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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中罪犯矛盾的调处机制研究

2014-08-15陆永生

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监区罪犯监狱

陆永生

(江苏省南通监狱, 江苏 南通 226001)

正确认识和调处罪犯矛盾,是确保监狱持续安全稳定、促进监狱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时代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条指出,“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的原则”。从监狱的本质属性和工作原则上看,监狱本质属性的矛盾性,决定了监狱工作是一个矛盾统一体。一方面,监狱是正确执行刑罚、实现惩罚犯罪功能的监管场所;另一方面,监狱更是改造挽救罪犯,实现教育矫正功能的改造场所。因此,罪犯之间的矛盾因监狱本质属性和工作要义所决定,是不可避免,但却是可调处化解的。在社会转型的新形势下,各种利益主体间的利益诉求差异日趋明显,各种主体之间的矛盾凸显出来,罪犯矛盾纠纷的数量日趋增多,矛盾呈现出频发性、多元性、复合性、群体性、尖锐性等特点。这些矛盾如若不及时得到有效化解,轻则影响罪犯改造情绪,重则诱发监管安全事故,甚至引发罪犯刑释后报复社会恶性刑事案件。因此,不断健全完善罪犯矛盾调处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狱内各类矛盾,对于确保监狱安全稳定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全局性的战略意义。

一、罪犯矛盾的特征及成因

罪犯矛盾是指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由于个性特征、执法管理、人际关系、家庭变故等因素综合影响诱发的各类有碍于监狱实现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等功能的客观表征。

(一)罪犯矛盾的特征

在新的历史时期,罪犯矛盾呈现出频发性、多元性、群体性、隐蔽性、尖锐性、反复性等特点。但最具突出的是以下几点特征:

1.矛盾频发化、范围扩大化。据统计,以江苏省南通监狱为例,2007年至2008年两年间,因罪犯矛盾引发的严重违规违纪事件为93起,由此引发的刑事案件1起,占全年违规违法事件总数的76.42%;而2009年至2010年两年间,因罪犯矛盾引发的严重违规违纪事件为141起,由此引发的刑事案件3起,占全年违规违法事件总数的91.72%。从数据上看,同比增长了53.19%。从涉及范围上看,罪犯矛盾涉及面日益广泛,有的矛盾由狱内派生到狱外,由罪犯间矛盾升级到警囚矛盾,且日益激化。这些数据充分反映了监狱罪犯矛盾数量激增,罪犯矛盾涉及范围广泛,严重威胁监狱安全稳定。

2.矛盾后果严重化、影响恶劣化。前些年罪犯矛盾激化表现出来的形式往往以动手打人、对抗管教、抗拒劳动等为主,一般表现为非破坏性或破坏性较小。现阶段罪犯矛盾激化表现出来的形式呈现新的特征,有的扬言袭警,有的报复伤人,有的非暴力不合作,有的甚至让家人无理上访、冲击监狱,这些新情况极具破坏性和影响性,使监管秩序及公共利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有些事件通过网络等媒介迅速传播,在全社会造成了极大的恶劣影响,一定程度上损毁了监狱形象,其危害性不言而喻。

3.矛盾多元性和复合性。当前,我国处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潮之中,社会结构处于转型之中,人的社会行为和观念呈现多元化。基于这一时代背景,社会矛盾呈现的范围比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都更为广泛。监狱是社会的一部分,罪犯矛盾也必然具有社会矛盾的普遍性,呈现出多元性和复合性。在监狱内表现为矛盾相互交织,以往的矛盾和当前的矛盾交织在一起,狱内矛盾和狱外矛盾交织在一起,囚囚矛盾和警囚矛盾交织在一起,造成了罪犯矛盾的范围由小到大、由窄变宽,由单纯、封闭转向复杂、开放。

