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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地黑土生态法律制度研究

2014-08-15徐洪军崔海波

绥化学院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寒地黑土法律

徐洪军 崔海波

(绥化学院 黑龙江绥化 152061)

一、寒地黑土区域生态概况

中国寒地黑土区域处于东经125觷-127觷北纬44觷-49觷之间的高寒纬度地区,主要分布在黑龙江和吉林两地。相较我国其他地域生态环境的恶化而言,寒地黑土区域仍保留着黑土、茂林、湿地、草场等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出产的产品具有天然、优质、绿色和有机性。加之特色的气候条件、物产资源、交通优势、人文底蕴等因素,这客观决定了其具有深度开发的价值。特别是可以大力发展以绿色生态品牌农业为典型的寒地黑土大经济。然而伴随着工业化进度的不断深入,这一地域亦出现了许多令人担忧的问题:土地浪费严重,森林管理不善,水资源污染,草原生产能力降低,湿地功能削弱。与此同时,人口的不断增长对城镇生态建设也带来了不小的压力,城镇开发建设中不同程度的生态破坏,城市生态的建设比较滞后等,这一切都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究其原因,根源则在于法律制度建设缺位。目前,缺少地方和国家立法层面上高位阶专门体系化的生态法律,以政策文件管理控制的比例仍显过大。寒地黑土区域地方政府也仍然没有形成针对寒地黑土特定情况的专门性的生态制度规范,主要仍是以《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等国家法律来指导地方生态经济发展。因此,笔者以为,现下当务之急是将生态文明理念引入生态建设之中,从原则层面来引导寒地黑土区域生态法律制度的研究。

二、生态文明的法理内涵解读

从广义上看,所谓生态应包涵生态环境、生态产业、生态环境等诸多方面的内容。故而,时下寒地黑土若要走上健康快速的发展道路,必须在尊重传统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基础上的多学科、多领域系统建设。不能一味单纯地强调环境保护问题,而应是“涵盖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产业发展(包括生态工业、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业等)、人居环境建设、生态文化建设等方面。”[1]党的十八大亦指出: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2]生态文明是新理念、新制度、新文化,是可持续循环发展的新模式。以生态文明观为指导,实现寒地黑土法律的生态化,将生态本位主义引入寒地黑土生态法律体系当中。生态法律制度,是由调整生态环境社会关系的生态法律规范所组成的规范体系,包括对生态环境运行中的各环节和各方面进行调控的规则、程序和保障措施。当下,研究的重点应以生态本位思想为立法理念,运用生态经济学、生态法学基础理论,探究寒地黑土区生态法律制度的理论内涵。在生态法律基本原则的指导下,以生态权为基点,以生态环境保护研究为侧重点,探究寒地黑土生态法律关系,明确生态法律主体的范畴,理顺寒地黑土生态法律的基本内容构成。

三、生态法律化选择的价值分析

当前社会给予自然关怀与保护已达共识,给予自然生态权利应有的认可和法律地位,将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与人类社会发展的自由权利保护想契合,是构建生态文明社会的时代诉求。现代法治不再简单的是一种治理方式,其背后是自由、公平的道德义务,其根源是人的人性、正义和良知等价值观。生态文明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形态。法治的生态文明也势必应征时代的呼唤,展现其功能价值。

首先,法律对人的行为具有规范作用。法通过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以指引、评价、褒奖、强制、制裁而产生积极影响。具有生态功能的客体通过生态系统导致人的利益变化,进而引发人与人的关系紧张。当这种紧张关系需要依法解决时,则形成了生态法律关系。[3](P144)完善的生态法律关系可以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的个人行为,从而有效防止人们追求最大利益而滥用自然资源等行为。

其次,法律对生态具维护功能。维护社会生态基本条件,保证最低限度的公共安全,食品卫生安全,环境安全,生态平衡;维护生态生产和交换秩序,确定一般性规则,减少不确定的偶然性和任意性因素,增加交易安全,降低风险成本;组织社会化力量,调动宏观能力完成水利、能源等大型生态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教育、科学、文化的生态发展,完善相应的知识产权建设。[4](P355-356)

再次,法律对于生态资源具有配置功能。法律通过为社会提供一个竞争与合作的框架,在保证生态资源得到最优利用的同时,避免因竞争的无序而造成的生态损失。同时,大量的实践证明,法律目前是现代生态管理的最佳方式。

四、寒地黑土区域生态法律制度的建构框架

社会的经济优先倾向影响了法律对人与自然和谐关系的构建,客观上导致生态法律发展的不健全性,因而难以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生态文明与物质文明的相互协调平衡,进而引发严重的生态问题。所以,解决生态问题法律制度建构是关键。目前,我国生态立法主要集中在有关防治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方面。制度内容研究集中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收费制度、污染控制和限期治理制度、现场检查制度、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等方面。[5](P3-4)这些法律制度从国际国内的全局性的高度制定了规则,虽未面面俱到,但却总体上使生态法律的发展有了一定的依据和指导。以此为基础,考察寒地黑土区域地方的实际,现对寒地黑土生态法律制度的建构提供一些可行性的框架建议。

