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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适应视域下流动人口犯罪预防研究

2014-08-15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流动人口犯罪

杜 瑾

(西北政法大学公安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研究流动人口城市适应与犯罪预防,需要厘清几个基本概念。首先,关于流动人口的概念,学界争论较多,还未形成统一认识。笔者认为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跨越了一定的行政辖区范围,在某一地区暂住、滞留、活动,并在一定时间内返回其常住地的人口,或者说流动人口是某一地区中没有该地常住户口而在该地从事各种活动的人口,或是某一地区中有该地常住户口却不在该地活动、居住的人口[1]。相对于流出地而言,是指临时外出的人口。对流入地而言,是指临时居住人口,包括在当地长期居留但尚未取得常住户籍的人口。若仅仅是因为求学、工作、出差、旅游、探亲、治病等原因短时离开户籍地的流动人口,他们的流动有着直接的目的性,虽也有犯罪问题,但犯罪率较低。因此本文所指的流动人口,实质上是指基于谋生目的而流动的人口。其次,流动人口犯罪。一般理解,流动人口犯罪是指人口在流动过程中实施的犯罪。由于我国人口流动的主要类型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流动,即所谓“进城”问题①麻国安博士认为,纵观中国历史的流动人口,大体上可分为三种:屯边、出洋和进城。屯边就是屯垦边疆,像“军屯”即现在的支援边疆建设;出洋就是出国留洋,现在国外的“唐人街”或“中国城”便是这种缩影;进城就是大量人口从农村进入城市,这类流动人口是当下理论研究的重点。,因此流动人口犯罪主要是指“从经济欠发达地区流入经济发达地区农村人口触犯刑法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那部分人口的犯罪”[2]。再次,城市适应。城市适应又称社会适应,一般是指流动人口到城市后在心理方面对城市社会环境、学习、生活和人际关系的适应,以及对自我的认识[3]。这种适应问题包括几个方面:即流动人口从农村到城市后,能否较快适应城市生活,像城里人一样生活、工作、学习,能否在心理上自我认同为城市的一员,并以市民身份参与城市建设、管理等公共事务,同时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使自己及家人在就业、上学、看病等民生领域取得城市居民的同等待遇等等。为研究方便和具有一定代表性,笔者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选取陕西省会西安市流动人口为调查对象。需要说明的是,笔者无意放大少数流动人口违法犯罪的事实,而是试图从城市适应角度探讨如何有针对性地预防治理这一特殊问题。

一、流动人口城市适应问题实证调查

改革开放以来,西安市身兼省会和西北地区中心城市等多重职能,具有天然的人口流动向心力。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后,该市在加快国际化大都市建设、实施“关天”经济区战略进程中,吸收、容纳了大量流动人口,流动人口在城市建设、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同时,由于我国城乡二元体制、人口综合素质、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等诸多因素的存在,城市流动人口的城市适应问题比较突出,因此而引发的社会公共安全管理风险系数加大,社会治安状况不容乐观,特别是流动人口犯罪问题始终羁绊着城市的现代化进程。

研究流动人口城市适应问题,应从分析研究流动人口特点入手。在该市所辖的9区4县中,有97.7%的流动人口选择生活在城区,而居住地又多集中在城乡结合部[4]。针对这个特点,笔者选择了雁塔区、碑林区、长安区等城区的几个城中村、居民小区做了问卷调查。问卷选题涉及年龄、性别、职业、学历、收入、原籍所在地以及社会交往、人际关系等内容,另外,还特别对社会治安状况、法律服务维权意识等方面进行了调查。共发出问卷500份,收回434份,选取其中400份有效问卷进行数据统计。

(一)流动人口主要特点

结合调研和相关资料分析,当前流动人口呈现如下特点:

一是年龄普遍不高,男性多于女性。在随机的被调查者中,40岁以上占35%,35—40岁占24%,30—35岁占13%,25—30岁占18%,25岁以下占10%。由此可见,西安市流动人口大部分是40岁以下的年轻人,而且男性略多于女性(男女比例为53∶47)。年轻人是劳动力的主体,这表明劳动力价值的重要参考系数年龄因素,是外来务工人口的重要特征。

