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潜在犯罪风险及防范对策
2014-08-15程一平黄敬敏戴新福
程一平,黄敬敏,戴新福
(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 上海 200083)
2013年7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批准在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等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建设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上海自贸区系国家级的改革试验区,将逐步推广至上海、长三角地区乃至全国,为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提供可推广、可复制的创新示范。上海自贸区在试点更加宽松、自由、开放的金融、贸易、投资政策的同时,也将带来更加复杂、多变和未知的法治环境,对公安经侦工作体制机制、打防策略、专业手段、法律适用等将是一次全新的、全方位的严峻挑战。对此,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从主动服务上海自贸区试点建设、全力保障上海经济发展的思路出发,在全面梳理分析上海自贸区试点建设基础上,结合世界各国自贸区已经出现的经济风险漏洞和经济犯罪形态,以及上海公安经侦工作实践,系统分析了上海自贸区试点建设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和经济犯罪新趋势,并从法律法规、行政管理和刑事打击等三个层面提出对策建议。
一、世界自贸区、上海自贸区概况
(一)世界自由贸易区概况
1.概念界定。在国际贸易体系中,有两种形式的自由贸易区:一种是世界贸易组织定义的,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所组成的,通过签订协议实质取消关税壁垒、放开准入条件或其他贸易限制的区域,通常被称作自由贸易区;另一种是国际海关组织定义的,指在一主权国家领土内设立的,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特殊经济管理体制和特殊政策的特定区域,通常被称作自由贸易园区。上海自贸区即为国际上普遍认为的“自由贸易园区”(以下简称“自贸区”)。
2.整体情况。据统计,目前全球约有3000个不同类型的自贸区分布在135个国家,员工总数达4300余万人,年总营业额达上万亿美元。中国大陆目前只有保税区和经济特区,上海自贸区将成为内地首个真正意义上的自贸区。
3.运行机制。一是便利化的监管措施。核心思想为“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不干预”。二是多样化的管理体制。分为两个层次,即宏观决策、立法、监督协调的国家级管理系统和对区内微观经济活动进行组织、领导的区内组织体系。三是全方位的优惠政策。包括金融、贸易、税收等各方面的优惠。
4.“自贸区”与我国“保税区”的差异。功能方面,自贸区是根据区位条件和进出口贸易流量而设定,包括转口集散型、贸工结合型、以贸为主型、出口加工型和保税仓储型等;我国保税区是以发展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保税仓储和商品展示为主要功能。海关监管方面,自贸区是“境内关外”的特殊区域,区内普遍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的货物监管模式;我国保税区是“海关监管的特殊区域”,区内基本是一线、二线同时管理。管理体制方面,自贸区多由设置国政府直接管理,区内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管理权力;我国保税区则由所在地方政府管理,保税区管委会作为地方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地方政府管理保税区的行政事务。是否当然拥有外贸经营权方面,自贸区内企业当然拥有外贸经营权;我国保税区内企业不能当然拥有,须经外贸主管部门审批。能否零售方面,部分自贸区内货物可零售,而我国保税区货物不能零售。
(二)上海自贸区建设总体概况
1.实施范围。上海自贸区涵盖外高桥保税区、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四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占地28.78平方公里。
