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单计价模式下建筑工程招标投标中问题探讨
2014-08-15宋扬
宋 扬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一八研究所保障处,河北 邯郸 056027)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中,由招标人或由招标人委托的有资格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反映工程量实体消耗和措施消耗的工程量清单,并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给投标人,由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并按照经评审低价中标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本文就建筑工程清单计价和招投标工作问题。谈谈自己的一些观点。
1“合理低价评标法”的法律依据及意义
《招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对于条件(1),我们可以理解为目前较为常见的综合评议法,如百分制评审法评标定标,即评标小组在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定标准,例如投标人的报价、质量、工期、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经营业绩以及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量化打分,以累计得分最高投标人中标。而条件(2),则可以理解为“合理低价评标法”评标定标,它有以下3方面的含义:①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这是投标中标的前提条件;②经过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这是评标定标的核心;③投标价格应当处于不低于自身成本的合理范围之内,这是为了制止不正当竞争、垄断和倾销的国际通行做法。他的意义主要有促进规范的“优胜劣汰、适者生存”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和发展,操作简便,行为规范,节省工程项目投资,保证投资效益等等。
2 合理最低价评标定标法的含义及特点
建设工程招标中,所谓最低价中标法,简单地说就是在招投标时,谁的报价最低就由谁中标的评标方法。从理论上看,最低价中标法是一个完美的评标方法,它能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资金,使招标人达到最佳的投资效益。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种种原因,最低价中标法的运用往往走样变形,背离初衷。有的投标人通过恶意压价以达到中标的目的,中标后频频更改设计、造成决算价超出中标价,或是偷工减料、导致建筑质量得不到保证,由此使得很多人对它抱着怀疑态度,认为最低价中标法在现实中缺陷太多,不愿采用。最低价中标是把双刃剑,用好了,能为业主创造最大价值;用得不好,就会给业主造成重大损失。那么在招标实际工作中,如何正确使用这种方法,使之发挥最大效益,是值得深思的课题。
3 合理最低价评标定标实施前提
建设工程以工程量清单报价模式进行招标投标,是国际招标投标推行的招标方式,也是我国招投标制度改革的方向,是我国逐步与国际招标投标办法接轨的需要。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模式进行招标投标,必须确立最低价中标的中标原则,业主在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的前提下得到合理最低价格。工程量清单报价在我国是一种全新的计价模式,把定价权交由企业和市场,企业根据自身的实力确定合理的价格,并且只对自己所报的成本、单价等负责,而对工程量的变更或技术错误等不承担责任,这部分风险转由招标人承担,这种格局符合风险合理分担和责权利对等的一般原则。这有利于引入竞争机制和规范招投标行为,有利于节省投资,有利于提高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同时体现了“量价分离”原则,有利于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
4 合理最低价评标定标法实施的保证措施
合理最低价中标法的应用应以完善的市场机制和成熟的市场经济为前提条件,否则就会产生负面的效果。
(1)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合理管理,走法制化道路。我国已出台了《建筑法》、《招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监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只要按照法律行事,执法公正严肃,混乱不堪的建筑市场会不断规范,任何以身试法者都将遭到经济的行政的和刑事的处罚。
(2)严格建筑市场的准入和清出制度.实际上,“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之所以得不到大规模的推广使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招标人不了解潜在投标人的准确信息,害怕这种“违法乱纪”企业低报价中标,但又不能履约,给招标人带来损失。因此,要确保经评审最低价中标法的有效实施,应建立和完善市场清出制度,正确引导企业理性投标。
(3)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确保投资、质量、工期协调统一。监理作为中介单位公正地解决施工过程的有关工期和费用的争议,并控制工程在合理的造价内完成,使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作的精神顺利完成工程项目,我国已经出台的《建设监理条例》规定了监理工程师的有关职责和行为规范,实行质量终身制,使建设监理走上了法制化道路,离开监理,采用最低价中标是危险的,监理单位毕竟是独立的专业机构,比所谓的“甲方代表”更能胜任工作,只要加强其中立程度和公正性,监理的作用一定会更明显地体现出来。监理制是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约束机制,它的推广将是建筑工程招标改革实行合理最低价评标定标的有力保证。
(4)建立设计赔偿和设计保险制度,提高设计的深度和精度.近年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增幅很快,设计单位业务饱满,设计质量、设计深度往往达不到国家要求。一个项目下来,变更、修改的设计联系单有一大叠,这给工程造价的调整打开了口子,使最低价中标法蒙受不白之冤。建立设计赔偿制度,要求设计单位如出现失误应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巨大的经济责任驱使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加强责任心和危机感,达到提高设计质量的目的。设计单位必须购买设计保险才能承接设计任务。
5 结语
在招标工作中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正是目前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的治本措施之一,同时也是我国招投标制度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文章文结合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含义和国内工程招投标现状入手,重点对清单计价模式下“合理低价评标法”的法律依据、特点、意义以及实施前提和保证措施等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