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物即矛盾”命题的辨析
2014-08-15辜堪生西南财经大学四川成都610074
辜堪生(西南财经大学 四川 成都 610074)
关于辩证法的核心是什么,列宁在《辩证法的要素》一文中有过明确的表述:“可以把辩证法简要地规定为关于对立面的统一的学说。这样就会抓住辩证法的核心”[1]。将“对立统一”规律“本土化”为“矛盾”规律,颇有“中国特色”,符合大众口味。尤其是抗战时期毛泽东写的《矛盾论》,更是将哲学辩证法深隧的“对立统一”思想大众化、普及化了。“事事有矛盾,时时有矛盾”,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几乎称得上是稍有点哲学知识人的“口头禅”;而矛盾分析方法也成了我们认识客观世界的最重要的方法。然而,“矛盾”这一概念在中国文化中的涵义与辩证法中的“对立统一”的涵义还是有较大差异的,并由此导致我们对“事物即矛盾”认识上的误区和对“矛盾分析法”的滥用。所以,有必要对究竟“何谓矛盾?”、“事物何以是矛盾?”等问题作深入的辨析。
一、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矛盾”观及其影响
(一)“和实生物”的“阴阳”对立统一思想
中国古代最早认识并提出事物矛盾现象的思想家是西周末年太史伯阳父。伯阳父发现事物繁衍生息的原因都是由不同的两个事物相结合(“和”)而造成,如“雌性”动物与“雄性”动物的交媾、植物的“雄”花与“雌”蕊的授粉……反之,如果两个动物都是同性,两株植物都是同性就不可能继续繁衍生息下去了。这种现象就像音乐必须由不同频率的音调组合才能构成“和谐”美妙的乐曲一样,所以他提出“和实生物,同则不继”[2]的思想命题,蕴涵了哲学辩证法关于“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的思想。此后,战国时期孔子也对此现象作了更抽象的概括:“乾,阳物也,坤,阴物也。阴阳合德,而刚柔有体”,“刚柔相推,变在其中矣”。[3]对事物矛盾作出“乾坤”、“阴阳”这种高度抽象概括是十分难能可贵的。
(二)以其之“矛”攻其之“盾”的“两相矛盾”观
在我国,第一个明确提出“矛盾”概念的是韩非,他在《难一》、《难势》中两次讲到楚人卖矛又卖盾的故事,早已家喻户晓 、妇乳皆知。韩非讲这个故事的用意是要说明在思考、表达事物时不要前后冲突、自打耳光。这与公元前五世纪古希腊的智者高尔吉亚提出的“矛盾”概念的涵义差不多,同属“逻辑矛盾”。高尔吉亚针对赫拉克利特说事物存在又不存在,说:“说一件东西存在而同时又不存在,乃是矛盾的”。高尔吉亚显然没弄懂赫拉克利特的意思,而是从语言表述、逻辑思维层面去否定赫氏的命题。
辨析:通常我们把这类逻辑矛盾称为“自相矛盾”。这里的“自”是指“思维者”或“说话人”,“相矛盾”是指“前言”与“后语”正相反对,适用《形式逻辑》“矛盾律”和“排中律”:不可能同真,也不可能同假,而是必有一真,必有一假。然而,就“说话人”所指称的对象“矛”和“盾”来说,那是两个事物之间的“冲突”,是“两相矛盾”而非“自相矛盾”。“自相矛盾”是无法在实践中加以检验的,而“两相矛盾”在实践中是可以检验的。韩非子讲的那个楚人的“矛”和“盾”究竟“谁”更厉害,完全可以在实践中试一下就真相大白了:要么“盾”破“矛”存;要么“矛”折“盾”存;要么“盾”破“矛”也折……总之,“两相矛盾”并非辩证法所讲的“自相矛盾”或“自我矛盾”。
韩非的寓言虽然生动形象地批评了那个楚人犯了思维混乱、逻辑矛盾的错误,但又同样生动形象地把“矛盾”(此处指“对立统一”)的深燧涵义仅仅视为两个事物之间的“冲突”和“斗争”,而“矛盾”双方的“同一性”涵义却不见了。
所以,在中国人日常生活中,通常都把“人”与“人”之间发生的“冲突”、“隔阂”、“斗争”称为 “矛盾”,这样的“矛盾”观在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文化中早已潜移默化、根深蒂固。
(三)“两相矛盾”观的消极影响