2.目标定位。经过两至三年的改革试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和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和新型贸易业态,加快探索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全面开放,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努力形成促进投资和创新的政策支持体系,着力培育国际化和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力争建设成为具有国际水准的投资贸易便利、货币兑换自由、监管高效便捷、法制环境规范的自由贸易试验区,为我国扩大开放和深化改革探索新思路和新途径,更好地为全国服务。
3.重点项目。主要有六项:一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二是扩大投资领域的开放;三是推进贸易发展方式转变;四是深化金融领域的开放创新;五是完善法制领域的制度保障;六是创新监管服务模式和营造税收制度环境。
二、世界自贸区、上海保税区风险漏洞和易发经济犯罪分析
(一)世界自贸区风险漏洞和易发经济犯罪分析
自贸区所享有的优惠激励措施淡化了行政管理色彩,在增强经济活力的同时,也增加了经济金融运行的风险。经分析,世界各国自贸区建设中主要存在以下系统性弱点:一是金融市场被做空的风险。自贸区中汇率、利率以及外汇管制措施等全面放开后,金融行业将直接面临国际金融机构的竞争压力和国际炒家的做空风险。二是反洗钱措施不到位的风险。自贸区内监管较为宽松,反洗钱措施相对缺乏,且囿于法律的滞后性,反洗钱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无法紧跟最新的洗钱动向,自贸区内经常出现洗钱犯罪风险。三是简化法人实体注册程序的风险。自贸区内宽松自由的法人注册程序使得设立公司变得更加容易,可能出现大量无真实业务的空壳公司,导致贸易对手很难把握其经济实力和运行能力,引发经济风险或经济犯罪。四是行政监管环境过于宽松的风险。根据“一线放开”原则,企业凭进口仓单将货物直接入区,并放宽海关开箱查验和海关监管仓库等监管模式,使得隐患风险更易暴露。五是自贸区和海关之间缺乏足够协调合作的风险。大多自贸区内的物流、资金数据和海关监管系统间缺乏综合协调,物流、仓储和资金流之间无法实时比对监管,出现经济犯罪风险。此外,从各国自贸区建设运行情况看,违禁品和高关税商品走私犯罪、洗钱和恐怖融资犯罪、侵权售假类犯罪、利用空壳公司进行诈骗犯罪、循环出口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等经济犯罪在自贸区内较为多发。
(二)上海保税区经济犯罪形势分析
近三年来,上海保税区共接报各类经济犯罪案件60余起,而同期刑事犯罪案件仅30余起,经济犯罪已成为保税区内的主流犯罪,其犯罪类型主要集中表现为五类:一是信用证诈骗、保险诈骗等与国际贸易、金融衍生品相关的金融诈骗类犯罪;二是通过伪造文件骗购外汇、货物循环进出口等手段非法套汇的外汇类犯罪;三是侵犯知识产权、制售伪劣产品类犯罪;四是出具虚假证明的逃避商检类犯罪;五是逃税、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类经济犯罪。
三、上海自贸区建设中可能出现的犯罪风险和趋势分析
改革,就会有阵痛,这种阵痛就是直面和化解建设发展中必须面临的各种风险。经梳理分析上海自贸区重点建设项目,参照世界自贸区已经出现的风险漏洞和经济犯罪,结合以往经济改革、政策创新过程中的经济犯罪趋势走向,预测上海自贸区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出现以下问题漏洞和经济犯罪风险:
(一)可能出现的犯罪风险
1.自贸区内、外法律法规适用不一致。2013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决定①参见《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等国务院决定的实验区内暂时停止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草案)》。