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我治理保证食品安全的动因与障碍化解
2014-08-15易云鹏
易云鹏
( 宜春学院 政法学院,江西 宜春 336000)
针对近年我国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众多学者与实践人士提出很多食品安全治理的方法,如加强政府监管,提高质监机构的检测水平,强化消费者的识别能力。但这些观点忽视了一点,那就是合乎安全标准的食品是生产出来的,不是监管出来的,将食品安全责任只是归咎于政府,而忽视了食品企业的主体责任。文章拟从经济学与伦理学角度出发,探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本身通过自我治理以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动因及实现障碍。
一、食品企业自我治理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有效途径
( 一) 政府规制的局限性要求与企业自我治理结合
鉴于食品安全的公共品属性,食品质量安全必然依赖于政府的监管。立法机构、政府部门制订法律法规,颁布条例,设立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度,规定食品生产经营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开展食品行业定期与不定期的检查,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相应处罚。虽然这些措施在实施中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局限: (1)规制成本太高。需要聘用大量工作人员,进行信息收集,市场检查,耗费大量人力财力。 (2)发生政府规制俘获。规制者如果追求利益最大化,在面对被规制企业的种种俘获行为的诱惑很难不为所动,往往会对违规行为监而不管,出现寻租行为。[1](3)规制结果的效度和信度不高。规制者自身资源有限,不可能对食品供应链的所有环节和产品进行全面深入的检测。[2]往往挂一漏万,被处罚的企业往往被认为是非常“倒霉”的企业。加上有些食品安全问题的显现具有滞后性,有些毒副作用要在食用若干年甚至若干代以后才会显现。这些局限性决定了不能完全依赖政府规制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必须结合其他的途径,如企业自我治理。
( 二) 法律规定要求企业确保食品安全
2009 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除了明确了政府监管部门的责任,同时也指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是食品生产企业。第三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3]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应该主动进行自我治理,以保证食品安全。所谓企业的自我治理,是指企业从自身利益和社会伦理出发,自觉的制订规章制度,设立自治组织,自我监督检查,以确保产品质量安全的自我管理过程。
( 三) 企业自我治理确保食品安全具有优势
相比政府规制,企业的自我治理具有以下优势:(1)成本低。企业的所有相关工作人员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随时可以发现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自我组织的监督检查目的性强,避免了在一些环节和时段的不必要检查。(2)效率高。作为一种主动性行为,更有可能发现隐藏的问题。 (3)动态性强。能根据生产经营过程的变化适时调整监督检查的范围与重点。(4)执行迅速。发现问题能得到迅速处理。(5)适应性强。不同食品企业能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条件提出自我治理的标准。这些特征表明,如果企业能够主动实行自我治理,关注食品安全,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那么,企业能否进行自我治理在一定程度上保证食品安全呢?
二、企业自我治理保证食品安全的动因
( 一) 关于企业本质的重新思考
