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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宋代庶子的继承权

2014-08-15郭志伟

绥化学院学报 2014年8期
关键词:宅子继承权中华书局

郭志伟

(河北大学宋史研究中心 河北保定 071002)

一般而言,传统社会的家庭子女大致分为嫡生子、妾生子、婢生子以及外宅子,后三类统称为庶子。嫡子在日常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尤其是嫡长子,在承袭爵位、继承财产等方面都比其他子女享受的权利多。庶子在传统社会中,往往因母亲的身份地位,影响着他们的家庭地位。由于嫡庶之间的特殊关系,兄弟之间时常会发生纠纷,他们甚至会为了财产的继承而对簿公堂。

一、在籍庶子的继承权

(一)家产析分。在秦汉时期,庶子地位很低,基本上没有太大的继承权。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情况稍有改观。在唐代,随着世族门阀制度的解体,庶子的地位才慢慢提高,“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并且要到服丧期满后才能分开,“诸居父母丧,生子及别籍异财者,徒一年”[1](P197)。

全宋代,伴随着家庭宗法制日趋成熟,社会逐渐承认了庶子的权利,“今士庶之家,子孙罕分嫡庶”[2](P208)。如刘氏三个兄弟,拱辰是嫡母郭氏所生,拱礼、拱武是妾母所生,由于分家出现了矛盾,才对簿公堂。官府判定:“虽嫡庶之子,自当视为一体,庶生之子既已郭氏为母,生则孝养,死则哀送,与母无异,则郭氏庶生之子犹己子也……拱辰虽亲生,拱武、拱礼虽庶出,然其受气于父则一也。以母视之,虽曰异胞;以父视之,则为同气。”[3](P607)又如刘元瑜在襄州时,“富人子张锐少孤弱,同里车氏规取其财,乃取锐父弃妾他姓子养之。比长,使自诉,阴赇吏为助,州断使归张氏,锐莫敢辨。既同居逾年,车即导令求析居。元瑜察知,穷治得奸状,黥车窜之”[4](P1072)。以上事例充分表明,在宋代,嫡子与庶子地位已大致相等,且援用平等的继承权。

不仅如此,宋代社会和司法部门在判定财产分割时,还充分考虑到了庶子的权利。如端拱元年,“广安军民安崇绪录禁军,诉继母冯尝与父知逸离,今来占夺父赀产,欲与己子”,嫡母冯氏将父亲死后所有的财产据为己有,而安崇绪却因生母为父亲的小妾,没有得到财产的继承权便诉诸公堂。由于各级官府的判决不一,始终未能定案,最后官司一直打到朝廷。“右仆射李等四十三人议曰:……田业并合归崇绪,冯亦合与蒲同居,终身供侍,不得有阙。冯不得擅自货易庄田,并本家亲族亦不得来主崇绪家务。如是,则男虽庶子,有父业可安,女虽出嫁,有本家可归,阿冯终身,又不乏养。所有罪犯,并准赦原”[5](P5095),最终确认了安崇绪的权利。又如陈子牧“先娶戴氏,无子,立璋孙为子,既而庶生一子吴孙,年十三”,“阅十八年,子牧、璋孙相继而亡”,这样就涉及到了继承家产的问题,官府认为陈吴孙“乃子牧亲生之子,子牧之家本非绝嗣”[3](P234),应该让吴孙继承父亲的遗产。通过上述这些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在财产的分割上,宋代的庶子地位已非前代可比。

此外,从祭祀来看,唐代尚有大宗小宗与嫡庶之分,但到了宋代,已不再阻止庶子祭祀与归宗,庶子已经具备了与嫡子大致相等的权利。太常博士、秘阁校理聂震的生母去世,而嫡母尚在,他在丁忧时,家庭允许其穿丧服以成丧礼,“士之妾子服其母,与凡人丧母同”[6](P1966)。朱熹也强调庶子的祭祀权利,“庶子之长子死,亦服三年”[7](P2279),“父在主祭,子出仕宦不得祭。父没,宗子主祭。庶子出仕宦,祭时其礼亦合减杀,不得同宗子。宗子法,虽宗子庶子孙死,亦许其子孙别立庙”[7](P2308)。

