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税收法律制度的思考
2014-08-15张春燕
张春燕
(外交学院国际法系,北京 100024)
成熟的证券市场都有一个合理完整的证券税收法律体系,这一体系应该涵盖一级证券市场与二级证券市场,包括证券的发行、交易、持有、转让和遗赠等各个环节,涉及流转税、所得税、行为税和财产税等各大税种。而我国现行的证券税收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存在诸如重复课税、税负不公等问题,构建合理的证券税收体系是我国税制改革中亟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我国证券市场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分析
在中国的证券市场在发展历程中,相关部门曾经几次对证券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出修改和改进,来对市场里各相关利益主体进行调整。在现阶段,通常可以把我国证券市场的税收制度理解成四项税收和四项环节,分别为企业证券发售期间收取的交易印花税、在企业证券进入交易的期间收取的营业和印花税、在企业证券保存期间征收的股票利息以及企业和个人的所得税、企业证券在转让期间征收的企业所得税。
(一)证券发行环节
我国对印花税执行有相关条例可循,在暂行条例中对银行与非银行的金融机构所发行的金融债券、企业发行债券和股票获得的收入,需要根据“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应用0.5‰的税率征收;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溢价发行的有价债券收入应该算进“资本公积”账目的溢价收入,应该根据“营业账簿”0.5‰的税率征收。
(二)证券交易环节
1.证券交易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要税种,1990年首先在深圳开始征收,主要是为了稳定当时的股市。开征初始主要参照了香港地区的做法,同时根据我国现行的印花税条例和相关规定通知,其中对“产权转让书据”有着明确的规定,作为股票交易的双方,都需要按成交额的6‰征收。另外,在1991年10月上海也开始对股票征收交易印花税。从开始征收到现在,证券行业的交易印花税都在不断改变,总计有多达十几次的改动。后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9月19日起,对在沪深交易所进行交易的股票 (不包括场内的基金、国债、权证,以及场外的非上市流通的股票、开放式基金、企业债券)征收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将征收的方式从双边改成单边,指的就是对卖出方征收,或者是继承、赠与A股、B股股权的出让方,对买入方(受让方)不再征税,税率为1‰。同时,对于国债交易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目前也实行免征。
2.营业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国金融部门 (包含银行与非银行金融组织)做有价证券交易业务的,应该以它的营业收入数额,也就是证券的出售价格减去买进价格之后的余额,然后与佣金费用相加,依照5%的税率运算上缴营业税;非金融组织与个人投资人员交易证券的行为暂时不收取营业税。
(二)证券持有环节
1.企业所得税
2007年3月,我国把外资和内资企业税收进行了统一归并,且于当年统一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目前对于我国企业投资者所分得的股息、红利以及购买企业债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作为企业的其他所得并入应税所得,一般按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对特殊群体是免征企业所得税 (如国债的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之间的股息、赢利等)。
2.个人所得税
我国对个人所得税有明确规定,法律规定当下作为个体进行投资的,在证券市场中由利息和红利等赢利,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按照20%的税率计算。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有两种:一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二是持有在上交所或深交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的股票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 (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则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三)证券转让环节
1.企业所得税
依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投资方面拥有收益的企业都按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以下企业活动就在纳税的范围之中,如企业转让股票的差价收入、申购和赎回开放式投资基金的差价收入以及非开放式基金的差价收入。
2.个人所得税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除了转让上市公司的限售股之外,个人从上交所、深交所取得的上市公司的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除了这种情况,其他的股票所得的转让必须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二、我国现行的证券市场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经过多年的不断完善,我国的证券市场在税费制度上还是以“双税”即证券交易印花税和投资所得税为主。综合考虑国际上证券税制的发展趋势以及我国证券市场实际状况,我国的证券税收制度表现出诸多问题,制约了其税收功能的发挥,也阻碍了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点:
(一)从证券市场税收制度的整体来看,我国的证券市场缺乏一个相对完整的税收法律体系
当前,我国关于证券的税收制度建设方面还不够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十分零散,主要还是一些针对已经显露出来问题的规范,立法层次较低,不利于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宏观经济调控和有效监管。另外,还有一些税种迄今为止并未在法律层面上被列为一个独立的税种,如证券交易印花税目前在很大程度上仍是一项政策规定。其征收对象和税率的制定以及调整过程欠缺透明性,政府多次没有法律依据地调整税率不仅破坏了税收制度的严肃性,更加剧了证券市场的波动。
(二)在证券交易环节中存在税负不公的现象
首先,我国证券市场交易环节的税负不公表现在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税对象上,我国当前的税收制度规定证券交易印花税只对股票交易这一种类型收取而其他的各类证券交易均不收取;同时,目前二级市场上的股票交易要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而对一级市场以及场外交易的国家股和法人股却不予征税,这也造成了一级市场的股票原始持有者与二级市场的股票投资者之间不公平的税收待遇。其次,单一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也有失公平。现行的税收制度并未考虑证券投资者持有期的长短以及交易量的大小,中长期投资者与短线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与中小投资者均适用相同的税率,这既违背了抑制市场投机的初衷,也进一步加剧了税收负担的不平等。
