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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人的双重生命与价值

2014-08-15彭晓冰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4年19期
关键词:存在物客体劳动

彭晓冰

人是自然界不断发展的产物,人依赖于自然从自然界中获得维持自己生存的各种生活资料,人与自然的交换过程中,使自身实践能力不断得到提高,从而能够生产出超出人类生命所必需的生存资料之外的物品,人类除了能够通过从自然界采集自己所必需的生存资料外,还能够通过实践活动来生产满足自己需要的生活和生产资料。人不仅仅具有同动物一样的生命活动,而且还具备了动物所不具备的生命活动。马克思主义最重视人和人的发展,把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作为人发展的最佳状态,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就要正确认识人的生命与价值的关系,人的价值全面的实现也是人自由全面发展的重要因素。

一、人的双重生命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认的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由此产生的个人对其他自然的关系。”[1]具有生命是人从事其他一切活动的先决条件,人类从事维持生命的活动是人作为有生命的存在物所具有的本能。人依赖于自然界,从自然界中获取满足自己生命活动的各种生存资料。承认人的肉体组织的客观性就必然承认维持这种存在、满足这种生命组织的生理需要的合理性。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能够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的东西。人类需要满足的第一个需要就是生理的需要,只有满足人的生理需要,人才能够作为有生命的个人存在。人是从类人猿进化而来,从根本上说,人也是一种动物,具备动物的各种生理机能和需要,具备和动物一样的生命形态,即作为一种有生命的物种存在。

但是人却不同于动物,我们“可以根据意识、宗教或随便别的什么来区别人和动物。当人开始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的时候,这一步是由他们的肉体组织所决定的,人本身就开始把自己和动物区别开来”[2]。也就是说,当人开始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生产资料的时候,人就开始同动物区别开来,人就具备了动物所不具备的生命活动。动物和它的生命活动是直接统一的,动物没有也不可能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进行区别,因为它就是这种生命活动。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的意志和意识的对象。人的生命活动是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正因为如此,人才是类的存在物,或者说正因为人是类的存在物,他才是有意识的存在物,他自己的生活对他是对象。仅仅由于这一点,他的活动才是自由的活动。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论述了人的类特性,他指出,“生产生活本来就是类生活。这是产生生命的生活。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自觉的活动。”[3]这里马克思所指的“类特性”是人之为人的劳动实践,而一定意义上说也就是人的本质,不仅如此,人的本质还是一定时期社会关系的总和,这是因为人们在劳动过程中必然会发生一定的社会联系,产生不以他们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一旦形成又反过来影响和决定着劳动中的人和人的劳动,社会关系是劳动的必然形式,社会关系制约着劳动。劳动创造了社会关系,但是社会关系又是劳动所不可缺少的形式。把劳动作为人的本质是将人作为类的存在物,强调的是人和动物的区别,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主要指单个人的本质,把个人作为一定社会关系的承担者和载体,把人和人相区别。人作为自然的产物,具备和其他动物相同的生理属性,是一种种的存在和自然的存在,作为有生命的个体,首先具备的是自然的生命;但人又是与动物不同的,具备动物所不具备的特殊本质,人可以通过劳动来改造和改善自己的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是一种自为的存在,具有与动物不同的自为生命。

高清海先生将人的自然生命称之为“种生命”,将人的自为生命称之为“类生命”。他指出,“‘种生命’为人与动物所共有,它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生命。‘类生命’则是由人创生的自为生命,仅仅属于人所特有。”[4]人的“种生命”是“类生命”的基础和前提,没有“种生命”的存在,也就谈不上“类生命”的存在和发展,“类生命”是对“种生命”的超越和突破,不断实现人的价值和发展,对人的生命的全面清晰的理解有助于正确认识人的价值实现,以及如何评价一个人具有价值。

二、满足需要的价值

人作为“种生命”和“类生命”的统一体,要实现作为统一体的人的生存和发展,就必须满足人的需要,而这种需要和满足需要的关系就是价值问题,所谓价值就是客体所具有的属性和功能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关系,这就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马克思认为,“物对于人的使用价值,表示物对人有用或使人愉快等等的属性……实际上表示物为人而存在。”[5]因此,只有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价值关系才能得以建立,要对主体的需要进行分析,同时还要对主体的需要进行规范,要倡导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相一致的需要,有益于人的发展的需要。

符合“人的本性”的需要才是人的真正的需要,人有许多的需要,但并非所有的需要都是合理的需要。马克思将人看作是自然的存在物、社会的存在物和精神的存在物,人性是作为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和精神属性的统一,符合“人性”的需要,也就是符合人的自然需要、社会需要和精神需要。人的需要不仅指向某一类能够满足需要的物品,还指向生产这些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劳动,所有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的满足都要通过人的实践劳动才能得以实现,自由自觉的劳动是人的类特性,人的最根本的需要也就是从事自由自觉的劳动。它是人的需要中最根本、最具有决定意义的需要。人的需要从主体的角度可以分为个人需要和社会需要,个人的需要是人类社会最基本最普遍的需要,社会的存在和发展要依赖于个人正当需要的满足,“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不是要缩小个人的需要,而是要竭力扩大和发展个人的需要,不是要限制和拒绝满足这些需要,而是要全面地充分地满足有高度文化的劳动人民的一切需要”[6]。我们将人固有的自然需要以外的需要称之为社会需要,也就是社会共同需要,社会公共需要是维护社会有机体的存在、发展以及正常发挥功能的需要。扩大生产的需要是社会共同需要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和必然趋势,马克思指出,在任何社会生产中,总能够区分出劳动的两个部分,一部分的产品直接由生产者及其家属用于个人消费,另一部分即始终是剩余劳动的那个部分的产品,总是用来满足一般的社会需要,而公共消费(如教育、卫生医疗、体育、公共基础设施等)的需要是社会需要的重要组成部分。

