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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教育科研的伦理诉求*

2014-08-15鞠晓梅

楚雄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12期
关键词:研究者伦理对象

鞠晓梅

(楚雄师范学院学院教育学院,云南 楚雄 675000)

教师教育科研主要指的是教师作为研究主体开展的教育研究。以教师为研究主体开展的教育科研是以教育科学理论为武器,以教育现象为对象,有目的、有计划、系统地采用科学的态度与方法研究教育现象,提炼教育经验,发现教育规律、解决教育问题的一种创造性实践活动。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教书育人,但教师同时也是教育研究者。英国著名课程学者斯腾豪斯在20世纪70年代首倡“教师即研究者”运动,提出教师在学校教育中既是实践者也是研究者。斯腾豪斯认为:“教育科学的理想是,每一个课堂都是实验室,每一名教师都是科学共同体成员。”[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曾经指出:“在当今,从教师在教育系统中的作用看,教师与科研人员的职责趋向一致。”[2]教育科研已经成为教师的主要职责之一,“教师成为研究者”已是时代发展对教师的必然要求。教师科研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密切相连。随着基础教育改革的深入,教育观念的更新,人们越来越关注“道德地教”。教育科研服务于“道德地教”,自然更要“道德地研”。而“伦理是道德形成的前提与依据,是道德的内核和本质,而道德是伦理的表象和必然指归,接受伦理的指导和约束。”[3]即教师必须遵循一定科研伦理而研究。教师作为教育科研的主体,必须在研究中秉持一定的研究规则和行为规范,必须“循伦理而道德”,即“道德地研”。

在教育科研实践活动中,科研伦理不仅仅是事后的伦理追究,更是一种科研实践前的“内在规约和行为上的引导,体现出一种全程性。”[4]它与其他伦理形式一样,是教师“自我约束性的道德力量和自我完善的价值取向。”[5](P178)作为教师,必须了解教育科研通常的流程各环节当中的伦理要求,在潜在的问题出现之前就正视它,进而采取措施确保研究中不会出现或少出现影响研究质量的伦理问题。

一、研究方案设计的伦理要求

教师作为研究者,对诸如“在我工作中或是周边存在着什么现象?是什么导致这种特殊的现象呢?在某种假设下,会发生什么?我怎样才能解决问题……?”等问题的思考是非常必要的。确定要研究的问题和解决它们的方式以及研究所需要的资源,即需要设计研究的方案以避免盲目的研究。研究方案的主要内容有研究的目的、意义、内容、方法和步骤、已有的研究成果和动态、完成研究的主客观条件,对成果的预测、分析和评价。也即说清楚在什么背景下研究、为什么研究、研究什么、怎么研究、成果是什么等问题。对这些问题的论证、陈述要科学可行、清楚明晰,但不仅于此,“制定任何研究方案都需要考虑到责任问题。”[6](P28)这里的责任问题即是研究方案设计的伦理问题。

不论研究什么、如何设计,研究方案都应充分考虑尊重人、保护人、发展人的伦理原则。

尊重人的核心是研究者必须认识并承认“研究对象”的存在与自己具有等值性。尊重每一生命存在的尊严与意义,尤其是对人的研究,人格的尊严与平等高于一切其他价值,必须把对人类利益的关怀、对人性的关心和对人的尊严的尊重放在第一位。同时,任何研究应保护人的健康、保障人的基本权利。而发展人则是强调和指向人的身心健康发展,以提升人的幸福作为最高旨趣,一切科学研究的开展都应该以此作为最终的也是最高的目的。

教育科学研究是直面人的存在,研究不可能脱离人的发展而进行,尊重人、保护人、发展人应是教育科研核心的伦理价值取向。在教师科研中,由于研究对象涉及到的人,主要是未成年人——学生,因而研究的理论、方法和方案设计必须要体现出这一伦理价值取向,主要体现为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同时,教师也通过开展研究,自身专业水平不断提高,使自己的教育生活不断洋溢着教育幸福,师生共同获得发展。任何有悖这一伦理价值取向的研究设计都有可能会带来伦理方面的问题,进而影响到人自身的发展。尊重人、保护人、发展人的伦理原则要求教师在设计研究方案时,应站在客观的立场上严格评估研究方案的伦理可接受性。以下伦理问题的考虑是必须的:

