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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主性的“治安社区”建设

2014-08-15蓝宇蕴

社会工作与管理 2014年3期
关键词:治安自主性居民

蓝宇蕴

(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广东广州,510633)

论自主性的“治安社区”建设

蓝宇蕴

(华南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广东广州,510633)

目前在平安社区建设的实践中,主要有两种不同取向,一种是政府直接主导的,一种是社区自主推进的,而前者占据主流。当下治安社区建设,关键是要实现建设主体的转向,从政府直接主导逐步转向社区自主。我国处在社会转型期,社区治安问题多发。在治安社区建设中,若过于依靠政府推动,易导致社区依赖及消磨社区意志。社区是微观社会主体,自主性的治安社区建设转向,无论对社区资源的充分发掘与利用,还是助推社区自治机制的培育与发展,都有实质性的意义。

社区;治安社区;社区建设

平平安安地过日子,这是千百年来百姓生活的热切企盼,也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诉求。近些年来,在“平安社会”建设的语境下,特别是在我国社会日益走向深度“去单位化”与“原子化”的过程中,治安社区建设成为社会建设的一项基础工程。那么,怎样才能让社区变身为治安有序的平安社区?在目前的社区建设实践中,主要有两种不同取向,一种是政府直接主导的社区建设,一种是社区自主推进的社区建设,而前者占据主流。基于此,笔者认为,当下“治安社区”建设,关键是实现建设主体的转向,从政府直接主导转向社区自己主导,以此促进社区自治机制的形成与发展。而自主性的“治安社区”建设,是以社区为单位,主要依赖社区自身的资源和力量,预防或消减社区治安问题,降低社区潜在与实际的治安风险及其脆弱性,让居民能真正安居于社区、乐居于社区。

一、政府直接主导“治安社区”建设的相关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的社区建设包括治安社区的建设,主要是由政府直接主导的,是政府“自上而下”推动及其资源配置过程。与此相关,我国主要的基层社区组织,如城市居委会与农村村委会,普遍存在重管理、轻自治,重行政、轻服务的倾向。社区核心组织的工作重心主要是放在完成上级交待的各种行政事务上,常常无暇顾及社区居民的实际利益,致使社区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不足与效率低下,难以真正满足社区居民的公共服务需求,包括社区居民的基本治安需求。

(一)政府主导“治安社区”建设难以应对转型期的治安问题

在计划经济时代,地方公共治安仅靠政府“一家”之力,就可以轻易“搞掂”。那时,一个公社、一个民警、一个公章、一本户口、一张介绍信、一本粮油证,甚至城市的一个“单位制”,仅仅依赖这“几大样”,几乎就能够把整个地区或单位的治安全部“管”起来,且还可以“管”得秩序井然。目前,我国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种新旧利益关系纠结在一起,社会治安问题多发,政府难以承担“一肩挑”之责。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社会要素日趋活跃,社会成员处在高度流动状态中,即使过去“很管用”的人口与治安管理工具,如今也难以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加速推进,各种社会问题集聚,如失业再就业问题、征地拆迁及安置问题、房价高涨与分配不公问题、医疗养老问题等等,日益凸显。而所有这些问题,往往都直接或间接地以社区化方式“沉淀”下来,并给社区治安埋下隐患。再如,转型期社会结构的畸形发展,社会阶层趋向“封闭”或“断裂”的态势,也容易催生弱势群体相关的问题,并同样会释放于社区层面。正如有研究者指出:“由于不同阶层和群体缺乏有效的整合机制,上下之间的结构性紧张显而易见。”[1]此类问题的解决,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治体制改革,而在我国改革中一个不争的事实是,政治体制改革长期滞后,弱势群体缺乏利益表达与向上流动的正常机制,在他们利益遭遇损害时,往往只能选择“弱者的武器”,如“跳楼秀”、自残、群聚与暴力恐怖等手段进行抗争。若从治安角度看,这些问题都可能演化为社区治安问题,并需要以社区化的途径予以化解。