无论是个人需要还是社会需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从根本上说,在目的手段和发展方向上都是一致的。但这并不是说社会需要和个人需要就没有矛盾了,社会需要一般代表的是整个社会的长期、整体的和间接的需要,而个人的需要则代表眼前的、局部的和直接的需要。个人需要的满足是个人自身价值的实现,社会需要的满足是个人社会价值的实现,因此,只有建立在满足合理需求之上的价值才是真正的价值。

三、具有双重生命的人与价值

关于人与价值问题,就要考虑价值主体和价值客体的关系,人既可以作为价值的主体也可以作为价值的客体,是价值主体与客体的统一。人作为价值客体主要是通过他的劳动向社会贡献物质和精神的财富,以满足他人和社会的需要,人之所以能作为价值客体,就是因为人是劳动的主体,人是能通过劳动创造价值的,人既是事物价值的创造者,也是人自身价值的创造者。自由自觉的活动是人的类特质,也是人的最根本的需要,在这里人的价值就是人的劳动创造,从这个意义上讲,人的价值就是强调人的劳动权利和创造精神的满足和尊重,说的就是人的尊严和地位,称之为“人格价值”;作为价值客体,人的价值就是通过劳动为他人和社会做贡献,这种价值就是“人生价值”。然而在资本主义异化劳动的条件下,“工人生产得越多,他能够消费的越少;他创造价值越多,他自己越没有价值、越低贱。”[7]工人对整个资本主义社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和牺牲,然而他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和满足,其“人格价值”没有得到实现。人的价值的两个方面是统一的,也就是说,人只有作为一个自由自觉的劳动主体才能够创造价值,为社会和他人做出贡献,成为价值客体,对人具有价值;那么人的劳动贡献越大,人生越有价值,他就会受到他人和社会的尊重和满足,他的人格也就更加的完善。

具有双重生命的人与价值,首先是人的第一生命(“种生命”)与价值的关系,作为价值主体的“种生命”的人,就需要满足其作为有生命个人的生存延续的问题,也就是解决其生存需要和生理需要的问题,此时作为价值客体的是能够满足这些需要的生活资料,而这些生活资料又是通过劳动才能得以提供。那么为了能够改善人的生存,提高生命的质量,社会就要为人的生命的延续提供更好的生活资料。从“人格价值”来说,对人的尊重首先是对生命存在和生存权利的尊重,对人的满足首先是对衣食住行等生存需要的满足。而作为价值客体的“种生命”的人就是一种生命存在的人,他是劳动的前提,生命的价值还在于它是人类进化和延续的前提,是种保存的基础。从“人生价值”来说,生命是一切贡献的条件,没有生命就无所谓劳动和贡献。然而,如果只注重人的生理需要的满足,或者仅仅将生理需要的满足作为唯一的追求,那么人和动物就没有什么区别,因为人的第一生命就是作为一个有生命的种的存在,是一种动物生命。其次是人的第二生命(“类生命”)与价值的关系,作为价值客体来说,具有“类生命”的人,是一种自为的存在,即从事实践活动的主体的存在,具有能动性、自主性和自为性。具有类生命的人所从事活动都是有目的的,马克思认为人的活动是根据“物的尺度”和人的“内在尺度”进行的,也就是根据客体的规律和主体的需要、目的进行的,同样人不仅通过实践活动改造自然界,还通过实践活动创造人本身和人类历史,创造满足社会需要的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为人的生存和发展提供现实的条件,人在不断的劳动实践中发现自然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等客观规律,自由自觉地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来满足社会和人的生存发展;作为具有“类生命”的人所从事的活动也就是一种自由自觉的自主性的活动,人只有自由自觉的活动中才能使人的才智和能力得到充分的发挥,不但能够创造出更大的社会生产力,而且使人得到全面的发展。具有“类生命”的人所从事的活动是有利于他人和社会的,为人的生存和发展创造了各种条件,而且在这一过程中还使人不断得到发展。在人类真的具备了“类生命”的情况下,个人对社会和他人贡献越多,提供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及其他有益的财富越多,他的价值就越大,同时,他也能得到社会的尊重,其个人需要也得到满足,自己的“人格价值”也得了实现,这时作为价值主体的“类生命”的人的需要得到了满足,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的“人生价值”越大,他的“人格价值”也就越大。

目前,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的发展要依靠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才能得以完成,社会主义的制度条件,要将人看作“种生命”和“类生命”的统一体,正确认识作为统一体的人的需要,为人的自由自觉的劳动创造条件,只有在正确认识人的双重生命与价值关系的基础上,才能对人们的价值观进行正确的引导,从而使人们更加重视人的第二生命,重视对他人和社会的贡献,对于树立社会主义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 1 卷)[C].人民出版社,1995:67.

[3][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42 卷)[C].人民出版社,1979:96,92.

[4]高清海.“人”的双重生命观:种生命与类生命[C].江海学刊,2001(1).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6卷第 3 册)[C].人民出版社,1974:326.

[6]斯大林全集(第 13 卷)[C].人民出版社,1956: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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