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谐狱政管理关系的构建
2014-08-15孔维强
孔维强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河北 石家庄050071)
狱警与罪犯天生就是一对矛盾,随着犯罪暴力化的倾向越来越突出,重刑犯、暴力犯、累犯、惯犯以及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在服刑期间的教育改造尤为困难,甚至暴力袭警事件也时有发生。暴力袭警的原因是什么?我们可以罗列很多,但从媒体曝光的案例看,狱政管理关系中的消极因素应该是很重要的一条,其表现就是罪犯的心理扭曲与狱警平时执法的“冷、硬、横”,导致双方矛盾激化。因此,袭警频发、狱警暴力两个看似不沾边的问题实际上有着较密切的关系,那就是和谐问题。
一、构建和谐狱政管理关系的必要性
(一)构建和谐狱政管理关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和谐社会的核心是人与人的和谐相处。监狱是一个特殊的“小社会”,同样存在如何正确处理狱警与罪犯、罪犯与罪犯、罪犯与亲属等各方面之间关系的问题,这些关系处理不好,不仅影响到监狱职能的发挥,而且影响到刑罚功能的发挥,进而牵涉到整个社会的稳定。狱政管理关系并非单纯的狱警与罪犯之间“惩罚与被惩罚”“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教育和改造罪犯才是狱政管理的主要内容。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和科学的改造手段才能化解罪犯的对抗情绪,使其重新树立生活的信心,以积极的人生态度对待改造,狱内矛盾才能够化解。陈旧的惩处观念,落后的改造手段只能激化各种矛盾,使各种关系不和谐,甚至产生更为严重的心理扭曲,进而埋下更加可怕的危机。而且管理者也会产生畏难情绪,更加变本加厉地采用粗暴的改造手段,从而形成恶性循环。严厉打击是通过监狱改造来实现的,但打击仅仅只是手段,不是监狱工作的最终目的。必须在和谐发展思想支配下才能实现有效的改造。因此,与犯罪分子做坚决的斗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而对那些可以改造好的罪犯和已经改造好的刑满释放人员予以关怀和帮助,使其成为守法公民乃至社会有用之材,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二)建设和谐狱政管理关系是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要求
最恶劣的罪犯也有他合法的权益,公民的权利、罪犯的权利,其存在的意义在于权利的价值蕴涵,在于权利背后隐含的、法律所表达的公正、平等与正义精神。因此,权利对所有人都是神圣的,决不因权利的主人是一般公民还是罪犯而有不同。在立法上,为了保证罪犯权利的实施,《监狱法》、《刑法》以及《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对滥用司法、执法或者其他行政权力非法侵犯罪犯正当权利的行为要予以处罚。在监狱行刑实践中,也有具体的执法监督工作和措施来保障罪犯的权利。只有保障了罪犯的人权,才能真正感化其灵魂,消化其敌对情绪,自觉地改造并实现狱政管理关系的和谐。
(三)建设和谐狱政管理关系是更好地实现监狱职能的要求
和谐作为一个普遍的哲学范畴,是和联系、发展相并列,并深刻揭示联系和发展相互关系的哲学概念。它反映的是不同质的事物间的某种关系。和谐的实质在于:不同质的事物,在相互联系中互相促进、推动前进,处于持续发展的良好状态。明白了和谐的实质,我们同时就赋予了对和谐作出衡量的客观尺度,也就把握了和谐与不和谐的区分界线。监狱的职能主要是改造罪犯,为罪犯创造良好的改造环境。改造罪犯是双向的互动过程,狱警教育训导仅是一个方面,改造对象必须在心理上充分认识自己的罪责,配合狱警的工作,才能使监狱的作用充分发挥,否则,狱警改造罪犯的职能将难以顺利实现。建立和谐的狱政管理关系,就是要采用科学的罪犯改造方式,弱化警犯之间的敌对态势,尤其要解决罪犯的心理和谐问题,实现罪犯服从教育,积极改造,由此发挥监狱的职能。
二、我国监狱管理活动中的不和谐因素分析
(一)监狱职能的异化