在经济发达地区,各种社会矛盾与问题尤其集中,并必然地体现在社区治安领域。如大量新移民持续进入发达地区,以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为例,仅广东省的流动人口数量就达3 128万人,占常住人口的 30%,占全国流动人口的12%[2]。外来流动人口集聚,在给地区发展注入活力的同时也带来了“城市病”与各种社会治安问题。作为新移民主体的外来流动人口,虽然他们在流入地干着最脏最累的活计,却拿着微薄的收入,过着与本地居民无论在现实待遇或发展机会上都有很大差距的生活,心理的不平衡与压抑难以避免。与此同时,由于他们离开“乡土”,脱离了传统人情关系的约束,其行为比较容易偏离常规,甚至铤而走险,堕入违法犯罪泥潭。广州最近十多年来,在所抓获的刑事犯罪人员中,近90%为外来流动人员,且主要犯罪形式是“两抢两盗”[3]。外来流动人口相对聚居的城中村,治安形势普遍比较严峻,给社区治安建设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面对社会转型期众多的社区治安问题,如果仍停留在政府直接主导的传统思路中,以单一政府之力去化解繁重的社区治安问题,既不现实,也不具有合理性。因为在社区日益分化与个性化的发展趋势下,政府直接主导的治安社区建设,往往难以顾及社区多样化的情形与需要,最终只能使政府陷入疲于应付的境地。而实现治安社区建设主体的根本转向,由政府主导转向多元力量的共同主导,特别是转向社区自身主导,是新时期社区治安建设的需要。

(二)政府主导的“治安社区”建设缺乏必要的灵活性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在加强基层社会建设的背景下,各级政府不断推出主题不同的社区建设活动,如先后推出“平安社区”“智慧社区”“和谐社区”“文明社区”“减灾社区”“绿色社区”建设等。政府直接推动的这些社区建设活动,分别从不同侧面增强了社区治理能力,也自觉不自觉地带动了“治安社区”的建设。然而,由于这些活动政出多门,且缺乏内生动力的支持,在社区内部容易造成治理能力的差异化发展,并弱化了社区整合性治理能力的提升。事实上,现代社会由于“系统性风险”的普遍存在,社区某方面能力的提升,恰好可能诱发其他方面能力的缺失,并导致社区的新问题。换言之,政府目前推进的社区建设虽有积极意义,但却忽略了社区内部的系统协调性问题,甚至人为地打破了社区内部的协调整合性。

政府直接主导的社区建设,自然与政府行为相联系,而容易偏离社区内在发展的逻辑。由于政府行为受制于程序化与模式化的制度安排,难免具有很强的整齐划一性特点,特别是相对于微观社区变迁而言,就显得缺乏必要的灵活适应性。因为现代社区的任何具体问题,虽然与大社会系统的问题密切相关,同样也与社区自身的特殊因素相关,且还处于随时随地的变迁之中。相应地,现代社区的治安机制,如果不具有基本的灵敏应变功能,注定无法满足现代社区的治安需求。或者说,现代治安社区的建设,只有充分考虑社区特点,建构具有针对性的治安体制与机制,现代社区治安问题才有望获得良好的预防与解决。而如果依赖于政府主导,现代治安社区是难以真正形成的。基于此,立足社区自身,根据社区各自条件与特点进行治安体制与机制的建设,将不仅有助克服社区建设中的协调整合性不足问题,还能促进现代社区治安体制与机制的发展。

(三)政府主导“治安社区”建设的运作成本高

政府直接主导社区建设,实际运作成本异常高昂。近年来,为改变居委会等社区组织的所谓过度“行政化”的倾向,政府实际一直在寻求社区建设思路的转换。这其中包括,政府让自己的相关职能部门纷纷进入社区,推行“一站式”服务。然而,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就某些方面而言,其真实效果未必理想。就社区治安而言,如有的地方派出所,把对于社区的治安巡逻、入户调查、熟悉社情民意等工作,统统都划归到自己日常工作的事项中。这样,虽然有时可以收到很好的民意效果,但问题在于,政府需要投入很多的运作资源。现实中,许多社区,特别是历史比较长的老居民区,只要有适当的制度激励,居民完全可以自己组织起来,成立治安联防队,以解决日常社区治安问题。这既可保证政府警力的有效利用,还能为失业下岗人员创造再就业机会。

