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水利施工行业的影响
2014-08-15李春华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
□李春华(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
营改增对水利施工行业的影响
□李春华(河南省水利第一工程局)
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深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改革范围在逐步扩大,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征税对象界限不明显等问题也得到了解决。当然,营改增也涉及到了水利施工行业,对于水利施工单位的账务处理产生了影响。文章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性质入手,将税制改革和水利施工单位联系起来,分析其对水利施工单位产生的利与弊,从一名财务人员的角度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从而使单位财务更好地适应税制改革,方便财务状况的分析与管理。
营改增;水利施工行业;征税对象;问题;益处
0 引言
我国原先的流转税体系中,增值税及营业税并行存在。增值税适用于实体货物的交易及修理加工服务,其特点是环环抵扣。产业中的每一个环节,因销售行为所带来的销项税额都可以通过上一环节交易所产生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营业税多适用于无形服务供应商,包括建筑劳务、文体、金融、服务等。然而,这种体系中存在着营业税及增值税的征税对象界限不明晰、营业税可能重复征税、增值税抵扣链条断裂等诸多问题。2012年1月1日,上海开始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2013年,试点范围又进一步扩大到全国,试点行业也逐步扩大。
1 营改增对水利施工单位的益处
1.1 营改增带来成本费用的下降
针对营业税纳税可能导致增值税抵扣链条的断裂,增值税具有避免重复征税、贯彻公平税负的优势。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提出: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因为试行差额征税,作为水利施工单位,购买钢筋、水泥等材料、购置施工设备及油料时能进行增值税抵扣,避免以前适用营业税征管时所造成的进项税额浪费的情况。另外,水利工程设计服务也在营改增的范围内,水利施工行业在选择水利设计供应商时,可优先选择能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
因此,对于原制度下,全额进入成本费用的进项税额,在营改增的制度下,此部分从成本费用中进行剥离,从而起到降低成本费用的效果。同样,由于销项税额需要从收入中去除,能否提高毛利率,还需具体考量水利施工单位的成本结构。
1.2 营改增带来收入的增长
营改增的试点改革中,水利施工单位可以向税务监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从而具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对于水利施工单位的客户而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其销项税额,减轻自身税负。客户可能因此增加对水利施工业务的需求,带给水利施工单位更多的项目机会,促进收入的增长。同样,在施工招投标时,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水利单位在同样报价的情况下,由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在招投标竞争中更具优势,带来更多的项目机会。
1.3 营改增对非法转包、分包、挂靠等起到了遏制作用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他人”,但非法转包现象在一些地区屡禁不止,有些建筑企业承揽到工程后全部转包他人,并按协议收取承包单位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或利润。在工程全部转包的情况下,作为第一承包人的建筑企业(从发包方承接工程的单位)应按从发包方取得的全部工程结算收入和价外费用计算确定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从第二承包人(从第一承包人处承接工程的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其进项税额,但从其账务处理中能够发现没有可供抵扣的外购材料,从而很容易判断出工程全部转包的交易实质。一旦税务机关确认为非法转包,就会禁止第一承包人抵扣进项税额,此时第一承包人的税负将大大增加,利润将大大缩水,这将对非法转包行为起到一定遏制作用。
挂靠是指不具备施工资质或资质等级较低的个体户、无证承包队为承揽工程,采取挂名、挂靠承包方式,挂靠在施工资质等级较高的企业进行经营,而建筑企业则向这些施工队、建筑队收取占工程造价一定比例的挂靠费。为规避质量与安全风险,建筑企业一般派技术人员进驻施工现场进行管理。这种经营方式目前较为普遍,但挂靠双方对外都不承认存在挂靠关系,被挂靠方一般按自有项目进行核算,挂靠方以开具除挂靠费外的材料费和人工费发票方式取得工程收入。从当前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中,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必须具备增值税纳税人编号,而从当前的挂靠方资质看,往往不具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质,因而无法从被挂靠方获取收入,挂靠的非法行为得到有效控制。
