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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基层民主选举的特征

2014-08-15卫东刚

三晋基层治理 2014年6期
关键词:参议会民主选举陕甘宁边区

卫东刚

(延安大学政法学院,陕西 延安 716000)

延安不仅是中国革命的圣地,也是中国现代选举制度的重要发祥地。抗战至抗战胜利初期,延安的陕甘宁边区政府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民主建设的“试验田”。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恩格斯基本的民主理念运用于陕甘宁边区民主建设的具体实践,先后于1937年、1941年、1945年举行了三届轰轰烈烈的基层民主选举运动。通过研究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基层民主选举的特征,为当前我国基层民主选举制度的进一完善提供借鉴经验。

一、广泛深入的选举宣传

陕甘宁边区地处偏僻,人民长期处于封建专制统治之中,“官本位”思想、“草民”意识等传统落后文化思想根深蒂固。人民群众对选举感到陌生,缺乏政治参与意识。因此在每次选举运动前及选举期间,边区的党和政府都要深入群众中间,阐述选举的内容、规定和意义,使其明白选举的步骤及方式,认识乡级选举与他们自己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激发群众参与热情。在宣传发动过程中,主要采取以下两种形式。

一是口头文艺式宣传。针对大多数民众文化水平不高的特点,宣传队就随地利用各种群众大会、香火会、庙会、集市及学校做讲演;利用休息时间在农村的街头巷角和郊外的地头、坪、畔去谈话;根据男女以及社会地位和职业不同,召开各式各样的座谈会;利用社会关系,用“串门子”办法进行家访,做说服教育。为了配合乡选,边区的文艺工作者还创作了不少旋律优美、朗朗上口的《大家来选举》、《选举秧歌》、《选举要认真》、《欢迎参议员》等选举主题歌曲。这些歌曲均通俗易懂,贴近老百姓的实际生活话语,含盖了整个乡选的全过程,向选民强调了选举重要性,提醒选民谨慎、认真行使自己的选举权及尊重并鼓励当选的乡市参议员。

二是书面材料式宣传。边区选举委员会出版了边区当时最为著名和反响最大的定期选举刊物《选举通讯》;边区民政厅及边区选举委员会制作宣传材料,联合出版了《陕甘宁边区选举须知》,利用黑板、墙壁张贴标语口号、选举漫画、选举短讯等,还大量印发有关边区民主政治、边区三级参议会组织条例、选举条例、选举条例的解释,以及本年度选举进行计划、怎样开参议会、各级选举委员会组织规程、选举宣传大纲、边区施政纲领、施政纲领研究大纲等。

无论是口头文艺式宣传,还是书面材料式宣传,都消除了边区民众对基层选举运动的模糊认识,其寓教于乐,潜移默化的选举宣传方式,使广大老百姓接受程度最高,实际收到的效果也最为明显,老百姓清醒地认识到了选举的重要作用,从而保证选举活动的成功进行。

二、公正民主的选举原则

陕甘宁边区虽地处偏僻,经济文化十分落后,生存环境极其恶劣,但中国共产党积极探索适合边区的民主选举原则。1937年5月12日,西北办事处召开行政会议,讨论并通过了由“特区选举法起草委员会”草拟的《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该条例第一章第二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了选举的原则:“本条例遵照国民政府国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民主的原则,并依据陕甘宁边区的特殊情形而制定。”“本条例采取普遍的、直接的、平等的、无记名的选举制,保证实现彻底的民主。”

所谓普遍原则,是指选举资格范围的普遍和广泛,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为大多数人所拥有。依照《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凡居住陕甘宁边区区域的人民,在选举之日,年满16岁的,无男女、宗教、民族、财产、文化的区别,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939年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修改后的《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在选举资格上增加了“无阶级、职业”的规定。1941年的《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又增加了不分“党派”差别的规定。这种普遍性的建立,说明了在边区境内,工人、农民有选举权,抗日的地主、资本家享有选举权利,共产党以外的其他抗日党派也有合法活动的权利。总之一句话,各个阶级均享有同等的选举权利,不但可以参加各级参议会参议员的选举,而且都有被选为参议员和政府公职人员的权利,如靖边县一个乡,选出三十二个参议员,其中雇农六人,贫农六人,中农十四人,富农二人,地主四人。清涧城关各保共选一百五十一人,其中共产党员二十七人,国民党员十六人。

所谓平等原则,是指一切公民都以平等的地位参加选举,每个选民有且只有一个投票权,每张选票的效力均相等。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张选票;二是代表的数量是以一定的人口比例为基础的,各阶级的代表按比例分配;三是平等的竞争。所有候选人都是平等的,谁当选由选民来决定,“凡以威胁利诱等舞弊手段妨害选举自由者,不问当选与否,除制止其行动外,并将当选人及参加舞弊人提交法院依法惩处。”平等选举原则的贯彻,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的民主意识,无论阶级、性别、种族一律平等,这对于争取小资产阶级、中等资产阶级、开明绅士,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具有重要意义。