二是从事职业复杂,收入偏低。正因为年龄较轻,所以大多数被调查者主要从事体力劳动,以建筑业、手工业和物流行业为主,占41%;自己经商的占35%,从事服务业占18%,还有一部分还没有找到相对固定的工作。月收入在2000元以下占30%,2000—3000元占30%,只有17%的人收入高于3000元,另外,还有23%的人不愿透露收入情况。从调查的数据来看,流动人口收入要高于西安市最低生活保障线。

三是原籍所在地分布广泛。17%的被调查者来自陕西省的其他地市,74%来自外省,另有9%来自该市的郊县农村等地。本省延安、宝鸡两地进入西安务工人员最多,而外省则是河南、重庆、四川①陕西省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所显示的数据也支持了笔者的调研结果,数据显示,外省流入人口中,河南位居第一,其次是四川、甘肃、湖北、山西,合计占外省流入人口的一半以上。、江苏、浙江、江西、福建、湖北等省市为多,另外由于地缘上的特点,在该市的新疆少数民族人员较多,排在其他少数民族自治区之前。这些地区有的是传统人力资源大省,有的是经济发达地区,也有的是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省份。

四是工作和治安满意度不高。社会适应的一个重要参数是对工作的满意度,被调查者多数身处异地他乡,没有人缘地缘基础,生活相对比较艰辛。调查显示,对当前工作满意的只有34%,51%的人不满意目前的工作。同时,41%的人对自己居住地的社会治安状况持基本满意的态度,58%的人认为“不满意或令人担忧”。63%的被调查者认为,作为进城务工人员,社会对每个人是基本公平的,另有24%的人认为不公平。

五是法律维权意识有所提高。出乎我们意料的是,有90%的人对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是清楚的,在维权途径方面,排在最前面的选择是:找政府(公安机关)解决(90%),找亲朋好友(82%),只有7%的人选择独自忍受。

六是人际交往存在一定障碍。在调查中,有65%的人平时交往的人际圈只选择“老乡”,42%的人选择了尝试在当地人中建立人际关系,但从调查看,这种人际关系并不理想和融洽。在问及是否愿意继续留在城里时,有92%的人选择“愿意”,而原因主要集中在自己已经“适应了城市生活”(78%)和“在城里打工没有在家务农辛苦”(23%)等等。

(二)流动人口城市适应问题的表现

在分析调查数据基础上,笔者进一步研究认为当前该市流动人口城市适应问题突出表现为:

1.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转变适应不良

研究表明,在我国大城市普遍存在流动人口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对城市经济生活不适应的问题。经过长达30多年的改革开放,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转移至城市,在城里寻找适合自己的工作机会这一出发点,是基于“当工人比做农民有吸引力”的朴素观念,本着为了追求更为美好生活的良好初衷,满怀希望,企图通过地域之间的单纯性流动来达到自身经济水平的提高,因而思想上带有极大的盲目性、从众性和片面性却在短期内无法消失。一旦进入城市后,他们就面临着以城市文明克服旧有习惯与意识,实现劳动方式和生活方式转变的困难。尤其是其中的多数人是年轻人,有调查显示,西安市新城区不同行业青年流动人口70%以上月工资不足1000元[5],他们更面临着生活、学习、就业、婚姻、家庭等一系列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这些都需要一个社会适应过程。文化冲突理论认为,当长期生活在某一文化区域中的成员,移居到另一文化区域时,他原先具有的文化准则往往与移居地新的文化氛围发生冲突,在人口流动迅速的今天,这一理论更具有现实意义[6]。正因为流动人口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和暂时性,因而难以找到稳定的职业和安定的生活环境,这就不仅容易形成为城市社会中的一种难以承受的压力,而且也容易使他们自己陷入困境之中。这批思想上准备不充足的流动人口马上会在内心体验上产生不适应新的经济生活的紧张感、焦虑感和挫折感。

2.“社会排斥”导致身份认同感不强

“社会排斥”与身份认同是流动人口社会适应性问题的两个不同侧面。有学者研究表明,57.3%的市民认为外来农民工的是身份是“城乡边缘人”,39.2%的市民认为他们是“乡下人”,仅有3.5%的人持正面认同观点[7]。这是典型的“城里人”对外来人“社会排斥”意识的外在表现。相对应,身份认同程度则是指外来流动人口认同为西安人身份的程度,它是外来人口在社会流动中努力实现身份认同转换的内在体验与确认。受调查的流动人口中,普遍不认为“自己已经是西安人”,还只是“外地人”,只是在本地谋生或短期停留。由此可见,外来人口在观念上远还没有达到对自己属于城市人的认同,而这一结果又是源于他们工作与生活实践的境遇,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他们不良的社会适应,以及社会融合程度仍然比较低。