4.矛盾具有可调控性和可化解性。罪犯矛盾并不那么可怕,只要及时发现矛盾,科学把握矛盾形成的症结和原因,采取有效的干预措施,罪犯矛盾是可以调控化解的。辩证地看,罪犯矛盾纠纷从另一个角度看也有正面意义。一方面,罪犯矛盾纠纷客观、普遍存在,监狱如果不能及时、公正地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严重的可能会诱发监管安全事故。但是,从另一方面分析,纠纷的解决可以使罪犯的仇恨和不满得到及时的宣泄,起到“安全阀”和“过滤嘴”的作用,化解一个矛盾,有时可以解决一系列的问题,矛盾的产生和解决往往又是监狱自我整合、自我完善并进行制度创新的过程。在不断的矛盾调处过程中,良好的监狱制度和改造秩序亦会相应产生。因此,罪犯矛盾对于监狱而言是一种自然的存在,虽然不能说纠纷和矛盾等同于进步,但是有纠纷和矛盾也不等于病态。罪犯矛盾是一种常态,重要的不是如何消灭或压制罪犯矛盾,而是如何建立一套有效的矛盾纠纷调处化解机制,防止纠纷和矛盾扩大化、复杂化和恶性化。

(二)罪犯矛盾凸显的成因分析

1.个体性因素分析。罪犯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把罪犯群体看做一种广泛的“异态”群体固然不正确,但这一群体中属于“异态”或“病态”人的比重一定较社会要大得多。意大利犯罪学家、精神病学家、刑事人类派的创始人龙勃卢梭认为,犯罪人的特征应具备“极度懒惰,没有羞耻感和怜悯心,病态的虚荣心和易被激怒”。从近年来监狱心理量表测试可见,罪犯的同情心、报复欲、攻击性、犯罪思维模式等维度异常的比例很大,有的罪犯甚至具有明显的反社会性人格障碍,表现出来的一般心理问题、严重心理问题、甚至精神病罪犯人数增多,成为狱内不稳定因素的重要组成部分。罪犯不良的生活习惯和失范的道德规范成为狱内矛盾滋生、升级的主要因素,极易诱发监管安全事故。随着普法教育和狱务公开的不断深入,一部分罪犯过度维权意识也在增强,动辄以监狱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心生怨恨,发泄不满。

2.社会性因素分析。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结构的转型,各类社会矛盾日益凸显。一部分罪犯判刑入狱,拒不认罪服法,把对社会、政府的原有矛盾积淀到监狱,在外力刺激下,极易引发与同犯争执、大打出手、对抗管教,甚至唆使家人无理上访、网络恶炒等事件。这类罪犯矛盾若得不到谨慎调处,他们已经积聚的“仇恨”可能进一步升级,已经失衡的心态可能更为糟糕,即使刑满释放回归社会,他们仍然可能是一颗“定时炸弹”。

3.管理性因素分析。一些监狱、监区、民警对罪犯矛盾缺乏清晰的认知和判断。从对待罪犯矛盾的认识来说,不少民警甚至是个别监区领导有种惧怕犯错和息事宁人的心态,面对层出不穷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以及罪犯矛盾形式的多样化,在处置态度上心存顾忌,在工作方法上较为传统,在领导方式上保守求稳,在决策调处时等待观望,不能理性面对矛盾,缺乏应对罪犯矛盾的勇气,自然也就无法科学化解罪犯矛盾。目前,监狱系统在调处罪犯矛盾和冲突方面还未完全适应党和人民的新期待,一方面,罪犯诉求表达渠道的不畅通和不完善,一些罪犯的合理性要求难以得到有效的表达和维护;另一方面,监狱在执法管理过程中,缺少监狱与罪犯之间的良性互动,一些基层监区仅从自身立场出发,调处矛盾简单化,往往忽视了罪犯的表达权、倾诉权,客观上堵塞了正常的诉求表达渠道,容易积压和发酵各种罪犯矛盾,诱发监管安全事故。

4.机制性因素分析。当前监狱系统尚缺少一个有效的、全方位的罪犯矛盾调处体系。罪犯矛盾调处机制不仅仅是简单的个别谈话和心理咨询,还必须承担更为繁重与复杂的罪犯矛盾监控、分析、评估、处置、化解等。监区甚至一些业务部门显然不足以胜任这项工作。从目前监狱系统基层监区和教改及心理健康指导部门分析,对罪犯矛盾的调处工作,基本上发挥着简单处置和中转发布职能,无法全面把握罪犯矛盾的趋势和频率等。另外,监狱对罪犯矛盾的调处作用多体现在危机干预方面,没有把罪犯矛盾的应急处置与矛盾的常态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这些机制性的弊病和盲区极易使监狱在矛盾调处过程中陷于被动。

