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司法权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的问题和治理对策
2014-08-15孙政霄
孙政霄
(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65)
一、司法权的概念和特征
在我国,法律并未对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进行明确的划分,只是规定了我国的司法权由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行使。但是笔者认为,对于司法权的含义以及特征进行分析,是有利于司法权的监督制约机制之完善的。
(一)司法权的含义
司法权的含义在我国法律中并未作出明确的界定,在我国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其一,司法权是一种非常广泛的权力。此种观点认为司法权是国家所行使的审判和监督法律实施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涉及刑事侦查的案件时,公安机关也行使司法权力[1]。其二,司法权是法院所享有的,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以及人身权益纠纷进行解决的权利,这种权力专属于法院和法官,不同于立法权和行政权。其三,司法权是一种裁判权,其核心在于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对各类纠纷所进行的居中裁判,此种裁判对争议的双方都具有强制的拘束力。其四,在我国,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司法权一般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两种权力,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2]。
综合以上几种观点,可以说都具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对司法权的含义阐述却不够完整和科学。笔者认为,对司法权的含义进行阐述应当综合考虑当前我国法律体制以及相关法律精神,不能简单地从字面含义进行解释。司法权的含义总的来说可以概括为:国家为了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而赋予权力机关审判和监督法律实施的权力,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对涉及当事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案件进行公正裁判的权力,以及人民检察院所享有的检察权。
(二)司法权的特征
司法权与行政权以及立法权是不同的,它具有自己独特的特征,主要包括:
第一,司法权的行使主体的特殊性。司法权的行使主体主要是国家的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其他机关不享有司法权,即使有的学者认为公安机关有时会参与到刑事侦查案件当中,但是此时的公安机关所行使的是司法行政权,而不是纯粹的司法权。
第二,司法权容易被滥用。司法权的行使主体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法院与检察院两种国家机关在我国国家机关体系中处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宪法赋予二者非常充分的司法权,规定了司法权独立行使,不受任何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的干涉,此时,就会使司法权形成一把“双刃剑”,其在保证社会公正的同时,也会造成权力滥用,严重影响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三,司法权的被动性以及中立性。司法权的行使前提一般是当事人提出申请,以“不告不理”为基本原则。另外,司法权的行使必须保证司法中立性,也就是说法官和检察官在处理案件以及纠纷的情况下,保持中立地位,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二、我国司法权的监督制约主体分析
我国法律规定了司法权的行使是独立的,法院与检察院具有独立行使职权的权力,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这并不是说司法权的行使不受任何限制,司法权是要受到社会舆论、新闻媒体以及人大的监督和制约的。具体而言,我国司法权的监督制约主体有以下几个。
(一)人民代表大会对司法权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于司法权的监督,人大是处于最高地位的[3]。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离不开权力机关的监督,我国人大对司法权的监督主要体现为人大纠正法院违法审判的行为,从而减少冤假错案事件的发生。
(二)检察院对法院审判工作进行监督
司法机关主要是指法院与检察院,其中法院主要行使审判的职能,而检察院虽然在性质上也属于司法机关,具有一定的司法权,但其主要的职能是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行为进行监督,其监督的主要方式是行使抗诉权,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照法定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1]。
(三)法院内部对自己行使司法权进行自我监督与制约
法院自身对其行使司法权的监督包括了审级上的监督和行政监督两类。审级监督即审判案件的上级法院对其审判工作的监督,具体而言就是上级法院通过二审及再审程序对下级法院案件的裁判情况进行监督[5]。行政监督是指审判案件的本法院内部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人员和组织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如院长发现裁判错误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
(四)新闻媒体监督与制约司法权
随着我国法制不断健全,以及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实施,公开审判以及阳光审判已经成为了时代的必然要求。各种新闻媒体对司法权的监督与制约已经显得日益重要,媒体通过事先披露案件的过程来使得公众获知案件实情,从而引起社会的舆论以及各界的普遍关注,这会对司法工作形成一定的压力,促使司法工作者正确行使司法权,严格自律,防止枉法裁判以及徇私舞弊。
(五)人民群众监督司法权
司法公开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们这样一个民主制的国家当中,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宪法赋予了人民群众广泛的权力,监督权便是主要的权力之一。人民群众享有知情权,对于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人民群众有权了解实际情况,并且在发现司法不公现象时有权进行申诉、控告和检举。
