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精神障碍罪犯管控模式的探讨
2014-08-15高杨武
高杨武
(福建警察学院 刑罚执行系,福建 福州 350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是指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感知、情感和思维等精神活动的紊乱或者异常,导致患者明显的心理痛苦或者社会适应等功能损害。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1]目前我国重性精神障碍患者约1600万人,抑郁症患者已达3000万人,其中有约10%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危险[2]。
据北京市延庆监狱2007年10月31日统计共在押精神障碍罪犯123名。其中精神分裂症34人、抑郁症24人、精神发育迟滞12人、癫痫9人、智力边缘状态6人、癔病4人、双相情感障碍3人、酒精性精神障碍碍、幻觉妄想、心因性反应、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冲动控制障、焦虑障碍、强迫障碍、人格障碍、精神状态不正常各2人、痴呆1人、其他精神障碍(妄想障碍、人格障碍、心境障碍等)12人。[3]
在《精神卫生法》中对这些精神障碍罪犯的诊断、治疗、心理康复和相关费用承担均未做具体规定,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精神障碍罪犯相关权益的保障。监狱在精神障碍罪犯管理和治疗上存在的难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精神障碍罪犯区别化待遇的问题
在监狱中服刑的精神障碍罪犯主要是犯罪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在服刑改造中由于环境因素变化产生应激反应的拘禁性精神障碍罪犯。现行法律规定这两类的精神障碍罪犯在保外就医或假释之前,都必须在监狱中羁押,但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的性质无法承担对精神障碍罪犯的诊断和治疗。“监狱是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罚,实施惩罚与改造的国家刑罚执行机关。监狱的任务是执行刑罚、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4]
监狱产生两难命题:把精神障碍罪犯当作普通罪犯进行管理会损害精神障碍罪犯权益和影响监管改造的安全;把精神障碍罪犯当作患者进行特殊管理和治疗监狱又不是医疗机构。《精神卫生法》规定要收诊精神障碍患者必须满足法定条件:“(一)有与从事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相适应的精神科执业医师、护士;(二)有满足开展精神障碍诊断、治疗需要的设施和设备;(三)有完善的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制度。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专科医疗机构还应当配备从事心理治疗的人员。”[5]这些条件监狱无法满足,因此就无法为精神障碍罪犯的治疗和康复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精神障碍罪犯强制医疗的实施问题
《精神卫生法》规定“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患有精神障碍的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获得治疗。”[6]但具体到要采取什么样的措施保障精神障碍罪犯的治疗和康复却没有规定。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无法替代专门的精神障碍治疗的医疗机构做出治疗方案,唯一可行的办法是把精神障碍罪犯送到专门的精神障碍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和治疗。产生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当“精神障碍患者在医疗机构内发生或者将要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没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实施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7]医疗机构并不是监禁机关,其约束、隔离等保护性医疗措施无法和监狱等同。如果精神障碍罪犯发生脱逃或外面的人试图暴力劫持等严重事件时,医疗机构是无法防范和制止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该应由谁负责?
