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正义:马克思的关系性解读
2014-08-15李晓敏
李晓敏
(西南政法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重庆 401120)
关于正义,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有一段非常有名的话: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其表面背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深感迷惑,这说明正义问题的难解。正义是人类社会生活的基本准则,也是政治哲学的核心范畴。自罗尔斯的《正义论》出版之后,思想界重新掀起了政治哲学的研究热潮,在此推动之下,马克思的正义思想随之成为了研究热点。其实,关于马克思与正义的争论已经持续了一段时间,争论的核心在于马克思是否谴责资本主义是非正义的,有人认为是这样的,如柯亨,他认为马克思确实谴责资本主义是非正义的;另一些人却持相反的观点,伍德认为马克思并没谴责资本主义,甚至他认为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是正义的。要予以说明的是,马克思并未对正义思想做过系统性研究,也未曾得出任何结论性的答案,这也就是形成上述看似悖论的主要原因,但是并不能以此说明马克思不曾关注这些问题。可能对此最好的解释就是马克思认为有更为重要的事去做,与其阐释价值原则,不如探寻产生这些规范原则背后的物质根源,这也正是马克思区别于同时代小资产经济学家甚至包括当代政治学家所在。虽然这些学者都批判资本主义制度,也针对资本主义制度的弊病纷纷给出各自的良方,比如:蒲鲁东主张的“工资平等”、拉萨尔的“公平的分配”、罗尔斯的“差别原则”等,但他们局限在不触动社会根基的基础上,而对社会所做的一种改良,所以他们仍然属于“解释世界”的范畴,与马克思的“改变世界”相差甚远。
一、价值与事实分离的困境
首先讨论伍德的观点。伍德认为马克思并没有谴责资本主义是非正义,他说:“一旦深入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有关资本主义之不正义的的详细描述时,我们便会立刻发现,在他们的著作中,不仅根本没有打算论证资本主义的不正义,甚至没有明确声称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或不平等的,或资本主义侵犯了任何人的权利。”[1]3当我们对伍德的观点进行提炼后会发现:首先伍德把马克思的正义思想限定为一个法权概念,“从根本上讲,正义乃是一个法权概念或法定概念,是一个与法律和依法享有的权利相联系的概念”[1]5。依据马克思唯物史观“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他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他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概括为市民社会”[2]32,所以正义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它是内在于特定的生产方式中,而且判断其正义与否取决于该社会的生产方式。马克思也曾说“权利绝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3]15,这样正义就理所当然地被设定在了唯物史观的理论框架中,即马克思是在特定生产方式中谈论正义,作为意识形态的范畴,它是具体的,也是历史的。伍德依据唯物史观还对资本家剥削工人剩余价值这一问题做出了自己的回应。他指出制度的正义并不依赖于结果或效果,而是取决于它在整个生产方式中所起的作用,如果强调结果不正义的话,那我们批判的重点就仅仅停留于结果,换句话而言资本家剥削工人的剩余价值,如果我们认为其结果不正义,那分配正义的出现就是理所应当的。但是,这恰恰是马克思所反对的。所以,在伍德看来,正义这一法权概念,只要与特定生产方式相一致,并且促进其发展,那么就是正义的,而不论这一生产方式是建立在剥削还是什么基础上。甚至在伍德看来,我们也不能批判剥削,因为没有剥削就没有利润,没有利润也就没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剥削是作为一种经济事实而存在的,其产生是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
