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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预防少数民族地区农村青少年犯罪现象的思考

2014-08-15罗维有徐光辉

楚雄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11期
关键词:少数民族犯罪青少年

罗维有,徐光辉

(楚雄师范学院,云南 楚雄 675000)

青少年这个概念在犯罪学中一般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25周岁的人。这一年龄段的人由于生理、心理的不成熟或不稳定,加之不良社会环境的影响易发生犯罪而被犯罪心理学家称为“危险年龄”阶段。青少年违法犯罪是每个国家都无法回避的难题,在世界范围内被列为吸毒贩毒、环境污染之后的第三大公害。虽然我国实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效地抑制了青少年犯罪的增长,但随着深层次的改革不断推进,高科技和现代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西方各种消极的思想意识的影响,使青少年的思想观念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并以复杂多样的行为方式表现出来。根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资料表明,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又占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80%以上,青少年犯罪人员中城市青少年占3.1%,比例较低。还有详细资料显示,我国有2.2亿青少年,平均每分钟发生一起刑事案件。2013年全国法院审理青少年犯罪情况统计,不满18岁55817件,18岁至25岁209622件,合计265439件。[1]值得注意的是,青少年犯罪呈现的上升趋势,在我国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农村表现尤为明显。通过对西部Y省某监狱的实地调查,得知该监狱的服刑人员中,25周岁以下的就有538人,占总人数的29.9%,其中,农村户口510人,占94.8%,城镇户口28人,占5.2%。与此同时,少数民族地区农村青少年犯罪出现了一些令人担忧的新动向,犯罪年龄趋向低龄化和低学历化,犯罪性质暴力化,犯罪手法成人化。有效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已成为保证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社会问题。

一、少数民族地区农村青少年犯罪现象的主要特点

受年龄、智力、社会经验等因素的影响,少数民族地区农村青少年犯罪无论在犯罪类型还是在犯罪主体上,与成年人犯罪相比较具有鲜明特点,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犯罪低龄化和低学历化。近几年来,少数民族地区农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低学历化”、“低龄化”现象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社会问题。少数民族地区农村青少年犯罪的高发期年龄以14岁—16岁更为突出,并呈现越来越低龄化的趋势。据近年有关青少年犯罪的调查资料统计:14岁—16岁的少年犯已占青少年犯罪的64.2%,尤其是刚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14岁孩子竟占了其中的15.1%。如果算上违法情节轻微,或因年纪太小不以犯罪论处的在内,犯罪的始发年龄更小,有的11岁、12岁就开始有犯罪劣迹,有的13岁、14岁就进行犯罪活动,甚至参与重特大犯罪活动。比如,在西部Y省某监狱的服刑人员中,25周岁以下的农村户口占94.8%,城镇户口28人,占5.2%;初中文化占62.27%,小学文化占27.5%,高中、中专文化占9.1%,文盲占1.49%,大学文化程度的为零。[2]由此可见,青少年犯罪的“低学历化”、“低龄化”已经成为突出现象,值得深思。

(二)明辨是非能力差。首先,盲从心态明显。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农村青少年无心向学,空闲时间很多,无所事事,以打扑克、玩电子游戏、打麻将赌博为乐,但与没有正常的收入相矛盾。为了得到暂时的快乐,一旦有人提议去偷盗、抢劫,就很容易盲从。其次,攀比心理突出。看到别人花钱吃喝玩乐,自己也要享受,走上急于求成,铤而走险,盗窃抢劫等犯罪道路。第三,逆反心态强烈。青少年渴望人格上的独立和自立,不愿受管束,这种心理随年龄的增长日趋强烈,特别是当不良行为而被管教时,便表现出反感对抗,甚至报复。第四,浮躁心态突出。喜欢炫耀、摆阔、逞强,为了证明自己的气魄而义气用事,打架斗殴,为“朋友”两肋插刀,很容易发展成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犯罪。