虽然这种日常生活中的“矛盾”观与辩证法讲的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观相去甚远,然而,我们不少哲学读物或教材却往往就把这种“两相矛盾”的现象视为辩证法讲的“矛盾”,如把“父”与“子”、“夫”与“妻”、“左邻”与“右舍”等“人”与“人”之间发生的“冲突”视为“矛盾”;把“奴隶主”与“奴隶”、“地主”与“农民”、“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这种“阶级”与“阶级”之间的“斗争”视为“矛盾”;把前“苏联”与“美国”、“中国”与“日本”这种“国家”与“国家”之间曾经发生的敌对关系视为“矛盾”;进而把“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这种不同社会制度的关系也视为“矛盾”;同理,推广到生物领域,把“螳螂捕蝉,黄雀在后”、“食草动物”与“食肉动物”、“杂草”与“秧苗”等这样的生物生存竞争也视为“矛盾”……于是乎,矛盾也就“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了。但在教学过程中往往有不少学生会问:既然“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阶级斗争推动了人类发展”,难道夫妻之间、父子之间、同学之间、邻里之间也要有“矛盾”、有“冲突”才能促进人际关系发展吗?此时,教师要么语词搪塞,要么牵强附会:夫妻之间“打是亲”、“骂是爱”,“不打不亲不自在”;同学之间发生了吵嘴打架的矛盾,只要把矛盾双方通过沟通、调解、协商等方式把矛盾化解了,不就促进了人际关系往良好方向发展了吗?这种辩解无疑是苍白的,因为“人”与“人”之间不发生这样的“冲突”,难道就不能促进人际关系的和谐发展吗?夫妻恩爱和谐、白头偕老难道是靠“打”、“骂”这样的斗争方式所促成的吗?
由于深受这种“矛盾”观的影响,导致我们在理解和宣传马克思主义理论上也出现偏差。下面略举一、二:
观点一:理论界普遍认为“阶级斗争是社会发展原动力”是马克思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于是一些学者(或出于误解,或出于别有用心)把“阶级斗争”、“暴力革命”视为马克思的“专利”,说什么一翻开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满篇就是什么“阶级斗争”、“暴力革命”、“无产阶级专政”的“红色恐怖”,似乎马克思和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共产党就只青睐搞“阶级斗争”、“暴力革命”。
辨析:笔者认为,这种说法不仅无视历史上一切剥削阶级、统治阶级屡屡制造的“白色恐怖”,而且也是歪曲了马克思的思想。关于“阶级”、“阶级斗争”的观点,马克思曾有过特别的申明,在1852年3月5日“致约·魏德迈”的信中,马克思写道:“至于讲到我,无论是发现现代社会中有阶级存在或发现各阶级间的斗争,都不是我的功劳。在我以前很久,资产阶级的历史学家就已叙述过阶级斗争的历史发展,资产阶级的经济学家也已对各个阶级作过经济上的分析。我的新贡献就是证明了下列几点:(1)阶级的存在仅仅同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2)阶级斗争必然要导致无产阶级专政;(3)这个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社会的过渡。”[4]很显然,对“阶级”和“阶级斗争”这种历史现象,在马克思以前的一些资产阶级历史学家早已发现并从经济上作过研究,马克思只不过科学地揭示了阶级的起源、存在和灭亡的规律,揭示了阶级斗争的历史作用,揭示了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而已。这丝毫不能证明马克思就是特别青睐“阶级斗争”、“暴力革命”。