政府直接主导的社区建设,还可能伴随本可避免的一些资源浪费。因为政府介入社区建设,主要是由政府的不同职能部门去社区落实,这直观地体现为各职能部门到社区“挂牌子”“插旗子”与“发帽子”,致使小小社区,往往收获很丰富的各种“头衔”。社区建设部门众多,重复建设与资源浪费现象相伴而生。相比之下,社区治安环境的优化,一些社区自组织反而拥有独特的优势,如社区居委会不仅是社区中的整合性功能组织,且按法律规定,它还是自治的组织设置。社区治安建设中如能充分发挥居委会的作用,并把社区内各治安主体,如物业公司、业委会、非营利组织、非正式兴趣群体、各驻社区单位与居民都联合与发动起来,建立社区化的治安协同网络,这对改善社区治安状况可能有根本性的影响。

二、自主性“治安社区”建设更具现代适应性

社区建设中,实现政府直接主导到社区自身主导的转向,是社会资源“社区化”发展的大势所趋。近30多年来,随着“单位制”解体或松散化,大量单位人成为“社会人”与“社区人”。其中,伴随我国社区成为社会资源配置的新型载体,“社区化”亦成为社会资源流动的新去向。与此相关,目前社区不仅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词语,更成为人们享受社会发展成果与展示人生价值的主要舞台。“治安社区”建设中,顺应“社区化”的发展趋向,不仅有助解决社区新问题,还有助社区资源的充分开发与利用。

(一)自主性“治安社区”建设能更好地应对现代社区问题

人们普遍认为,现代社会是“高风险社会”,且这种高风险性主要并非来自自然界,而是来自社会本身。人类在进行各种实践与制度安排时,因“理性有限”等因素制约,往往引发以“不确定性”与“不可预测性”形式表现出来的各种社会风险。就治安风险而言,主要有传统型与现代型治安风险之分,如社区生活中的家居安全隐患、邻里纠纷、家庭盗窃等,就基本可归为传统型的治安风险。近年来,随“新公共安全”概念的普及,社区中诸如突发伤害、连续自杀、隐匿家暴、群体聚集等新型的治安风险日益增多,并引发越来越多的关注。相对传统的社区治安风险,新型风险更多体现为“非单一性、无序性、突发性”的特点,面对这些新型社区风险,无论是事前预防,还是事中应对,无论是作为社区整体,还是作为居民个人,往往都更容易变得力不从心。[4]

随着新型社区治安问题的增加,建构具有应对功能的社区治安体系成为必要。一个功能健全的现代社区,也应成为居民生活的精神家园与化解个人问题的防火墙。但是,由于我国社区建设普遍滞后,社区治安机制难以满足居民的新型安全需求。如目前多数社区,既无法进行治安问题的预防与干预,也无法进行潜在治安危险的识别。而且,大凡新型社区治安问题,多数都显得比较个性化,甚至主要体现为精神障碍的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化解,如果不依赖于自主性的“治安社区”建设,其效果是很容易设想的,因为只有自主性的治安社区建设,才能根据社区居民对治安的特定需求,进行制度设计与运作。在这一意义上也可以说,现代社区治安风险的处理,很大程度上就取决于自主性治安社区的建设。

此外,现代社区治安环境的改善,在理念上需要实现从“以物为本”向“以人为本”的转变,如果没有自主性社区建设的配合,实际是难以做到的。传统社区治安建设的思路,主要秉承的是以物为本的理念,重点关注物资安全,执行中主要也是物质技术手段的运用,如大量使用治安员、防盗网、围墙与电子监控等,而往往忽略居民心理与私密安全的需求满足。现代治安建设中,往往更关注“以人为本”的问题,因为现代人的安全需求,不仅体现在物质层面上,更体现在精神层面。因而,在现代治安社区建设中,心灵与交往安全的需求满足、参与式互助对降低“不确定性”所带来的心理恐惧等,都成为新型社区治安建设的重要关注点。那么,在社区治安治理的方式上,就需要实现从单一与单向的政府主导,转向多元的特别是给社区以充分选择空间的转向。这样,既可让社区居民获得更强的社区归属感,又能深入到非传统社区治安领域,如自杀与家暴等问题之中,最终把社区建构成现代人的精神家园,而不仅仅是居住的地方。