与此相反,柯亨认为马克思确实在谴责资本主义的不正义。柯亨的理论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第一,在马克思的理论著作中,他时常把剥削称作诸如“抢劫”或“盗窃”等,用这些词本身就意味着资本家所做的是不正确的,因为盗窃就是指从别人那里拿到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柯亨确信每一位马克思主义者都会因为资本主义这种行为的不正义而感到气愤的,因而他认为社会主义革命运动必定是受到某种道德激励的。第二,马克思所坚持的工资关系也不是等价交换,而是表示一种剥削关系。因为在交换过程中正是遵循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资本家才可以无偿占有工人的剩余劳动,柯亨以此说明了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虚伪性。第三,柯亨论述资本主义制度的不正义和私有制的不正义,就在于它侵犯了人的自然权[4]302。他论证说,任何人都无权私人拥有生产资料的权利,相反,它应该归我们大家共有。综上,我们可以看出柯亨主要是从道德的立场上批判资本主义,因为在他看来,任何建立在剥削基础上的制度都是不正义的,资本家无偿占有原本不属于他的东西,这种行为本身是错误的、是不道德的。
梳理完两者的观点我们会发现他们争论的核心之一在于如何理解剥削。伍德把剥削作为一种经济事实来理解,而遭到了柯亨等人的严重反对,因为在柯亨看来,剥削本身是带有一定的道德谴责。我们在理解剥削时既不应该像伍德那样仅仅停留于经济事实,在他那里剥削是一个不带有任何感情色彩的一个纯事实,其出现是必然规律使然,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对资本主义制度就既不会有谴责当然对共产主义社会也不会有道义上的褒扬了;但我们也不能把剥削理解为一种道德诉求,如柯亨那样,资本主义剥削在他看来仅仅是道义的缺陷,而不再被看作是一种经济事实,因而共产主义在他们眼里,只是一种美好的目标,不再被看作是科学发展的结果——这也是与马克思的思想相左,在《形态》中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对我们来说不是应当确立的状况,不是与现实应当与之相适应的理想。我们所称为共产主义的是那种消灭现存状况的现实运动,这个运动的条件是由现有的前提产生的[5]87。事实上,伍德与柯亨在思维方式上是一致的,两者皆在强调事实与价值的对立,之间的差别仅在两极中各取一端而已。那我们如何以一种批判的眼光来理解这一对立呢?这也正是马克思正义思想的核心主题。
二、关系性的正义观
马克思并非就正义而谈正义,在他看来,意识包括意识形态都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人们的物质生活才是意识得以产生的基础。他指出:“从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出发阐述现实的生产过程,把同这种生产方式相联系的、它所产生的交往形式即各个不同阶段上的市民社会理解为整个历史的基础,从市民社会作为国家的活动描述市民社会,同时从市民社会出发阐明意识的所有各种不同理论的产物和形式,如宗教、哲学、道德等等,而且追溯它们产生的过程。”[5]92而唯心史观却完全忽视这一现实基础,将意识独立化,赋予其普遍性的形式。马克思将意识规范置于人们的物质生活中考察,揭示现实生活的基础性,这样不仅实现了对德国思辨哲学的超越,而且是从关系性角度来解读正义,即重视社会属性与社会关系对于正义观的形成与发展的作用。
关系性来解读正义,首先体现在马克思从阶级的范畴来看正义。无产阶级与正义理论之间的关联,是人们从未忽视的一个理论焦点。根据阶级利益来阐述正义,好像是理解马克思主义思想一贯的思路。这一思路即认为马克思主义反映和代表的是无产阶级(受压迫阶级)利益,并对资产阶级作了严厉批判,进而认为代表资产阶级利益就是不正义,代表无产阶级利益才算正义。然而顺着这一思路我们就该反思为何代表统治阶级的非正义能在社会中居于主体,反映受压迫阶级的正义要求反而被边缘化?由此无产阶级与正义理论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一个既成理论,而是需要不断挖掘的。马克思对无产阶级的关注是在1843年,源于他在巴黎与法国的社会主义者及德国的正义者同盟建立了联系,并系统考察了法国的工人运动,从而使他的研究视角发生了转变,不再局限于对普鲁士国家制度的批判,而是转向了论述无产阶级,《〈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就是这一时期的理论成果。在文中马克思指出无产阶级要推翻使人受侮辱、被奴役、被遗弃和被蔑视的一切关系,因为人的根本就是人本身[5]9,这就是马克思提供给无产阶级的精神武器——关于人的哲学。然而,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此时只是从悬设的人性角度而展开对客观现实的批判,这当然有受费尔巴哈人本学的影响。虽然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已经指出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但马克思并未对市民社会本身展开阐述,因而还无法了解现实社会的内在矛盾,只能借鉴费尔巴哈的人本学来说明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因而这一阶段的正义思想就是一种基于人性维度对资本主义的外在批判理论。