在自贸区内暂时停止实施《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3部法律的有关规定,暂时停止实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2013年9月,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停止实施《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②参见《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本市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决定》。。随着自贸区建设的不断推进,将会涉及更多法律法规需对施行、暂停、废止等情况作调整。在调整过程中,不排除不法分子利用法律废止、暂停、施行的间隔期或试验期,以及区内、区外法律适用不一致等漏洞实施经济犯罪的情况发生。
2.自贸区内对“市场准入型经济犯罪”③系犯罪主体未能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特定市场的准入资格而开展该市场的经营活动所构成的经济犯罪。的刑事规制不一致。目前,在自贸区内拟开放的19个领域中,以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刑事法律条款且涉及非法经营罪的有5个领域,其余领域的市场准入规范均未设置刑事条款。自贸区设立后,对于未纳入负面清单的经营范围如果采取不一致的刑事规制策略,将严重影响我国刑事法律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3.可能出现利用自贸区规则、内外勾结跨区犯罪。自贸区系“境内关外”的特殊区域,区内将对部分法律法规暂停实施,必然出现部分罪名在区内不适用、在区外仍将适用的情况,因而可能出现区内外犯罪嫌疑人相互勾结,实施“区内向区外输出犯罪”、“区外向区内输入犯罪”等流动性、团伙性、跨区域性的经济犯罪。
4.自贸区经济犯罪案件专业性强、取证难度大。自贸区的金融制度、监管机制将最大限度与国际接轨,区内公司机构与境外公司机构在金融、贸易、财务、物流等领域往来频繁,跨国(境)、科技化、智能化、专业化和新类型的经济犯罪案件必然增多,办案专业性要求更高、难度更大。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要求跨国(境)案件要进行证据来源审查和相关机构的公证、认证,现行机制又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跨(国)境案件过程中,境外取证工作须由公安部协调实施,外事调查、跨境取证难度较大。
5.行政执法、刑事司法衔接工作面临新挑战。一方面,囿于政策特殊性,自贸区内外将普遍存在“同类不同罪”问题。自贸区外需要公安机关予以打击的犯罪,到自贸区内可能变为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的一般违法行为,甚至由于经济行为的流动性,同一行为同时涉及区内区外,在区外要刑事打击,在区内要行政处罚,这对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部门紧密衔接提出更高要求。另一方面,据悉上海自贸区内将建立大数据信息平台,高度整合相关公司企业、仓单货物、物流数据等信息,但此类信息系统通常属顶层设计,难以高度共享开放。如果公安机关未被纳入共享范围,可能导致在自贸区备案多、审批少的执法环境下,相关经济犯罪更加难以预警防控和有效打击。
(二)经济犯罪总体趋势分析
1.经济犯罪将成为自贸区内绝对主流犯罪。与世界各类自贸区相类似,上海自贸区与一般意义市场不同,区内主要以公司法人、跨境贸易、金融交易、资本投资为主,金融制度创新、特殊监管政策、与国际通行规则并轨运行等可能存在的制度漏洞和监管缝隙,将不可避免地诱发各类经济犯罪活动。
2.涉及的犯罪领域可能此消彼长。一方面,洗钱、侵犯知识产权、金融、商贸、涉税等领域犯罪可能大幅上升;另一方面,由于关税的下调、外汇管制的放松等因素,逃汇、骗购外汇、非法经营等犯罪则会减少,有的甚至会逐渐消失。
3.犯罪主体多样化、犯罪区域国际化。自贸区内外国公司、企业、个人、跨国犯罪组织等均可能成为犯罪主体。同时,交通、通讯工具的现代化和便捷化也给国内、国际犯罪分子跨地区、跨境作案提供了有利条件,犯罪涉及的区域从若干地区变成了若干国家,可能甲国作案、乙国销赃、丙国躲藏、丁国受害。
4.高科技、高智能犯罪将更加突出。随着园区的逐步开放,原本经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可能诱发国内外犯罪分子到自贸区冒险的心理,且随着全球化和电子网络的开拓发展,以高科技为基础的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崛起,也会使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等高科技、高智能犯罪日益突出。