3.社会地位相对较低易于激化矛盾

流动人口社会地位的高低折射出其参与城市经济、社会的程度以及对城市文化的认同,更反映出他们融入城市的程度[7]。毋庸置疑,流动人口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口中与城市常住居民相比,在物质生活条件、工作环境、社会身份制度、福利待遇、社会交往和生活方式等方面处于弱势;在城市经济和文化生活这一参照体系里,均处于相对贫困状态。由此可知,据前文调查分析,流动人口从职业、收入、居住等多方面来看均处于社会较低层次,有的人称之为“打工层”或“边缘人”。这是一批流动性大、总体年龄偏低、文化素质偏低、经济匮乏以及法制观念淡薄的特殊群体,他们离开了家乡,却又不能立即很好地融入城市,可以说是游离于农民与市民之间的“第三公民”。这一现象给城市管理带来许多问题,例如城市自然资源分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落实、户籍管理、治安管理等等,处理起来稍有不慎,就可能引发社会对立或冲突。

4.流动人口犯罪问题久治不愈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流动人口城市适应问题的极端表现,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所引发的“城市病”的集中体现。关于这个问题,将在下文重点讨论。

二、流动人口犯罪的主要特征

近年来,无论从人口统计数据分析,还是现实问题研究,理论界与实务部门都拥有一个基本认识,那就是一方面经济社会以及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助推了人口的流动和流速,另一方面也说明流动人口管理难度加大,维护社会稳定成本增加。我们既要肯定流动人口给城市发展作出的巨大贡献,也要看到流动人口激增对城市发展,特别是对城市服务、公共交通、治安管理等方面带来的明显的消极作用①张璇博士认为,流动人口对城市发展的消极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流动人口增多给城市服务增加了难度。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本来就发展滞后,超负荷运转,迅猛增加的流动人口给城市供水、供电、通信、环卫、服务带来新的压力和困难。第二,人口流动的日趋复杂给治安管理增加了难度。城市流动人口中难免混杂一些违法犯罪人员。这些人隐匿身份,流窜作案,扰乱治安,增加了治安管理的难度。第三,流动人口大量涌入城市给公共交通管理增加了难度。剧增的城市流动人口,不仅给城市交通带来压力,而且对相关城市之间、城乡之间在交通管理方面也带来新的困难和挑战。第四,流动人口暂住的散乱给城市管理增加了难度。流动人口分布面广、量大,涉及城市管理各个方面,对此一些传统的管理手段已不能满足当前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背景下社会治安管理的要求。(参见:张璇.城市流动人口的犯罪思考[R].四川大学MPA学位论文,2007.7.)。而诸多消极因素的存在,也正是流动人口城市适应不良的外在表现,如果解决不到位,就会引发社会矛盾,甚至导致犯罪发生。流动人口犯罪问题已经成为我国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中一个重要“筹码”。

据统计,西安市2004年破获的刑事案件中,流动人口作案的占到了61%,其中盗窃案件占总数85%;2005年破获的案件中流动人口作案的比例上升至63%,其中盗窃案件占总数87%[8]。综合一些案件统计数据分析,流动人口犯罪主要呈现以下特征:

1.犯罪主体呈现低龄化

近年来,青少年在流动人口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而青少年时期是个体生理和心理发展日渐成熟期,他们的独立意识不断发展,但由于对社会事物的认识比较粗浅,分辨是非能力较弱,因而对各种消极、错误或违法行为缺乏辨别和抵制能力。据统计,该市流动人口犯罪人中多是14岁到30岁的青少年,这与目前全国情况大致相符。他们当中有许多是失学、失管的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的中断使他们缺少应有的文化知识和谋生手段,在强烈的经济收入落差刺激下,易于犯罪。其次青少年大多自我控制能力差,容易感情用事,特别是受到社会丑恶现象的影响毒害,或为犯罪分子教唆利用,或自身丧失理智,而从事犯罪活动。再次,未成年人自身有合群性,崇尚江湖义气,易被吸引加入犯罪团伙以聚力壮胆。