(三)团伙犯罪现象突出。青少年生理心理和思想都还不成熟,缺乏作案经验,犯罪心理压力大,担心被害人反抗,认为个人作案势单力薄,共同作案形成犯罪团伙更能产生安全感。据不完全统计,2012年我国青少年犯罪率大约在18%以上,其中团伙犯案在85%以上,14岁—16岁的青少年犯罪占青少年犯罪率80%以上。[3]当前,少数民族地区农村青少年拉帮结派,形成“小团体”和结伙犯罪的现象不断增多,往往在小学就开始明显化。他们经常一起活动,欺凌弱小,或同伙中有人被欺负,就会结伙报复,只要有一个人有犯罪的意识,就容易相互影响,进而形成共同犯罪。

(四)犯罪手段成人化、野蛮凶残,作案动机带有一定的突发性。在有的少数民族地区农村青少年犯罪案件中,案犯的犯罪手段极为成熟老练。之所以这样,很大部分是从电影、录像、电子游戏和黄色书刊中模仿来的,还有的是经成年犯、累犯的传授、教唆而来的。青少年正处在成长发育阶段,稳定性差,在实施犯罪时,带有一定程度的疯狂性。如某校高二一学生竟用随身携带匕首对同宿舍受害人猛刺数刀,造成受害人重伤。由于青少年社会经验少,考虑问题简单,犯罪动机单纯,很少预谋,突发性犯罪比较多。

二、少数民族地区农村青少年犯罪的成因

(一)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农民打工热导致家庭监管的缺位。一方面,我国正处在大力推进城镇化的时期,全国城镇化建设更是如火如荼。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2013年中国城镇化率为53.73%,少数民族地区城镇化也加快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量转移固然有积极的一面,但也在“重城镇轻农村”思想观念的影响和城乡二元体制的制约下,带来了农村土地粗放利用、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拉大、农村公共服务不足等负面影响。尤其是随着农民外出打工的热潮不断上升,子女不在父母身边,家庭教育成了空白。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打工家庭多数为年轻夫妇家庭,子女长时间缺少父爱或母爱,十分不利于亲情的建立和孩子健全人格的培养,子女虽然跟随祖父母生活,但是隔代的情感交流难以融洽,家庭教育形成一种离散。另一方面,一些农村学校缺乏德育教育,减负不力,致使农村初中学生辍学严重,成为新一代的“剩余劳动力”和“盲流”人口,加入到打工大军之中。据统计,在目前全国约2820万名达到法定入学年龄但又不在学、无职业的闲散青少年中,“有不良或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115万人,其中,“有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达25万人,并且有16万人在18岁至25岁之间。[3]当农村青少年尤其是“有不良或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离开家乡进城打工后,便脱离了家庭的监管和父母的视线,行为变得无拘无束,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二)少数民族地区存在对农村青少年的管理缺失现象。当前很多少数民族地区农村赋闲青少年群体基本处于无政府管理的涣散状态。一方面,乡镇政府平时忙于各种政务和招商引资等经济事务,对农村赋闲青少年就业问题无暇过问,农村青少年外出打工都是自发组织,乡镇政府在其中少有作为。由于缺乏对青少年预防犯罪工作经验、经费保障不到位等原因,农村基层组织对青少年管理问题普遍缺乏积极性。另一方面,对逐步脱离家庭和学校并向城镇涌入的青少年,社会虽然往往将其当作成年人对待,但相应的保障措施却相对缺乏。农村青少年进入城镇以后,城镇原有的生产、生活设施不能满足其生活需要,导致这部分青少年群体处于社会底层,生活状况不尽如意。加之政府部门在暂住人口的管理上虽然规章不少,但实际操作中有很多漏洞,外来青少年流动性强,没有固定的住所,相关部门难以及时确切掌握其受教育程度和就业生活等现状,这就造成对青少年群体缺乏必要的约束,易于出现不良闲散人员聚众闹事,违法作案。