(二)自主性“治安社区”建设能有效发掘与利用社区资源

俗话说,“警力有限,民力无边”,这表明社区治安需广泛利用与调动民间各种社会资源。在自主性的治安社区建设中,居民是能动的主体。众所周知,在政府主导的社区建设中,“群防群治”虽然常常都有提及,但往往体现为“阵风”式行动,不具有可持续性。社区生活中,居民是治安环境的最大利益相关者,社区治安的好坏,与社区居民的人身安全、房屋的保值升值等密切相关。无疑,最在意社区治安状况的,既非高高在上的政府,甚至也不是所在片区的警察,而恰恰就是社区中的普通居民。自主性社区建设对挖掘与利用社区资源的特别功效,在因“群防群治”而闻名一时的“广卫模式”中体现得淋漓尽致。10年前的广州市广卫街,地处老城区的核心地带,出租屋多,流动人口多,抢劫、入室盗窃和机动车丢失案件频繁发生。其中有个小区,共有20多栋楼房,栋栋都发生过偷窃案,虽家家户户都请上“铁将军”把守,但仍阻挡不了犯案者的热情。为改善治安状况,小区专门开设了8个守望岗亭,同时建立起大楼看护制,发动下岗人员和低保户组成义务巡逻队,24小时轮流值班。随着这些举措的落地施行,小区治安环境立即获得改观。之后,广卫街把该小区的做法全面推广到辖内其他小区。在推广过程中,各小区居民推出楼长和居民代表共同组成物管小组,小组每月收取住户20元的管理费,并委托社区服务中心代为管理,用于聘请小区看护与清洁维护的下岗人员。所聘请物管员同时也是小区的治安联防员,他们不仅熟悉小区环境,还熟悉小区的住户情况。数月后,全面铺开工作的效果就出来了。有统计显示,区域内的入室盗窃、抢劫和机动车盗窃案比前一年同期下降64.6%,其他案发量显著减少,全街46个小区中有44个零发案,居民治安满意率达到98.5%。[5]广卫街案例表明,社区调动自身资源“办治安”,具有难以比拟的优势。

在自主性的治安社区建设中,社区中的每个家庭与个人,都是分散的治安主体,而社区通过把公共治安成本向“个别”主体转化的方式,也能达到发掘与利用“民力”资源的目的。广州城中村的治安实践就很具代表性。城中村历来是治安问题的“重灾区”,广州就在城中村治理中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做法,如在城中村出租屋的管理中,有意把房东当重要治安资源进行制度设计。由于房东是城中村出租屋的产权主体,治安状况与其经济利益相关。为此,在出租屋管理制度中就规定,房东需要把好“租客关”与“安全居住关”,在办理租赁手续时,需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登记备案,同时还要求装备好防盗门、防盗网、对讲机以及大门视频监控等,用以提防或阻吓“不轨者”犯案。不难设想,如果每个社区与每栋楼房居民都能成为社区的治安主体,“治安社区”建设就会因有坚实群众基础而水到渠成,所谓“平安靠大家”,其主要根据也在这里。

自主性治安社区建设可促进现代治安技术的拓展与利用。一般而言,社区生活及其居家安全相关的现代技术的广泛运用与维护,不仅成本高昂,且涉及诸多差异化选择,因此,技术手段在社区治安中的运用,主要是透过社区力量得以实现的。如视屏监控技术的发展,就已具备多层面的治安功能,具有预警、震慑、控制、打击、取证与疏导等功能,借助它,社区可进行全天候与全方位的治安监控,治安状况往往能得到立即的改善。再如,有社区通过把现代治安技术与“围院式”物业管理结合起来,也能取得显著治安效果。如广州城中村之一的天河村,置身于商业旺地,治安形势比较严峻。2012年,天河村探索以“围院式”与“智能门禁式”相结合的治安优化方式,即在原开放的社区中,通过院墙隔离实现封闭或半封闭式管理,同时启用了智能门禁系统,在给住户门禁授权时,按居住证和二代身份证读取信息以确定出入权限。门禁系统的房屋编码与公安网、政务网房屋编码联通,对长期无出入记录的住户,系统将自动提醒管理员上门巡查。门禁系统的自动比对功能,有助抓获在逃人员,其双向限制出入功能有助抓获入室盗窃人员。这一管理方式的使用,改变了过去上门清查、督促办居住证的方法,而及时处理方式让入住者达到百分之百的登记率,社区警情与入室盗窃案同比下降27.6%和46.7%。[6]封闭与半封闭管理、智能门禁系统的运行,既保证居住信息的随时更新,也有打击与震慑犯罪的功能。此外,目前城镇地区的几乎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实际都建立了自成体系的内部电子监控系统,这种利用单位资源进行的治安优化工作,最终对整个社区、乃至整个社会治安状况的改善实际作用很大。只是这里需注意到,社区新型治安技术的运用,可能带来侵犯居民隐私权问题,开放社区可能变得更封闭的问题,等等,自主性社区建设中,这些负面问题需给予必要的关注。

