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及对策研究
2014-08-15赵士兵
赵士兵,王 冰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与历史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5)
哈尔滨市作为历史文化名城,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遗存。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成为哈尔滨城市发展史最综合的物证,是哈尔滨的魅力所在。近年来,哈尔滨市以挖掘、拯救和保护文化遗产为重点,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利用问题,面临着新的思考与挑战。本文试从分析哈尔滨市文化遗产的保护现状入手,探寻研究其保护和利用的方法和策略,使文化遗产在当地经济建设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一、哈尔滨市文化遗产基本情况
(一)哈尔滨市地域概况
哈尔滨是黑龙江省省会,全省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和交通中心,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现辖道里区、南岗区、道外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等9区和五常市、宾县、巴彦县、木兰县、通河县、尚志市、方正县、延寿县、依兰县等9县 (市),总面积达53068平方公里,市区面积10198平方公里,总人口 1063.6万人,其中,市区人口553.7万人。
(二)哈尔滨市文化遗产基本情况
哈尔滨市作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自古以来就有人类生息、繁衍,并为我们留下了丰富的文物遗存。从远古的旧石器时代到近代、现代,这一处处文物遗迹以其特殊的语言向世人讲述着城市的发展和变迁,见证着历史的每一个瞬间,是我们研究哈尔滨历史最直接、最客观、最真实的依据;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最生动的教材。
哈尔滨市文化遗产的分布特点较为明显。旧石器时代遗址主要分布在哈尔滨市郊,遗址面积较大,出土文物丰富;商周至汉魏时期文化遗存主要分布在依兰县、尚志市、延寿县、五常市、宾县和巴彦县,分属肃慎和夫余两大族系;金代文化遗存非常丰富,各区、市、县均有分布,尤以阿城区最为密集,也最具特色,其周围的香坊区、平房区、双城区、五常市和宾县也多有分布;满族文化遗存主要分布在五常市、双城区和阿城区,以五常市拉林镇为中心;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数量较多,主要分布在道里区经纬街以北,南岗区红军街、中山路、西大直街和东大直街两侧及其附近,道外区靖宇街两侧及其附近的繁华地带;俄式建筑在中东路沿线各站点及附近多有分布,除了哈尔滨市区,以尚志市一面坡镇数量最多;抗联遗址主要分布在尚志市、方正县、延寿县、巴彦县、木兰县、通河县、依兰县和五常市,以通河县最为密集。
(三)哈尔滨市文化遗产调查统计
据哈尔滨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显示,哈尔滨共有不可移动文物2014处,其中,新发现1437处,复查577处,已消失不可移动文物102处,这些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
1.按分类统计
全市共有古遗址1056处,古墓葬67处,古建筑68处,石窟寺及石刻13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786处。
2.按分级统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8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65处,地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82处,县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73处,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1766处。
3.按统计年代统计
旧石器时代34处,新石器时代30处,夏代1处,商代8处,西周时期11处,东周时期14处,秦代8处,汉代53处,三国时期6处,晋代2处,南北朝时期2处,唐代2处,宋辽金时期716处,元代17处,明代27处,清代599处,中华民国时期515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139处,待定1处。
4.按所有权统计
国家所有1486处,集体所有324处,个人所有153处,不明确的65处。
5.按保存状况统计
保存状态“好”76处, “较好”431处,“一般”938处, “较差”275处, “差”296处。①以上数字均来自《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2011。
二、文化遗产的主要利用方式
文化遗产事业是具有教育、科研、经济等三大功能的公益事业。文化遗产的三大功能是相互作用、有机统一、不可分割的。文化遗产的教育、科研、经济等三大功能只有通过文化遗产的利用才能实现。文化遗产的主要利用方式可归结为三种方式。
(一)教育
文化遗产作为中华民族的优秀历史文化遗存,通过宣传、展示、参观等教育活动,能够形成国家共同意识,树立国家、民族荣誉感,提高人民群众科学文化素质,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等。同时,充分发挥文化遗产的教育功能,也可以加强国家及地区软实力。
(二)科学研究
任何一种文化遗产都凝聚了古人对某类事物的认识和利用方式,文化遗产的科学研究并非仅指少数历史文献才有的研究功能,而是强调全部的文化遗产都可以视作历史的证物研究。
(三)经济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精神生活需求的提高,文化遗产所覆盖的范围和产生的影响会越来越大,其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也愈加显著。与文化遗产相关的文化产业所包括的各种经济活动都会影响经济的发展,成为国民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三、哈尔滨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文化遗产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我国文化遗产管理体制,财权和事权不对称的背景形成了多级委托代理的管理模式,地方政府成为文化遗产的日常管理主体。在目前这种不健全的委托代理管理模式下,基层政府在财力匮乏的情况下还要承担大量的管理责任和义务,这就会导致以下三个方面的结果:第一,基层政府没有能力来保证文化遗产公益服务功能的实现;第二,地方政府向市场寻找出路,实行企业化营利性经营,如擅自整体转让文化遗产的管理权、截留文化遗产景区门票款等;第三,企业化营利性经营造成了文化遗产服务对象狭窄,本应造福全体人民的文化遗产变成是为买票人服务;第四,丧失政府的监督权,经济功能发挥无序,缺少可持续性,而且一般伴随公益功能发挥不足的现象。