(三)少数民族地区农村青少年文化素质普遍偏低。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农村青少年未接受高中以上的教育便进城打工,由于文化素质偏低,导致了两个后果:一是收入水平较低。因缺乏一技之长,他们进城后多数在比较低端的行业从事简单又繁重辛苦的劳务工作,收入普遍较低。而聚在一起进餐馆喝酒,去网吧上网玩游戏,到娱乐场所唱歌都是他们日常休闲生活的常态,生活的多姿多彩与自身较低的收入水平所形成的巨大反差容易造成心理失衡。二是荣辱观的错位。因为缺乏完整的教育,又脱离了亲缘社会,这些青少年的法制观念、道德观念淡薄,价值观和人生观极易在不良社会风气的带动下扭曲。犯罪者在青少年群体中不仅不会受到谴责,反而会被当成“能人”来羡慕和崇拜。

(四)少数民族地区农村法制教育力度不够。尽管近些年来开展了大规模的法制宣传教育,但对少数民族地区农村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力度还远远不够。学校重智育轻德育,片面追求升学率,放松对学生的道德思想教育,忽视对学生心理健康的关注和对健全人格的塑造,致使部分学生数理化等成绩很好,心理素质和道德品质却偏差,一旦遇到不良社会环境的影响就容易走上犯罪道路。此外,在进行法制教育时,有针对性地运用典型案例教育青少年,还停留在传统模式上,法制教育创新不够。

三、预防少数民族地区农村青少年犯罪现象的对策建议

预防少数民族地区农村青少年犯罪,需要家庭、学校、社会互相配合,把握少数民族地区农村青少年身心变化的规律,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保护、防治和综合治理。

(一)抓好家庭教育是少数民族地区农村青少年健康成长与预防犯罪的基础。家庭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第一道防线,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重要根源,就在于缺乏良好的家庭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每个家庭都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遏止少数民族地区农村青少年犯罪,首先要从家庭抓起。

1.父母应注意教育的公正性。父母要尽心尽责,多给孩子关爱,多与孩子平等交谈,发扬家庭民主,反对家庭暴力,避免因伤其自尊心,造成其逆反心理。如果发现孩子有什么不良言行就大骂出口,大打出手,根本不听孩子解释,不给孩子说话的机会,容易使孩子产生逆反心理,导致孩子因为得不到家庭的温暖,远离亲情,远离家庭,从孤独走向彷徨,从彷徨走向犯罪。

2.父母要重视孩子的心理健康和行为规范。孩子的心理要经历一个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孩子的可塑性很强,父母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关注孩子的言行举止,把握教育孩子的良好机遇,塑造孩子的良好行为规范和健康的心理素质。

3.家长要为孩子做好榜样。对孩子的教育过程,也是父母受教育的过程,要教育好子女,父母首先要从自身做起,培养自己良好的思想品质和道德修养,注意提高自身素质,提高婚姻质量,保持家庭和睦,给子女当好表率,形成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4.父母要善于发现孩子犯罪的早期征兆。青少年犯罪有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犯罪征兆是这种变化的外在表现。如果家长善于观察,掌握犯罪征兆早期的具体表现形式,就在预防犯罪中掌握了主动,为开展教育取得了先机。

(二)发挥学校教育主渠道作用是少数民族地区农村青少年健康成长与预防犯罪的关键环节。学校教育对少数民族地区农村青少年的培养、教育起着主渠道作用,对预防少数民族地区农村青少年犯罪负有重大的责任。

1.学校要真正把基础教育作为塑造中小学生健全人格的启蒙教育,彻底改变那种只重分数,片面追求升学率的不良倾向。学校要在传播文化知识,培养兴趣爱好,引导个性发展的同时,教会青少年做人之道,尤其要使他们从小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和牢固的法律意识。

2.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少数民族地区农村青少年一方面思想逐步走向成熟,另一方面充满青春的躁动和思想的波动,他们渴望融入社会并得到社会的理解,他们对世界因好奇而不免有时盲从、盲动。社会转型时期产生的各种阴暗现象,常常使他们在困惑、迷惑中随波逐流,甚至于在不知不觉中受到伤害。因此,应加强思想教育工作的生动性、针对性、有效性,防止空洞的说教。要加强对学生进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教育,培养学生的仁爱之心、恻隐之心、容忍之心,教育学生爱惜生命,尊重他人人格。

