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转型时期的善治治理反思——基于李某某案件启示
2014-08-15王倩
王 倩
(内蒙古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70)
作为西方理论的最新成果,善治在政府管理和社会管理之中运用了诸如新公共管理理论,公民社会理论等多种思想。善治的基本诉求就是法治性、民主性、责任性、合法性,强调政府管理必须做到依法行政、民主行政、责任行政、合作施政,这对于我国加强政府法治建设、促进经济和政治体制改革,回应公民社会构建和利益主体多元化的要求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本文通过李某某这一极具影响力的案件来反思我国治理中出现的不和谐因子,希望对于我国转型时期更好的走向善治给以一定的启示。
一、治理理论与善治
(一)治理理论
“治理”(governance)—词,源于拉丁文和古希腊语,原意有“引导”、“控制”、“操纵”或者是“在特定范围内行使权威”等意思,也常常在德国政治学中被用来表达政治控制。 长期以来,“治理”与“统治”(government)交叉使用,并且主要用于与国家的公共事务管理相关的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中。1989年,世界银行在对撒哈拉以南非洲的研究报告中首次使用了“治理危机”—词,报告认为非洲急切需要的不是资金和技术援助,而是 “良好治理”,此后 “治理”一词便被广泛地用于政治发展研究。1995年全球治理委员会在一份题为《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中,将其定义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1]。治理虽可以有效的弥补市场调控的不足和缺陷,但治理也不是万能的,存在着内在的缺陷,如它不能替代国家享有合法的政治暴力,也不能替代市场自发的对资源进行合理的配置,因此,治理也不可避免的会失灵。不少学者针对这一问题纷纷提出了“健全的治理”、“元治理”、“善治”和“有效的治理”等概念,其中“善治”的理论影响力最为广泛。
(二)善治:良好的治理
善治作为治理理论的衍生,可以说是一种源于治理理论而又高于治理理论的新管理模式。这一理论的提出迅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进而为研究政府管理行为提供了重要理论指导。善治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推动社会发展的前提下,建立政府公共组织与公民社会之间的合作关系,其本质是 “政府与公民社会对公共事物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其具有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政治性、回应性、有效性[2]。善治实际上是国家的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善治的过程就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
最早直接将善治的思想应用于实践的是诸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这类的国际金融组织。90年代以来,随着全球市场经济和群体社会的发展,治理理论得到了官员及学者的普遍接受和认可,善治也成为行政管理学和政治学中常用术语。近年来,治理理论在中国的快速发展,使得善治为中国行政改革提供了又一新的语境分析。
二、李某某案件折射出的治理问题
近期传得满城风雨的李某某案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舆论压力。在整个事件被曝光过程中,我们除了要看到社会公众对道德的善良维护外,还应抛开个人主观情感因素及公众对这一案件的态度,理性、客观、深入的去分析该事件中存在的问题。
(一)自媒体的失范引导
现如今,贴吧、微博、微信等已成为传统媒体取代者的重要自媒体时代。不可否认,自媒体时代的到来,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政府治理的良好构建,使得政务公开化,信息透明化,但由于网络等媒体自身存在的弊端,也给我们带来了极大的反思。从这次的李某某案件可以看出,公众对于李家的各种隐私进行曝光,在一心捍卫正义道德的同时却靠侵犯他人隐私来维持关注度;个别律师通过媒体来公开炒作,期望通过舆论来影响案件结果,影响司法审判。我们说自媒体应该是公正的、中立的、是建设性的,应该成为一种公器,而非私器。对事件的过渡夸大报道,只会出现互联网下的网络水军、网络暴力等现象,这些不仅对传媒监督本身的形象造成了很大的破坏,而且还误导了舆论,极大的干扰了司法活动的正常运行,影响了司法公正独立。
(二)政府监管不到位
在此次案件中,李某某作为未成年人却可以随意出入酒吧等这些不利于青少年成长的场所,甚至出现异性陪酒等现象,从中折射出的更多的是政府对这些场所监管力度不够。从“经济人”视角来看,政府部门及其行政人员都具有自身的利益需求,他们并非天生的具有追求公共利益的倾向,在某种程度上他们同样也追求自我效用的最大化。在这种部门利益的存在下、行政人员的自利性影响下、有效制度缺乏约束下,就有可能使得政府监管目标的异化。同时,我国并没有一套完整的问责机制,对监管机构本身的监督没有真正地建立起来,这也自然会削弱问责力度。另外,在政府管制过程中,为了更好地监督被管理人,监督者必须对被监管部门的经营信息了如指掌,然而被监管者出于对自身利益维护的需要,在向监督部门提供信息时则故意虚构隐瞒信息,因此,无论是在主观的监管意愿,还是客观的监管能力上,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缺陷。
(三)司法体系不健全
对于李某某案件,公安机关过早披露了他涉嫌犯罪的案情和审讯细节,违背了司法程序的要求。在案件发生之后,媒体舆论便立刻将其个人资料及家庭背景全部公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某刚刚 17岁,属于法律规定的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原则上不公开审理。但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却忽视了对涉案未成年的保护,并公开当事人信息,这也成为了社会舆论的直接来源。此外,良好的法律体制必须要有一个良好的法律人队伍,这个法律人队伍需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李某某案件中,对于律师的不慎重言论,不合理要求,都给我国法治建设也带了不利影响。
