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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企腐败的特点及预防研究

2014-08-15

三晋基层治理 2014年6期
关键词:腐败案窝案监事会

柯 敏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山西 太原 030021)

当前,国企成为目前腐败问题的高发领域。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网站公布了数十名国企高管被查处的消息,国企的腐败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解决好国企的反腐防腐问题是当前乃至今后反腐工作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目前国企腐败案的特点

就目前披露的国企腐败案而言,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法人犯罪呈上升趋势

国企的腐败很多情况下是一种法人型的“集体腐败”。许多违规违纪行为都是在集体研究、集体决策下进行的,常常是一整套貌似合理的、科学的、合法的工作流程,掩盖一个腐败事实。在这一情形下,一旦出了问题,便以集体决策失误为借口加以应对。集体决策失误已成为企业腐败假借的特有手段和挡箭牌。事实上,许多国企虽然也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并界定了各自的权力,但董事会尤其是一把手的权力常常凌驾于股东会之上,或完全操纵股东会。有的企业甚至不设股东会,监事会受董事会的控制,无法正行使监督权。纪检、审计、工会等部门更是形同虚设。因此,所谓的集体决策,其实质往往体现的是个人意志,个人绑架法人,形成法人违纪、犯罪的蔓延。

2.涉案金额巨大

企业高管腐败,涉案金额动辄上亿,远远高过一般官员腐败的平均金额。而且贪腐方式呈多样性,从现金、股权、分红到利用改制等各种新兴的经济手段化公为私、鲸吞国家财产,其数额十分惊人,其社会危害性,对经济基础的破坏性极大。如三峡集团原机电工程部主任饶道群在香港开立的账户中,被发现的金额就超过2000万元。广州市国营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总经理张新华为首的白云农工商系列窝案,涉案资金近4亿元。

3.腐败案多为窝案

金字塔形的国企管理体制中,“一把手”权力高度集中,一旦贪污腐败,高管人员要么被“威逼利诱”拉上“贼船”,要么参与合谋,或领导贪污、挪用,有关人员群起效尤,或内外勾结,共同犯罪,最终形成“一腐俱腐”的窝案、串案。在已查处的案件中,往往发现腐败现象呈现链状趋势,有时甚至牵涉到整个管理层。例如:古井集团因高管涉腐败窝案近乎“全军覆没”,中石油腐败案已有多名高管被调查,其涉案人员之多,触目惊心!

4.具有很强的投机性与隐蔽性

国有企业的管理者一方面拥有很大的分配权,他们在决定自身的收入分配、消费标准方面有很大的权限,其在收入、公务消费等方面还享有很高的“合法”标准。如原中石化董事长在任期间平均每天消费4万元人民币,而他始终认为这是出于工作的需要。另一方面,利用手中掌握的各种审批、审核、业务发包等权力,在决定业务承接方、聘用服务方中,很“自然”地收受业务单位或个人的贿赂或为亲友谋取“福利”。在国有企业中,由于管理者的权力往往穿着“企业自主权”的合法外衣,人们很难对其一些行为进行有效干预,以至于他们的腐败行为很难被发现。

二、国企腐败案形成与多发的原因

1.政府监管不到位

毫无疑问,国企作为一个法人型的经济组织,应有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多年来,政府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减少对企业的干预,但在实践中,却往往演变为一种数字管理,即对经济指标的管理,为了完成经济指标,上级主管部门对国企十分袒护,形成了放权不管权的格局,使“接受地方政府监督”流于形式。

2.没有真正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

《公司法》规定,董事长应该由股东大会选举,总经理应由董事会选出。董事长、董事会要对股东负责,并接受监督。但在我国,国企的董事长往往是任命的,企业的整个权力也因此掌握在董事长或以董事长为核心的极少数人手中,董事长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对国企“一把手”的监督,多半是行政和党纪的监督。而事实上,这种监督流于形式,往往起不到实际作用。企业的纪委书记理论上可以监督董事长,但两者是上下级关系,实际上不可能很好地监督。外部董事理论上也可以对董事长起到制衡作用,但在国家一股独大的情况下,外部董事往往独立性不够。加上国企内部管理行政化、机关化色彩浓重,形成了事实上的“一把手”开设“一言堂”,于是虽然拥有完整公司架构,但其治理机制对高管的监管形同虚设。

3.政府主导与推动带来巨大的权力寻租

从我国国企的改革看,基本上都是政府推动,但这种政府运用行政权力对企业和个人的微观经济活动进行的干预和管制,恰恰是用“看得见的脚踩住了看不见的手”,妨碍了市场竞争形成均衡价格的作用,从而创造了由于无法自由进入而产生的超额收入。由此就会有人运用走关系、行贿等手段接近权力,并通过权力取得超额收入。经济学家把这种超额收入称为“租金”或者“非直接生产性利润”,把通过权力取得租金的活动称为“寻租活动”。由于政府主导改革,国企“去行政化”改革滞后,现有国企高管不少人与党政机关之间有着类似“脐带”的关系,“亦官亦商”,使得权力寻租更加普遍。

三、国企腐败的防范与治理对策

从根本上讲,国企腐败问题的根除,有待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与社会管理,行政管理,企业运行的法制化。但从目前来讲,面对的国企腐败的严峻形势,如何遏制窝案,如何遏制改革掩盖下的腐败等,必须刮骨疗伤、猛药去疴。

(一)要认真落实党委(董事会)廉政主体责任与企业纪委监督主体责任

党的十八大指出,党委要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纪委要承担监督责任。这“两个责任”为落实党委(董事会)一岗双责、纪委聚焦主业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与政策依据。首先,打铁必须自身硬,企业班子必须时时自警,思想上筑起牢固的防线,自觉做廉政表率。第二,认真落实党委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的考核。第三,纪委要回归主业,理顺与党委、董事会的工作关系,紧紧围绕监督、执纪、问责,坚持抓早抓小,认认真真地抓作风建设、抓严明纪律、抓惩治腐败。要着力将纪检工作从参与一般工作检查转变到对部门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上来,真正落实“监督的再监督”,实现从“配合中心工作”到“独立行使职权”的角色转变。

(二)强化监事会职能,要“监”事不能“兼”事

一个监督机制是否有效,最根本的就在于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及监督人本身的独立性。只有当监督机构独立于监督对象时,才能保证监督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企业监事会制度在我国已有二十多年的实践,但国企的监事会在运行上恰恰独立性不够,在独立监督上存在明显的短板,而这恰恰是监事工作的致命之伤。因此,强化国企监事会建设,探寻国企监事工作的有效途径,通过强化监事会监管,遏制腐败蔓延。

(三)加快企业纪检体制改革

一是要强化上级纪委对国企纪委的组织领导,保持企业纪委组织上的独立性。二是查办企业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强化纪委业务工作的独立性。三是企业纪委工作经费要纳入统一预算,企业单独列支,纪委书记签字支出,保持纪委经费的独立性。

总之,在国企腐败问题频发,反腐斗争形势严峻的情况下,国企的反腐一要立抓快处,防止问题蔓延;二要重拳出击,坚决斩断利益链条;三要立足于早抓,抓小,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四要通过体制的改革与机制的重设与再造,扎紧制度的篱笆,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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