3.加强对学生的心理教育。教师、家长要把握学生的心理变化,及时矫治学生的心理障碍。应当通过心理素质教育克服学生中存在的逞能、好胜、霸道、急躁等等不良心理特征,培养他们自制力,防止因小事而发生恶性案件,对早熟的学生要加强青春期教育和心理疏导,防止犯罪。

4.重视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增强守法观念。通过各种有效形式,有针对性地给学生上法制教育课,通过以案说法、聘请校外法制辅导员、旁听公开开庭等形式,加强对学生的法制观念教育,教育他们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积极开展依法治校,健全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优化社会环境是预防少数民族地区农村青少年犯罪的重要条件。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需要良好的社会环境,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应增强责任意识,与家庭、学校一道,共同发挥作用,群策群力,为少数民族地区农村青少年成长净化环境,提高预防少数民族地区农村青少年犯罪的成效。

1.加强文化市场的社会监管力度。政法机关应规范网吧,清理整顿社会环境,坚决铲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对非法网吧坚决予以取缔,对违规经营的网吧、游戏厅予以重处。

2.强化社区化管理。在失业、下岗不断出现,社会闲杂人员及外来人口越来越多的新情况下,科学进行社区管理,使社区成为预防少数民族地区农村青少年犯罪的坚强防线。

3.加强“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做好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工作,努力推动相关部门把“青少年维权岗”纳入各自系统对基层单位的考核激励内容,进一步强化基层的责任意识。

4.积极推广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建设。中共云南省楚雄市委、市人民政府在社会管理创新工作中,勇于实践,大胆创新,建立了“楚雄市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基地内设四个展厅,还配备有多媒体报告厅、少年模拟法庭、图书室 (电子阅览室)等硬件设施,基地通过建立QQ群,开辟了全新的网络法制宣传阵地。其内容真实、丰富、生动,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深刻的现实教育意义,这一经验值得推广。

5.建立健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共建机制。针对14岁至18周岁青少年的预防、教育问题,政府相关部门或社区与学校合作签订“零犯罪学校”共建协议;针对18岁至25周岁青年人的帮教、挽救问题,政府相关部门与社区合作签订“零犯罪社区”共建协议。

6.认真做好失足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工作。少数民族地区农村青少年犯罪者既是害人者,也是受害者,社会各界要积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预防重新犯罪。

(四)完善青少年法律保护体系是预防少数民族地区农村青少年犯罪的重要保证。当前我国青少年法律保护体系已经形成,但还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不断加强立法,完善青少年法律保护体系。

1.根据青少年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对现有刑法和刑诉法中有关青少年法律保护的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设青少年犯罪的特殊处罚专门条款,以确定青少年犯罪的处罚原则、适用的刑罚种类和具体量刑标准,扩大缓刑的适用范围,放宽减刑和假释条件,从立法上明确暂缓起诉、分案起诉、暂缓审判、微罪非刑事化处理、前科消灭等制度,从而在更大的范围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律保护。

2.构建特殊法体系。按照当前国际通行做法,结合我国实际,在条件成熟时,加强特殊法的建设,包括《青少年刑法》、 《青少年刑事诉讼规则》、《青少年事件处理规则》等,通过专门立法,规定专门的刑法制度和刑事诉讼程序,将青少年与成年人犯罪后受到法律追诉、审判和实施监改的方式方法区别开来,以期收到最好的立法和司法效果。

3.尽快出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据统计,截至2013年年底,我国6.18亿网民中未成年人有1.4亿,占比超过22%。未成年人受到暴力、色情、凶杀、恐吓等网络信息危害严重;利用网络对未成年人实施诈骗、拐卖、教唆犯罪等违法犯罪事件呈高发态势;据有关单位抽样调查显示,80%的未成年人犯罪与网络有关,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迫在眉睫。目前,《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已纳入国务院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望尽快出台。

[1]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全国法院审理青少年犯罪情况统计表.http://www.court.gov.cn/qwfb/sfsj/201407/t20140725_196835.htm,2014-3-25.

[2]毛志远.青少年违法犯罪与社区环境及受教育程度的关系[J].学术研究,2012,(4).

[3]韦群玲.浅析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及预防 [EB/OL] .http://dhxf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637,2013-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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