(四)行业协会自律职能缺失
善治强调的是公共权力的回归,强调政府协同社会各界力量共同进行公共事务管理,为公民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在我国现有的管理体制中,行业协会属于一种社会团体,它是以同一行业共同的利益为目的,以为同行企业提供各种服务为对象,以政府监督下的自主行业为准则,以非官方机构的民间活动为方式的非营利的法人组织[3]。在这样一个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的李某某案中,律师没有谨严慎行,律协在该采取措施时没有采取措施,可以说是律协不作为,该监督的不监督。这一方面是由于行业协会地位不明确导致政会关系不顺并影响行业协会功能的发挥,行业协会的建立往往承担着一部分政府职能,或多或少带有政治色彩,在处理问题时不能保持独立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受政策舆论和长官倾向的影响。另一方面,行业协会自主治理结构不健全,运作机制不规范,导致自身能力存在明显不足,其自律监管有名无实。
三、中国转型时期走向善治的反思
治理理论不仅对西方的发展产生了深远意义,对中国的转型发展同样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以来,中国急剧的进入转型期。如何改革政治体制,怎样转变政府职能,如何提高治理能力,怎样完善治理体系及实现治理的现代化等等问题凸显,这就需要我们借助善治理论这一新视角,运用新公共管理,社会民主等全面的理论体系与方法,着眼于政府与公民的互动、强调法治的力量、反映时代民主要求,从而对中国现实的发展和治理的现代化助力。
(一)重视自媒体的力量,发挥舆论的正确引导
善治就是要还政于民,建立一个回应性的政府。在如今信息时代,想要建立一个透明的,回应的政府,自然离不开自媒体的力量。一个善治的政府,就要处理好与媒体的关系,应当与媒体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努力把自媒体打造成沟通民意、展示形象、引导舆论的有效平台。保障群众的话语权,让公民能在现实世界中自由发言,能在法律的引导下合法合理的维护自己的利益,进而引导网络舆论向积极方向发展。逐步建立起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行业自律规范共同构成的网络社会法律体系,为虚拟社会的管理提供有力的规范。
(二)强化政府监督责任,建立责任性政府
责任政府作为一种理想的政府形态,其根本特征是政府以公共责任为本位的逻辑,安排权力与责任的关系,从而彻底颠覆了传统政府组织以权力为本位的政治逻辑[4]。通过问责和责任追究,规范执政行为,提高执政效能,强化执政为民的责任,提高科学的问责机制,做到有责必究、有人能究、有人去究的责任协调机制。此外,政府应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对社会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予以法律制裁,加大对组织经营者的定期检查,发挥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横向协作和联合监督,保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肃清周边不良环境,从而实现政府与社会的双向互动。
(三)重视行业协会的作用,实现主体治理的多元化
实现善治就是要实现政府逐渐放权于社会,强化社会权力与自治权力,使国家权力向社会权力回归,还政于民。由于我国传统的都是政府对公众的管制模式,因此政府一直都处于主导位置,在政府过多干预的影响下,社会逐渐失去其自主活力和自治功能。推行政府善治的过程,就是让非政府主体也参与进来,使得社会从单一中心向多元中心过渡,充分发挥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作用。善治实行的由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模式,这有利于推动社会的自我管理,促使政府和社会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有效弥补和克服政府失效和市场失灵的问题。
(四)保持司法独立,加快法治建设
法治是一种所有人参与的治理,它的目的是通过实现公共福利最大化来调动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而不是为了谋取一己私利。理想的法治社会是通过民主的程序制定的,它体现的是人们共同价值和信念,具有较大权威性,以法律为主体治理社会才能达到比较理想的善治。此外,法律是善治最主要的手段,离开了法治就不可能达到善治,如果没有一套稳定权威的体现人民意志的制度,那么人民的行为基本上无章可循,这就会使社会秩序的治理活动难度加大,效率低下。所以追求良法和善治也就是追求正义的法、合理性的法,把良法和善治有效结合,以良法作为善治的前提,以善治作为法治的目标,法治是善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1]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M].英国:牛津大学出版社,1995.
[2]俞可平.增量民主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1).
[3]吴宗祥.行业协会治理机制的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J].学会,2003,(07):13-16.
[4]陈国权.王勤.责任政府:以公共责任为本位[J].行政论坛,2009,(06):21-25.
[5]胡辉华.段珍雁.论我国行业协会自律职能失效的根源[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7):63-68
[6]石国亮.刘晶.从善政走向善治:政府何为[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2(2).
[7]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