二、罪犯矛盾调处的内涵要义

“调处”字面上可理解为调解、处置之意,古今中外关于调解的解释和渊源是多种多样的。《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定义为:“在双方冲突时,由第三方帮助减少分歧或寻求解决纠纷的方法”,《美国法律辞典》定义为:“第三方旨在促进争议的解决而进行的干预,调解通常是非对立性的,用第三人来帮助当事人达成自愿的协议,调解不涉及诸如调查事实方面的问题,调解使当事人的不同主张得到协调是其目的”。调解在中国有着十分悠久的历史,甚至被人们称为“东方经验”。

罪犯矛盾调处是指发生矛盾纠纷的双方或多方就争议的实体性问题,在监狱及有关部门的主持引导下,在具有中立性的第三方的协助下,通过教育、疏导、干预、管理等多种手段,促成矛盾纠纷双方或多方达成共识并得以化解的一种管理活动。

(一)罪犯矛盾调处的主体

罪犯矛盾调处的主体是指“谁来调处罪犯矛盾”。从狭义上看是指监狱和监狱警察,但是从广义上看还应涵盖罪犯本身、其他政法机关、监狱协作单位、制定监狱工作政策的决策者、制定刑事法律政策的立法者,甚至包括社会各界的力量,如罪犯亲属、帮教力量、法律援助者等。

(二)罪犯矛盾调处的客体

罪犯矛盾调处的客体是指“调处哪些矛盾”,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是罪犯与罪犯之间的矛盾。罪犯生活、劳动场所相对固定,被关押的罪犯需要长期一起生活、劳动,罪犯间极易发生各类矛盾。在日常的改造生活中,有的罪犯因一些生活琐事如拿错东西、无意碰撞等而引发争执;有的因行为习惯等原因,在言谈举止上不文明、不礼貌,引发口角而互不相让;少数罪犯因心理不健康,狐疑多虑,甚至无中生有,拨弄是非,引发矛盾;有的罪犯由于家庭经济状况不一,生活条件存在一定的差距,引发心理不平衡,产生矛盾等。二是罪犯与民警之间的矛盾。监狱民警是刑罚执行的主体,罪犯是刑罚执行的对象,对抗管教、逃避劳动是部分罪犯的本能和本性。“警”与“囚”的对抗性决定了两者矛盾将贯穿于监狱管理工作的始终。警囚矛盾的具体表现有:严格管理与罪犯不服从管理、强制劳动与罪犯拒绝参加劳动、保障罪犯合法权益与罪犯过度维权、细心管教与罪犯顽固不化等。从民警自身看,矛盾主要表现在因个别监狱民警执法不公、管理粗放引发的警囚矛盾,如少数监狱民警自身业务能力不强,处理问题不能做到公平公正,日常管教简单粗暴、情绪化严重,伤及罪犯自尊等,这些极易引发警囚矛盾。三是罪犯与监狱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在罪犯个体需求同监狱正规管理之间相互对立而引发的矛盾。监狱是改造罪犯的场所,罪犯的行为、自由、欲望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少数罪犯有可能产生对立情绪,迁怒于监狱,产生与监狱之间的矛盾。四是罪犯与家庭之间的矛盾。罪犯虽被关押,但与家庭成员、亲友之间关系依然维系。财产、债务、婚姻等是引发罪犯与家庭矛盾的主要问题。如有的罪犯与家人因财产分配意见不一产生矛盾,有的罪犯因配偶提出离婚产生矛盾,有的因家中亲人不能原谅其犯罪,与家人关系恶化等。五是罪犯与社会、政府、政法机关之间的矛盾。此类矛盾大多数在服刑前就已积聚,一些罪犯则是在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由于侦查人员的审讯逼供而心生怨恨;罪犯判刑前因拆迁、行政处罚、单位分配不公等问题,也极易诱发罪犯对社会、政府的对立情绪;有的罪犯从社会腐败现象中曲解为自己判重了。这些罪犯往往拒不认罪,在改造中对抗管教、无理缠诉,甚至唆使家人上访。