所谓直接原则,是指由公民直接投票选出当选人。1939年2月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的选举条例第二条就明确规定:“采取普遍、直接、平等、无记名之投票选举制,选举边区、县及乡三级参议会之议员”。1941年11月边区第二届参议会修正通过的选举条例和1944年12月边区第二届参议会第二次大会通过的选举条例,都一致肯定了这一原则。也就是说,陕甘宁边区、县、乡三级参议会的参议员和乡(保)长,均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根据选举条例规定,每二十人至六十人的居民小组,选举乡市参议员一人,居民四百至八百人,选举县参议员一人,居民八千人选举边区参议员一人。直接民主制的实行,消除了阶级阶层之间的差别,使选举更具民主性,减少了中间环节过多,不能充分表达民意的缺陷,确保选民选举的实现。

所谓无记名原则,是指选民本人将被选人的名字填写在选票上,选票下面不写自己的名字,并将选票投入选票箱来完成这一“秘密”投票过程。无记名原则保障选民的选举完全自由,防止来自选举人的打击和报复。在当今的选举中应用留传下来,成为基层选举的法宝。

总而言之,公正民主的“普遍、平等、直接、无记名”选举原则,体现了中国共产党自身的先进性和广大民众对民主实践的渴求。民主形式的创新、民主内涵的丰富成为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现实。适应了民族抗战的需要,是中华苏维埃时期选举制度的继承和发展,是我国民主革命胜利的保障。

三、灵活多样的投票方式

陕甘宁边区地广人稀,文化落后,群众文化水平低,识字不多,加之当时边区处于战争环境之中,因而只按常规的办法进行选举是不可能,也不现实的,所以在总的选举条例的规范下,各乡因地制宜,采取了许多简易灵活而又富有成效的选举办法,确保了广大民众最大限度地参加基层选举。据考证以及黄齐生在《延安选举见闻记》中记载,根据地的选举方法有“投票法”、“ 画圈法”、“ 画杠法”、“ 画点法”、“ 投豆法”、“ 竞选法”、“烧洞法”等。灵活多样的投票方式使那些不识字者、行动不便者、老弱病残者都能行使选举权。

1.投票法。投票法是最普遍最直接的选举方法。在抗日根据地,县以上政权的选举中多使用这种原本意义上的投票选举法。乡村选举使用投票法时,大多会增加一些变通措施,如使用红绿票,发给投票人额定的红绿票,每位候选人背对投票者坐在台前,背后放一个票箱。红票表示同意,绿票表示反对,投票人只能投一种颜色的票。当场投票并开箱验票,红票多于绿票者当选。

2.投豆法。投豆法是乡村根据地经常使用的选举方法。选举委员会根据本选举单位有几个候选人,就准备几个碗,每个碗贴一个候选人的名字,将这些碗摆在桌子上,监票员监场,司票员照选民名册顺序叫每个选民到票桌前,应投几票即交给选民几粒豆子,并同时告诉他某碗是某候选人的,愿选谁即投豆到那个碗里,得豆多者当选。

3.背箱法。针对居住分散和行动不便的选民,则由选举委员会组织工作人员背着流动票箱上门收集选民的投票。其做法就是“利用农民早晚在家,当地选举委员会派一专人背着加锁带封的箱子,在一些箱子不好找的地方也有以葫芦代替箱子的。另一个人则手持户口册,及选民登记表。第三人攥着选票,一家一户把票送到选民手中,并将每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依次详细的介绍给每位选民。第二天晚上再来收选票,也有的地方隔一、两个小时来收票。收票时还是一个人背箱子,另一个监票,挨家挨户的收”。侯选人姓名印在选票的票面外,一般还须加盖选委会的图章,以防伪造。

4.举手法。举手表决本来是边区之前最为常见的投票方式,但因为举手不秘密,农民通常碍于情面,别人都举起手来,他也就随着举起,这样往往会选出群众本来不愿选出的人。1941年举手选举除个别地区外已经废止不用了,普遍采用秘密投票。

5.烧洞法。就是将名单印好,欲举何人,用香头燃点其下,此法很少用。

这些简易灵活而富有成效的选举办法,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充分发扬民主,完全尊重民意,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确保了广大民众最大限度地参加基层选举。虽然这些办法规范性、固定性都不强,甚至有学者把这样的选举法称为“幼稚园式”的选举法,但从总的方面来讲是便于人民参政的。

四、依法有序的选举程序

抗战时期,我党在陕甘宁边区政府的各级代表均由民主选举产生,都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在毛泽东和中共中央的直接领导下,陕甘宁边区政府根据党的统一战线政策,逐步制定了一套比较完整的选举法规程序。