这一思想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表现更甚,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并不是基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分析,出发点在于人的本质,资本主义的罪恶并不是因为资本家剥削工人的剩余价值,而是因为异化劳动使得工人与作为人的人相分离,共产主义社会就在于使得人性得以复归。马克思对共产主义的论述使人们有理由相信只有建构共产主义才能真正实现正义,而他对资本主义的批判足以说明了资本主义的不正义,这可能就是导致人们依据阶级利益来衡量社会正义与否的缘由所在。但问题是马克思此时对资本主义只是一种外在的批判,即他仅仅指明了社会应有的状态,却没有指出通向这状态的现实之路。虽然马克思在研究对象上进步于青年黑格尔派和费尔巴哈,从自我意识的批判转向了对异化劳动和私有制的批判,但是抽象人本学的方法没有使马克思揭示出历史发展的内在矛盾对于共产主义的意义,加之马克思对作为革命主体的无产阶级实现自身解放的论述也不够完整,因而此时的马克思正义思想虽富有激情却缺失理论深度。
随着马克思对经济政治学相关著作的研究及对英法资本主义现实的关注,加之对青年黑格尔派的批判,其正义思想得到了不断深化。前期马克思主要是从阶级范畴论述的,即指出无产阶级与正义的一种外在联系,之后,他深入到资本主义经济生活中,探寻这些规范原则背后的物质根源,强调价值规范与物质生活之间的联系。因此,关系性来解读正义,还体现为结合生产方式来谈正义。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指出:“在这里,同吉尔巴特一起说什么自然正义……是毫无意义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些是从作为生产关系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些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6]379为了深刻理解,我们需要对这段话做出一个简单的说明:马克思首先对经济交易的形式和内容做出了区分,指出形式上交易是建立在契约或协议的基础上,而且它被广泛应用于各种交易中;内容上交易是与特定生产方式相一致,因而它才会受到国家强制力保护;同时契约得以形成还包括了协议正当性的各种条件,如诚信、公平、自愿等原则,所以其一奴隶制与资本主义制度不一致,因而是不正义的——资本主义制度是建立在人身独立的基础上;二弄虚作假违背了契约得以实现的公平原则,因而也是无效的。这段话论证了马克思是在特定生产方式即资本主义范畴下谈论正义概念的,因此正义不是永恒的。问题随之而来:正义思想具有具体性、历史性,那么资本主义特定的生产方式就是正义的,剥削问题如何理解?
首先,马克思在个别文本中确实谈到资本主义是“正义的”,但这里的“正义”是片面的,正如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正义并不能说明其经济制度的正义,资本主义流通领域的正义不能代表资本主义生产领域的正义。上文中马克思所说的正义仅指资本主义交易的正义性,这种交易的正义性与以前不正义的交易相比,确实有很大的意义,但对于共产主义消灭资产阶级生产关系而言,这种交易的正义性自然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更何况这种等价交换只是一种表面现象:“表现为最初行为的等价物交换,已经变得仅仅在表面上是交换,因为,第一,用来交换劳动力的那部分资本本身只是不付等价物而占有的别人劳动产品的一部分;第二,这部分资本不仅必须由它的生产者来补偿,而且在补偿时还要加上新的剩余额。这样一来,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交换关系,仅仅称为属于流通过程的一种表面现象,称为一种纯粹的形式……劳动力的不断买卖是形式。其内容则是,资本家总以不付等价物方式占有别人的已经物化的劳动的一部分,并用它来换取更大量的别人的活劳动。”[2]146资产阶级实际上是用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事实上的不平等。正如柯亨所说,交换的正义是遵循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这才使得资本家可以堂而皇之地剥削工人。那马克思结合生产方式谈论正义是要说明什么?马克思结合生产方式主要是阐述正义这一范畴的嬗变根源,强调正义在不同时期随着生产方式的改变被赋予了不同内涵,“在贵族统治时期占统治地位的概念是荣誉、忠诚,等等,而在资产阶级统治时期占统治地位的概念则是自由、平等,等等”[5]100。