马克思只是揭示了一个客观事实:历史上任何一个统治阶级都决不会轻易退出历史舞台,每一个社会历史形态的更替都是经过了激烈的阶级斗争、社会革命。奴隶制度被推翻是经历了新兴地主阶级领导的社会革命;封建制度被推翻是经历了新兴资产阶级领导的社会革命;资本主义制度的推翻通常也要经历无产阶级革命,但马克思并不反对无产阶级通过议会斗争、和平方式取得政权,只不过这种“和平革命”机会是千载难逢而已。列宁在“十月革命”前夕也曾希望革命能以“和平”方式发展,但最后“和平道路”被资产阶级临时政府制造的“七月流血”事件给堵死了,这才发动了“十月革命”。中国革命也是这样。毛泽东在“文革”期间会见外宾时曾风趣地讲过:我年轻时的理想是当个教员,所以报考了师范学校。可是后来反动派杀人太多,逼得我们放下笔杆子而拿起枪杆子!可见,说马克思主义就主张“暴力革命”、共产党就喜欢搞“阶级斗争”[5]完全是一种片面的“误读”或故意的“抹黑”。
观点二:与观点一相联系,一些学者认为马克思只讲“阶级性”、“革命性”而不讲“人权”、“人性”,整个马克思主义在“人学”、“人性”、“人道主义”上就是一“空场”……
辨析:不错,我们决不能把马克思主义归结为“人道主义”,因为马克思恰恰就是从早期陷于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思想窠臼中走出来的。众所周知,青年马克思的思想历程经历了从师从黑格尔到崇敬费尔巴哈的转折,但后来马克思很快发现费尔巴哈人本主义思想的局限性。马克思认为费尔巴哈虽然深刻揭示了“上帝”的本质,无情地批判了基督教,自己却又建立起了“爱的宗教”。费尔巴哈宣扬的抽象“人性论”、不分阶级、种族的“博爱论”根本无法解决现实社会中的阶级剥削、压迫的不平等现象。所以,马克思果断摒弃了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和温情脉脉的“博爱论”,转而研究现实社会的阶级关系。但这并不是说马克思就“目中无人”、“冷酷无情”了。恰恰相反,马克思正是对劳动人民的悲惨命运充满无限的同情和深深的眷爱才放弃了过上流社会的优裕生活,转而在清贫如洗[6]的条件下去研究那“无情”的“阶级斗争”的。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也决非什么“见物不见人”,恰恰相反,“人”不仅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出发点,还是其最终归宿点,只不过马克思讲的“人”不是费尔巴哈讲的生物学意义上的“人”,而是马克思所讲的 “从事实际活动的人”、“现实的人”。这样的“人”,其本质就不再是费尔巴哈讲的“食、色”之类的生物学本质,而是在实际活动中形成的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的总和。而在各种“社会关系”中,“阶级关系”是最重要的关系,而在阶级关系中,物质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又是最核心的关系,因为它是造成阶级剥削、社会压迫的渊薮所在。所以,在马克思看来,只有彻底消灭私有制才能消除人间不平等,最终把无产阶级劳动大众从阶级奴役中解放出来;也只有彻底消灭私有制才能把资产阶级从“资本增殖”的烦恼和残酷无情的商业战场中解放出来。所以,“消灭私有制”是实现无产阶级劳动人民乃至全人类解放的必然途径,也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核心所在。对此,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有过明确表述:“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7]从“现实的人”出发到最终实现全人类的解放,让每一个人都能获得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可以说“人”始终是马克思所关心、关注的“焦点”,怎么能说马克思是“见物不见人”呢?