5.犯罪的国际社会影响更大、政治敏感性更强。由于区内外资银行、外资公司、跨国机构众多,区内经济犯罪活动的国际化、专业化、新型化特征将更加突显。涉外无小事,处理不当不但影响公安机关、国家的形象,甚至容易造成外交纠纷。同时,此类案件一般具有案值大、风险大等特点,一旦犯罪得逞,其社会危害则相当严重,有的会直接破坏自贸区的经济秩序,损害自贸区的经济安全,甚至可能直接影响改革成果。
6.因法律滞后可能导致部分犯罪难以打击。随着上海自贸区的建设发展,经济犯罪侵犯客体的内涵也将逐渐扩大,可能导致一些危害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而无从打击等问题出现。
(三)可能多发的经济犯罪风险
1.金融领域经济犯罪风险
(1)洗钱犯罪风险。自贸区内将实现银行服务开放和人民币资本项目自由可兑换,在合法政策的支撑下,区内外资银行必定以利益的最大化为前提而相对弱化反洗钱监控职能,从而放开金融业务资格审查,导致犯罪分子可能通过外资银行人民币兑换支付实现将赃款转移至境外的洗钱犯罪。同时,区内专用账户的服务贸易跨境收付和融资功能的便利性和快捷性可能会加快犯罪分子从境内迅速转移赃款至境外,造成监管和打击的滞后性。
(2)非法集资类犯罪风险。上海自贸区鼓励设立融资租赁公司、股份制外资投资性公司等新型机构,并建立相应宽松的备案管理制度。此类机构的资质佳、监管宽松,容易被行为人以该名义为幌子,在自贸区外以“自贸区某知名产业”、“自贸区概念产品”等高回报、稳收益产业产品招揽投资人,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同时,自贸区将在未来几年内成为一个新名词和新概念,极具吸引力,投资者往往会对新生事物盲目产生兴趣、放松警惕,为非法集资行为提供平台和市场。
(3)贷款诈骗犯罪风险。自贸区内的仓单质押融资①仓单质押融资是指申请人将其拥有完全所有权的货物存放在银行指定仓储公司,并以仓储方出具的仓单在银行进行质押,作为融资担保,银行依据质押仓单向申请人提供用于经营与仓单货物同类商品的专项贸易的短期融资业务。可能引发贷款诈骗犯罪风险。由于自贸区内将实行入区货物“只做外在检查,不做实物检查”的检查制度,监管部门、银行对仓库内货物的真实状态无法掌握,犯罪分子容易利用期货保税交割,通过勾结境外交货企业,以“空仓”质押骗取贷款。
(4)保险诈骗犯罪风险。一方面,自贸区内将放开对国外保险公司的准入,犯罪分子可能利用外资险企入驻时间短、扎根不稳定等因素,以未来区内可能较为流行的运输险、健康险等险种为骗保标的,对外资保险公司实施保险诈骗。另一方面,未来自贸区内航运领域的升级势必加大区内仓储容量。鉴于以往犯罪分子有对滞销贬值的产品人为制造意外事故诈骗保险理赔等情况,自贸区内大量的仓储可能增大犯罪分子从事此类犯罪的基数。
(5)信用卡类犯罪风险。一是信用卡诈骗犯罪。自贸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②跨境电子商务是指不同国别或地区间的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及相关信息平台实现交易。服务功能可能引发新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犯罪分子可能通过设置“阴阳”的境外电商网站窃取境外客户信用卡信息进而盗划资金,或直接通过虚假链接直接盗划。二是伪卡犯罪。自贸区成立后,区内银行卡业务将快速发展,犯罪分子可能会在区内制造伪卡,以外销货物名义将伪卡通过物流寄往海外,也可能勾结海外公司,利用区内国际船舶运输登记简化流程和宽松监管,对停靠的国际船舶内货物进行掉包,将伪卡换入后直接由船舶运往目的地。
(6)票据、信用证诈骗风险。上海自贸区将大力发展国际航运服务能级,推动国际贸易快速发展。作为国际贸易活动中的常见结算方式——信用证,将在区内得到广泛使用。犯罪分子可能通过虚构的国际贸易背景,使用虚假单证,通过在区内银行骗开信用证的方式骗取资金。此外,由于区内将实行人民币资本项目自由可兑换,部分外资银行将对国内支票、汇票等开放贴现业务,犯罪分子可能通过在区内设立企业,虚构购销合同、伪造不可撤销质押担保书等方式,利用国内银行承兑汇票诈骗银行资金。
(7)内幕交易犯罪风险。犯罪分子可能利用股权托管交易机构的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进行内幕交易。股权交易中心汇集了为挂牌公司提供定向增资、重组购并、股份转让、价值挖掘、营销宣传等服务,以及对挂牌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市场行为的监管职能,拥有大量内幕信息,极易被利欲熏心的犯罪分子用以内幕交易获取非法利益。