第一,研究目的与研究结果的用途是否有利于增进教育教学改革以及教学质量的提高,尤其是否有利于增进学生的发展和幸福,而并非仅仅是为了某些功利性。

第二,在研究对象的选择上是否存在着以个人好恶来区分研究的现象。

第三,研究设计的各方面是否做到了对研究对象和参与者的尊重和保护,是否为他们实现各项权利提供了方便。

第四,关注每一步骤带来的后果,是否对研究对象的身心健康存在不良影响,如果存在,那它可能达到何种程度,是否准备了候补方案以弥补。

第五,如果研究目的等有关信息在研究前不便于告知研究对象和参与者,那么在研究收集资料完毕后,研究者如何解释,澄清误解。

第六,有无直接或间接损害研究对象和参与者权益的现象,如何保证公平地对待各方权益,如研究对象、参与者、家长等。

二、研究的风险与收益评估的伦理要求

研究的风险与收益评估主要是就研究进程中每一阶段或步骤是否给予了人充分的尊重和保护而言,被试所受风险是否与预期收益合理相关,研究当中是否适当地平衡了风险和利益,以及是否公正。这一评估其实在研究方案设计之初就应该进行,在研究进程中则要随时加以关注并切实落实。研究的风险与收益评估应特别充分地考虑尊重研究对象、保护研究对象、知情同意、公正等伦理原则。

如前所述,尊重、保护和发展人是一切教育科研的价值取向,对研究中风险的评估尤其体现出了这一要求。《贝尔蒙报告》指出,在以人为研究对象的研究中,“对待他人是否道德不仅在于尊重他的决定及保护他免遭伤害,还在于尽力保护他的健康。”[7]即除了尊重研究对象,还需要坚持保护研究对象的原则,其核心是保护研究对象的权利和健康。国外学者关于“研究对象”保护伦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20世纪90年代及其以后,“研究对象”的保护主要集中在研究对象的“权利保障”和“身心免受伤害”两大方面。[8]在“研究对象”的权利保障方面,备受关注的焦点在于研究对象的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意志自由权、利益共享权等;在“研究对象”身心保护方面,关注的焦点在于“尽量避免”和“补救措施”等问题。[8]保护自愿作为研究实验对象的人员是科研伦理的重要内容,此类研究所蕴含的伦理原则已在一系列国际准则 (1947年的《纽伦堡法则》,1964年制定、2002年修订的《赫尔辛基宣言》)中阐明。

教育科学研究是具有一定风险和收益性的,应该以最小的风险,追求最大的获益。坚持保护研究对象的伦理原则,在于强调要尽可能增加研究的好处,减少潜在的危害,否则就有可能使教育研究成为一种不道德的研究。作为对研究对象的尊重,研究者必须尊重和保障研究对象的各种权利,尤其是最重要的知情权,即要坚持知情同意原则。知情同意强调研究对象有权对该研究知情,在知情的基础上,通过行使自主权决定是否同意和自愿参加该项研究,如果研究对象年龄小,必须获得其法定监护人同意。相对于研究的风险,研究收益则是指对研究对象以及其他参与者可能带来的潜在的好处,一旦产生好处,如何给予研究对象与其他参与者一定的公平回报。事实上,研究对象和其他参与者也会质疑:研究对我有什么益处?研究可以使我得到哪些改进?因而考虑如何回报,也是研究者必须关注的问题。对于教师科研来说,对学生最大的回报就是所有学生公平地享有教育资源、获得身心的健康发展,教师科研共同体获得专业的发展。“发展”就是向个人幸福生活又迈进了一步,教师在研究中应该注意以下伦理要求。

第一,获得知情同意。研究者在征求研究对象参与意愿时,应诚实地告知研究对象研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是什么,通过参与研究能得到什么益处,不得采用任何强迫、欺骗等手段诱使研究对象参与研究。除非因为告知“研究对象”后会直接干扰研究数据的真实性而使用一定“托词”,也必须在研究结束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如果是不会对“研究对象”产生压力或伤害的研究,例如,在一般教育情境中从事的课程、教学、班级管理以及无记名的问卷调查、自然观察、档案分析,并不影响工作和不涉及个人隐私,这类研究不需事先告知。告知研究对象有参与和随时退出研究的自由,以自己的学生为研究对象时,特别注意不得因为研究对象的拒绝或退出,而对学生另眼相看。

第二,有利。对研究中潜在的风险应有预估和措施准备,尽量降低风险,减少对研究对象的伤害。采取措施对研究中可能的风险和收益作出适当平衡,使研究对象的利益最大化并能够公平地享有好处,对于教师而言,通过教育科研所带来的有利应该更多体现在师生情感的加深、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学生和自己的发展上。