三、精神障碍罪犯医疗费用的承担问题
《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给予资助。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民政部门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8]但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在监狱服刑改造的罪犯是不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精神障碍罪犯医疗的费用无法按照《精神卫生法》的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支付。精神障碍罪犯医疗费用的支出是长期的,总的治疗费用是相当庞大的。目前这笔费用都是监狱从罪犯的医疗费用中进行开支,既给监狱造成巨大负担并势必挤占其他罪犯的医疗费用的额度,另一方面监狱也无法提供足够的经费来保障精神障碍罪犯得到良好的治疗和进行康复。
四、精神障碍罪犯保外就医的问题
刑诉法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9]从监狱的角度为精神障碍罪犯申请保外就医是最好的解决办法。但在实践中存在两个方面难题:一个是精神障碍罪犯的家属或监护人不愿意办理担保手续接其回家。福建省规定“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监狱与罪犯亲属或监护人联系,办理担保手续。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应当在《罪犯保外就医担保书》上签字并捺手印(居(村)委会、单位也可以作为担保人)。”[10]家属或监护人担心精神障碍罪犯发病会破坏家庭及社会的正常生活,还在于无力支付其治疗费用。另外一个是一部分精神障碍罪犯依法不能申请保外就医。“下列罪犯不准保外就医:(一)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尚未减为有有期徒刑的;(二)为逃避惩罚在服刑期间自伤自残的。”[11]因此精神障碍罪犯申请保外就医之路是困难重重。
在确保监狱改造机关的安全前提下,为保障精神障碍罪犯获得相应治疗的权益,我们应在顶层设计和实际举措上试图加以解决。
1. 将患严重疾病罪犯纳入社会保险范畴
精神障碍罪犯治疗康复费用是长期和庞大的,是监狱自身无法承受的。在为精神障碍罪犯办理保外就医过程中其近亲属顾虑最大的因素有二:一是担心精神障碍罪犯发病伤人给家庭造成伤害;二是家庭无力承担精神障碍罪犯的高额医药费支出。针对这些问题,国家在顶层设计中可以考虑:
(一)对原属城市居民的精神障碍罪犯,有(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2)其家属系领取失业救济金或失业救济的、(3)系下岗家庭并且其家庭收入低于社会保障标准的三种情形之一,国家可以将其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二)对原属农村户籍的精神障碍罪犯,国家可以采取其近亲属代为缴费、监狱扶持部分资金和政府资助的方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对于符合专项救助标准的精神障碍罪犯,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数额较大的,国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2. 将保外就医精神障碍罪犯集中收治
为保障精神障碍罪犯的权益,落实“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患有精神障碍的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获得治疗。”的法律规定,国家可以参照江西省的做法,将已经办理保外就医的精神障碍罪犯由监狱送至指定的精神病医院,由监狱、保外就医的具保人、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部门共同为其办理集中收治手续。集中收治的精神障碍罪犯治疗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伙食费用由原关押监狱负担。精神障碍罪犯经过治疗痊愈,具有服刑能力的,原关押监狱按规定办理收监手续并将精神障碍罪犯押回继续服完剩余刑期;精神障碍罪犯经过治疗病情稳定,可以通过门诊和坚持服药维护疗效的,由监狱、保外就医的具保人、户籍所在地社区矫正部门共同办理出院手续。保外就医的具保人愿接回的则交给具保人;具保人不愿接回的,由原关押监狱按规定收监执行。
3. 对在押精神障碍罪犯实行精细化管理
监狱应强化对精神障碍罪犯的管控,在具体举措上要贯彻“以治为主,管治结合”的方针,落实精细化管理。
(一)定期开展精神疾病筛查、疾病诊治、心理辅导、健康咨询、健康教育等方面活动,掌握每一名罪犯的精神健康状态。
(二)对病情稳定仍在监狱内服刑改造的精神障碍罪犯,通过掌握其外表、思想、言语、行为等方面的特征变化进行针对性的防控;协调当地精神病医院指派专家医生定期来监狱对精神障碍罪犯进行巡诊;对监狱医院医生进行精神病防治的专门培训;加大对精神障碍罪犯用药剂量、用药时间和用药方式的监督检查,确保用药安全。
(三)要严格挑选改造表现积极,思想情绪稳定,身体强壮且反应能力强的罪犯专门监护精神障碍罪犯,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做到快速处置。
(四)要严格限制精神障碍罪犯的活动区域,禁止精神障碍罪犯与其他罪犯接触,避免其攻击其他罪犯,并防止其他罪犯对精神障碍罪犯进行挑逗而诱发精神病。
[1][5][6][7][8]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Z].
[2] http://cd.qq.com/a/20130802/002825.htm
[3] 佚名.精神疾病罪犯特色改造功能区建设的探索与构想[EB/OL].http://www.bjjgj.gov.cn/Article/ArticleShow.asp?ArticleID=1482.
[4] 贾洛川.监狱学基础理论[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Z].
[10][11] 福建省罪犯保外就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