(三)在证券的持有环节中重复课税严重
股东从企业中获得的收入,主要是股息和红利,这部分赢利是企业已经交过税的,换言之,他们得到的收入属于已经缴税的收入。目前,我国的所得税制度虽然有一些针对股息红利的优惠政策,但是并未规定任何扣除事项,这其实是对纳税人股息红利所得的第二次征税。这种重复课税的存在实质上是对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的阻碍,将会鼓励纳税者通过各种方法把经常性收入转化为资本利得以逃避税收,这样会加剧证券市场的投机行为。另外,对于分派股息、红利的公司而言,企业所分配的股利与重复课税成正比增加,即这部分越多,课税就越严重,这样就使得很多的企业将本应该支付给股东股利的资金,投入到证券市场上购回部分股份,通过少分红利而提升股价的方式来帮助股东避税。
(四)在证券的遗赠环节相关税种缺失,难以真正实现利用税收调节证券市场收入分配等问题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证券遗产税与赠与税欠缺,在我国的证券行业中,最关键的一个税种其实就是交易印花税,而且它从一定程度上取代了其他税种,像赠与税和遗产税都被替代。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国家政策的调控没有与税收制度接轨,导致矛盾的出现,只有利用多样化的政策工具才能更好地实现多重目标。它的主要作用是筹集资金,同时提高收入;但是要想更好地实现对市场的调节、合理分配收入并解决社会矛盾,需要多种税种的共同支持。
三、我国证券市场各环节税收制度的完善建议
合理健全的证券税收的法律法规制度应该展现出公正平等的态度 (包括多层次、多环节、妥善征收)。如前所述,这个税收体系应当从规模和结构上对我国证券市场进行全方位的调节,其调控范围应该涵盖一级和二级证券市场,包括证券的发行、交易、持有、遗赠等各个环节。具体讲,在证券的发行和交易环节的税收制度应当以调节和规范证券市场为主;对证券持有环节的课税应当以调节投资者的利益差别为主,以便较好地实现税收的收入分配功能;资本市场的特殊性决定了在证券转让环节的课税应当以发挥税收的资源配置职能为主;而遗赠环节的税收制度主要应当起到调节收入再分配、维护社会公平的作用。
(一)证券交易环节:改革证券交易印花税、开征证券交易税
从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来看,对证券交易环节的税制进行改革,首先应当逐步弱化证券交易印花税在我国证券税制中的主体地位。一方面,从国外的实践来看,取消或减免证券交易印花税已成为国际证券市场税制改革的主流。一个成熟的证券税收体系通常是以所得税收制度为主的,所得税可以通过实行差别税率、持有证券期限长短等途径发挥对取得不同类别所得的纳税人进行调节的作用,相对于印花税等流转税而言,所得税发挥的调控作用要更为细致和合理,它反映的是政府对证券市场中各类所得不同的政策取向。另一方面,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现状来看,存在于我国现行税收体系当中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本身是一种临时性手段,因为其既具备印花税的特征,也兼具交易税的性质,征税覆盖面不够,税率单一,很难实现税收的公平性。
为顺应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趋势,有学者建议,对于我国的证券市场而言,税收的制度可以吸取日本的经验,印花税和证券交易税都列入范围之内,即:印花税应当逐步退出对二级市场的调节,而转向对一级市场的调节,同时,对于二级市场的证券交易活动而言,会采用证券交易税进行调控。主要是由于在对交易活动进行全额计税的同时,并不会受到投资成本和获利多少的干扰,一般情况下如果作为投资者不终止交易,就要缴纳税款,这样才能保证国家财政的稳定收入。一方面,采用这种税收方案制度,是对一级市场交易活动的一种有力调控,并且可以更好地发挥出税收制度的优势,实现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另一方面,证券交易税作为证券价格的组成部分,可以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这一方式将有效地抑制存在于二级市场上的投机行为,降低证券市场的波动风险。
(二)证券持有环节:缓解并最终消除对股息和红利的重复课税
国际上通行的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主要是通过归集抵免以及股利所得免税这两种方法解决。其中,股利所得免税制对于股利收入只征一次企业所得税,即将股东个人的股利收入全部排除在股东的应税所得之外,不计征这部分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归集抵免制则对股息和红利先征收相应的公司所得税,再按照股东的持股比例,允许全部或部分抵免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归集抵免制被认为是消除对股息和红利双重征税的最佳方法。
当然,一国到底使用哪种方法消除对股息和红利的重复征税问题,应当建立在该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以及税收征管水平等基本国情之上。有学者建议,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现状以及税收征收管理的实情,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调整所得税制,逐步缓解直至消除对股息和红利的双重课税问题。即:从近期来看,由于目前个人所得税仍实行分类课征制,可采用操作较为简单且消除重复征税较为彻底的股利所得免税制;从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在今后,个人所得税如果采用综合课征制度,可以将其改为归集抵免法,以便更好地解决股息红利的双重征税问题。
(三)证券遗赠环节:暂缓征收证券的遗产税与赠与税
作为一种有价证券,证券是纳税人对其个人“资产”的一种证明方式,所以通过对证券的遗赠进行税收公平度量,引入遗产税和赠与税也是一种必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拉近贫富差距。但是在我国关于遗产税是否纳入税收制度当中的争论一直十分激烈,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立法规范。同时我国在税收制度完善的过程中也没有做好充足的准备,笔者认为,对证券遗产税与赠与税的征收不应操之过急。
四、结语
对于我国的证券行业而言,证券税收制度的发展是随着市场的发展而改变的,也将变得更加完善,现行证券税制的征税对象包括证券交易额、证券投资所得和证券交易所得,税收体制当中税收种类包括交易印花税、企业所得税和个税等三大类别。这些税种互相配合,通过对纳税人证券交易行为的影响,对证券市场发挥着一定的调节作用。但我们也应当看到,相对于快速发展的证券市场而言,证券税收制度依然明显滞后,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出发,建立一个更加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是非常必要且重要的任务,从而更好地实现对市场的调控,这同样需要其自身具备公平和高效的特性。另外,对于我国现有的情况而言,现行的制度与规范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作为一名投资者,有着自身独有的特点,所以要想一步完成我国的税收法律制度建设是很难实现的。这应该根据我国的情况,与现行的发展步调相结合,将其进一步完善,以便保障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并充分发挥税收对证券市场的调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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