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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群体性事件规制论析

2014-08-15李玉杰

关键词:群体性政府

李玉杰,王 峥

(燕山大学 行政管理学系,河北 秦皇岛 066004)

一、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定义

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互联网在全球迅速发展和空前普及,我国网民数量的不断上升。据中国互联网络资讯中心(CNNIC)发布的第33 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18亿,全年共计新增网民5358 万人。互联网普及率为45.8%,较2012年年底提升3.7个百分点。网络从出现之日起就具有其他传媒难以企及的传播优势:传播参与主体多元性、传播环境宽松性、传播资源的永续共享性,以及跨国性,使得不同阶层、不同年龄、不同行业的人都可以成为事件讨论的“网中人”[1](P31)。

由政府控制的约束体系内的公共领域,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在网络社会中萌生了发展条件,网络公共领域逐渐形成。同时,公民权利意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逐步觉醒,民主法制诉求不断增多,群体利益诉求在现实社会中无法得到满足,从而向网络领域寻求支持,出现了新型的社会问题即“网络群体性事件”。从现有的研究成果来看,北京大学夏学銮教授较早明确给出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定义。他认为“网络群体性事件即为网络集体行为,是指在某一时间内,网民自发或有住址聚集在某个网络公共领域,用多个网民发帖子,进行网络表达的行为”[2]。

二、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形成

弱势群体普遍认为利益受到严重“剥夺”,由于权力倾斜、利益分配不公平的社会认知基础,制度化利益表达渠道不畅通,弱势群体的“合理诉求表达遭遇体制性迟钝,长期得不到党政部门的回应”[3],心怀怨恨的情绪,滋生了“仇富、仇官、仇不公平”的非理性心理,以至于干群、官民等矛盾长期得不到合理有效解决,酝酿了冲突或对抗行为产生的可能。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形成与发展离不开这一框架:结构性因素积累了网民愤怒心理、发泄行为心理、个体在群体中的行为心理、个体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心理动机[4]。

网络群体性事件个案的发生看似孤立偶然,但背后都有共性的成因。

(一)社会矛盾多发期

当前,我国已进入人均收入3000美元到5000美元之间的发展阶段,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利益格局调整期和民主政治发展期。从国际环境看,这既是发展机遇期,也是社会矛盾多发期。从国内情况看,贫富差距有所扩大、资源分配尚不均衡、社会保障体系仍未健全,涉及就业、司法、教育、医疗、住房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社会问题日渐凸显。正由于监督制度不完备,使得个别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利用权力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造成政府与公民对立,折射到网上就形成网络群体性事件。

(二)民主意识增强

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爆发,归根结底是公众的民主意识增强,群众寻求一个平台来表达利益诉求。在过去网络还未普及的阶段,群众一般选择集会,上访来表达自己的想法,这样费时费力,收益甚微,往往得不到政府部门的重视,甚至是用武力来威胁上访群众。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网络的普及,整个社会是一个巨大的网,事件爆发一般在网络上能迅速引起讨论,形成一个话题。而最近发生的轰动社会的“柯震东房祖名吸毒”事件也是在网络上引起了巨大讨论,在整个社会对吸毒都痛之欲绝的同时,却在青少年中出现了对于“柯震东,每个人都有一次原谅的机会,我们等你”的反调言论,并由此登上了焦点访谈,这也是网络对于当下青少年社会问题的警醒。如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很有可能在现实社会中形成群体事件,对青少年的健康发展都有很严重的影响。

(三)处置不当

在处理一些网络舆论危机时,相关部门在应急处置中“反应滞后、信息缺失、处理失当”在一定程度上促使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形成,它们之间密切相关。在网络群体性事件萌芽阶段,相关部门的消极态度、行政迟缓、错失解决问题的黄金时间;处置方法草率,得不到公众认可,某些地区甚至动用武力警力,促使事态激化,酿成群体性社会冲突;某些机关观念陈旧,认为时间长了,公众失去了热情和耐心,不再追究了,但是,每个事件都如此对待,日积月累,政府将失去公信力,失去民心。

(四)网络“群体极端”倾向推波助澜

在网络中网民群体极易出现“群体极端”倾向,即观点类似的网民有某种利益诉求,通过网络上的相互交流传播,主观倾向意识在群体压力下继续偏移,产生从众心理,对信息失去理智分析和判断,从而形成极端观点。这种盲目听信谣言、盲目跟从的集体意识,在网络中肆意宣泄的非理性的情绪,形成了强大的网络舆论压力,往往令事态失去控制,最终演变为网络群体性事件。

三、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治理

面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层出不穷及其影响力的日趋扩大,应对网群事件要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原则[5],多手段并举,从网上和网下两个方面做好工作。