平心而论,之所以会出现上述对马克思主义的歪曲理解,是与我党过去在一个较长时期推行“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左倾”错误路线有直接的关系。特别是在“文革”时期大讲“斗争哲学”,宣扬什么“斗则进,不斗则退,不斗则修”、“斗争就是大方向”、“斗争就是一切”,不知有多少“地、富、反、坏、右”分子、多少革命老干部、多少家庭出身不好的普通群众遭到“残酷斗争”、“无情打击”。这个沉痛教训上升到哲学高度来讲不能不说与我们曲解辩证法的“矛盾”观是分不开的:一是把两个事物之间的冲突斗争就视为辩证法所讲的“矛盾”,并把这种“矛盾”视为“正常”、“必然”、“必要”、“必需”;二是把矛盾斗争性的“绝对性”等同于“重要性”,把矛盾同一性的“相对性”等同于“次要性”或“不重要性”,从而认为只有斗争性才是推动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同一性只是维系事物现状,并不能促使事物运动、变化、发展。
二、西方文化中的“矛盾”观
(一)“对立统一”的矛盾观
在欧洲哲学史上,古希腊米利都学派在对世界本源的探索中,最先接触到对立统一思想。阿那克西曼德提出“对立物蕴藏在基质之内”,反映了对立统一的思想。赫拉克利特指出“相反者相成;对立的统一”,“统一物是由两个对立面组成的”。亚里士多德探讨了同一和差别、量和质、肯定和否定、必然和偶然、原因和结果、归纳和演绎等范畴,其中包含着不少对立统一的思想。近代,黑格尔在其《逻辑学》中第一次以唯心的形式系统地阐述了“对立统一”的思想,他指出:“一切事物本身都自在地是矛盾的”;“两个对立面每一个都在自身那里包含着另一个,没有这一方也就不可能设想另一方”,“惟有它们的统一才有真理”;“矛盾则是一切运动和生命力的根源”。这与唯物辩证法仅是“头足倒置”的区别,正如列宁所说:“黑格尔在概念的辩证法中天才地猜测到了事物(现象、世界、自然界)的辩证法”。[8]
(二)“悖论”矛盾观
悖论是西方文化中常讲的一种“自我涉及”的“矛盾”。悖论有各种表现形式。
1、“飞矢不动”的诡辩式“悖论”
芝诺“飞矢不动”的观点与中国古代惠施的“飞鸟之景,未尝动也”的说法类似。飞行着的箭怎么会是不动的呢?芝诺的逻辑推论是这样的:
芝诺问学生:“一支射出的箭是动的还是不动的?”
学生:“那还用说,当然是动的。”
芝诺:“确实是这样,在每个人的眼里它都是动的。可是,这支箭在每一个瞬间里都有它的位置吗?”
学生:“有的,老师。”
芝诺:“在这一瞬间里,它占据的空间和它的体积一样吗?”
学生:“有确定的位置,又占据着和自身体积一样大小的空间。”
芝诺:“那么,在这一瞬间里,这支箭是动的,还是不动的?”
学生:“不动的,老师。”
芝诺:“这一瞬间是不动的,那么其他瞬间呢?”
学生:“也是不动的,老师。”
芝诺:“所以,射出去的箭是不动的?”
芝诺的诡辩在于:时间是延续的,是无法分割的,空间的广延性也是无法分割的,时空都只是物质的存在形式。而运动是物质的根本属性,所谓“静止”也只是物质运动的“特殊”形式。芝诺却妄图把时空加以无限分割,把“运动”和“静止”完全割裂,并以此作为逻辑推理的前提,故而其推理的前提是荒谬的,其结论也必然是荒谬的。芝诺的“阿基里斯追不上乌龟”的悖论与“飞矢不动”属同类型的悖论。其谬误在于把时空限定在某一点上,从而把“追龟”的现实运动问题变为一个纯数学的“无穷小”极限问题。
2、“撒谎者”悖论