1. “斯密问题”与人性的两面性。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强调“经济人”行为的利己性,但他在其另一代表性著作《道德情操论》中,在认为人的主要动机是自利的同时,还存在次要的利他动机。《道德情操论》的开篇中就写道:“无论人们会认为某人会怎样自私,这个人的天赋中总是明显地存在这样一些本性,这些本性使他关心别人的命运,把别人的幸福看成自己的事情,虽然他除了看到别人的幸福而感到高兴之外,一无所得。这种本性就是怜悯或同情,就是当我们看到或逼真地想象到他人的不幸遭遇时所产生的感情。”[4](P5)并且,“对自己幸福的关心,要求我们具有谨慎的美德;对别人幸福的关心,要求我们具有正义和仁慈的美德”。[4](P342)这些论断表明斯密认为现实中的人是一个“道德人”,具有“同情心”。后人发现了这些观点与斯密的“经济人”假设强调人的利己性的矛盾,并把它称之为“斯密问题”。并且在这个方面展开了对斯密人性观的争论。对于“斯密问题”解释,众说纷纭,但有一点是明确无误的,那就是现实中的人性是复杂的,也是多变的,任何对人性的单一假设都有局限性。斯密在《国富论》中,出于经济学分析、解释、推导的需要,对人性的特点进行了抽象,从而提出了“经济人”假设。通过这种抽象可以避免陷入对“人性”本身无休止的争论,从而更有效地讨论经济学问题。但从根本上讲,斯密是一位人性二元论者,既反对绝对的利己主义,也反对绝对的利他主义。当然,受当时条件的限制,斯密对人的行为动机所作的分析只能停留在内省的基础上,但随着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所阐释的“情感共鸣”与得到生命科学的证明。现代心理学的“同情—利他假说”认为,利他行为源于“人们真正关心他人福祉的情感”。[5]
2. 对企业本质的完整认识:经济人与道德人的统一体。综观斯密的观点,人性的利己与利他是统一的,这种统一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经由“看不见的手”指引,主观的利己动机与客观的利他结果的统一;二是人性中自利心与同情心的矛盾共存,或者说是经济人与道德人的二位一体。这两个方面构成了市场伦理的精髓,使市场经济没有在自利的欲望中停滞、崩溃,而能够正常运转。遗憾的是,后来的经济学家只注意到了人性利己的一面,而完全忽视了利他的一面,从而形成了经济学分析的经济人范式,把一个富有各种情感的社会人简化成一个冰冷的只善于功利计算的经济动物。这种人性观体现在对企业的性质认识上,就是认为企业的唯一责任就是为所有者获取最大利益,其他任何问题都不是企业所应关注的问题。这种单一逐利观的后果导致了诸如食品安全、环境污染、血汗工厂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企业的完整性质是“经济人”与“道德人”的统一体,扮演着实然经济人与应然道德人的双重角色,这一社会角色决定了企业的使命是经济责任与道德责任的有机统一。[6]
(二) 作为“经济人”的食品企业自我治理的动因
1. 直接增加企业利润。按照纵向产品差异化理论,在食品市场上,企业可根据消费者的消费能力与偏好,提供不同价格—质量组合的产品,以最大限度地获取市场份额。随着人们收入的普遍增长与健康消费观念的普及,人们对食品安全愈加重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愿意出更高的价格购买高质量的绿色安全食品,这意味着在食品市场上安全食品面临更高的产品需求曲线。因此,虽然企业由于生产安全食品而导致生产成本提高,但是通过提高产品价格,扩大市场份额等措施,使得企业的最终利润并不会减少甚至会增加。
2. 降低企业风险。食品企业由于其产品的民生性与公共性,处于社会监督的中心,政府监管机构、消费者、社会媒体经常对食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关注、报道,企业如果出现违法违规采用不合格的原材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条件不符合卫生标准等败德行为,短期也许能获得一定收益,但同时也存在被揭露的风险,一旦劣迹败露,企业将面临产品需求大幅下降,相关负责人员被处罚,甚至营业执照被吊销,企业倒闭,如三鹿奶粉出现三聚氰胺事件后企业破产,双汇集团因瘦肉精事件股价连续跌停3 天,当年业绩大幅下滑,这些现实中发生过的事件都说明了企业违法生产的败德成本多么高昂,也警醒着每一个具有的理性的经营企业,不能急功近利,而要合法经营,稳步发展。
(三) 作为“道德人”的食品企业自我治理的动因
1. 企业家的高层次追求。企业的行为根本上还是人的行为,特别是企业的决策者对企业行为决定性的影响。按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一个人在满足了较低层次的需求后,必然产生更高层次的需求,如被尊重的需求,自我实现的需求。财富并不是人追求的最终目标,快乐或者幸福才是最终目标。这就决定了作为了一个“道德人”的企业,它追求的目标是多元的,简单的只是归结为追求利润最大化是武断的,很多实力雄厚的大企业甚至一部分小企业宁愿少赚钱也不赚亏心钱的事例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