2.商贸领域经济犯罪风险
(1)合同诈骗犯罪风险。一是可能出现大宗商品交易领域合同诈骗。大宗商品交易具有资金量大、循环操作、不易清点等特点。上海自贸区建设过程中,在整体监管、审批等宏观调控淡化的贸易环境下,仍继续引导、鼓励拓展仓单质押融资功能,同时贸易方的背景信息又从审批制变更为备案制,钢贸、仓储、物流企业不能得到有效监管,使得大宗商品交易面临更大风险,融资、贷款安全更难得到保障。二是可能出现注册空壳公司实施合同诈骗。自贸区内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的设立将由审批制变为备案制,注册成立时对出资人、出资额、资金构成等仅通过备案方式进行登记,对其实际资产、诚信程度、履约能力缺乏审查,不法分子可能利用这一变更随意成立空壳公司,在贸易中通过虚假手段,恶意欺诈贸易对方、骗取财物,实施合同诈骗。
(2)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风险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已经成为部分国家自贸区经济犯罪的主要经济犯罪问题。。上海自贸区成立后,随着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高度发达,加上相应监管力度不大,侵权售假人员极有可能利用物流以其他合法的大型货物为掩盖,从区外采购制假原材料或半成品,在区内租借厂区进行加工、组装、包装或贴牌,生产出成品后再通过物流直接从自贸区运至世界各地进行销售。同时,由于实行“进口检疫、进出口适当放宽”,犯罪分子极易避开海关监管,达到隐藏假货源头及运输信息、逃避打击的目的,使自贸区成为侵权售假犯罪的源头地和重灾区。
(3)侵犯商业秘密犯罪风险。上海自贸区成立后,区内必将形成国际自由贸易环境。为提高竞争优势,来自各国的市场主体可能通过窃取、私下交易、高回报聘请同行业技术人才等方式,获取同行领先企业的商业秘密,进而提升本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更有甚者,不排除个别国家为提升本国国际市场竞争力,采用国家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使商业竞争演变为国家竞争。
(4)商业贿赂等职务类犯罪风险。据了解,上海自贸区将吸引众多总部级跨国公司、企业入驻,加之自贸区内监管相对宽松,可能存在因区内企业不良竞争而出现商业贿赂等犯罪。加之我国诚信体系建设尚不够完善,不排除部分从业人员为谋取经济利益,发生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职务类犯罪。
3.涉税领域经济犯罪风险
(1)偷逃税犯罪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区内企业可能采用转让定价的方式,将利润转移到国外,减少区内企业的应税所得额,从而少缴税款;二是区内企业可能利用区内设立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在“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到期后,关闭旧公司设立新公司,再次获得税收优惠;三是区内企业可能利用我国税法相关规定,通过加大向国外关联企业贷款、减少股份投资额的方式,将应税利润以偿还利息方式转移至国外;四是区内企业在承揽建筑工程项目中,可能通过抬高材料价款、降低人工费用,将劳务费用转向材料价款,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2)骗取出口退税犯罪风险。与现行货物出口由海关监管、税务机关依据报关单等凭证实行退税相比,犯罪分子可能利用区内海关无法对服务类企业应税服务出口进行监管的情况,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此外,简化货物进出境备案清单,简化国际中转、集拼和分拨等业务进出境手续,可能使自贸区成为“旋转式木马”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中转地。
四、上海自贸区建设中犯罪打击与防控建议
如何在开放的环境中平衡没有监管的高效率商业模式与伴生的经济犯罪等经济运行风险,将成为政府管理的重大挑战。针对上海自贸区建设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漏洞隐患和经济犯罪趋势,从保障自贸区建设发展的角度,提出犯罪打击与防控建议如下:
(一)法律法规层面