(一)在立法精神上。寒地黑土生态法律制度应体现生态法的基本价值理念,尊重寒地黑土生态的自然性,并针对寒地黑土区域生态的普性和特性问题而确定。立法精神是高度概括和抽象法律制度基本价值取向的体现。生态法律制度应将立法精神价值取向由单一的人与人的社会秩序取向转向人与人的社会秩序取向、人与自然的生态秩序取向并重,将对人价值的承认与对自然价值的承认结合起来。围绕人类社会和自然生态、当代人与未来人的共同利益而构建法律制度体系。

(二)在宏观立法层面上。我国已经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以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森林法、民法等为基本法,以环境与资源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为主要内容的比较完备的环境与资源法律体系。但这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生态法律制度,生态法律制度是以生态权为核心内容建立的制度体系。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在同自然环境发生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生态权利义务关系。目前我国生态法尚未进入立法层面,仅处于学理性探讨阶段。[6](P45)所以,寒地黑土区地方生态法律制度体系的建构更多的是要进行理论探讨,对制度的对象、模式、体例评析、主体责任等进行充分的分析。当然,也可以在适当的时候以地方性法规规章办法等效力层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某些研究成果进行地方立法式的积极探索。比如《黑龙江省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等的出台。

(三)中观或微观层面上。依据生态法律制度的基本内涵,生态法律制度建设大体应该包涵几个方面的内容:以生态权利为核心基点,包括开发和利用生态系统资源的权利,保护生态系统平衡和良性循环,防止生态系统破坏或污染的权利,改善生态系统状况的权利,生态补偿的权利、生态管理权、生态公益诉讼权等。[7](P91-92)以完善生态立法、规范生态执法,严格生态司法、完善环境管理模式、生态环境补偿和法律援助机制为要素。重点研究土地登记、利用规划、用途管制、生态安全保护制度、生态农业法律制度、生态环境法律制度、生态城市法律制度、生态旅游法律制度、生态法律文化制度,建立生态环境责任制度等。

五、寒地黑土区域生态环境保护

生态保护是遵循生态规律,对生态环境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保护的活动。生态保护是用生态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并解决人与生态环境相互影响的问题,协调人类与生物圈之间相互关系。生态保护主要是解决生态破坏问题。[8](P92-93)以寒地黑土黑龙江区域为例,生态环境存在诸多问题:水土流失严重,土地沙化严重肥力下降且范围不断扩展;森林资源急剧降低,可用资源趋于枯竭;湿地面积急剧缩减,生态质量降低;草原面积逐年变小,退化速度加大;水体功能降低,湖泊、泡沼富营养化趋势加快;野生动植物资源遭到破坏;[9](P82-83)生态城市的规划设计、自然资源开发和保护意识转变过慢;生态旅游也面临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服务水平不高、知名度低的不足。面对这些问题,使得生态保护工作在生态法律制度建设中的急迫性凸显了出来。

(一)完善生态责任追究制度。在生态经济价值方面,把生态效益、环境损害等指标纳入生态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中。运用知识产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等公法和私法的相关法律规范,针对生态侵权,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追究其法律侵权责任,且可以终身追究,进而为相应权益主体提供最切实的法律保护。

(二)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政府在社会发展中要承担政府生态责任,要担负保护和治理环境,要引导公众和相关团体参与到环境管理中,从而保证生态的平衡与协调发展。寒地黑土地方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加大保护生态环境、整治生态农业、生态城市的力度。认真执行生态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执法上公正执法,遵循经济、社会和自然的发展规律,实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并改变政府在生态文明理念上沿袭多年的GDP政绩考核方式,将生态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指标、生态质量纳入到政绩考核体系。

(三)建立健全生态公益诉讼制度。生态利益本就具有典型的公共利益、社会利益性。公益诉讼则体现了法律调整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过渡。生态公益诉讼原则上允许公民、社会组织、国家机关等可为了社会公益,而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诉讼,从而制止和处罚生态环境破坏行为。目前,生态公益诉讼的实践还处于探索之中,在寒地黑土区可以试点由人民检察院代表生态利益受害人向法院提起社会公共利益诉讼,这样既能最大程度的运用检察院的法律专业性,提高胜诉的几率,又能补充以行政处罚和民事环境侵权诉讼为主的个体诉讼的追责形式。

(四)加强黑土国际合作研究。寒地黑土不仅中国有,除中国之外,北美洲,南美洲和欧洲都有大片黑土存在。一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学习、参考这些国家在黑土生态法律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另一方面互相之间可以签订国际合作协议,就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开展国际合作专题研究,联合开展项目,促进黑土学术交流,宣传黑土及其研究成果。

[1]杨晗.科学发展观与黑龙江生态大省建设[D].哈尔滨:哈尔滨理工大学,2007.

[2]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N].人民日报,2012-11-18.

[3]刘国涛.法律关系内涵的生态化思考[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5):144.

[4]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5]张华.黑龙江生态省建设的法制研究[D].哈尔滨:东北林业大学,2006.

[6]陈文.论生态文明与法治文明共建背景下的生态保护立法模式[J].河北法学,2003(11).

[7]宁清同.生态权视野下的《环境保护法》修改[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2(6).

[8]戴波.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思考[J].生态经济,2008(8).

[9]宋国利,鄂勇等.黑龙江省主要生态环境问题及成因分析[J].东北林业大学学报,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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