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残联等六部门发布《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
2014-08-15张擎华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有效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积极推动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的有序发展,财政部、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六部门于2014年4月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将五大类19项残疾人服务纳入政府购买试点范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党组书记、理事长鲁勇表示,这是财政部、残联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残疾人工作、不断健全残疾人保障制度的具体举措和改革探索,残联组织要以此为契机,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努力放大政策效应,整合服务资源,提高服务品质,让全社会了解残疾人服务需求,以更好地为残疾人服务。
“意见”明确了此次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试点的工作目标,是以探索和完善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服务内容、购买方式、标准规范、监管机制、绩效评价和保障措施等为重点;通过试点,总结经验,摸索规律,完善措施,逐步实现残疾人服务资源的优化配置,提升广大残疾人享受公共服务的满意度。力争到2020年,在全国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机制,形成残疾人公共服务资源高效配置的服务体系和供给体系,显著提高残疾人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
“意见”从购买主体、承接主体、试点项目等八个方面对试点任务进行了说明。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主体是承担残疾人公共服务职责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鼓励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组织所属符合承接主体条件的残疾人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平等参与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工作,并逐步推动其职能的转变。购买残疾人服务的内容为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各地可选取残疾儿童筛查、诊断、抢救性康复、残疾人康复辅具配置(辅助器具适配)、残疾人照料服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劳动者就业培训与岗位提供、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服务项目集中开展试点工作。制定指导性目录。各地应根据所购买残疾人服务的项目特点,制定统一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基本服务标准。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将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资金列入财政预算。要求健全监管机制和加强绩效评估。
“意见”进一步提出了工作要求。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残工委统筹协调、财政部门与政府职能部门牵头、残联组织推动、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根据现实工作基础,确定优先开展相关试点项目的试点城市或地区。及时跟进总结,加强分类指导并做好培训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