(三)罪犯矛盾调处的适用范围

矛盾调处不能超越法律和行政规章的阈限,因此罪犯矛盾调处仅限于以下几种类型:一是狱内普通生活、生产琐事引发的矛盾纠纷,如罪犯间口角争执派生的矛盾;二是一般性的民事纠纷,如损坏其他罪犯的私人物品等;三是属于自诉性质的刑事纠纷,如过失伤害致人轻伤等;四是罪犯因家庭变故、监狱执法管理、不服判决而滋生的有碍改造、有碍监管安全的显性或隐性危险,如罪犯因家庭变故,引发厌世轻生的心理。

三、罪犯矛盾调处的基本原则

所谓原则,是指人们行为的根本规范,也就是人们观察问题和处理问题的准绳,或者说是人们进行某种社会活动和社会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认真分析、研究制定新形势下调处罪犯矛盾的原则,并坚持用这些原则指导实践,对于正确、及时、妥善地处理好各种矛盾,发现和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维护监狱秩序的稳定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罪犯矛盾形成的规律、特点以及长期以来我们调处罪犯矛盾的经验教训,调处、化解罪犯矛盾应坚持如下四个原则:

(一)“统一领导、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协同配合”的原则

这是调处化解罪犯矛盾的根本保障。罪犯矛盾调处,尤其是复杂矛盾的调处必须坚持在监狱的统一领导和调度下,有关科室、监区既要明确分工,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更要协调一致,相互密切配合,共同预防和调处罪犯矛盾。职能科室要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出台操作性强的指导意见。基层监区要牢固树立矛盾化解在监区、化解在小组的理念,肩负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切实提升罪犯矛盾预测、排查、控制和调处的效率,把矛盾和纠纷控制化解在萌芽阶段。

(二)“合法合理、宽严相济、互谅互让、避免激化”的原则

这是调处化解罪犯矛盾的本质要求。值得注意的是,调处不等于监狱放弃对狱内违规甚至违法事件的处分权,调处罪犯矛盾必须依据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严格依照法律和规章程序办事。在此基础上,要充分吃透“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深刻认识正确调处罪犯矛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最大限度地增加积极因素,最大限度地转化消极因素,在调处具体矛盾时既要让罪犯看到希望、树立信心,又要让罪犯“过责相适、罚当其错”。在调处具体矛盾时,要找出问题的根源、起因,了解矛盾双方或多方的目的、诉求,讲究方法策略,阐明利害关系,稳定罪犯的情绪,要引导罪犯互相谦让,摒弃前嫌,在友好和谐的氛围中共同协商解决,以消除矛盾的冲突和激化,使矛盾趋于平缓。

(三)“及时发现、迅速介入、科学调处、跟踪问效”的原则

这是调处化解罪犯矛盾的重要途径。应本着“预防为主,防线前移,防调结合,防患未然”的方针,从罪犯的日常管理入手,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准确地捕捉和发现罪犯中存在的各种矛盾,这个过程其实也就是一个狱情、犯情、警情、社情搜集的过程。积极做到“小矛盾大化解”,及时发现罪犯之间的矛盾,第一时间介入争执现场,避免事态的扩大升级。在此基础上,要在矛盾根源的化解和复杂矛盾的攻坚上下工夫。在矛盾调处结束时,要设定考验期,按照“PDCA循环原理”(“PDCA循环”又叫质量环,是能使任何一项活动有效进行的一种合乎逻辑的工作程序,特别是在质量管理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来持续跟踪、持续问效,有效防止旧矛盾刚化解、新矛盾又派生的现象。