2.犯罪类型以侵财型犯罪为主

来本地的流动人口其目的普遍为“求利”,但由于文化素养普遍偏低,所受工作技能训练和能够得到这些训练的机会相对较少,因而属于就业弱势人群。他们中的大多数虽居于城市,却只能从事体力劳动或一些基础性劳动。目前城乡二元社会结构的客观存在阻碍了这些进城务工人员追求在身份和待遇上与流入地市民一致的目标。在商品经济社会里,一个人的身份高低和社会地位的贵贱往往可以通过拥有财富的多少来得以实现。一旦通过正常方式无法满足对财富的追逐,那么不接受社会规范的约束而采用非法手段达到目的往往就成为他们必然的选择。因此从犯罪类型上看,流动人口犯罪中侵财型犯罪比重最大,其中盗窃、抢劫、抢夺三类案件最多。

3.犯罪地域大多数集中在城乡边缘区

这与流动人口大多选择聚居于此有关。流动人口的生活相对封闭,和流入地社会接触并不是大范围的。一般流动人口犯罪是从他们生活居住的圈子开始的。各大城市流动人口在城乡边缘区的分布有逐年上升的趋势,一是城乡边缘区住房价格低廉,有的地方甚至可以搭建窝棚长期居住而无人过问;二是城乡边缘区各项社会管理措施薄弱,对外来人口约束较小;三是随着城市边缘区的城市化以及一些城市对城中村的不断改造,也使得更多的流动人口流入城乡边缘区。2004年该市,人口密度是市区十几分之一的城乡边缘区,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受理数量却是市区的1/3[9]。

4.犯罪形态以团伙犯罪、共同犯罪较为突出

该市流动人口主要来自农村,带有浓厚的地域观念、乡土观念,具有好抱团和排外的心理。同一地区或同一民族的人口流动至其他的地区或其他民族聚居区,往往会选择聚居在一起,即使同他人混居也会尽量地集中,这便为团伙犯罪、共同犯罪提供了先决条件。这种按照血缘、亲族或地域关系的聚集,常常有着一些共同的利益,也易于被人利用,往往会有一呼而起的作用,类似于社会心理学上的“羊群效应”。加之流动人口普遍法律意识不强,犯罪团伙成员利用地缘、亲缘关系作纽带,拉帮结伙组成三三两两的小团伙或是人数众多的大团伙,通过传帮带的形式共同实施犯罪活动。

三、流动人口犯罪治罪因素中城市适应分析

关于犯罪成因的学派有150余种[10],而其中从社会学、心理学等诸多学科中汲取营养形成的“城市适应”理论无疑是分析和预防城市流动人口犯罪的“一剂良药”。从城市适应角度,对流动人口犯罪的诱发因素进行归纳:

第一,城乡生活的巨大反差,强化和放大了流动人口的相对剥夺感,导致流动人口心态失衡。由于城乡之间的巨大差距,流动人口在身份和待遇上诸如就业、医疗、子女上学、失业保障等方面不能享受同市民同等待遇,甚至受到限制、歧视和排挤。这种制度性的不平等,导致流动人口与城市居民在社会地位上的差异,促使他们产生强烈的相对剥夺感。社会贫富差别悬殊的存在,在一定条件的刺激下,有些人就会把这种结果归咎于社会的不公平,对社会产生不满和敌意,从而导致犯罪。也就是说经济利益驱使是外来流动人口犯罪最主要的内在动因。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城市流动人口形成和数量不断扩大的首要原因,也是流动人口犯罪的主要原因。一方面,由于农村剩余劳动力过剩和生活水平的明显差距,使得成千上万的农业剩余人口怀着追求美好生活的愿望涌入城市,挣钱成为其最直接的目的和最迫切的需要;另一方面,由于各种外部的和流动人口自身的原因,流动人口在城市一般只能从事城市居民不愿从事的脏、累、重活,这些工作劳动条件差,收入又低,还有相当一部分流动人口找不到稳定的工作,所以他们经常处于失业或半失业状态,有的甚至不能满足吃、住等基本生活需求。外来人员当初来到城市,并非是以犯罪为目的,他们的初衷还是要靠自己的辛勤劳动来实现自己的良好愿望,但时间一长,现实与理想的差距使他们产生犯罪念头。追求金钱的强烈欲望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现实生活之间的反差,使流动人口中的一部分人妄想不劳而获,铤而走险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第二,城乡文化冲突导致“城市边缘亚文化”的形成,刺激了部分流动人口行为的失范。城市里的农村流动人口既是传统文化的携带者,同时又受到城市文明的影响与熏陶。城乡文化的冲突造就他们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就业方式既不融于城市居民生活,也不同于纯粹意义上的农民价值体系和文化标准,而是形成了特定的道德规范、行为准则、价值观念等代表自身特色的“城市边缘亚文化”。在这种“亚文化”的消极影响下,流动人口极易受到以极端利己主义为核心的不良文化的影响,从而使部分流动人口价值观念扭曲,道德观念沦丧,诱发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