1.登记选民名单

《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明确规定“:凡居住边区境内之人民,年满十八岁者,无阶级、职业、男女、宗教、民族、财产与文化程度之差别,经选举委员会登记,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各乡政府确定选民资格的主要法规依据。

2.提出候选人名单

民主选举的关键之一是如何产生候选人,选民能否真正决定候选人的产生是判断民主内容真实性的标尺。如果候选人不是根据民意确定,那么即使选举是公开、合法的,选民也只是至多充当了剧院观众的角色。边区在推行普选的过程中,非常重视候选人的推选工作。选举委员会利用报纸或板报向选民介绍候选人情况,先由村干部和群体团体负责人进行动员,群众酝酿,然后按一定的要求提出候选人名单,候选人比应选人数多一倍。选举法规规定各级参议会的代表候选人除由各抗日党派和各群众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外,也可由选民达到一定人数的联署(至少10人以上)来推荐。后来,选举法规对候选人的提名办法作了更为民主的改进,包括逐步放宽选民提出候选人的条件、发动群众充分酝酿候选人名单等。

3.确认选举资格

确认选举资格的环节也是至关重要的。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公布于众,人们对候选人进行讨论,确认其有没有选举资格。当时各根据地对选举资格都有明确规定。其中只有三种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资格,一是有卖国行为,经政府通缉在案者;二是经法院判决有罪,被剥夺公民权尚未恢复者;三是神经病患者。林伯渠在陕甘宁边区第一次政府工作报告里曾说:“当候选名单公布后,每个乡村都热烈地参加讨论,有的批评某人对革命不积极,某人曾经反对过革命,某人曾经贪污过,某人曾经是流氓,某人曾吸食鸦片等等。有的选民则公开涂掉其名字。”

4.检查政府工作

边区选举最具特色的是在选举时强调检查政府的工作,也就是选民资格确定之后,乡长要向群众作政府工作报告,组织民众对上一届政府工作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其形式除召开统一会议外,还有以下三种:“个别访问、桩头会议、自然村会”。在实际工作中,各乡又创造出了更加细致化、人性化的工作方法,使群众的检查批评“从有顾虑到公开当面批评”,再到错过机会的群众追着提意见的检查热潮,人们真正做到了“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而且政府工作人员也打破了怕民主、怕放手的错误观点。他们发现通过检查,“不仅发现了问题,而且知道了人民对什么满意,对什么不满意,今后应努力的方面是什么,为其开展工作指明了方向,为认识好人、搞好自治打下了基础。”检查政府工作是选举的一项必备程序,同时也是选举的主要目的之一。正如谢觉哉所讲:“试想,拿大众的力量与才能,用这样的方法来行使自己的权力,来管理与创造自己的生活……这就是新民主主义的民主选举。”这是选举前的检查,而边区乡选本身又是一种最直接最彻底的检查方式,称职继续当选,不称职则肯定落选。另外,在选举产生新政府后,人民便开始了更长期更重要的监督检查。这时,“老百姓则要说话,要多提意见,新政府和新乡长才能办好事,老百姓才是政府真正的主人。”由此可见,边区政府这一时期已经把民主监督放在了与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同等重要的位置,共同作为基层自治和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

5.进行投票选举

边区各乡经过宣传动员、选民登记、检查政府工作等一系列紧张有序的准备工作之后,为了使干部熟悉投票程序、积累选举经验,在选举时减少错误。正式投票前,各乡政府要集中干部在一个乡或一个村实习选举。这是边区政府对乡选的一项切实有效的创新。正如1941年5月曲子县区第一乡参加实习的同志总结说:“开了三天会还把选举的办法没学下,实习了一下,我们觉得比开会懂得多了,我们这一次回去就有把握了……”可见实习效果非常好。当各方面的条件完全成熟,就可以进行正式选举了,即通常所说的“投票”选举。

6.总结选举工作

各乡政府在选举大会结束,选举结果公布后,还要做选举的总结工作,将选举的经过、结果,选举中的得失情况写出报告,上报上级政府。如1942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选举委员会乡(市)选工作纲要》中明确提出“选举的总结工作一定要做好,关于这次选举怎样计划和布置的,一步一步怎样做的,做的过程中发生了哪些问题,最后得到什么成绩,有什么缺点,特别是人民的反应如何,都须详尽叙述出来,认真的总结出经验教训来,这是十分必要的。”“总结选举”这一现在听起来都陌生的名词,在当时的边区却作为一项制度被贯彻执行着,而且倍受重视。总结选举工作不但检查了选举程序的规范性和选举结果的真实性,而且能历数选举中的特色亮点和失误败笔等,以备日后借鉴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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