1.4 营改增促使行业的升级转型
如果营业税全面改为增值税,水利施工单位新购进的挖掘机、装载机、衬砌机等大型施工机械进项税额将可以抵扣,这无疑为水利行业更新设备、扩大运营规模提供了有利条件。改革全面推广后,企业购买、转让技术专利也将缴纳增值税,这必将促进施工单位更新技术,加大研发的投入。从而,带动全行业的升级改造,促使整个行业向高精设备,高精技术转型。尽管营改增能带来许多好处,但仍需警惕它对行业现有模式带来的动荡。
2 营改增对水利施工单位带来的问题
2.1 营改增对流转税负的不确定性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对比原营业税建筑行业所适用的3%的税率,增值税增加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单从这一角度,无法直接作出关于税负变化的判断。
关于新增设备所带来的增值税进项抵扣,这部分进项税额确实可在当期带来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大幅下降。但是,切不可将此作为营改增导致流转税负下降的证据。从更长远的角度考虑,营改增对流转税负的影响取决于水利施工行业的成本结构。
在成本结构中,随着建筑行业人工成本地不断提高,人工成本占整个工程合同总额的比例已经达到了30%左右,这部分成本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目前税法政策无法抵扣,降低了增值税减税效果。与建筑业密不可分的机械设备、设施料租赁可能导致建筑企业税负增加。一方面,劳务公司作为微利企业,承受不了这么重的税负,势必走向破产,或将税负转嫁到施工单位;另一方面,租赁业利润率普遍低于增值税率(17%),租赁企业无利可图,必然放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户。这样必然导致施工单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从而加大施工单位实际纳税额。这些因素都给水利施工单位流转税负的变化带来了不利影响。
2.2 营改增对联营合作项目冲击大
当前水利施工单位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往往采用联营的模式,加快施工进度、减少施工难度、共同承担风险。但现实是,联营的合作方多属于会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甚至是自然人个人。在这种情况下,联营合作方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在设备租赁、原料采购等成本发生时,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势必带来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增加,进一步挤压利润空间。因此,这对水利施工单位选择联营合作对象提出更高的要求,同时,针对一些特殊项目只能与不太正式的联营方合作的情况下,税负成本会大额提高甚至超过利润率。水利施工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应该选择舍弃该项目。
3 解决问题的途径
一是筛选供应商:尽量选择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能够提供增值税发票的供应商,尽量选择试点范围内提供服务的供应商;二是推迟固定资产的购进:试点开始后,可以进行大规模的建筑设备的更新换代;三是对外联营合作,分包:选择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施工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减少增值税应纳税额。
4 水利施工行业应进行调整的事项
4.1 完善增值税发票及合同的管理工作
营改增试点之后,关于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工作对水利施工行业的财务人员提出了更多的挑战。之前的营业税由于无法抵扣,水利施工单位从上到下可能对发票的取得、发票税率等事项没有足够的重视。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意味着从建材购买、设备租赁、分包、联营等事项中取得更多的增值税税额,水利施工单位只需缴纳更少的增值税额。同时,关于供应商的选择中,也应当把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适用多少的因素纳入考量体系。此外,水利施工行业供应商分散广,取得增值税需要花费比较久的时间,水利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体系,以应对增值税开具180d内认证的监管要求,以免无法认证,对企业利益造成损害。同时,在合同的签订时,考虑如上的问题。
4.2 增加相关人员增值税知识的培训
营改增牵涉到的不仅仅是企业的财务人员,它还对公司上上下下的所有人员提出了要求,包括从采购、施工、业务等各个环节,每个环节的业务人员都需要有基本的增值税知识。同时,对财务人员而言,增值税的申报、增值税发票的认证等与营业税有诸多的不同,财务人员需要学习基本的增值税知识外,还应该尽可能地结合水利施工行业及公司特点,采取合理的方式,降低公司的税负。
营改增的试点扩围刚刚开始,总体来说,营改增对整个水利施工行业带来的益处多过于弊端,应当大力提倡和贯彻。同时,对水利行业的所有从业人员也提出了新的挑战。相关单位应当结合增值税的特点,合理改变业务模式、成本结构、内控制度,从而更好地享受营改增带给单位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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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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