由此,宋代庶子的地位在不断地提高,在很多方面已与嫡子大致平等了。宋代虽然在法律上承认了庶子的地位,但还有很大的差异,例如庶子在戴冠礼上还是依照原有的礼法观念执行:“冠嫡子于东序,冠庶子于房之外,醴嫡子于户西,醴庶子于冠之所,适庶长幼之序,于是乎辨。”[8](P25)“若庶子,则冠于房外南面,遂醮焉。”[8](P51)

(二)平均原则。父母在世家庭和谐,共享财富,长辈都会给子女留下遗产。如父母一旦去世,却没有立下遗嘱,诸子就要商量着分析家产,这意味着要遵循“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1](P197)的原则,这里的“兄弟”就是包括了嫡庶子在内的众多兄弟,没有嫡庶子之分。宋人笔记小说里记载了很多均分家产的事例:“只记得阿伯王大与丈夫王三均分祖业”[9](P1013),“则将所分田产丘丘段段平分……有诸父俱亡,做诸子均分”[10](P25);郭载在西川做崇仪副使时上奏“川峡富人俗多赘婿,死则与其子均分其财,故贫者多”[4](P9397);杜杲在六安县做知县时,“民有嬖其妾者,治命与二子均分。二子谓妾无分法…子从父令…是父之言为令也,父令子违,不可以训。然妾守志则可,或去或终,当归二子”[4](P12381)。从以上事例我们能看出,诸子在继承财产时是遵循了平均原则,得到了社会上的普遍认可。

二、外宅子的继承权

外(别)宅子是指没有入本家户籍的儿子,社会一般不会承认其继承权,如对簿公堂,官府也不予受理。然而就两宋社会来看,外宅子的继承权还是有差异的。

(一)北宋时期。“其百官、百姓身亡之后,称是在外别生男女及妻妾,先不如户籍者,一切禁断。辄经府县陈诉,不须为理,仍量事科决,勒还本居。”[1](P197)但如果在父亲去世之前已立下遗嘱,外宅子已被家族接纳,其就顺理成章地拥有了相应继承权。哲宗时,官府再次强调:“应自陈是别宅所生子,未尝同居,其父已死,无案籍及证验者,不得受理,从子。”[6](P11183)大观年间,“有曾谔朝议者,知越州诸暨县,四明富民,初唯一子,后通其仆之妻,又生一子而收养之。年十六,富民亡,子与母谋,以还其仆。后数年,所生母与嫡母皆死,乃归持服,且讼分财,累年不决。监司委谔推治,历讯不能屈,因索本邑户版,验其丁齿,而富民尝以幼子注籍,遂许其分”[11](P328),承认了注籍之后外宅子的继承权。范仲淹办义庄救济族人,专门规定“取外姓以为己子”是过继过来的孩子,“在外不检生子”[12](P197)是外宅子,他们这两类人是不得领米绢的。而正式聘娶的妾生的儿子是有这样的权利的。

(二)南宋时期。南宋政府再次重申:“诸别宅之子,其父死而无证据者,官司不许受理。”[3](P293)如南宋吴兴富翁,“暮年忽有婢作娠,翁惧其妪妒,且以年迈惭其子妇若孙,亟遣嫁之。已而得男,翁时岁给钱米缯絮不绝”。至富翁辞世后,其妾让小儿子为父亲奔丧,“既入其家,哭且拜,一家骇然辟易。妪骂,欲殴逐之”,但嫡子秉承父命,让外宅子“即命栉濯,尽去故衣,便与诸兄弟同寝处”[13](P365)。可见,在南宋时,诸多家族为了避免诸子争夺财产而纷争不休,很多长辈在世时,就立下遗训。“别宅子,遗腹子宜及早收养教训,免致身后论讼。或已习为愚下之人方欲归宗,尤难处也。”[10](P42)尽管别宅子的权利在南宋时有所提升,但在传统社会中,由于家族宗法制度的影响,他们难免多受冷遇,在具体财产分割和社会待遇上,他们还是低于诸子的待遇。