(四)“把脉问因、分类处置、对症施教、化解心结”的原则

这是调处化解罪犯矛盾的有效手段。造成罪犯诸多矛盾的原因各不相同,因此化解的方法也不尽相同。要在掌握原则的前提下,做到“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人制宜、因事制宜”。这就要求我们在化解罪犯矛盾时,针对不同的“症状”,合理运用正确的方式去化解罪犯的“心结”,真正做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

四、罪犯矛盾调处机制的构建

矛盾的存在形式决定着矛盾纠纷的防范和化解方式。建立罪犯矛盾调处机制,必须紧密结合监狱自身工作实际,在援引其它领域“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基础上,充分借鉴以往经验和先进理念,对罪犯矛盾调处机制进行扩容和升级,实现理论和实务创新。

(一)构架罪犯矛盾调处的制度框架

1.健全调处组织体系。罪犯矛盾调处工作最重要的是责任意识。调处罪犯矛盾是一项涉及罪犯改造全局的常态性工作,必须明确主管部门、明确排查和处置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和标准、明确接茬处理程序,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以全方位防范化解罪犯矛盾为立足点,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分流、调处、督查、考核和奖惩等制度。对重大矛盾调处工作要按照“一个问题、一名人员、一套班子、一套办法、一抓到底”的要求,落实监区、落实领导、落实人员登记建档、包案化解。要把强化罪犯矛盾调处工作作为当前打造平安监狱、践行“首要标准”、服务和谐社会的关键措施来抓。

2.建立矛盾管理机制。监狱矛盾管理机制,是指监狱为应对罪犯矛盾建立起来的一种集排查、监测、控制、预警于一体的制度体系。罪犯矛盾的发现和排查是矛盾管理和调处的前提和保证,只有建立在细致、全面排查的基础上才能使化解更具实效性和针对性。基层监区要发动罪犯开展自查互查,使罪犯主动向民警汇报矛盾的事由及关系人,监区应登记造册。民警可通过翻阅档案、现场管理、平时观察、罪犯汇报、个别谈话、信件电话、亲属会见、领导信箱、耳目信息员汇报等渠道全方位了解在狱情、犯情、警情、社情在罪犯群体中表现出来的矛盾和隐患。监区在全面排摸的基础上,利用每周“周分析”,由点到面、由表及里,对重点罪犯、重点矛盾进行重点分析,研究对策,明确矛盾调解责任人。对罪犯中出现的带有共性的矛盾,召开专门调解会,讲明原因、阐明道理,消除隔阂矛盾。根据罪犯矛盾的性质、程度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四类:片区级别、监区级、监狱级和综合级),层层落实责任。片区级由分管包教及责任区民警化解,监区级主要由监区民警及监区领导化解,监狱级由职能科室、监狱协调解决,综合级除包含监狱内部力量还要加入来自社会的力量。罪犯中一时难以化解的矛盾,一定要先予控制,特别是对与社会和政法机关矛盾很深的罪犯,必须控制好,严防他们把“仇恨”发泄到监狱和民警身上。在牢牢控制的基础上,再研究其“仇恨”产生的具体原因,逐步予以化解。对因一时情绪失控而可能走极端的罪犯,也要按“先控制、后化解”的程序操作。对于罪犯矛盾的预防,从手段上看,可以利用定性定量分析法等科学方法,对监狱面临的显性或隐性的矛盾进行评估,分析矛盾趋势,利用传统的、现代的调查手段和管理方法进行综合研判,做到科学防范、超前预防,使各类苗头和倾向性矛盾得到有效遏制,确保监狱处于平稳状态。

3.构建矛盾调处机制。罪犯矛盾调处机制应涵盖研判、化解及跟踪。在发现和排查矛盾的基础上,通过分析研判存在矛盾的性质及恶性程度,采取有力措施予以干预,为下一步有针对性地化解提供时间与空间,防止矛盾的激化与升级。要根据分类调处矛盾的原则,按照研判、分流、调处、跟踪等流程化解罪犯矛盾。充分发挥监狱、监区、责任区、民警以及家庭、社会的统筹协调优势,做到“矛盾产生的原因不查明不放过;矛盾的责任不分清不放过;矛盾的调处方案不落实不放过;矛盾双方的态度不转化不放过;矛盾的处理情况不按规定上报不放过”。对已经调处的罪犯矛盾要进行跟踪问效,重点看有无彻底化解矛盾、有无派生新的矛盾等。

