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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平收入分配的国外税收经验借鉴

2014-08-15王雁霞

三晋基层治理 2014年6期
关键词:课税遗产税税制

王雁霞

(山西职业技术学院,山西 太原 030021)

一、公平收入分配的国外税收经验

目前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普遍建立了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以社会保障税、消费税、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为辅的税收调控体系。西方发达国家税收调控已成为政府调控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相应建立了完备的收入分配税收调控体系。发达国家税制结构以所得税为主,尤其个人所得税比重大,社会保障税和个人所得税成为最重要的税种,税收调节机制在公平收入分配上发挥了比较明显的作用。以美国、日本为例对发达国家的税收调节做一简要介绍。

(一)美国

在美国,已经建立了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辅之以遗产税、赠与税、财产税、个人消费税、社会保障税的税收调节体系,充分发挥不同税种相互协调配合的调节功能。

1.个人所得税

高收入者是美国个人所得税的主体,如1991年10%的最高收入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55%,50%的低收入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只占4.8%。美国个人所得税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征税对象

第一,个人免征额扣除可以是为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如果是联合申报),也可以是为符合条件的抚养人进行的扣除。符合条件的抚养人包括年龄在19岁以下的孩子(如果仍接受教育可到24岁),儿童或其他符合条件的亲属。

第二,生计费用扣除方法选择使用,不搞“一刀切”。纳税人可以选择按标准扣除额扣除,也可以选择按项目扣除,择其数额高者扣除。标准扣除额根据纳税人是单身,还是已婚来确定。2002年单身纳税人的标准扣除额为4700美元,已婚联合申报的纳税人为7850美元。由此可见,已婚纳税者联合申报的标准扣除额为单身纳税者的2/3,而不是2倍,但如果已婚分别申报的,则标准扣除额为已婚联合申报的1/2,这就是所谓的婚姻税收。

(2)税率

在美国,纳税人在进行申报纳税时,首先应明确纳税身份,根据不同的纳税身份来确定其应税所得额以及适用的税率。美国提高了每种申报身份的税率档次和起始金额和个人赠与的免税金额。对已婚联合申报者而言,15%与25%税率档次的临界点从2008年的65100美元提高到2009年的67900美元。单身个人、已婚单独申报的个人,以及户主的税率档次起始金额也分别根据通货膨胀调整。

2.社会保障税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国家,起初,美国的社会保障计划只包括老年与遗属保险,税率也较低(1%),后来逐步增加了伤残、健康、失业和退休等保险项目。随着美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日益完善,薪给税的覆盖范围也日益扩大,税率不断提高,薪给税收入急剧增长,占美国联邦总税收收入的比重节节上升。从70年代开始成为美国的第二大税,从1993年起,社会保障税已成为美国联邦税收的头号税种。目前,社会保障税收入规模达到联邦税收总额的36%。美国现有人口2.4亿,有将近1亿薪给税的纳税人,已累计形成了5800亿美元的社会保障基金,构成了美国福利的基本资金来源。社会保障税为低收入者的保障水平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日本

日本通过个人所得税、遗产税、赠与税、社会保障税等对个人收入分配予以有效调节。

1.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因基本生活和扣除额等因素的影响而有所变化。2004年拥有两个孩子夫妇的标准工薪家庭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384.2万日元。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进行必要的扣除,日本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较多。

据日本总理府统计局“家庭收入调查”的资料,1966一1978年,税收的再分配率(再分配率=(最初所得的基尼系数一纳税后的基尼系数)/最初所得的基尼系数)大体在4%左右,纳税后的基尼系数比起最初所得的基尼系数都有所下降。

2.遗产税、赠与税

日本的遗产税采用分遗产税制即继承税制,赠与税是分赠与税制。但日本继承税在计算税额时,不只是按继承人或受赠人各自所获得的财产份额分别计税,而是首先将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因继承或受遗赠而应获取的财产价额,减去被继承人债务及丧葬费用,形成课税份额;再将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课税份额合计起来,作基础扣除,将其余额乘以适用税率,求出应纳继承税总额,最后将应纳税总额按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课税价额分配,即为各自的应纳税额。此办法能保证继承税额不受遗产分割的影响,也比较公平。

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遗产税的最高边际税率为70%。如果按照70%的税率经过三代遗产税的征收,就相当于97.3%的税率,自2003年以来最高边际税率虽下调至50%,但50%的税率经过三代遗产税的征收,仍相当于87.5%的税率,能将大宗应税遗产基本征收完毕,故有遗产不过三代之说,日本的税收调节取得了明显效果。

二、国外经验借鉴启示

从发达国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税收经验中,我们可以得到公平收入分配的税收制度上的启示。

(一)建立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税收制度与收入分配密切相关,实现收入公平分配,主要依靠直接税(主要是所得税和财产税)而不是间接税(主要是流转税)。发达国家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中发挥了较好的作用,这是与这些国家是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分不开的。我国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有限,这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收结构相联系的。因此,如果我国要使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就需要逐步由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向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转化。

所得税中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实行源泉扣缴制度,可控制税源,因此其对收入调节更为直接有效。个人所得税考虑了基本扣除、配偶扣除以及抚养人扣除等个人情况,实现对高收入者多课税,对低收入者少课税或不课税的量能课税原则,体现了纵向公平和横向公平。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为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物质基础,虽然就社会保障税征收本身而言,对社会成员间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不大,但通过社会保障基金的支付,即对低收入者多支付、高收入者少支付,可实现社会成员间收入的再分配,促进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目标的实现。

经济越发达国家,所得税(包括社会保险税)越重要,对流转税的依赖性不大,而经济越落后国家对流转税的依赖性越大。因此,我国要逐步加大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降低流转税在税收收入总额中的比重。

(二)建立起比较健全的税制

无论是调节高收入者,还是资助低收入者,都离不开税收。这是因为对高收入者而言,自愿捐赠是难以对他们形成有效约束的,只有具有强制性的税收才能够调节其高收入;对低收入者和无收入者而言,政府资助的资金主要用来自于税收。而要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功用,就需要有健全的税制。在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差距方面,美、日、德、英等发达国家充分发挥了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等不同税种相互协调配合的调节功能。但在我国,除了不健全的个人所得税、消费税与财产税之外,遗产税、赠予税和社会保障税都没有开征,使得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弱化。所以,健全税制仍是我国税制改革中的一个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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