515例中老年超声检查脂肪肝与肝脏体积相关性分析
2014-08-15张苏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第一人民医院河南三门峡472000
张苏兰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第一人民医院,河南 三门峡 472000)
近年来由于物质生活的丰富及富营养化问题的逐渐突出,体育锻炼减少,国民体质有所下降,我国肥胖人群日渐增多,脂肪肝低龄化现象越来越明显。肝脏是人类的生物加工厂,能量供应的主要产热器官,及时发现肝脏的异常变化至关重要。笔者通过对来我院入职体检的中老年人通过彩超诊断为515例脂肪肝患者进行肝脏体积测定,主要是二维径线测定,以了解肝脏体积增大与脂肪肝的相关关系。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本组515例均系来我院参加健康体检人员1 815例中超声诊断为脂肪肝患者,其中男365例,女150例,年龄23~81岁,平均(43±2.1)岁。以上病例均经实验室检查,排除病毒性肝炎,其中轻度脂肪肝患者306例,重度脂肪肝169例,重度脂肪肝40例。
1.2 方法:应用PHILIPS HD-11和ALOKA SD-3500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凸阵探头,频率3.5 MHz。患者晨起空腹常规行肝、胆、脾、胰腺扫查,重点观察肝脏形态、大小、内部回声特点、肝内管道结构,对肝脏体积有关的三个径线:肝右叶最大斜径、肝左叶前后径、肝左叶上下径进行测量并记录,每个径线测量3次,取平均值。
1.3 诊断标准
1.3.1 脂肪肝诊断标准[1]:①肝区近场回声弥漫性增强(强于肾脏和脾脏),远场回声逐渐衰减:②肝内管道结构显示不清;③肝脏轻至中度肿大,边缘角圆钝;④彩色多普勒血流显像提示肝内彩色血流信号减少或不易显示,但肝内血管走向正常;⑤肝右叶包膜及横膈回声显示不清或不完整。具备上述第①项及第②~④项中一项者为轻度脂肪肝;具备上述第①项及第②~④项中两项者为中度脂肪肝:具备上述第①项以及②~④项中两项和第⑤项者为重度脂肪肝。
1.3.2 肝体积增大标准[2]:肝左叶前后径>7.4 cm(正常值4.14~7.4 cm),肝左叶上下径 >8.3 cm(正常值4.02~8.3 cm),肝右叶最大斜径 >14.3 cm(正常值 9.97~14.33 cm)。
2 结果
轻度脂肪肝患者306例,125例患者肝脏体积增大;中度脂肪肝患者169例,138例患者肝脏体积增大;重度脂肪肝40例,36例肝脏体积增大。
3 讨论
轻度脂肪肝时,r=0.62,与肝脏体积增大相关,但不一定正相关。中度脂肪肝时,r=0.86,与肝脏体积增大存在相关性,脂肪的程度与肝脏体积增大正相关。重度脂肪肝时,r=0.91,与肝脏体积增大存在相关性,脂肪的程度与肝脏体积增大正相关。经χ2检验,上述数据有统计学意义(P<0.05)。近年来,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饮食结构的改变、中老年人大多体育锻炼减少,体能下降,当前脂肪肝已成为国人一种常见病和多发病。有关资料表明20世纪80年代末,脂肪肝发病率10%左右,病因多为营养过剩。中老年发病率仅为3%~5%,本组资料统计结果为26%。脂肪肝是多种疾病和病因引起的肝脂肪性变。在发达国家和地区乙醇中毒、肥胖病、糖尿病是脂肪肝的三大原因,而中老年人罹患脂肪肝,主要与饮食习惯、运动强度、大量烟酒摄入,部分女性过度节食减肥、精神压力有关。本组资料中所检查的患者中有近1/3的患者运动强度每天小于30分钟,大多男性患者系每天饮酒大于50 ml,饮酒后90%的乙醇在肝脏进行代谢,他能影响脂肪代谢的各个环节,导致肝内脂肪堆积,长期饮酒造成肝脏慢性损害。再者中老年人压力倍增,作息不规律、饮食不节、不规律及大量垃圾食品的摄入等不良的生活习惯也加剧了脂肪在肝脏的堆积,致使肝内大量堆积脂肪并释放出过量的未酯化脂肪酸(NEFA),NEFA是TG的前驱物质,他的增加可导致肝内合成TG增加。如肝内合成TG速度超过了组合为极低密度脂蛋白及泌入血流的速度时,便出现了肝中三酰甘油的堆积,造成脂肪肝。脂肪肝时肝细胞内充满脂肪,致使肝细胞体积增大,空泡化,久而久之肝脏体积增大,但一般不会过度肥大,统计表明,95%脂肪肝所指的肝脏体积增大仅为轻度-中度肿大,肝脏触诊仅肋下可及。且脂肪肝被认为是可逆性良性病变,大多患者通过改善生活习惯,加强体育锻炼及调整饮食结构均可使脂肪肝减轻并恢复正常,但也有资料表明,部分脂肪肝患者可发展为肝纤维化,甚至肝硬化,尤其是肝脏体积增大,肝功能高度异常及ALT>200 U/L者应高度重视,以便早期诊治,及时去除病因,防止发生不可逆转的肝硬化。因此,脂肪肝患者定期进行血脂、血糖、肝功能测定,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对于改善肝功能和促进整体病变,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中华医学会肝脏病学分会脂肪肝和酒精性肝病学组.非酒精性脂肪肝诊断标准(草案)[S].2010.
[2] 周永昌,郭万学.超声医学[M].第4版.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3:881 -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