第三,公平。在研究对象的选择上,以自己的学生作为研究对象时,不能以个人好恶有意区分个人或群体来进行可能带来潜在好处的、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研究。对于研究对象和其他参与者在研究中做出的贡献,研究者要给予一定的回报,可以是物质的或精神的。在教师的研究中,教师给予学生情感回报是很重要的,它可以拉近和融洽师生关系,有助于研究的开展。研究中的师生情感关系也表现为一种伦理道德关系。

三、研究资料或数据的收集和管理的伦理要求

研究资料或数据的收集和管理在研究过程中很重要,不仅可以证实或否定一种假说,还有可能确定一个新的研究领域。资料或数据的真实完整性、有效性和准确性支撑着研究的有用性。研究者如何收集、管理资料或数据,对研究的顺利完成至关重要。因此,研究资料或数据的收集和管理应坚持尊重、保护、诚实、客观、保密、同行相尊等伦理原则。

如前所述,尊重和保护毫无疑问的是所有研究者始终必须奉行的基本原则。诚实原则的主旨在于研究者提供信息应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不隐瞒,它是教育研究者的道德底线。客观指研究要尊重客观事实,用事实说话,避免不适当的偏见。而保密原则则要求不论研究采用什么方法和技术手段,对研究中涉及到的研究对象的个人隐私信息,研究者应在研究开始前主动向研究对象承诺保密的原则,在整个研究过程以及研究结束以后践履承诺并保证研究资料或数据用于研究目的而不是其他用途。研究中的同行相尊则指研究过程中教师科研共同体成员之间的相互尊重与支持,研究中的真诚合作,研究资源和成果的及时共享等。

教师在教育科研中收集的资料或数据应该是多元的,其所做、所听、所闻、所感都是资料,都要收集,不可错过。除了常用的观察法、问卷法、访谈法等,研究日志的撰写、旁观者的观察记录、作品分析 (包括自己的教育教学反思、学生的日记、自己或学生的随笔、考试卷、作业、活动的录音、录像或照片)、三角互证法等,都适合一线教师用以获得第一手的研究资料或数据。还可以通过布鲁克菲尔德所说的“四个镜头”,即教师和学习者的自传、学生的眼睛、同事的感受、理论文献[9](P57)来观察、理解自己的教育教学。研究资料或数据的收集与管理实际上是教师行动研究过程的一种记录和反思,教师应该把这一项工作作为自己专业生活的重要内容。伦理问题的反思在其中不可或缺,因而研究中要求教师考虑下述问题。

第一,获得知情同意。研究者应当事先告知信息或数据的提供者研究的目的以及方法,明确他们在研究中的义务,并让他们知道诚实的价值,尽量在自然情境下收集研究资料。

第二,保护研究对象的利益。涉及研究对象个人的隐私信息,必须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才能做记录,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如匿名,如果是记录公共场合的大众行为,并不涉及个人的权益和隐私,则不必事先征求意见,保证研究资料或数据用于研究目的。

第三,尽量收集客观证据如已有的研究或者实例,方案实施过程中学生的表现、成绩、作品分析等,认真记录,缜密思考和整理,以客观证据支持自己的方案、结论,而不仅仅是靠理论推演和自己的主观感觉保证方案、结论的正确性。

第四,谨慎运用资料收集或数据统计的技术,避免不明就里地运用研究技术手段,比如统计技术。如果研究者本人并不理解相关理论假设或统计基础,应该寻求专业人员的帮助。

第五,摒弃“文人相轻”的思想,加强教师科研共同体内部的合作与交流。研究中的真诚合作,研究资源和成果的及时共享对个人对教师科研共同体来说是非常必要的。

四、研究结果公开发表的伦理要求

研究结果的公开与发表是研究者的一次深入反思、总结和提高,研究结果如果不公开与发表,研究就没有了价值。教师科研成果的公开与发表可以使同行在同类教育情境下借鉴处理方法,并有助于教育理论的建设,同时能让教师的研究富有成就感。即使不能公开和发表,也可以作为自己专业成长的记录,提供反思材料,作为与同行交流的媒介。公开与发表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最常见的方式是撰写研究报告和发表学术文章,一旦公开与发表,研究者即要对研究的结果负责任。研究结果的公开与发表主要涉及到诚实、公正、同行相尊的伦理原则。