西方古代悖论多为语言表述上的悖论,如“撒谎者”悖论:“我在说谎”。如果他在说谎,那么“我在说谎”就是一个谎言,因此他说的是实话;但是如果这是实话,他又在说谎。矛盾不可避免。这类悖论的一个标准形式是:如果事件A发生,则推导出非A,非A发生则推导出A,这是一个自相矛盾的无限逻辑循环。罗素曾试图用命题分级的办法解决这种“自我涉及”的悖论,但并不成功。笔者认为,“我在说谎”这句话根本没有涉及任何内容,谈不上什么“真”与“假”,所以“悖论”并不成立。
世界文学名著《唐·吉诃德》中讲了这样一个故事:唐·吉诃德的仆人桑乔·潘萨跑到一个小岛上,成了这个岛的国王。他颁布了一条奇怪的法律:每一个到达这个岛的人都必须回答一个问题:“你到这里来做什么?”如果回答对了,就允许他在岛上游玩,而如果答错了,就要把他绞死。对于每一个到岛上来的人,或者是尽兴地玩,或者是被吊上绞架。有多少人敢冒死到这岛上去玩呢?一天,有一个胆大包天的人来了,他照例被问了这个问题,而这个人的回答是:“我到这里来是要被绞死的。”请问桑乔·潘萨是让他在岛上玩,还是把他绞死呢?如果应该让他在岛上游玩,那就与他说“要被绞死”的话不相符合,这就是说,他说“要被绞死”是错话。既然他说错了,就应该被处绞刑。但如果桑乔·潘萨要把他绞死呢?这时他说的“要被绞死”就与事实相符,从而就是对的,既然他答对了,就不该被绞死,而应该让他在岛上玩。小岛的国王发现,他的法律无法执行,因为不管怎么执行,都使法律受到破坏。他思索再三,最后让卫兵把他放了,并且宣布这条法律作废。理论界普遍认为这就是类似“撒谎者”悖论的巧妙运用。
其实,在笔者看来,岛上国王这条法律涉及的问题“你到这里来做什么?”只是一个询问问题,并不是一个判断问题,所以并不存在回答的“对”与“错”。这个“悖论”与“撒谎者”悖论同属虚假悖论。
3、“普罗塔哥拉”悖论
“普罗塔哥拉悖论”属另一类“悖论”。
公元400多年的古希腊哲学家普罗泰哥拉斯与学生欧提勒士签订了教学法律的协议:学生入学时先付一半学费,毕业后第一次出庭胜诉后再付清其余一半学费。可是学生毕业后迟迟不肯出庭打官司。老师收费心切,并且要在实际诉讼中考验学生,于是向法庭提起了诉讼。
事后老师对学生讲:算了,别打官司了。你就认输付钱吧!因为你若败诉,依据判决你必付费;若你胜诉,则按协议你也得付费;总之都得付费。
学生反唇相讥:算了,老师,别打官司了。因为如果我若胜诉,则据判决不付费;如果我败诉,则按协议也不该付费;总之都不付费。
笔者认为,这个“悖论”也算不上真正的悖论,因为师生都采用了两套标准,并非真正的“自相矛盾”。
4、“集合论”悖论
严格意义上的悖论发生在数学领域。最早是康托发现的“集合论”悖论。康托发现:“所有集合的集合”是一个悖论。因为此命题所要表达的内容是想把世界上所有“集合”重新组成一个新的最大的“集合”,但命题却无法把这个最大的“集合”包括其中,当这个最大的“集合”完成后,马上就推翻了命题,它并不是“所有集合的集合”。这个命题之所以是个无解的“悖论”,就是因为它是一个真正“自我涉及”的“自相矛盾”。
后来罗素把“集合论”悖论变通为一个通俗易懂的“理发师悖论”:古代欧洲某国家一个小镇,由于镇子太小,连理发店也没有,居民理发要到很远的城市里。终于有一天来了个理发师在镇上开了个理发店,居民们都很高兴。理发店开张那天,居民们都来贺庆。理发师指着贴在墙上的两条“凡是”店规说:“今后,镇上凡是不自己刮胡子的男人,我就一定给他刮胡子;凡是自己刮胡子的男人,我就不再给他刮胡子。” 有个细心的青年人发现了店规的“矛盾”,问理发师:“你也是镇上的男人,请问你的胡子谁来刮?”理发师不假思索地回答:“我的胡子当然我来刮!”当他拿起刮胡刀要给自己刮胡子时,青年人说:“对不起,你违规了,你只能给不自己刮胡子的人刮胡子!”理发师一愣,只好放下刮胡刀。青年人马上又说:“对不起,你又违规了,你不自己刮胡子,你就应该给自己刮胡子!”理发师疑惑了:“刮也违反店规,不刮也违反店规,我的胡子究竟该谁来刮?”