三、目前我国司法权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司法权的监督主体可以说是多元化的,从表面上看,各个主体对司法权进行监督和制约,能够保障司法公正和公开,但是仔细分析便不难发现,我国司法权的监督制约机制还存在着非常明显且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人大的监督制约力度不够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人大有权监督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大可以通过听取和审查司法机关的专题工作报告,审查和检查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与质询,特定问题的调查等方式来监督司法机关对司法权的行使。
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现行的监督制约方面规定的条款是过于原则化和简单化,操作性比较低,监督权行使起来也比较难[6]。目前人大的监督主要体现为审议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和调查询问,缺乏全面性的监督制约渠道,如人大发现司法机关滥用职权的行为应当如何解决,如何对司法权的行使进行规范都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可以说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发挥力度还不够,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权力机关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和制约不到位。
(二)检察院监督审判工作的功能发挥不全面
检察院是监督法院审判的主体,检察监督职能也是检察院的主要职能,但是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检察院也是司法权的享有者,其具有一定的司法权。此时,检察院在监督制约法院审判工作的同时,自己也行使一定的司法权,这样很容易造成司法权的滥用。在检察院监督的过程中,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容易徇私舞弊,使得监督工作发挥不够全面[1]。另外,检察院一般在刑事司法活动方面发挥的监督作用比较全面,在行政以及民事方面,收效却甚微,这也是检察监督功能未能完全发挥的表现之一。
(三)法院系统内部难以做到自我制约和监督
法官判案一般会受到办案能力的制约,为了提高办案效率,我国一般实行集体讨论制。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重大疑难的案件,由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样的集体讨论制会造成一定不良的后果,如果出现错案冤案,很难落实责任的主体,从而难以追究法官的责任,必然导致司法公正难以实现。
另外,我国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度,当审判案件的法院出现错误时,当事人可以上诉启动二审。实践当中,上下级法院之间一般为了维护相互的关系,二审法院会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此时难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四)舆论监督的负面影响较多
随着我国民主政治的推进及媒体自由的相对开放,新闻媒体监督已成为司法社会监督的主要形式。新闻媒体通过曝光丑恶现象而对司法腐败起到强有力的监督作用。新闻媒体在了解司法机关办案的实际情况之后,会通过一定的组织分工和传播媒介,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制约的权利来表达舆论。看似这种方式会对司法权形成一定的压力,有利于司法权的实施,但实际情况是社会舆论缺乏正面有效的引导和规范,舆论界对司法机关的批评、监督障碍重重。有的地方规定媒体不得发表与法院判决内容相反的评论,有的地方不许媒体对生效判决发表质疑性评论等等,这就使得媒体对司法权难以形成制约的效果,导致其而走向极端。同时,新闻媒体的监督力度及方式也有待改进,由于在报道那些尚未审结的案件时,媒体带有明显的倾向性,报纸或电视又成了审判者,这足以对法院造成巨大的压力。新闻媒体对司法的监督缺乏规范,这也是导致司法腐败的一个因素。
(五)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受到制约
我国宪法赋予了公民监督司法权的权力,但是人民群众在实施此项权力的时候却难免遇到许多难题[1]。人民群众是司法权的直接相对者,公正司法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人民群众发现司法不公或者冤假错案时,会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来进行质疑,然而他们的这种权力实施起来便会遇到困难。我国许多地区由于管理疏忽或者文化水平落后,会出现官官相护的现象。当群众反映司法不公的现象时,往往是起不到任何作用的,因此人民群众对司法权的监督和制约是难以起到积极的效果的。
四、治理我国司法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对策
可以说,如何彻底治理司法权滥用以及司法腐败问题,是全社会所关注的问题,是党和政府下决心要解决的重点问题。对司法权监督的根本目的是保证司法的公平正义,防止司法腐败的发生[9]。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使得社会健康有序的发展,对于如何治理司法监督制约机制,笔者提出以下对策。
(一)人大的监督制约应当落到实处
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应当以对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作出一定的限制和约束,防止司法腐败,促进司法独立、公正、公平、公开和效率的实现为目的。充分运用和正确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从根本上保证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具体而言,落实人大的监督制约有以下几个措施:
第一,充分运用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各项职权。宪法和法律规定了一些具体的人大监督措施,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院长的选举权,对法院副院长、审判员的任免权,对法院工作的询问权、视察权、执法检查权,对法院工作报告的审查权,等等。同时,人大常委会也有必要加强对法院和检察院行使质询权、调查权,以督促其公正司法。
第二,完善人大代表的听审制度。人民代表旁听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了解情况的重要途径,又是人大实行监督的重要形式。对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反响强烈的重大案件,审判委员会会议研究时,应当有计划地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或列席,特别是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要有计划地安排人大代表参与庭审,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
第三,积极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司法机关要把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列入重要的工作日程,切实提高工作的针对性,防止对人大代表建议不认真落实,甚至是不理不睬的现象。在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过程中,应当主动征求人大代表对工作的意见建议,加强和代表联系和沟通,从而提高法检的办案效率。