诚实原则的核心指公开的研究结果必须是经由自己研究得到的而不是伪造、弄虚作假或剽窃的,结论必须真实可信,并能准确、清楚和完整地呈现。对研究结果的报告同时还要对研究的结论作出合理解释,对研究结论有效性的条件和范围作审慎说明,不能因私利等原因曲解研究成果以骗取公众的信赖。公正原则主要强调对研究中的参与者要公平地分配研究带来的好处,它首先体现在论文的署名上。论文的署名是作者对论文著作权的声明,“研究成果署名应该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等承担相应的学术义务和学术责任。”[10]署名作者在享有应得荣誉的同时,还理应承担义不容辞的学术责任,意味着作者对研究的全程负责。同行相尊除倡导研究过程中的各种资源的同行共享外,还向同行全面、公开和及时的报告自己的研究和发现,这也是教师研究者与其科研共同体之间的相互责任和义务。

就现实中存在的论文发表中的“赠送署名”现象而言,“不管其动机如何,这种行为都将有关作者以及科学研究事业置于危险的境地,对作者而言,当被问及有关工作时,他们可能对此一无所知;而当该工作被证明为错误的或有欺骗性时,其处境就会更糟。对整个学术界而言,这种行为是在加剧混乱,使人无法得知究竟谁应该对学术工作负责。”[11](P242)而搭便车更是一种“典型的不劳而获的不道德行为”。[12](P11)这种现象最终导致的就是对整个教师科研诚信的破坏,丧失社会公众尤其是学生和家长对教育改革的信心。因而教师在教育科研的这一环节要恪守以下几点。

第一,诚实客观。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的治学态度,诚实呈现自己的研究成果,严禁伪造、弄虚作假和抄袭剽窃。不夸大研究信息或数据的准确性和解释力,尤其当教师的研究联系的是本地或本校、本人在班级教育管理或学科教学中的现象与问题时,避免过度拔高信息或数据的可信度或是普适度。

第二,公正公平。公平合理地分享研究成果,作者署名只能是限于那些对研究工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一般可以考虑:与研究概念构思和设计密切相关的人;负责数据的收集和解释的人;参与撰写论文草稿的人;审定文章最终稿的人。[13](P11)而参加部分工作的合作者、按研究计划分工负责具体小项的工作者、某一项测试的承担者以及接受委托进行分析检验和观察的辅助人员等,均不列入。这些人可以作为参加工作的人员一一列入致谢部分,或排于脚注。

第三,教师应诚实、准确、全面并且及时地报告教育研究的结果,并接受同行评价。

应该说,伦理原则的运用是从一般到特殊的,而教育科研过程中的伦理问题是比较复杂和微妙的。要特别说明的是,以上伦理原则的提出,是一种非标准性的“教育性伦理”,“教育性伦理的前提是,故意的玩忽职守的行为基本上是不可控的,伦理规范的主要功能是引导勤奋的人们更好地理解其职业的伦理责任。”[14](P35)因而,它是一种教师的自律,它给教师的教育科研行为提供了一个框架,在这个框架中教师更容易做出正确的伦理选择,进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相应调整。教师需要在教育科研活动中灵活地加以运用以确保研究的科学性和道德性。

[1]张华.中小学教育科学研究的价值取向 [J].教学与管理,2006,(1).

[2]罗才荣.论中小学教师教育科研的价值取向 [J].教学与管理,2007,(12).

[3]王仕杰. “伦理”与“道德”辨析[J].伦理学研究,2007,(6).

[4]罗志敏.“学术伦理”诠释 [J].现代大学教育,2012,(2).

[5]田秀云.当代社会责任伦理 [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

[6]Nicholas H.Steneck.科研伦理入门:ORI介绍负责任研究行为.

[7]转引自周全.教育研究的伦理诉求——兼论贝尔蒙报告 [J].现代教育论丛,2009,(11).

[8]丁锦宏.教育科学研究中“研究对象”的保护伦理 [J].南通大学学报 (教育科学版),2008,(3).

[9]申继亮主编.教学反思与行动研究——教师专业发展之路 [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10]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 (试行) [Z].教育部2004年8月.

[11](美)唐纳德·肯尼迪.学术责任[M].阎凤桥等译 .北京:新华出版社,2002.

[12]杨玉圣等.学术规范导论 [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13](美)Nicholas H.Steneck.科研伦理入门:ORI介绍负责任研究行为.

[14](英)罗伯特·G.伯吉斯.教育研究伦理学 [M].卜玉华,李云星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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