1.全国人大应对自贸区内法律法规施行、废止作全面、深入研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抓紧研究、修订、废止相关法律政策和地方法规,并尽早公布,确保相关企业在自贸区的活动有法可依,也为执法部门在保障自贸区建设中的执法活动提供依据。同时,上海自贸区设立后,大部分市场准入规则发生重大变化,建议对非法经营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等市场准入型经济犯罪相关法律条文暂停适用。
2.“两高一部”应对自贸区内外“同类不同罪”、“管辖不明确”等问题尽快研究出台相应司法解释。一是建议提前设置上海自贸区划定四个区域间的物流规则,明确各片区域间运输过程中的法律法规适用原则。其中,以其他自贸区区域为目的地,且无自贸区外途径地的,建议纳入自贸区特殊规定的适用区域。二是建议在制订、调整自贸区刑事法律条文适用相关规定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自贸区内外相互勾结实施共同犯罪或上下游犯罪等情况,允许公安机关以共同犯罪对自贸区内外的犯罪主体予以刑事打击。三是建议在未纳入自贸区负面清单的经营范围内暂停适用非法经营罪等市场准入型经济犯罪条文,并对上述经营行为延伸出自贸区后涉及的经济犯罪,出台配套司法解释予以刑事打击。四是建议检法机关就相关罪名进行专题研究,避免在自贸区内外出现“同类不同罪”的怪相,并出台相关法律规范文件。
3.市人大应尽快调整实施相关管理规定、地方法规。建议市人大积极对接国家在上海自贸区暂时调整法律、行政法规的举措,保持法制统一性。针对自贸区的地域特殊性,以及区内跨境、新型、疑难经济犯罪可能多发等情况,尽快明确自贸区经济犯罪案件的归口管辖部门。同时,在全国人大、“两高一部”针对自贸区建设相应司法解释出台前,建议市委政法委牵头市公检法机关,共同对自贸区内刑事犯罪管辖等刑事司法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明确的操作性、指导性意见。
(二)行政管理层面
1.公安机关应深度参与自贸区建设管理顶层设计。一是建议公安机关参与相关政策创新、制度设计。从预警防范、弥补漏洞角度,建议公安机关,尤其是经侦部门派员进驻“自贸区建设筹备工作组”,直接参与自贸区内金融、证券、期货、贸易、税务等领域的深层次调研和制度顶层设计,共同研提防控建议和司法解释。二是建议公安机关参与大数据平台建设。据悉,自贸区内将建设汇集区内物流、仓储和资金等海关、金融监管数据的大数据平台。建议在顶层设计伊始,从防控犯罪的角度,将公安机关打防经济犯罪的相关基础性、要素性要求纳入大数据平台建设需求,以利于公安机关及时开展大数据对照查询,对物流、仓储和资金流之间明显不符的情况及时进行核查,防范可能出现的洗钱、贸易欺诈和循环贸易骗税等经济犯罪。
2.进一步加强自贸区建设前端管理。一是建议加强自贸区内诚信体制建设。建议自贸区管理部门充分借鉴境外成熟的诚信评级方式,鼓励信用良好的诚信企业,揭示空壳公司、黑名单企业存在的商业欺诈等经济犯罪风险并予以重点监控,构建公平诚信的经营环境。二是不断深化对自贸区建设相关风险漏洞的预测性调研。建议自贸区管理部门紧密结合、动态跟进国家自贸区相关政策的出台和实施,紧盯新情况、瞄准新问题,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漏洞和经济犯罪等开展连续性、系列性调研,及时研提堵漏补缺、防范风险的对策建议。三是建议在自贸区内成立多方参与的“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建议由政府牵头建立金融管理、行业监管、行政执法及公安机关共同参与的自贸区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分析问题、研析形势政策、研提对策建议、研拟推进方案,共同推进自贸区良性发展。
3.进一步加强自贸区犯罪风险防控。一是研究制定针对性的反洗钱措施。针对自贸区内洗钱犯罪较为突出的情况,建议监管部门高度重视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细化自贸区内的反洗钱规则,督促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对于可疑异常交易,可借鉴英国等国家通常采取的临时冻结交易措施,赋予监管者更大的反洗钱执法权。二是进一步强化自贸区企业风险内控能力。建立和完善科学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通过与相关监管部门的密切合作,实现关键交易信息共享,支撑建立完整可靠的企业资信信息系统。同时,在履行经济行为时,积极审查对方企业背景、财物状况、历史贸易、付款条件、经营状况等,强化对交易对端的征信评估调查。三是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净化投资环境。建议政府管理部门牵头公安、海关、税务等部门,通过走向街头、座谈会、上门服务等方式,定期向自贸区内企业开展政策讲解、案例剖析等法制教育活动,使之能更好、更快地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树立遵纪守法观念。