自主性“治安社区”建设中,“民力”资源的发掘利用,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上,都异常丰富多彩。如在社区活动中,包括社区治安的建构中,妇女是个值得关注的性别群体。因为在妇女的生命历程中,由于身心长期聚焦于家庭这个“舞台”,家庭生活及其密切相关的社区生活,往往比男性具有更重要的意义。每天清晨和晚上,活跃于各社区的自娱自乐的唱歌跳舞队,其成员多是女性。这些既有时间又有心情去唱唱跳跳的妇女们,自然是社区建设的主要人力资源。不仅如此,在城市社区治理的权力结构中,女性也占据核心地位。事实上,妇女不仅是社区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同时还是社区发展的主要领导者和决策者。社区中,妇女以其特有的热情与细腻,主导着社区事务的运转,实现着城市社区的秩序化。[7]其实,据此还可以继续地类推下去,如社区中的老年人群体、少年儿童群体以及志愿者群体,他们在社区治安维护与建构中,都可以发挥各自的特殊作用,关键是社区需要有相应的制度激励及机制,能把这些社区群体的潜在积极性很好地开发出来。

三、促进自主性“治安社区”建设的着力点

社区建设的理想化目标,是能建构出具有完善自治机制的社区。禀此逻辑,治安社区的建设,主要并非是政府自上而下的一种强推,而更重要的是取决于社区自主性机制的发育与发展,取决于社区自身资源的调动与集体行动,从而实现社区治安的有序化。

(一)建设自主性“治安社区”,促成社区本质的回归

本质而言,现代社区是自主的社会实体。但长期以来,我国政府直接主导社区建设,一定程度上扭曲了社区的本质属性。例如,社区矫正本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主要举措,也是刑罚执行理念的更新。社区矫正的目的是要让矫正人员实现与社会融合、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理解与关怀,从而早日回归社会。社区矫正的精髓就在于通过利用“社区”资源与力量完成人的转化过程。然而,目前社区矫正却主要由司法局与司法所共同完成,居委会仅仅是负责联络而已。如此运作之下,所谓的社区矫正实则成为“政府的矫正”或“司法的矫正”,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由“社区”来实施的一种矫正。之所以如此,与社区缺乏自主性能力直接相关,而培育与激发社区内在的力量,藉此促进社区本质的回归,是当下社区建设的要务。

首先,自主性“治安社区”机制的培育与建构,虽有耗时长与收效慢的特点,但却能解决社区内在动力不足的问题,且有不少成功的先例。城市中的许多老居民区,物业管理简陋或干脆没有,而社区通过自组织的发动与介入,结果往往能收获良好的效果。其中,上海新华居民区的事例就很有解剖价值。这个社区靠自己创立的“葫芦缘议家社”,不仅实现了社区治安的优化,还促进了整个社区自治机制的成长。新华居民区是以老式洋房为主的居民小区,辖内有不少上百年历史的洋房和别墅。数年前,这些旧房子遭遇了新问题。小区内单位众多、道路狭窄、车辆乱开、垃圾乱丢、摊贩乱摆卖等问题突出,尤其放学时分,车流人流交织,更是乱成一锅粥。小区房屋老旧,靠收取每户年均不足百元的微薄物业费,没有物业公司愿接手小区管理。致使居民区管理长期缺位达8个月之久。没有物业管理和保安,脏乱差问题无从解决,安全隐患重重。然而,靠不了物业就只能靠自己。为现实所迫,居民区党组织与居民商议,推动社区自治,并得到居民的响应。2004年,“葫芦缘议家社”宣告成立,主要践行自己家园自己管的理念。目前,议家社下设自治组长协调会、文体团队联谊会与社会团体联席会,形成“一社三会”的自组织格局。“议家社”成立后,近200居民自愿组成“红袖章巡逻队”,两人一组24小时值班。他们赶走无证摊贩、划好停车位、收取停车费、雇请保安员与保洁员,等等,社区面貌焕然一新。在社区的分化发展过程中,有些社区可能演化为“问题社区”,但只要社区居民能真正组织起来并发挥自主性的职能,复杂的社区问题是能获得解决或缓解的。