(二)丰富罪犯矛盾调处的方法手段

由于社会矛盾的多样性,多年来我国调处化解社会矛盾的手段和方法主要有社会调处、司法调处和行政调处三种。罪犯矛盾属于社会矛盾的范畴之内,既具有社会矛盾的普遍性,也具备罪犯矛盾的特殊性。因此,调处也沿袭着社会矛盾调处的方法。我们可以借鉴南通构建“大调解”格局的成功经验,力争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化解在监区小组。在继承以往成功经验和援引其他领域科学做法的基础上,笔者将化解罪犯矛盾归纳为“调处八法”:

1.类案集中调处法。对“多事同因、同事多人”以及在同一时间段、同一区域内、相同类型的一般性罪犯矛盾,可以召集所有当事人以召开专题调处会的形式集中调处,化解矛盾纠纷。这种调处方法可以大大提升监狱调处化解矛盾的效率。

2.舆论引导调处法。对涉及道德评价的案件,选一些比较典型的案件在矛盾双方罪犯所在监区进行调处,在监狱民警的主持下,请罪犯的亲属、与矛盾双方罪犯关系较好且具有一定说服能力的罪犯参与,利用亲情和舆论的影响,促使矛盾双方接受调解。

3.冷却择机调处法。对家庭矛盾、警囚矛盾比较尖锐的罪犯,不宜急于调处,先钝化矛盾,采取心理疏导、宣泄治疗、联号监控等方式控制矛盾的扩大升级,再选择最佳时机,通过个别谈话等方式调解。

4.亲情感化调处法。利用罪犯家庭成员以及关系密切的亲戚、同学、战友说服劝导,用亲情感化,缓解矛盾,使矛盾双方互谅互让,接受调解。在调处前,应注意选准“中间人”,这样往往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5.求同存异调处法。有些罪犯间的矛盾纠纷复杂,难以完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对此,监狱民警调处时,在不违反法律和监狱规章禁止性条款和当事罪犯自愿原则的前提下,着眼于先化解主要矛盾和矛盾双方共同自愿和解和互谅的事项,随后再调处细枝末节,这样能够避免矛盾的激化升级。

6.整体联动调处法。对于罪犯与民警、罪犯与家庭、罪犯与政法机关及社会的矛盾,要充分利用监狱资源,整合社会力量,与罪犯矛盾地方调解机构对接联动。在个案审理中,可商请社会上的调解员到场协助,找准纠纷的症结,有的放矢地调解。监狱应每季度召集一次联席会议,共同研究罪犯矛盾调处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共谋对策。

7.案例提示调处法。用同类或类似的罪犯矛盾调处事件的成功案例向当事罪犯进行解释,促使当事罪犯接受调解。这样既可以消除了当事罪犯与调解民警的对立情绪,又使其口服心服地接受调解。

8.反复疏导调处法。对于罪犯的矛盾调处工作既“等不得”, 也“急不来”。既不能用无所谓的态度不作为;也不能急躁冒进,各打五十大板、一罚了之的乱作为。工作中,监狱要鼓励罪犯多说心里话;监区可以增设“知心人信箱”,让那些为矛盾所困扰的罪犯倾吐心声。要选择合适的场合让罪犯写、说、哭、笑……耐心疏通、清理不良情绪,理顺思路,将其错误的认识转移到正轨,从根源上化解矛盾。