“理发师悖论”和“集合论悖论”一样,也是“自我涉及”了:定店规者也同时属于店规约定者。
如果说“理发师悖论”仅仅是给理发师造成疑惑,而数学悖论则让近代数学家们一度陷入恐慌:一向以推理严密著称的数学领域怎么会钻出“悖论”这样的矛盾来了呢?在经过数学界的努力后,终于发现“悖论”的矛盾源于我们使用的概念在同一层次或者不同层次之间存在着定义上的互为因果的关系。因而,他们想尽一切办法来排除悖论:首先在推理中分清楚层次,避开互为因果的循环圈;其次,禁止互为因果的子系统之间互相否定的作用。这就是集合论公理化运动,它取得了重大成功,到1930年以后,集合论的悖论基本得到排除,逻辑体系也获得了无矛盾的可靠性。
然而这种消除悖论所作的努力,并没有使得数学家们放心。著名数学家彭加勒忧心忡忡地说:“为了防备狼(即“悖论”),羊群已用篱笆围起来了,但是不知道圈内有没有狼。”
5、“哥德尔不完备定理”
果然,过了不久,1931年,库尔特·哥德尔终于在羊圈里发现了可怕的东西。这次不是“悖论”那样的狼,而是人类有史以来第一次碰到的怪物,这就是逻辑体系内不可判定问题必然存在,或者称为“哥德尔不完备定理”。
哥德尔不完备定理表述如下:如果一个复杂的逻辑体系中任何一个命题非真即假,都可以用逻辑推理加以判定或者用数学语言讲,这个体系是完备的,那么,这个理论体系就不可能是无矛盾的。也就是说逻辑体系中的一致性(无矛盾)和完备性(确定性)是不能同时成立的。
用通俗的话来说:任何一个理论体系,如果它是科学的理论,它就一定是包含“矛盾”的(不完备的);如果它是完备的(不包含“矛盾”),它就一定是不科学的。哥德尔的论证无隙可击,数学家们不得不痛苦地接受了它,为了保证逻辑体系的一致性,只好承认理论体系的不完备性。
哥德尔定理是一阶逻辑的定理,其反映的“矛盾”只能在这个框架内理解,它与唯物辩证法讲的事物“矛盾”还不是一回事。
三、唯物辩证法的“矛盾”观
究竟唯物辩证法讲的“矛盾”是指什么?“矛盾”是个什么性质的范畴?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矛盾”是个“关系范畴”,表示两个事物的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有学者则认为,“矛盾”是客观事物自身固有的,是“实体性范畴”,是事物构成中包含的既“对立”又“统一”的两种因素。
其实,毛泽东在《矛盾论》开篇就讲了这个问题:“事物的矛盾法则,即对立统一的法则,是唯物辩证法的最根本的法则。列宁说:‘就本来的意义讲,辩证法是研究对象的本质自身中的矛盾。’列宁常称这个法则为辩证法的本质,又称之为辩证法的核心。”[9]这段话讲到了两个概念:“矛盾”和“矛盾法则”。唯物辩证法讲的“矛盾”是指客观事物“本质自身”中的矛盾,而不是思维领域中的“逻辑矛盾”,更不是凭空臆想出来的什么“矛盾”。就此而言,说“矛盾”是客观事物固有的,是“实体性”范畴,“事物即矛盾”,是符合经典作家本意的。至于“矛盾法则”则是唯物辩证法从客观事物的矛盾中抽象出来的,成为辩证法理论体系中的最核心、最本质的一条规律而必须遵循的一条法则。就此而言,说“矛盾”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属“关系范畴”也是有道理的,正如在马克思那里,“辩证法”既有“客观辩证法”(客观事物自身的辩证运动规律),也有“主观辩证法”或“思维辩证法”(客观事物自身的辩证运动规律在人的头脑中的反映)一样。
问题的关键是,事物为什么是“矛盾”的?不仅“非专业”的普通人很难理解,就是某些搞哲学专业的学者也不理解。美国实用主义者悉尼·胡克说:“‘矛盾’这个词是用得很古怪的,因为从亚里多德的时代起,逻辑理论就认为,只是判断、论断,证明才可能有矛盾,事物和现象决不可能有矛盾”。克·保皮尔说,“如果我们承认矛盾的存在,那末我们就应该放弃任何科学活动,这意味着科学的完全毁灭”。1975年意大利哲学家卢·乔·科莱蒂提出“无矛盾原理”,中心论点是:“矛盾只存在于命题与命题之间,而不存在于事物之间”。他说,“对于科学来讲,矛盾永远而且只能是应排除的‘主观错误’、科学包含了无矛盾原理。当理论自相矛盾时,科学会立刻直判理论的虚伪性”。
上述那些哲学家当然都不是辩证唯物论者,他们所理解的“矛盾”只限于“逻辑矛盾”、“数学悖论”之类的矛盾,所以也无法理解“事物即矛盾”。事物为什么是“矛盾”呢?我们不妨从一个古老“鸡先蛋先”的逻辑悖论谈起。
