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文献著录细则
2014-08-15
护理研究 2014年3期
主要责任者是指对文献的知识内容或艺术内容负主要责任的个人或团体。主要责任者包括著者、专利申请者或专利所有者以及汇编本的编者等。
(1)个人著者采用姓在前名在后的著录形式。欧美著者的名可以用缩写字母,在缩写名后省略缩写点。欧美著者的中译名可以只著录姓,同姓不同名的欧美著者,中译名不仅要著录其姓,还需著录其名,用汉语拼音书写的中国著者姓名不得缩写。
例:1 李时珍 (原题:李时珍)
2 Einstein A(原题:Albert Einstein)
3 韦杰(原题:伏尔特·韦杰)
(2)著作方式相同的责任者不超过三个时,可全部照录。责任者超过三个时,只著录前三个责任者,其后加“,等”字或者其他与之相应的字。
例:1 马克思,恩格斯
2 Yelland RL,Jones SC,Eaxton KS,et al.
(3)无责任或者责任者情况不明的文献,“主要责任者”项应注明“佚名”或者其他与之相同的词。凡采用顺序编码制排列的参考文献可省略此项,直接著录题名。
《护理研究》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