(一)社会视角——积极引导网络舆论

1.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仅凭单纯的技术问题是无法解决群体性事件的,要用科学的方法对网络舆情控制。单靠短期政策不能彻底改变现状,而是应把它看成一个长期任务,用长远的眼光看待问题。单凭政府之力远远不够,应集合全社会各界力量,重视和发挥社会监督,已成为各国治理网络舆情较为明显的趋势。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监督意识。要紧紧围绕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行使监督的参与意识,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社会监督主体包括社会公众、社会团体、社会舆论和法律监督等,应该主要从网络舆论“引导手段”、网络监控“技术手段”、违法行为“行政手段”等三个方面着手。要保证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明确突发公共事件的界限,以及根据危害公众程度进行分级处置的程序、权限和责任。要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吸取国内外经验,听取专家意见,同时在应急处置时要调动全社会力量,充分发挥社区和群众的积极性。负责行政复议、行政执法投诉等突发事件和群体事件的信息收集、应急预案的启动及协调推进等工作。

2.发挥主流媒体正面引导功能

政府部门应对媒体以及公众舆论的压力是处理群体性事件过程中的重要课题。对于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政法工作是社会矛盾汇聚的焦点,政法领域也是敌对势力在思想文化领域与党委政府交锋的焦点,因此,务必高度重视、做好政法宣传工作。对于一起突发事件,首先,必然是媒体以及公众关注的焦点,政府还需要实现网络与传统媒体信息发布的同步。勇于担当信息时代网络言论自由所带来的压力,端正态度、认真对待;要正确引导,特别是发挥好主流媒体对社会舆论的引导作用;要正面宣传。其次,政府对其态度以及采取措施也必然成为舆论焦点。政府还需要实现网络与传统媒体信息发布的同步。要正确处置,以积极认真审慎的态度做好舆情应急处置工作;要正确对待,自觉接受媒体的舆论监督。

(二)信息技术视角——“电子政务”积极应对网络群体性事件

针对一直以来,公众政府网络平台的满意度较低,政府网站存在大量信息过时或缺乏实用性的缺点,以及电子政务系统闲置的现象,政府应当通过网络技术逐步完善电子政务公开平台,实现信息的透明化、条理化并及时更新,避免政府和主流媒体报道滞后的被动局面。借助网络建构起新型的治理平台,完善电子政府治理功能与互动方式。为了提升政府公共服务的质量,更应该加速网络民意调查与论坛即时互动、沟通功能的开发与提升。既有助于政府迅速了解民意并对民意适时做出反应,也有助于公民利益诉求的实现。

对于重大事件和热点问题,尝试由职能部门责任人与网民在线沟通对话,推广网络新闻发言人制度。注重策略和方式的灵活性主动融入到网络虚拟世界中,使政府角色与网络社会产生互动,与网民形成共鸣。当今,越来越多政府部门开通了官方新浪微博,“平安北京”和“上海发布”是比较有代表性的政务微博,是政府利用新媒体与民互动、了解民情、疏导民意、舆论监督的新载体,对打造服务型、阳光型政府,提升政府和媒体的公信力大有裨益。

健全政务公开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建立符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本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发布信息。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公共服务信息化,为群众参与政治、经济、社会活动创造便利条件。如杭州市通过网络与视频直播开放式决策相关信息,政府决策吸纳网友意见,并通过政务论坛实现与广大网民的良性互动,社会反响非常好。

(三)法律视角——加强法治监管网络群体性事件

首先,完善网络立法。目前,国内的法规法律对互联网的管理存在缺陷与漏洞,与国际相比,更加落后。因此,要解决网络群体性问题,就要完善网络立法,建立及时的、完善的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制动机制。其次,净化网络环境,要多管齐下。更重要的是,立法机关需要进一步加强专门针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立法工作,防止敌对势力别有居心,在互联网上制造事端,以煽动闹事、形成网络暴力,从而维护互联网的一个正常秩序,从而保护国家安全、保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再次,要依法管理。依法管理的关键在于有法可依。我国现行的网络法律法规有《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但远远无法满足网络立法的需要。网民群体和个体的许多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界限,存在大量失范行为,给网络的管理及网络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如“管理机构繁多、政出多头,处罚缺乏刚性、败德成本低廉,缺乏对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有效管理机制等0问题层出不穷”[6]。

四、结语

网络群体性事件是互联网高速发展下群体性事件的一种崭新样式,其参与人员数量多,牵扯面大,涉及范围广,影响力强,会产生“一点爆发,多点呼应,互相影响,滚动变换”的多米诺骨牌效应。而目前,政府在对待网络群体性事件的态度和方法上,还存在许多的不足和缺陷,比如,没有完善的信息预警机制、对网络含有怀疑抵触的情绪。因此,研究网群事件的应对措施,分析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特征和发展规律,对构建未来和谐的网络环境具有极高的应用价值,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引导人们积极投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李金龙,黄峤.挑战与应对:网络群体性事件下的政府信息管理[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1).

[2]夏学銮.网络社会学建构[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1).

[3]张桂林.体制迟钝激发群体性事件,专家呼吁建设群体代言人[J].半月谈,2008(23).

[4]孟迎军,邓泉国.转型时期社会群体性事件发生与演化机制探讨[J].学习论坛,2011(6).

[5]夏凌捷.略论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心理机制及防范[J].东南传播,2011(2).

[6]李大帅.社会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管理评价初探[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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