其次,自主性“治安社区”的建构,社区自治的实现,需要社区种种具体细微的努力。如在城市社区人际关系“陌生化”背景下,通过小范围新熟人关系的打造,也有助促进社区治安机制的建构。作为治安资源的熟人关系,其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相互督促功能。在同等条件下,熟人关系密集的社区,治安情形往往要好一些。一般而言,“熟人社会”与很少人员流动的传统农业社会相联系,“陌生人社会”则与人员高速流动的现代工商社会相联系。只是,这种联系并非是固有的,而是具有结构性的特点,与特定环境下人际交往关系的密切与否相关。现代社会的异质性与功能多样性,以及社区居民构成的复杂性,彼此若无直接利益相关性,往往很难有足够的交往动力,致使“电视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现象普遍化。但社区生活中的熟人关系其实是可以通过人为方式建构的,且藉此能拉近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如社区居民利用邻近的居住关系,在划小的居住单元内,如在同一个院落、或同一个楼栋、或同一个楼层内,有意识地打造小范围的熟人关系,还是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的。再如,可以在社区硬件的配备中,加入塑造熟人关系的元素,如社区通过“家家亲门栋”“邻里情门栋”“心连心门栋”等建筑单元的设置,造就以楼房格局为纽带的熟人关系,这样也有助改变人际之间老死不相往来的局面。而邻里间如果能彼此熟悉,守望相助,作恶者就比较容易被发现并加以防范,社区群防群治理念就有现实基础。[8]这种基于治安缘由打造的新熟人关系,不仅能够促进社区居民的凝聚,也给社区自治机制的发育注入了“催化剂”。

(二)建设相关配套机制,促进自主性“治安社区”的形成

具备可持续性发展的治安社区建设,离不开社区各种自组织制度与机制的支撑。有关于此,在社区建构的主要举措上,可以有计划地把治安预防及应急处置的元素,嵌入到社区自身的结构与功能之中,或通过建立新型的社区制度与机制,培养社区居民的治安协作精神,或通过社区治安项目的运作,发动与启发居民的参与积极性,等等。所有这些都会直接或间接地激发社区自主性力量的成长,并促进制度化自治机制的形成与发展。

首先,在建构社区自组织的制度化机制中,关于“软控制”的社区机制及手段的培育值得关注。如社区可以通过建立“社区公约”的方式,把相关自主性的治安治理理念融汇于其中。所谓社区公约,是人们在特定社区生活中形成的、糅合了相应法律、道德与日常规范于一体的社区行为系统。它的制定及实施,对社区居民的共同价值观之塑造,包括社区治安理念的树立,具有独特意义。社区生活中,由于居民之间的长期交往,或多或少都有可以利用的“人情信用卡”。此时,作为治安主体的社区居民,容易在邻里目光与舆论的无形监督下,遵守社区公约,避免或减少相关治安问题的发生。社区自主性公约的建构,使社区藉此建立与完善起“软控制”的治安体系,这就使得社区道德舆论与邻里关系的约束,可进入到日常生活之中,社区的长治久安可以因此获得制度性的保障。