中国监狱企业设立的初衷同其他国家一样,是为了实现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劳而不获”以示惩罚,促其忏悔。但是在实行过程中,由于监狱经费保障体制不顺,“生产经营几乎成了与罪犯改造并重的监狱工作任务,并由此形成了事实上的监狱经费的主要保障与来源”。监企社混合的多元体制带来的是监狱工作的复杂和艰难。监企社合一使得生产经营活动过多地挤占了有限的刑罚资源,牵扯了太多的人员与精力,造成监狱警察角色的矛盾与错位。更严重的是,政府把企业作为监狱经费的主要来源的错误指导思想造成监狱经费没有稳定可靠的保障。“当一个监狱不得不为生存而挣扎奋斗时,社会不能指望它高质量的完成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重任。”[1]15-19
劳动,在监狱改造制度设计之初,是作为改造罪犯的手段,罪犯在监狱中劳动的目的是为了出狱之后更好地融入社会。然而,过度依赖监狱企业却使罪犯对于改造产生误解,完成劳动任务和生产指标成为其改造的目标,将劳动混同于改造。而狱警也从改造罪犯者变为生产经营的管理者和组织者。狱警和罪犯的狱政管理中的角色完全扭曲了,经营效益成为罪犯改造的目标,其逻辑结果是罪犯劳动越积极,获得减刑的机会越大,但同时“劳而不获”所带来的不平衡心理就越重,如果缺乏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和心理辅导,即使在狱中服从劳动命令,出狱后也会对“不劳而获”无懈地追求。他们或许不再犯罪,但绝对不是改造好了的罪犯,仍是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二)改造罪犯方式、手段落后
监狱管理制度始终都要围绕的一个中心,就是保证罪犯改造的质量。而良好的改造质量需要先进合理的改造方式做保证。我国监狱落后的改造方式和手段,不能保证理想的改造质量。
改造方式和手段落后的第一个表现是片面强调自由刑的运用,非监禁刑的运用很少。目前,世界刑罚发展的趋势之一就是限制自由刑的适用,将社区矫正作为改造轻罪犯的主要手段。而我国,由于长期受报应主义和重刑思想的影响,人们对犯罪和罪犯的看法往往披上了一层妖魔化色彩,迷恋监禁刑的行刑方式,认为只有把犯罪分子紧紧地关到暗无天日的监狱才足以改造犯罪分子。因此,罪犯大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被严格限制在监狱那几乎与世隔绝的狭小空间内进行“劳动改造”。在这种封闭保守的“围墙”意识束缚下,监狱管理普遍形成一种狭隘、封闭保守的思维定势和行为习惯。据资料统计,目前中国有700多所监狱,大约47%地处县城甚至乡镇以下的行政区域,70%以上位于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2]。在这种封闭环境下的自由刑的执行过程中,对罪犯的改造主要是通过“填鸭式”思想教育和高强度劳动实现。这种形式的改造缺乏人性化的感化教育,难以触动罪犯的心灵深处,促其自觉悔改,甚至使其性格扭曲难以再融入社会,人际关系的冲突在所难免。
改造方式和手段落后的第二个表现是在监狱管理中片面强调安全。我国目前的监狱管理工作中存在这样一种倾向,就是只要监狱里不出什么乱子,没有犯人越狱,监狱工作就做好了。不可否认,安全是监狱管理工作中的首要问题,强调安全并没有错,但是对犯人的矫正(改造)是监狱的首要职能,要正确认识安全和改造两者之间的关系。如果片面强调安全问题而忽略罪犯矫正,必然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正如美国的尤金·米勒教授所指出的:“当安全防范措施变成一种实质上排斥着监狱管理的其他方面的主要作用时,这座监狱与其说是一种矫正机构,还不如说是一种关人的仓库。”[3]18-20
(三)分级分类体制的不完善
对犯人的分级分类是监狱管理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只有对入狱的犯人实施科学合理的分类才能真正体现刑罚个别化思想,才能有效地实施现代监狱制度中的最重要的制度——累进处遇制。监狱管理中的分级分类工作可以分为静态分类和动态分类两种,前者是指依照一定标准在入狱时对犯人的分类,后者是指在改造过程中根据犯人的改造表现对其进行的经常性的再分类。从改造罪犯的角度讲,后者比前者更为必要。目前我国大部分监狱只对罪犯进行静态分类,分为财产型、暴力型、淫欲型和其他类型。这种分类方式是从犯罪学和刑罚学的角度出发,以研究犯罪现象为着眼点的,于如何采取恰当的措施改造罪犯并无实际意义。监狱对罪犯的分类管理应从监狱学的角度出发,以改造罪犯为着眼点,以罪犯个体作为研究对象,最终因人而异实现刑罚个别化,才能提高改造成效。