(三)刑事打击层面
1.在市局经侦总队架构内新设“自贸区经济犯罪侦查专业机构”,直接负责自贸区内的经济犯罪侦查及其防控指导、协调和研究工作。其主要依据如下:一是上海自贸区系国家级的改革试验区,并非短视眼光中的28.78平方公里或简单的四个保税区相叠加,经过两、三年的试验建设,将迅速扩大范围至整个上海市乃至长三角地区,相关公安管理工作是浦东公安分局或保税区公安处难以承担的。二是从全球135个国家、3000余个自贸区运行情况看,经济犯罪是自贸区内的绝对主流犯罪,自贸区与一般意义市场不同,区内主要以公司法人、跨境贸易、金融交易、资本投资为主,公安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也非一般意义的公安行政管理,而是打防区内经济犯罪,为区内金融制度创新、经济建设发展保驾护航。三是自贸区内开放自由的环境和外资银行、外资公司、跨国机构的大量增加,将导致犯罪主体、区域呈现国际化、多样化。按照经济犯罪管辖规定,浦东公安分局、保税区公安处对涉外经济犯罪均无管辖权,涉外犯罪、外事调查、跨境取证等必须由市局经侦总队统一归口管辖。四是由于自贸区将最大限度地与国际接轨,区内经济犯罪手段将更趋高科技化、高智能化和专业化,金融、证券、商贸、知识产权、涉税等领域经济犯罪动向趋势、犯罪模式、作案手法等也将呈现新变化,办案难度更大、要求更高。五是上海自贸区作为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创新示范,区内经济犯罪案件国际影响更大、社会关注度更高、政治敏感性更强,对案件权衡把握、专业打击的要求更高,一旦处置不当会造成国际影响,甚至可能影响改革成败。
2.探索建立自贸区经济犯罪主动预警机制。一是深入跟进开展系列性、专题性调研,通过实时关注、动态跟进自贸区建设中创新出台的配套制度,尽快了解自贸区发展期间存在的需要通过行政、刑事等多方面法律规定进行调整的行为领域,并据此提出漏洞弥补措施和完善立法建议。二是按阶段开展区内各领域的摸底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特别要加强自贸区内企业设立的审核和后续监管力度,对企业定期开展排查工作,梳理可能存在利用企业名义虚构业务、周转资金的相关信息,落实备案工作,并将可疑的公司、人员列入重点调查范围。三是加快构建统一的资金查控数据平台,实时掌控区内的所有资金动向,为及早发现、及时处置以及追赃挽损提供强有力支撑。此外,进一步加强与国际警方合作,探索建立新型跨境经侦警务合作机制,及时互通预警情报信息及犯罪动态,共同打击跨境经济犯罪,稳妥有效做好涉外案件的处置工作。
3.探索建立自贸区经济犯罪动态防控机制。一是建立常态预防机制,通过联合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定期不定期地进行“查看比对”(查业务、看公司、比数据、对账目),针对经济犯罪嫌疑人个性化特点,着力推进警务基础平台经侦重点人员、重点单位个性化信息采集模块建设,做好整体面上防控工作。二是建立基础阵地,针对性选择自贸区内重点领域、重点企业,系统掌握企业经营情况,及时获取相关情报、犯罪线索。三是加快与区内行政执法、金融监管、行业管理等部门的数据共享机制建设,根据打击情况和政府有关监管部门的稽查情况,做好犯罪形势分析,及时发布风险预警情报和经济犯罪情况摘报,提示相关部门共同防控经济犯罪。
4.探索建立自贸区经济犯罪专业打击机制。一是快速反应、及时打击。依托主动预警和动态防控机制,加强实时监控预测,一旦发现相关经济犯罪活动,第一时间作出反应,及时予以依法打击,避免因经济犯罪引发次生风险。二是稳妥处置、精细侦查。针对自贸区内跨境犯罪多的情况,在严格遵循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兼顾国际司法通行规则,以国际化的规则、专业化的标准和综合性的统筹在自贸区内执法。三是密切协作、提升合力。加强与海关、税务、金融等部门的协作会商,充分利用各方资源优势,分析、比对数据,有效发现犯罪线索,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形成执法共识、消解执法分歧,共同提升打击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