三、在对待庶子的态度上,社会等级的不同也会出现不同的情况。

(一)皇亲国戚。如真仁宗时“章献皇后无子,便取为他人之子养之[4](P175)。此后,由于皇室多故,仁宗无子,以宗室为己子。故而,在神宗时,为了皇族的血统承袭,“熙宁八年,礼院请为祖承重者依《封爵令》立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4](P2933)。而宗室也常常“判太常寺陈荐等以谓传袭以嫡统为重,令文言庶弟、庶孙者,别妾子之称,然亦不离正统”,“有正体而不传重,嫡子有罪、疾是也;有传重而非正体,庶孙为后是也;有体而不正,庶子为后是也;有正而不体,嫡孙为后是也。然皆不敢舍本统而及旁支也”[6](P5152)。自此以后,尽管宋代诸帝自神宗后,多无子女,但都在遵照统一的敕令下,确保了皇位的既定承袭。这说明宋代皇族在维护礼制上已十分缜密。

此外,宋代还规定:“按礼文,诸王、公、侯、伯、子、男,皆子孙承嫡者传袭。若无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无同母弟,立庶孙。”[6](P5151)有高官显爵的贵胄按照皇室标准执行。

(二)贵族官员。贵族官员作为士大夫的上层社会群体,也在爵位继承、财产分割时容易造成纠纷。如在包拯家里,儿媳崔氏把包拯遗弃的孩子私下收养起来“初,包拯有子名,娶崔氏,通判潭州,卒。崔守死,不更嫁。拯尝出其媵,在父母家生子,崔密抚其母,使谨视之。死后,取媵子归,名曰。”[4](P10318)又如范镇“兄,卒于陇城,无子”,但后来他听说哥哥在外面有一个遗腹子,“镇时未仕,徒步求之两蜀间,二年乃得之”。又说:“吾兄异于人,体有四乳,则儿亦必然。”“已而果然,名曰百常。少受学于乡先生庞直温,直温子卒于京师,镇娶其女为孙妇,养其妻子终身。”[4](P10790)在荫补官员时规定“旧,郡、县主遇郊,许奏亲生子右班殿直,若庶子及其夫之亲两遇郊,许奏借职一人。后亲子惟注幕职,孙若庶子两遇郊,方许奏一人,夫之亲属勿奏。”[4](P3729)由此看来,宋代官僚士大夫们普遍对庶子的继承是保持着开放态度的,但一些士大夫们受到封建礼教思想的禁锢,是不愿意承认外宅子的权利的。

(三)普通百姓。宋代潭州有一个老妇,“有老妪病狂,数邀知州诉事,言无伦理,知州却之,则悖詈。先后知州以其狂,但命徼者屏逐之。罕至,妪复出,左右欲逐之。”[14](P282)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王罕“独引至前,委曲徐问,久稍可晓,乃本为人妻,无子,夫死,妾有子,遂逐妇而据家资,屡诉不得直,因愤恚发狂。罕为治妾而反其资,妇良愈,郡人传为神明。”[4](P10245)为了老妪的权利,王罕把家产判给了这个老妪,而没有按照老妪的意思剥夺妾子的权利。从这个案例说明,宋代百姓的观念里对庶子是轻蔑的,不愿意将财产分给庶子,但是受到大环境的影响不得不默认庶子的权利。

综上所述,宋朝时期庶子在法律上大致取得了与嫡子相同的地位,但是由于社会习惯导致了相异的情况,在唐宋变革的背景下取得这样的转变为宋以后解决嫡庶子纠纷提供良好的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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