(二)明确检察监督制约的法律职责
检察监督制约是国家赋予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检察以及制约的权利,明确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可以使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职责。有效地发挥检察机关的检察职能,应当以明确检察机关法律职责为前提,同时也应当进一步落实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对法律监督进行专门的立法,使之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检察机关除了对刑事司法活动继续进行具体有效的监督外,还应加大对民事、经济、行政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力度。检察院要注重对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庭审过程的监督,在当事人遭遇不公的裁判时,做好对有错误的判决、裁定的抗诉工作,使诉讼进入再审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外,人民检察院应强化对法官的监督职能,通过各种有效的手段对法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
(三)提高法官素质,完善法院系统内部的监督
法官的素质高低对于司法权的公正行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为了提高法官的整体业务水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首先,我国《法官法》规定了初任法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法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这样的规定是比较科学的,应当继续有力地推行下去,坚决杜绝以利用职权和各种关系为主要的进入法检系统的途径的现象[1]。可以将公开招考录用作为主要途径,从根本上提升司法人员的整体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
其次,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与管理。法院应当建立司法人员定期教育和培训制度,培训的内容可以围绕司法权的合理行使的目的科学合理地设计,除了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传授法律知识外,还要培养法官在审判案件当中处理问题的技能和忠于职守的意识,并应同时提高其职业道德以及政治素质。
再次,法院可以建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出现冤假错案的现象时,可以对有关的办案法官进行惩戒,这样可以防止审判委员会以及合议庭制度所带来的负面作用,提升法院系统的威信。
(四)采用科学的方式来规范舆论,加强舆论监督的作用
舆论监督作为一种有效的监督形式成为了社会公共事务的重要影响因素,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其他监督体系的不足之处。舆论介入司法活动,是司法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形式。长期以来,有的法院审判公开制度落实得不到位,有的法院对媒体有一定抵触情绪,不愿配合和支持媒体的报道采访工作。为了规范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工作,笔者认为,主要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建立健全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旁听和报道庭审的规则,消除公众和媒体知情监督的障碍。媒体可以自由旁听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因审判场所坐席不足,应当优先保证媒体的需要。二是建立健全积极主动、及时快捷的发布信息机制。对于社会关注的案件和法院工作的重大举措,要通过各种形式向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相关信息。三是建立健全为新闻媒体提供相关资料的机制,满足新闻媒体因报道案件审理情况或者法院其他工作查阅和复制相关资料的需要。四是规范法院接受新闻媒体对个案的采访报道。五是建立健全法院与媒体的沟通联络机制和调查处理机制。对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并反馈处理情况。
(五)充分发挥群众对司法权的监督制约作用
人民群众对司法权的监督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为了解决人民群众监督制约权受限制这一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决:
其一,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对法院审判案件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此制度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人民陪审员的数量比较少,我国应当鼓励人民群众对法院审判案件进行监督,懂得相关法律知识的群众作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到案件审判过程当中,以便做到司法公平公正,从而对法官办案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
其二,建立有效的信访举报渠道。司法机关应当定期听取和了解社会各界对司法机关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加大案件的回访力度,广泛征求意见,不断改进司法工作。
其三,司法机关应当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司法工作人员应当不断地了解民情民意,彻底解决以权谋私以及其他侵害群众权益的问题。
五、结束语
司法公正和公平对社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从机制上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和制约。但由于社会、经济、历史、文化等诸多原因,当前我国对司法权的监督力度还不足,导致司法不公,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只有有效的制约机制才能够使得司法权力正常合理地行使。因此,如何保障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所面临的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所以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是目前实现司法公平的关键所在。如此,才能推进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从而对依法治国的贯彻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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