(二)当前文化遗产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1.文化遗产的公益功能发挥不足
文化遗产表现为只为少数人服务,而且有的享受到的服务质量不高;文化遗产在构建和谐社会,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文化上的独到作用没有充分体现出来;文化遗产尚未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限制了它发挥的空间。为此,服务不全面、服务质量不高,文化遗产事业发展成果惠及群众的能力不足,这些都表现为文化遗产事业的公益功能发挥不足。
2.文化遗产的经济功能发挥无序
这是当前文化遗产管理中问题的焦点。表现在市场化过程中过于看重短期经济效益,将遗产完全作为资产经营,没有准确把握好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度,因而危及文化遗产保护,阻碍了文化遗产公益功能的发挥。文化遗产本身因为稀缺性和文化价值具有明显的经济功能,但在市场化改革中,文化遗产方面的管理标准、法律法规、监督机制等不完善和缺失,使文化遗产难免不被过度开发利用,甚至被破坏,这也显然直接影响到经济功能的可持续发挥。
3.文化遗产的管理矛盾处理乏力
(1)经济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矛盾。第一,城市化建设中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目前,哈尔滨市正处于一个经济迅速发展,现代化、城市化日新月异的时期,城市建设正以空前的规模和速度展开。一些决策者急功近利,采取大规模的旧城改造,过度商业化的运作,大拆大建的开发方式,将一片片积淀丰富的文化遗迹夷为平地,拆除破坏了一处处文物保护单位。城市化建设对文化遗传的破坏,造成了传统城市文化空间的破坏、城市生活肌理及其历史文脉的割裂和城市记忆的消失。第二,重大工程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矛盾。目前,涉及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不完善,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法制观念不强,片面强调经济建设,忽视文化遗产保护。同时,工程部门为追求经济利益,为赶工期,无视国家法律,不惜毁坏文化遗址,文物部门很难参与到工程项目的主项审批过程,合理化建设未被及时采纳。因此,一些重要文化遗址在工程实施中遭到破坏。第三,新农村建设与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在:一是文化生态正在发生巨大变化,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一些历史文化名街区、名村镇、古建筑、古遗址及风景名胜区整体风貌遭到破坏;二是农村地区文物非法交易、盗窃和盗掘古遗址、古墓葬以及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仍有出现;三是在文化遗存丰富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由于人们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变迁,民族或区域文化特色消失加快。
(2)旅游产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矛盾
文化遗产属于垄断性稀缺资源,文化价值和资源价值很高,是重要旅游资源。受短期经济效益的驱动,各地在旅游发展中只重视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而忽视其保护。由于文化遗产的不可再生性和不可替代性,在旅游业发展中,易受到破坏,从而影响文化遗产达成“可持续地利用”。
(三)群众的文化素质偏低,缺乏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由于对《文物保护法》的宣传力度不够,致使一些群众的文化遗产保护观念和法律意识非常淡薄,致使一些古遗迹、古城址、古墓葬不断遭到蚕食和破坏,个别群众在古遗址区域内建造砖瓦窑,肆意开挖、爆破取土,更有甚者饲养家畜,垦地种田等。
(四)文物执法机构薄弱,文物行政执法能力不强
哈尔滨地区各文物管理机构没有执法机构或有的将执法工作交由同级文化市场管理机构代理;在个别地方还存在文物行政执法机构与图书馆合署办公的情况,且多数基层文化市场管理机构和图书馆的工作人员均是事业编制身份,根本不具备执法权;加之其缺乏对文物执法相关知识的了解,严重削弱了基层文物单位的行政执法力度。
(五)专业人才队伍的培养和建设不足
目前,哈尔滨市文物部门严重缺乏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高、精、尖”专业人才,在理论研究和文物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上还少有建树,这在客观上制约了文化遗产事业、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文物与旅游之间缺少链接,文化遗产的真正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
哈尔滨市许多县级文物管理部门编制少,加之本应承担起乡镇和村屯文化遗产保护职责的乡镇综合文化站的工作人员文物专业知识相对匮乏,导致大量分布在偏远地区的文化遗产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
(六)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缺乏
《文物保护法》规定的“五纳入”进展缓慢,尤其是资金问题。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地财政预算”。但是,目前,哈尔滨市大部分县 (市)未将文物保护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导致保护经费时断时续,许多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四、哈尔滨市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对策