第三,公共管理政策的分割式偏向,弱化了对流动人口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控制能力。建立在计划经济基础上的户籍管理制度,对市场经济所引发的城市流动人口的管理显得捉襟见肘,而新的人口管理制度又一时难以有效建立起来。另外,目前还缺乏有效管理流动人口的法律法规,对涉及流动人口管理的诸多部门如工商、税务、劳动建设、市容、卫生、公安的职责规定尚不明确。这种制度上的缺陷,造成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难以适应现实需要,由此给社会治安带来很大隐患,也使其本应发挥的预防流动人口犯罪的功能未能体现出来,使打击流动人口犯罪工作处于被动状态。

第四,自身素质偏低和法律意识淡薄,使流动人口成为犯罪的易感人群。由于种种原因,流动人口普遍受教育程度较低,客观上决定了他们中的大多数在现代城市生活中处于社会的底层,只能从事建筑、环卫、服务等低收入行业,过着比较艰苦的生活,容易对社会产生不满;与此同时由于缺少必要的法制教育,大部分人对法律知之甚少或是一知半解,法律意识相对淡薄,一旦受到某种因素影响,容易成为犯罪的易感人群。从某种意义上讲,进城务工人员为主的流动人口固有的特殊心理因素以及因环境的改变引起的心理变化主要表现在,强烈的求利欲望和相对低下的自身素质之间的矛盾,使进城务工人员的“欲求不满”的心理状态十分强烈,从而引发犯罪[11]。

四、城市适应视域下预防流动人口犯罪的思考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这既是创新社会管理的具体要求,也是推进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农业现代化,加快人口流动的政策导向。流动人口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一直是党和政府维护社会稳定,创建“平安中国”的重要内容,也体现着“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因此将流动人口问题作为转型期发展国家经济重要战略摆上议事日程是十分必要的。诚然城市化进程中,流动人口成为犯罪的易感人群,其成因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但突出表现为这一特定群体普遍存在的城市适应不良。在城市适应视域下构建综合预防体系,可以实现预防犯罪的根本目的。

一是努力提高流动人口的整体素质。

遏制流动人口犯罪,应当通过素质教育,将社会的外部要求转化为自我内心尺度,从主观上消除或减弱犯意的产生。首先,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通过遵纪守法教育,帮助他们培养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如前文说述,大多数流动人口是从落后的农村来到城市,其陈旧狭隘的思想观念与市场经济的新思潮存在很大的差距,还因为从他们一进入城市就成为城市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各项权益时常受到挑衅和侵害,所以他们急需借由法制教育,学会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利。其次,要努力提高流动人口的文化素质。针对农村流动人口文化程度不高,小学、初中毕业的占绝大多数的情况,政府有关部门可以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成人高校、夜校等培养方式来提高流动人口的知识水平。再次,要努力提高流动人口的技术素质。可以通过两种主要方式:一种是由原籍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技术培训,使其学会一两门实用技术,为其走向社会提供平台;另一种方式是通过就业的企业单位或社区、社会团体等负责培训。

二是适度消除流动人口的消极心理,提高其社会融合度。

社会学家斯特赖克指出,认出是自我的一部分,而自我被看作是一套和一系列对特定场景作出反应的认同。社会成员的自我意识和价值观念是在人与人之间的互动过程中形成的,也即社会学家米德所说的“镜中之我”。一个城市能否使那些外来的人口对它产生归属感,取决于城市管理者和市民对流动人口的认知、态度和相关政策,如平等和歧视、冷漠和热情、限制和服务等截然不同的社会态度在流动人口中一定会有完全不同的心理感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通过增强流动人口对所在城市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等途径,减少种种失范行为,保持城市社会秩序化,应成为今后城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中的一个新取向[12]。