其次,在社区自主性治安机制的建构中,社区居民自觉治安意识的培育至关重要。在此,多年前发生于广州城中村的一起治安事件很具启发性。那还是整体改造前的猎德村,在2003年10月的一个下午,两名窃贼在崇礼巷行窃时当场败露,最先发现窃贼的房东大声叫喊“抓贼呐”,接着奇迹出现了。一传十,十传百,大批愤怒的村民争相跑过来,先后赶来围攻的村民达300人之多,前后延续达数十分钟之久。混乱中,一贼逃逸,一贼被抓。被抓的小偷被激怒的群众殴打致受伤昏迷。事件中,两个小偷、一声呐喊,之所以能产生如此大的能量,这实际与城中村差不多每家每户都遭遇窃贼的频繁“光临”,村民为此积聚了太多随时都有可能喷发而出的怨恨情绪相关。当时的该城中村,村民只要听说是抓小偷,往往就能群情激奋,奋起直追。这一独特的社区“民情”,其形成并非是偶然的,与人们在长期的城中村生活中,逐步树立起来的治安防范意识密切相关。而社区居民的治安防范意识一旦培养与调动起来,其威力不可限量。

再次,在自主性“治安社区”建构中,需关注建立社区主导的多方协作机制。多元治理是现代社区治理的基本需要与特点。在多元治理的社区格局中,主体包括政府、治安机构、企业、社区等正式组织,也包括家庭、亲友、小群体等非正式组织,它们需要互相配合,才能形成立体化的社区治安网络,发挥更深入与精致的治安效能,而这恰好在政府直接主导的社区建设中是难以达到的。其中,社区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片区楼栋长、小楼栋长负责制的自组织治安系统,以此作为社区信息传递与及时处理相关事务的组织化依托。社区居委会与业委会可按自治原则,与派出所片警、社区民警、物业公司、社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等,共同组成社区治安的自主治理体系,如通过多层面的合作,让社区居民拥有充分的社区治安知情权,特别是在紧急事件发生条件下,让居民具有必要的合作精神及治安应对能力。此外,还有诸如让治安警示牌进入社区,以提升居民的治安防范意识与能力,等等。在居民的自主性治安治理中,关键是要能达成“共识”。为此,可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的恳谈会制度,让社区居民频繁参加到社区治安活动中,这在强化社区居民治安意识的同时,也强化社区居民的自组织能力与凝聚力。

最后,就未来发展而言,自主性治安社区机制的建构,还有必要关注某些专业化社区机制的建立与健全。现代社区生活中,居民对日常生活有着越来越精致的要求,且需要社区建设与之相适应。如目前上海、广州、深圳等地,就在社区中引入社会工作机制,作为解决矛盾冲突、化解弱势群体问题的工具。社会工作的社区介入,是利用专业方法与技巧,帮助社区居民特别是弱势居民,让他们尽可能地摆脱生活困境,包括避免成为社会治安的高危人群,这无疑对社区治安有很大的助益。同时,随着社会工作机制的发展,它在社区治安教育、社区治安隐患排查及处理中都可以发挥独到功能。社会工作通过个案工作、小组工作和社区工作的专业方法,把治安理念与服务渗透到社区各个层面。如个案工作法可对问题群体与人员进行个性化干预与教育;小组工作法可给社区居民在治安隐患与风险辨识及预防上提供示范;社区工作法可在风险人群的调适与群防群治上,强化社区居民安全感,促进平安社区氛围的形成。社会工作介入社区治安建设,既是社区治安治理的策略创新,[9]也是社区专业化机制建设的重要部分。可以预见,随着社区治安体制的不断完善,其他专业化机制也将接踵推出。

(三)关注社区与政府力量的相互配合,推动自主性“治安社区”的形成

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重要主体,在治安社区建设中,不存在要不要政府参与的问题,而是如何让其参与的问题。理想而言,社区作为社会自治单元,主要事务由社区自身主导,而政府的合理定位是,发挥其宏观与间接的作用,特别是为社区建设提供合理的法律制度及政策安排。只是我国处在社会转型期,现代社区机制的建构还处在初步阶段,至少在相当时期内,政府作为社区建设的主要推动者,需要更多地介入到社区事务之中。与此相关,目前阶段的自主性“治安社区”建构,政府除在制度及政策上作必要的规范外,还需在更细致领域发挥政府的独特作用。当然,政府的这种社区介入,其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更好与更快地退出微观社区领域。