三、构建和谐狱政管理关系的设想
(一)监狱警察与罪犯之间应建立良好的沟通
狱警与罪犯天生就是一对矛盾,但是这种矛盾是可以通过沟通解决的。沟通是一个信息交流的过程,是促进相互了解,获得思想认识统一的过程。通过与当事人有效的沟通,能够减缓磨擦、对立和冲突,化解矛盾。在监狱警察与罪犯之间的沟通过程中,应该把握好沟通的艺术,真正通过沟通促进监狱警察的工作,促进罪犯的积极改造。
建立良好沟通的目的有二:一是实现监狱内部关系的和谐,消除罪犯与警察之间的敌对情绪,便于警察对罪犯实施教育,弱化改造中的阻力;二是实现罪犯的心理和谐。罪犯的心理障碍在入监之前就已存在,而且多数罪犯因心理障碍而实施犯罪行为,其入监之后的心理健康问题只能加重,不会因严格的管教制度而改变。这就需要狱警在与罪犯有良好沟通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心理辅导和劝诱,此时罪犯以积极、平和的心态看待过去和未来,正确地对待自己的犯罪行为,既要让其认识到罪责难逃,又要使其重新燃起生活的希望,看到光明的一面。唯有如此,方能使罪犯以积极的心态接受改造,达到改造的目的。
(二)用现代化理念推进监狱建设
司法部提出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目标,对促进我国监狱整体水平的提高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以后更加需要我们用新的现代化的理念,大胆借鉴外国文明的行刑制度和管理方式,把我国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的目标向更高层次推进。首先,在思想观念上树立现代化意识。不能把现代化只作为一种科学技术目标,还要把它作为一种思想理念,这种现代化的理念就是“公正”,包括法律公正、社会平等和执法公正。这就要求我们在今后的监管工作中要坚持科学管理,严格文明执法,为监狱的现代化建设确立思想基础[4]16-18。其次,大力推进现代化的科学管理机制。在设施建设方面,要突出装备、设施的现代化,处理好人防和技防的关系,正确运用高科技手段实现狱内侦查监控和维护监内安全稳定。在管理方式上要大胆借鉴外国先进的管理模式,完善罪犯处遇等级制度,对宽管级罪犯可采取提高生活待遇、给予劳动岗位优先选择权以及“试工”、“准假”等奖励办法[5]29-31。如获“宽管级”的罪犯,根据刑期长短,在释放前的一定时间内,可以选择劳动岗位,可以适当提高伙食标准和住宿条件,在监内给予一定的自由活动空间。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宽管级罪犯可予以安排“试工”、“准假”[6]29-30。同时,可依法适当放宽假释比例,这样既可以调动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又可以降低监禁率,减轻监狱经济负担,也有利于罪犯早日融入社会,适应社会。
(三)要坚持贯彻改造罪犯的原则
在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和实现刑罚执行职能中,必须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罪犯合法权利。一是要突出强调罪犯人身权利的保护,坚决杜绝侮辱、打骂、体罚罪犯以及犯人间暴力行为现象,不能因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剥夺罪犯的休息权。可以对罪犯劳动给予适当的经济报酬,让罪犯有其劳有所得,鼓励罪犯热爱劳动,乐意劳动,促进其自觉改造。二是加大公开执法的力度,让罪犯了解国家有关刑罚的法律条款和自身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监狱必须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涉及罪犯切身利益的狱务向社会和罪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新闻媒体和罪犯家属的监督。