因而对正义的理解应该被放置在社会历史观的视野下,即不同的历史阶段对正义有不同的诠释。同一社会中,不同的阶级因其利益的不同,也有着不同的正义诉求。但后一说法可能立即会引发质疑:不同的阶级因其利益不同,看待问题自然不同,比如雇佣问题,资本家认为雇佣工人,获取利润是理所应当的,而对于工人来言雇佣意味着剥削当然是不正义的,那是否意味着正义是相对的,我们无法判断其正义与否?其实社会历史观视野下的正义思想不仅拒斥绝对正义同时也反对相对正义,它遵循的是一种历史必然性。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完整地表达了这一思想: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了经济结构,并在其上有政治法律和社会意识的上层建筑。当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与现存的生产关系发生矛盾,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上层建筑也会发生变革[2]32。
所以,某一正义观,在一定社会条件中,符合历史发展,那便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一旦条件发生变更,这种正义观就由原先所具有的合理性慢慢变得不合时宜。那顺着这一思路,新的问题接踵而至:只要商品经济的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依然存在,那资本主义的等价交换就是正义的,为何马克思还会一再批判资产阶级所宣扬的权利正义?其实资产阶级家谈论权利正义、财产正义,无非是为了证明资本主义制度的天然性和合理性,这一路径与马克思的辩证思想是相左的,自然不被他所接受。《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对资产阶级辩护士们的观点(存在着一切社会状态所共有的永恒真理,如自由、正义等等)[5]292进行了批驳,指出产生这些永恒真理的原因在于这些社会意识“总是在某些共同的形式中运动的”[5]293,而这一共同特征就是指社会上一部分人对另一些人的剥削。从这个意义上说,意识即使采取再独立的形式,再显示“无根性”,其内容都是对社会存在的反映。其实,马克思对正义冷嘲热讽并不是要消解掉正义理想,他所反对的只是将正义、平等这样的道义规范看作是脱离于历史条件之外的抽象规定。在他看来,任何想用正义、平等、博爱和自由的女神的现代神话来代替其唯物主义的基础的人都应该受到指责,因为这些道德说教不仅是对无产阶级运动的误导,而且还会将无产阶级革命的运动引向堕落,所以他才把这些“正义”斥为陈词滥调。这也就是马克思严厉批判小资产经济学家诸如蒲鲁东、拉萨尔、杜林等人的理由所在,因为他们皆把正义看作是永恒的、绝对的范畴。
三、结束语
重新界定正义观,不只是要使概念表达更准确,更主要的是由此出发,为克服价值规范之无根性开启了可能的路径。关系性来解读正义,使价值规范不再是主观的、不再为“我”的意识所赋予,它受客观既定条件所限,这就揭示了正义观的结构性规范限制。同时,由上述阐释我们可以看出关系性的正义观是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统一:某一社会阶级,只要其存在具有历史必然性,那么其正义要求就具有合理性,这是正义绝对的一面;同一社会各个阶级有其自身的正义要求,体现的是正义相对的一面。但是,相对性并不是相对论,因为衡量正义与否的最终标准是客观的,即是否具有历史发展的必然性。所以,对马克思正义思想的解读,我们不能将正义仅仅理解为诸如政治正义、法律正义、伦理的正义或分配的正义等,而是应该从更深层的角度来理解,马克思从生产方式内在矛盾运动揭示出资本主义社会的不正义及其超越之路,从而找到了改变世界的正确道路,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实践的唯物主义者”。
[1][美]艾伦·伍德.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G]//李慧斌.马克思与正义理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3-39.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5-29.
[4][加]凯·尼尔森.马克思主义的非道德主义与道德主义[G]//李慧斌.马克思与正义理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287-313.
[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6]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379.
[7]唐正东.马克思恩格斯哲学原著选读[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