(三)加大监狱罪犯矛盾调处专业化、系统化建设力度

1.加强调解队伍专业化建设。调解一半是科学,一半是艺术,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工作。“调解”一词植根于深厚的调解文化。周代专门设有“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的“调人”之职。完善矛盾调解机制,我们可以效法古人,建立一支稳定、高效、奉献的高素质矛盾调解队伍。监狱民警作为“调解员”的主力,既要是骁勇善战的“武将”,又要是运筹帷幄的“文将”。既要以“专业”为目标,打造自身“硬功”;又要以“满意”为追求,树立良好形象。监狱在民警中应选择威信高、说教能力强、办事公道的民警担任专职调解员,作为民警与罪犯联系沟通的主要联系人,并明确民警在处理事件中的职责和标准,同时应通过“请进来、送出去”的方式,加强对专职调解民警的专业技能的培养,认真学习政治理论,悉心钻研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不断提高调处罪犯矛盾的能力和水平。在此基础上,应借鉴社会基层矛盾调解的成功经验,按照押犯数比例在各监区罪犯中推选改造表现好、罪犯信任度高的罪犯担任“罪犯矛盾调解员”和“罪犯危机干预信息员”。在罪犯发生矛盾之初,由罪犯矛盾调解员及时反馈、提前控制,将事态首先遏制在萌芽之中,避免由琐事引发打架斗殴、对抗管教甚至是狱内犯罪等恶性事件。

2.提升罪犯矛盾调处系统化水平。我们在工作中不难发现,针对纷繁复杂的狱内各类矛盾,单兵作战、各自为政的调处格局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罪犯与社会、罪犯与家庭的矛盾以及狱内的一些复杂矛盾需要整合监狱乃至社会各界调处力量来协同化解。因此,一方面,监狱必须牢固树立“大教育”工作理念,在深入调查研究罪犯矛盾起因根源的基础上,整合各类教育改造手段,将个别教育、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有机融合,充分提升组织协同作战能力,安全、高效、快速的化解矛盾。另一方面,监狱要加强与社会矛盾调处机构的沟通协作,发挥相关政府机关的职能作用,变单一部门负责制为多部门协作机制、变单一调解方式为多重调解方式,实行全方位协同作战,形成调处罪犯矛盾的整体优势,从而有效化解矛盾。在此基础上,监狱还应深刻汲取2009年“贵州省遵义市刑满释放人员何胜凯杀害市中级法院院长”重大案件的教训,对即将刑释罪犯全部进行危险性评估,提出回归保护建议,使监狱与社会无缝衔接,预防和减少刑释人员重新违法犯罪。

3.提升罪犯矛盾自我消化水平。始终把思想、道德、法制、行为养成等教育贯穿罪犯改造的全过程,促进罪犯行为规范养成,增强罪犯的认罪悔罪和自觉改造意识。因势利导地开展时事政治和爱国主义教育,不断激发罪犯的爱国情感和对社会、对家庭的责任意识;大力开展普法教育和文化教育,提高罪犯的知法、守法意识。加强管理教育,使罪犯转变不良习性和生活方式,充分发挥管理对良好行为习惯养成作用;建立完善心理健康教育体系,针对不同类型、不同改造阶段的罪犯群体,认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增强罪犯心理承受和自我调控能力;邀请罪犯亲属、刑释人员、社会团体、知名人士进监互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帮教活动,加强与罪犯亲属的沟通,真正把“会见日”打造成“帮教日”,通过签订帮教协议,播放专题片、与亲属座谈等形式,促进罪犯亲属对监狱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使亲情成为罪犯自我消化矛盾的一股不可替代的力量。

4.构建积极向上的监区文化。监狱应以完善教育管理模式为抓手,开展各类主题教育活动,以特色兴趣小组活动为平台,用喜闻乐见的文体形式陶冶情操,增强罪犯改造的动力。不断加强监区文化建设,体现教育改造的实效性和有益性,及时有效化解罪犯的负面情绪。监狱还要通过教育宣传、论坛演讲、讨论交流、竞赛等形式,大力在罪犯中营造和谐改造的氛围,提倡罪犯与家人和谐相处,与同犯和谐相处,与民警和谐相处。弘扬遵纪守法、关心集体、热爱劳动、语言文明、宽容大度、谦虚谨慎、行为规范的监区主流文化。倡导罪犯学习中国传统文化,讲廉耻、讲仁爱、讲礼孝,使罪犯多一点真诚和悔过,少一点顶撞和动手;以朗朗读书声取代争吵和谩骂,以真诚沟通和交流取代怀疑和猜忌,净化改造环境,精心营造有利于控制和化解罪犯矛盾的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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