关于先有鸡还是先有蛋问题的争论,在哲学和科学等许多领域都已经持续了千百年。在过去对先有鸡还是先有蛋这个问题的争论中,科学家们一般都倾向于先有蛋。2008年,加拿大古生物学者泽勒尼茨基称,通过对7700万年前恐龙蛋化石的研究,明确的谜题答案浮出水面:恐龙首先建造了类似鸟窝的巢穴,产下了类似鸟蛋的蛋,然后恐龙再进化成鸟类(鸡也属于鸟类的一种)。因此很明确,蛋先于鸡之前就存在了。鸡是由这些产下了类似鸡蛋的肉食恐龙进化而成。
2006年,英国基因学专家布鲁克菲尔德教授认为,动物个体在出生之后,其体内的遗传物质是不会发生变化的。现代生物分子学说认为,是先有蛋中遗传物质的基因突变,才有鸡这个物种出现的可能。布鲁克菲尔德进一步解释说,第一只鸡先是包含在蛋中的一个胚胎,而那个胚胎的遗传基因与生出来的这只鸡的遗传基因是一样的;这也就是说,属于鸡这个物种的第一个成员肯定是一只含有鸡的遗传物质的蛋。
日前,英国谢菲尔德大学和沃里克大学的科学家又给出了相反的答案:“先有鸡。”一组研究人员发现鸡蛋壳的形成需要依赖于一种称为OC-17的蛋白质,而这种蛋白质只能在母鸡的卵巢中产生。研究人员因此得出结论,只有先有了鸡,才能够有第一个蛋的产生。来自这两所大学的研究小组用超级计算机模拟了一个鸡蛋的形成,研究显示OC-17是蛋壳开始产生阶段必不可少的关键元素之一,而蛋壳的重要作用是为小鸡提供成长的生存空间。这种蛋白质促成了碳酸钙组成外壳所含的钙水晶,据资料显示,许多动物的骨骼和鸟类蛋壳中都含有这种钙水晶,但与其他物种相比,在母鸡体内这种钙水晶的形成明显要快得多,每24小时约可以产生6克之多。谢菲尔德大学工程材料系的弗里曼博士说:“之前人们怀疑是先有的蛋,但是现在根据科学证据显示,实际上是先有的鸡。这种蛋白质已经被确认,它与蛋的形成密不可分,并且我们已经了解到其是如何控制这一进程的。这相当有趣,不同类型的鸟类似乎用这种蛋白质在做着同样的工作。”
其实,“鸡先蛋先”之谜之所以困惑人类上千年,是因为这个问题并不成立,所以是无法解答的一个 “伪问题”。所谓“鸡先蛋先”只是个逻辑循环问题,“鸡”和“(鸡)蛋”并非两个事物,而是一个事物的不同阶段而已:“鸡”是孵化了的蛋;“蛋”是还未孵化的鸡。“鸡先蛋先”的问题只是一个普通的逻辑循环,永远不可能有科学答案,因为凡是追根溯源,寻求“本源”的问题就已经超越科学研究的范围而进入到哲学研究的领域了。如果从科学研究提问题,只能问“鸡从何而来?”如果你说“鸡是蛋孵化而来”这实际没有解决这个问题。正如问“人从何而来?” 如果你回答说“人是他的妈所生的”,问题同样没有得到解决,因为“妈”也是人。生物学研究成果终于解答了这个问题,“人”是“猴”进化演变而来。“猴”并不是“人”,是“非人”,也就是说,“人”是由“非人”变来的。同理,“鸡”是由一种“非鸡”的生物变来的。推而广之,世界上一切事物都是从“非”到“是”,从“无”到“有”。正如我国先秦道家始祖老子所说:“天下万物生于有,有生于无。”[10]老子这个命题曾被批评为一个唯心主义命题,怎么可能“无中生有”呢?其实,老子这个“无”并非绝对“真空”、“虚无”,而是指天下任何事物都不是从来就存在的,总有其产生发展的过程。这个思想与今天科学研究的结论是完全吻合的:太阳系的诞生也就大约46亿年,地球上最初并无生命,微生物的出现大约在35亿年前,带壳的后生动物的出现大约在5.4亿年前,人类的出现也不过300万年。可见,宇宙万物都是从“无”到“有”的,任何事物的产生和延存都是一个矛盾现象,唯物辩证法研究的就是事物的这种矛盾现象。
那么,唯物辩证法讲的矛盾究竟是什么矛盾呢?列宁所说的“研究对象的本质自身中的矛盾”究竟是指什么“矛盾”?在笔者看来,可以从以下几个“本质”关系来说明任何事物都是包含着“矛盾”。
其一,任何事物都是“无”与“有”的对立统一。
前述“鸡先蛋先”的讨论不仅证明了宇宙万物都是从“无”到“有”,而且又都从“有”到“无”,因为世界上没有永恒存在的事物,即使是地球、太阳这样的星球也只有100亿年左右的“生命”。
其二,任何事物都是“静止”与“运动”的对立统一。
关于任何事物都是“静止”与“运动”的对立统一,在一般的哲学教材、哲学读物中都已讲得很清楚了,在此不须赘言。
其三,任何事物都是“个别”与“一般”的对立统一。