2. “道德人”的换位思考意识。作为一个“道德人”,意识到社会上所有人是一个紧密联系的整体,人与人之间的态度与行为是相互影响,互为因果的。从而在参与市场活动的时候,往往会换位思考,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内心的公正“旁观者”时刻在考量自己的行为,对损人利己行为进行谴责,从而严格自律,讲究诚信,生产货真价实的产品,以求得良心的安宁。因为他们相信,如果自己违背道德约束,损人利己,那么别人也会这样做,最终人人都是受害者。
( 四) 企业自我治理的最可靠动因: 道德经营与利益增长的相互促进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短期看来,道德经营与财富利益之间存在对立关系,道德成本在短期往往得不到财富补偿,但长期来看,二者并不是必然对立的关系,而是存在相辅相成,彼此促进的关系。追逐利润,壮大规模是企业的最强动力,为消费者生产合格的产品是企业的最好动力,而现实中两者的相辅相成关系,即最强动力与最好动力的结合,是企业自我治理的最可靠动因。首先,从长远来看,道德经营能提高企业的竞争优势,从而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邵兴东分析了富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道德优势转变为竞争优势的机制。[7]从企业的生产发展环境看,道德经营能够改善企业的竞争环境,提升企业的抗风险性以及企业在危机状态下的自我恢复性;从企业获得资源角度看,道德经营能够提高企业声誉和树立企业正面形象,打造企业品牌,留住和吸引优秀人才;从提升企业能力角度看,道德经营能提升企业的战略预见能力,新的市场机会发现及价值实现能力。美国兰德公司对世界500 家大公司做了长期跟踪调查,发现这些企业生命力持久的原因之一,就是不以利润作为唯一追求目标,而是树立了超越利润的社会目标,坚持人的价值高于物的价值,共同价值高于个人价值,客户价值和社会价值高于企业生产价值和利润价值,从而获得了社会的认可,赢得了其他企业无法获得的竞争优势。其次,竞争优势企业更有动力与条件开展道德经营。作为市场竞争中胜出的企业,竞争优势企业具体表现为大公司、大品牌、长期经营,经过长期的经营树立了自己的良好声誉。为了维护自己的良好声誉,优势企业有动力也有条件对生产的产品有更高的质量要求,在生产经营中更加把产品质量当作企业的生命线,严格作业流程,遵从安全规范。
三、现实中食品企业自我治理存在的障碍
如前所述,企业作为道德人与经济人的统一体,不管是从基本的利益追求还是从更高层次的道德追求,都会产生这样的动机:自觉加强企业自我治理,生产安全可靠的食品,以期获得更多的利益,为企业长远发展营造一个好的社会印象,企业家自身求得心灵的平静。但现实中,食品安全问题却屡屡出现,说明企业的这些动机要么已经弱化,要么没有转化为实际的行动,企业的良好可能性在现实中碰到了障碍,从而疏于自我治理。
( 一) 常态性的社会怪象导致的“破窗效应”
“破窗效应”理论指出,如果一栋房屋的窗户玻璃被打破而又没有及时维修好,其他的人就在无形中受到一种示范性的纵容,也去打烂别的窗户。因为道德观念既是内省的,也是社会的,很多人的道德观往往并不十分坚定。当他人的不道德行为没有受到谴责与处罚,反而获得了利益,将使本来的道德遵循者处于摇摆状态。好的榜样具有示范作用,而坏的样例诱导性更强,因为坏的行为往往给个体带来直接的、即时的利益,而好的行为往往需要个体做出艰苦的努力或奉献,而利益是间接的、延时的。假如一些食品企业利欲熏心,生产加工伪劣食品,赚得巨额利润,而未被及时查处,形成常态性的“守法经营得不到合理的保障,违法经营受不到应有的惩罚”的社会怪象,久而久之,就会造成食品行业的“破窗效应”。
(二) 信息不对称导致高质量食品市场很难形成
以尼尔逊(Nelson)、达比和卡尼(Darby and karni)等学者按认知特征对商品的区分为标准,[8,9]食品可分为搜寻品、经验品和信任品,相应地食品质量也就具有搜寻品特性、经验品特性和信任品性。食品质量的搜寻品特性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前就可通过观察获得的有关食品质量的信息,如品牌、厂家、产地、生产许可证、颜色、大小、肥瘦等特征;食品质量的经验品特性是指只有在消费者食用之后才能了解的食品内在特征,如口感、鲜嫩、是否变质等;食品质量的信任品特性是指即使消费之后仍然没有能力了解有关食品的安全和营养信息等方面的特征,如食品是否添加了激素、抗生素,食品的有害菌群是否超标,是否含有农药残留,各种营养成分的真实含量与配方比例。[10]随着食品加工的链条越来越长,造假手段的越来越高明,食品包装精致而标识程度低,现在的食品更多地具有信任品的特征。这使得食品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愈加严重,消费者很难在购买时凭观察来判断食品的优劣,甚至在购买多次之后也无法去凭经验判断食品质量的优劣。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劣质产品驱逐优质产品的现象。即使厂商确实提供的是安全的绿色食品,但由于要价较高,消费者在没有信任基础的前提下,仅根据观察与经验对产品的信息无法做出判断。即使消费者内心愿意出高价购买安全绿色食品,但在害怕上当受骗的心理驱使下,往往拒绝购买,出现逆向选择行为。高质量产品在信息完全情况下会面临的更高的需求曲线在现实中不会形成,生产者不但赚不到更高的利润,反而产生亏损。