因此,针对流动人口“身份认同差异”的问题,各级各部门更需大力推行亲情化管理与服务模式,避免使流动人口处于“城市边缘人”状态。一方面,积极解决流动人口存在的实际困难,在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杜绝对流动人口实行限制和歧视政策。切实提高流动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对于严重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增强流动人口对流入地的认同感、归属感,营造“共居一地、共保安宁、共创繁荣”的和谐氛围。另一方面,通过舆论导向教育全社会摒弃排斥和歧视外来人员的不正确心态,建立对外来人员法律援助机制、失业救济和职业技能培训机制等等。城市公共管理与服务机构应依法定的程序和规则管理和服务所有城乡居民,对劳动者在求职、考试、招聘、录用等方面一视同仁,着力建构和谐社会“共享式”集体利益。

三是加强立法,规范引导全社会保障流动人口权利。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目前我国关于人口流动的法律法规数量较少且效力层级较低。这既不利于对流动人口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化、法治化,也不利于完善流动人口的权利保障。因此应尽快建章立制,将过去的“计划控制”模式向“居民管理”模式转换。由政府出面,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研分析,明确外来流动人口的责、权、利;对流动人口管理中涉及的社会治安、计划生育、劳动与社会保障等问题,应明确相关部门、单位及个人的权利义务,不可视流动人员为“过客”。依法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才能充分调动流动人口在经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引导他们合理而有序流动,推动社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四是优化机构建设,为流动人口管理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我国长期以来形成了以公安部门为主、以条为主、自上而下的、以户籍管理为特征的防范式管理机制,在流动人口管理运行实践中影响十分深刻[13]。流动人口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有统一、权威、科学、高效的组织作为保证,有能适应发展需要的完善的机构体系来履行管理职责。流动人口管理机构也应由非常设性的机构向专门化、权威化的机构转移,改变政出多门、职责分散的管理格局,避免出现宏观控制乏力以及管理工作中的盲点和无序状况。可以考虑形成“政府领导、综治牵头、公安为主、各方参与、综合治理”的工作思路,由党委督促,各级政府直接领导,做到统一机制、统一管理、统一证件、统一执法,形成层层有人抓、级级有人管的立体管理网络,使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真正由部门行为转变为政府行为。同时尽快建立起全国统一的信息网络管理平台,以“信息高速公路”为载体,对流动人口的流入和流出进行实时有效的控制,保证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有序化。由于这是一项全国性的庞大系统工程,因此各地方应当成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并将其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以确保各个部门工作的高效性和注入信息全面、及时、准确,为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管理水平打下坚实的基础。

五是强化社区管理,使流动人口更容易融入城市。

外来流动人口在城市生活中存在社会隔离的另一个原因是居住隔离。事实上,流动人口中实施违法犯罪的也多是些居无定所、没有固定职业的人员。因而,对流动人口实行社区化管理是解决流动人口社会隔离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应当构建社区为依托的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平台,发挥社区“同管理、同服务、同享受”的社会融合功能,彰显社会的公平与合理。首先,推行亲情化管理与服务,针对不同类型流动人口的特征,在医疗、就业、子女入学等方面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其次,适时成立有流动人口参加的社区管理委员会或相应机构,例如流动人口自治协会、流动人口企业联谊会等,鼓励流动人口参与社区自治,增强社区成员的意识,帮助他们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再次,充分发挥各类非政府组织在流动人口管理中的作用。例如,建立公安机关监督指导,民营企业自管自治的警企合作模式,也可引入市场机制,搭建以政府为主导的出租房屋中介平台,实行社会化运作,将企业服务与政府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

六是坚决依法打击违法犯罪,确保城市社会秩序稳定。

打击是特殊的预防手段。针对流动人口犯罪问题,公安司法部门要敢于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依法果断予以严厉打击,以有力地震慑犯罪,维护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公、检、法部门以及各基层组织应携手联动,将惩罚与预防手段相结合,建立起打击流动人口犯罪的快速反应机制。以集中打击盗窃团伙、抢劫团伙等由外来人员纠合的犯罪团伙以及流窜犯、在逃犯的专项行动为主导;在犯罪多发易发的地区和时段加强街面巡逻,建立电子监控网络,有利于案件及时侦破;增强警民之间的良性互动,逐步形成良好的治安信息网络,使外来流动人员不敢轻易犯罪,减少突发犯罪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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