首先,自主性的治安社区的建设,离不开政府在资源链接与整合上的“给力”相助。而政府在社区建设中的资源“粘合剂”作用,在一个地区平安协会从建立到运作的整个过程中,有着生动的体现。最初,这个市级层次的平安协会是发源于辖内一个镇的平安协会,而该镇平安协会又发源于自发的一次集体行动,即起初在该镇,镇干部有夜间轮流巡逻的习惯,此事感动了当地的一些企业主,他们就通过自发捐款的方式,成立起镇的平安协会,目的是为看家护院服务的。此后,邻近乡镇竞相效仿,并在基层政府推动下,成立了市级平安协会。而且发展到此时,市级与镇级平安协会都已经演化为多功能的民间组织,拥有很大的群众影响力。群众之所以信服它,主要是会员有很高的地方威信,其会员多由“三老”成员,即老干部、老党员与老模范共同组成,这些人不仅处事公平,且熟悉当地的人脉乡情,善用乡俗人情关系去化解社区的矛盾。这里,政府所发挥的主要功能,就是把民间社会的治安资源,以权威化方式统合起来,并形成新的治安力量。

其次,由于政府毕竟拥有垄断性的行政推动力,在提炼社区经验并使之升华为社区制度或机制上,具有难以替代的功能。其实,在政府依然占据过多社会资源的条件下,社区跟政府的多方互动与合作,依然是社区实现长治久安的主要依靠。如有城中村就在与政府的长期互动中,探索出一整套独具社区特色的“五个一”管理模式,即一名管理员(房东)、一套电子锁、一本登记簿、一块提示牌、一份三方责任书,由此构建出“以锁管人、以房管人、以证管人、以业管人”的城中村治安管理机制或模式。再如,广州一直深受犯罪量大与治安治理难的困扰,而很大比例的治安案件都与长年不下500万的流动人口相关,并由此与各种出租屋相联系。为此,自2003年起,广州政府与社区合作,并以出租屋管理为抓手,先后总结与梳理出“旅业式”“围院式”“散居分片式”等出租屋管理模式,并建立起从队伍到具有各项制度保证的城市出租屋管理系统。

再次,在自主性社区治安机制的建设中,政府某些专业机构的直接介入,对社区治安的秩序化不可或缺。如发达国家普遍推行、我国也在普遍借鉴的社区警务制度就属此列。社区警务制率先起源与成熟于发达国家,主要指警务部门以社区为载体,依托群防群治的力量,去改善社区治安的一种制度安排。20世纪中叶以来,在西方发达国家警务机制的创新中,就力主警察不再“围着案件转”,而是把主要精力放在发动群众与让群众参与治安问题的解决。20世纪80年代后,美国进入“社区警务时代”,并认定市民参与是控制犯罪的最有效途径。如在加州警务机构中,就专门设置了缓刑局、未成年人服务管理局、青少年司法委员会与公职律师局等,直接让市民介入到治安维护中。英国在20世纪30年代就着手建立“邻里守望”的社区治安体系,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快速反应机制。有鉴于此,近年我国政府也在推行警力下沉,并建立起社区警务制度。广州2006年就把社区警务纳入到地方综治系统中,并于2007年在全市铺开,共设置了1 940个社区警务室,做到一个社区配置一个民警、治安复杂社区配置多个民警,同时还规定社区民警任社区党支部副书记或居委副主任,赋予他们社区治安的领导权。社区警务制的广泛推行,是警方介入社区治安的一种具体方式。当然,其实际作用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还取决于自主性社区建设的水平,因政府公共治安职能的发挥,归根结底离不开社区的配合,离不开社区自治机制的支持。

总之,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区治安问题多发,“治安社区”建设是应对社区治安问题的一个必然选择。而在治安社区建设中,特别是在社区日益分化与个性化发展的背景下,若主要依靠政府及其职能机构的直接推动,其结果只会是投了“西瓜”得了“芝麻”,甚至容易诱发社区的政府依赖并消磨社区的自主能动性。社区是微观社会单元,如果籍社区建设之机,积极推进自主性治安社区的建设,实际是要让政府直接操纵的社区建设转向社区自身主导的路径中。这一社区建设主体与路径的变换,无论在民间治安资源的发掘与利用中,还是在自治性社区机制的形成与发展中,都有实质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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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编辑:邹红 责任校对:贾俊兰)

C916

A

1671-623X(2014)01-0070-09

2014-01-13

基金课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新型城市化背景下的社区建设研究”(13ASH013)。

蓝宇蕴(1964—),女,畲族,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城市化,城乡社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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