(一)推动文化遗产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
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对于改善哈尔滨市生态环境、优化城乡面貌、彰显地域魅力、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要把保护、利用文化遗产与促进经济发展结合起来,使文化遗产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新亮点。文化遗产保护要进一步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力量。积极推动文化遗产保护融入城市发展、融入社区生活、融入经济建设和城乡统筹建设。要认真总结文化遗产保护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成功经验,积极探索文化遗产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效机制。
国家旅游局与国家文物局《旅游发展与文物保护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标志着文化旅游战略合作新局面的开始。探索文物旅游和谐发展的新模式,将是哈尔滨市这一时期的重要课题。例如,将文化遗产资源改造和旅游业的新业态 (红色旅游)的发展结合起来,才有可能增大文化遗产事业对哈尔滨市经济的贡献。
(二)增加文化遗产事业经费的投入
一是市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五纳入”要求,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严格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不断加大文物保护的投入保证经费需求,同时,应随着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基数。二是各级文物管理部门通过国家和省重点文物保护项目维护管理、相关课题研究申请立项等,积极争取国家、省文物管理局的经费支持。三是建议各级文物管理部门要通过吸收民间投资、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人和所有人对文物进行修缮和保养、成立文物保护基金会、接受社会捐款等多种途径,解决文物保护的经费需求。
(三)加快专业人才队伍的培养和建设工作
哈尔滨市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文物保护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改进培训理念,拓宽培训渠道,制订科学、系统的培训计划,不断提高专业队伍素质。特别要重视业务骨干人才的培养,加快人才引进工作,建设人才激励和约束机制,力争在较短时间内,造就一支在新形势下能够适应文化遗产事业发展、业务过硬的干部队伍。
(四)理顺文物行政管理和文物行政执法体制
体制机制的顺畅是文物管理部门和文物保护机构有效开展工作的前提和保障。哈尔滨市各区、县 (市)文物管理部门作为事业单位,不具备相应的文物执法权力,致使许多新发现的文物未得到及时保护而遭受破坏,甚至消失。文化遗产管理工作是一项业务性、政策性和社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有些问题解决难度大,为加强管理工作,提高文物管理的权威性,建议成立哈尔滨市文物事业管理局,代表人民政府领导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推动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贯彻执行文物法规,协调解决文物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五)加大文物保护宣传力度
一是建议各级文物管理部门要与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积极联系,建立长期的宣传机制。通过专栏,以文物遗址为载体对哈尔滨市的文化遗产进行宣传推介。二是建议各级文物管理部门要联合教育部门把中小学生的文物知识教育作用这个重要方面抓紧抓好,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加强学生对文物的了解,从小养成“保护文物、人人有责”的良好习惯。三是建议每年至少要举办一期培训班,普及文物法律知识,提高文物保护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六)建立哈尔滨市文化遗产动态管理信息网
为更全面地了解哈尔滨市文化遗产的基本情况,及时发现濒危文物,并有针对性地加以保护,哈尔滨市文物管理部门应尽快建立哈尔滨市文化遗产动态管理信息网,并由区、县 (市)级文物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文化遗产基本信息的录入和更新工作,由市级文物管理部门负责其基本情况的分类和整理工作,并由此确定保护和维修的“轻重缓急”,进而制定全市文化遗产保护修缮计划。同时,还可以从信息库中汇总和筛查出造成遗迹、遗物损坏的共性问题,积极采取与省内外高校、院、所联合或将专家的“请进来、送出去”的方式,有的放矢地开展文化遗产的保护研发工作,最大限度地延长其寿命。
[1]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R].2011.
[2]中国文化遗产事业发展报告:2008[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
[3]单霁翔.文化遗产·思行文丛:论文卷[M].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12.
[4]白庚胜.文化遗产保护诠说[M].银川:宁夏人民出版社,2010.
[5]刘爱河.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参与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N].中国文物报,2012-01-09.
[6]安学斌,曹志杰.大理文化遗产保护现状与对策研究[J]. 贵州民族研究,2010(6).
[7]王晓岚.温州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对策研究[D].上海:同济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8]云南省首届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论坛论文集[M].昆明:云南出版集团公司云南科技出版社,2011.
[9]中国文物学会中国文物研究所.中国文物科学研究[R].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