有关具体条款、执法程序、处理结果要公开,张榜公布,保障罪犯拥有知法、知情权。三是对宽管范围内改造表现好的罪犯,可以放宽接见时间和允许罪犯与其家属同住,从人性的角度,对罪犯心理进行调整,从而调合和稳定家庭关系。并通过这种奖励形式,唤起罪犯对生活的热爱,促使其加速改造。四是牢固树立罪犯权益保护意识,提高干警文明执法水平。保证罪犯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特别注意杜绝干警在执行公务中的克扣犯人钱财的丑陋现象,干警要树立文明执法意识,要把改造人作为监狱工作的治本工程和监狱改造工作的目标,立足于把罪犯改造成为社会新人的基本点上,通过我们的思想、文化、技能教育,激活罪犯内在的改造因素,让其自觉改造成为社会有用的新人[7]。
(四)全面提高干警综合素质
随着犯罪向集团化、智能化、流动化趋势发展,特别是社会底层人群由于心态失衡等原因造成的侵财型等暴力性罪犯的增多,监管改造工作难度加大。就目前监狱干警的知识水平、管理水平、执法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挑战,因此,当务之急是采取积极对策,全面提高干警的综合素质,培养一支有文化、懂业务、政治强、作风硬的队伍,以适应新形势要求。一是组织干警开展多层次、多门类的学习培训,学会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和方式管理监狱,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执法水平。狱警应该成为熟法律、懂管理、知人心的全能人才。二是注重对罪犯斗争的策略研究,不断提高干警的管理能力。应建立一整套适应形势的对罪犯改造的对策,比如针对犯罪类型的变化,要细化分管、分押,隔断经济犯罪、智能型犯罪与暴力犯罪的联系,采取行之有效的管理教育措施,防止交叉感染或形成新的预犯罪团伙。三是要学会和强化狱内侦查工作的技能和手段。不能只靠思想教育和个别谈话等传统的工作方法,要在加强狱内耳目建设的同时,加大对监狱现代化监控设施的投入,把人的工作和技术侦查技能结合起来,这样干警既可以及时准确地掌握狱情动态,防止大规模骚动和暴狱,又可以保障监狱稳定和干警的人身安全。四是要加强对干警纪律作风的培养,建立和谐警犯关系。首先要从体制上改革狱警权。狱警权过分强大和难以监督是狱警事故频发的根源之一,因此,必须从体制上改革狱警权,效仿世界惯例,将刑事狱警和行政狱警分开,改革公安一家说了算的劳教制度,将羁押机构和户籍管理从公安中分离,使狱警体制纳入规范化的法制轨道。其次要加强对狱警违法违纪的监督。这种监督既有狱警内部的纪委、督察机构的监督,也有外部的监督,特别要加强司法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权力的监督。舆论的监督也特别重要,实践证明,狱警内部腐败的发现往往得益于舆论的曝光,互联网的出现更是加强了舆论的威力,是因为有了民间因素的掺入。因此,可以培植民间监督组织,它既监督狱警的执法公正,也可以沟通警犯关系。最后要加强狱警的法治和人权教育,使狱警树立人权至上、法治至上的意识[8]。
[1]金鉴.监狱学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于爱荣.现代性与中国现代监狱制度构建论[J].河北法学,2006,(10).
[3]何显兵.社区刑罚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5.
[4]荣仕星.实用行政管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5]王明泉.警察管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6]夏宗素.监狱学基础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7]郭明.从劳改学到监狱学——过去20年中国监狱学理论研究述评(上)[J].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4).
[8]夏宗素.人道主义与人性化辨析[J].犯罪与改造研究,2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