关于任何事物都是“个别”与“一般”的对立统一,列宁在《谈谈辩证法》一文中作了详细的分析。列宁说:树叶是绿的、伊万是人、哈巴狗是狗,这种最简单的命题就已经包含了“个别”与“一般”的对立统一关系:树叶、伊万、哈巴狗都是“个别”,而绿的、人、狗则是“一般”,其对立统一关系是:第一,个别和一般是同一的,它们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对立面(个别跟一般相对立)是同一的:个别一定与一般相联而存在。一般只能在个别中存在,只能通过个别而存在。任何个别(不论怎样)都是一般。”[11]第二,个别和一般是有差别的,两者不能完全等同:“任何一般都是个别的(一部分,或一方面,或本质),任何一般只是大致地包括一切个别事物。任何个别都不能完全地包括在一般之中,如此等等。”[12]第三,个别和一般的联系,构成了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任何个别经过千万次的过渡而与另一类的个别(事物、现象、过程)相联系。”[13]个别不仅如此通过一般把同类事物中的许多个别联系起来,构成有机系统,个别还通过千万次的相互转化,把这一类的个别同另一类的个别联系起来,把这一类的一般同另一类的一般联系起来,整个世界构成一个“个别”与“一般”的对立统一关系的普遍联系之网。
其四,任何事物都是“偶然”与“必然”的对立统一。
恩格斯指出:“偶然的东西是必然的,而必然的东西又是偶然的”。[14]“被断定为必然的东西,是由纯粹的偶然性构成的,而所谓偶然的东西,是一种有必然性隐藏在里面的形式”,[15]“这种偶然性始终是受内部的隐蔽着的规律支配的”[16]。这在生物进化史上表现十分典型:任何一个生物的诞生,都体现了“遗传”(必然)与“变异”(偶然)的有机统一。
其五,任何事物都是“肯定”与“否定”的对立统一。
这里的“肯定”即指维系事物存在的因素;“否定”即指促使事物灭亡的因素。如果没有“肯定”因素,事物不可能存在;没有“否定”因素,事物就不可能灭亡。世界上不存在“从来就有”而且“永恒存在”的事物,任何事物都是有“生”有“灭”的。
综上所述,“事物即矛盾”的内涵不言而喻。我们绝不能把唯物辩证法的“矛盾”观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矛盾”观混为一谈,更不能把“矛盾分析法”与“阶级斗争法”相提并论。因理论上的偏差导致实践中的错误的历史悲剧决不能重演。
[1] 列宁选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12.
[2] 国语·郑语.
[3] 易传.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八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509.
[5] 理论上的分析与毛泽东晚年在实践中犯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是两回事.
[6] 马克思的清贫甚至到了连女儿生病也无钱进医院,想买一本书还要靠恩格斯资助的地步.
[7]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45.
[8] 列宁全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166.
[9] 毛泽东选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299.
[10] 道德经.
[11] 列宁选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58.
[12] 列宁选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58.
[13] 列宁选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58.
[1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323.
[1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44.
[1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