( 三) 道德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的长期性
企业的道德优势要转化为竞争优势,依靠的是声誉机制。声誉的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要通过行为主体日积月累的努力才能形成一个良好的声誉。虽然企业可以通过大量、密集的广告在短时期内提高企业的知名度,但知名度高并不等于企业具有良好的声誉。较高的知名度只能说明市场对企业的认知度较高,而对企业的品质并没有建立信任。声誉是市场对该企业长期行为的认可度的一个标志。一个企业要获得良好声誉,就必须在长期内踏踏实实的生产出合格的产品,忠实为消费者着想,让已有的消费者和潜在的消费者满意。随着时间的流逝,利益相关者根据自己的直接经验、有关企业行为及其主要竞争对手的相关信息对企业做出全面评价,最终才会有对企业的完全信任与偏爱。但是,在企业声誉的培育过程中,很多企业出于短期利益考虑,缺乏战略眼光,丧失耐性。
四、食品企业自我治理障碍的化解措施
( 一) 树立企业长远发展理念,加强企业员工道德教育
“自爱、自律、劳动习惯、诚实、公平、正义感、勇气、谦逊、公共精神以及公共道德规范等,所有这些都是人们前往市场之前就必须拥有的”。[11](P5)企业,尤其是食品类企业应该是道德良心的企业。企业作为一个“企业公民”,不能只重视利润、扩张,而忽略了道德的约束。而我国的传统文化中有些对企业的道德经营起负面影响,一提到商业或商人,马上想到“无商不奸”、 “无商不恶”等,而一些企业家自身亦以为然,以次充好、假冒伪劣等现象的出现就不足为奇。其实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等问题都是表象,深层次的问题要提升企业家与员工的道德品质。只有加强食品企业员工的道德伦理教育,企业在平时的经营管理中才能采取合理的商业伦理来决策和行动。首先要教育企业的所有者与管理者,鼓励他们树立长远发展理念,制订企业的长期发展规划,对道德优势转变为竞争优势要有信心、有耐性。其次要对企业普通员工进行教育培训,唤醒员工深埋的德性情感及对生命的无尽怜惜,认识到企业承载着社会的道义、责任、使命与良心,让他们骨子里对非道德的东西有一个天然的抵抗,从而确保整个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 二) 提高食品市场信息透明度
在市场经济中,食品生产经营者追求利益最大化,消费者追求效用最大化,相互对立的两者之间只有在获得足够的有关食品特性的共同信息时,维护市场经济公平自愿交易的精神,消费者才能购买到安全食品,但是,现实中消费者对于食品信息的掌握却处于绝对劣势地位,要获得这些信息需要很大成本的,甚至这些成本超过了商品本身的价格。龚强、张一林、余建宇的研究表明,以社会监督为核心的信息揭示是提高食品安全的有效途径。[12]具体解决办法是,建立以政府为中心的第三方信息发送机构。相对于消费者,政府拥有强大的社会资源,先进的实验室检验能力,专业的食品安全检测管理队伍,有获得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的资源优势。当前政府关于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缺少时效性、统一性,使得消费者无法通过权威途径了解食品安全信息。政府相关部门应逐步建立迅捷、权威的食品质量安全发布平台,发布认证公告、品质公告、例行检测结果公告、禁用限用食品添加剂公告,以及不合格食品的黑名单、名优产品公示等。通过食品安全信息的有效公布,使消费者及时准确地获取食品安全信息,在此基础上做出理性的选择,起到存优汰劣的作用。[13]
( 三) 引导企业建立有效的自我管理体系
在管理体系上,对于有条件的大企业,可以鼓励企业申请通过HACCP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认证,HACCP 是当前最有效、最科学、最现代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企业实施HACCP 管理体系后,虽然成本有所提高,但能为企业带来更高的收益,比如产品价格提高,销量增加,进入海外市场能力增强,节约企业的交易成本。政府应对HACCP 体系加强宣传,并予以必要支持,如技术指导、税收优惠。[14]
在组织保障上,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企业必须依法设置食品安全管理员。 《食品安全法》第32 条规定: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3]
综合上面的分析,企业自我治理保证食品安全从利益与道德的角度出发都是可能的,但现实中企业的良好可能性在现实中碰到了障碍,从而疏于自我治理。对此,要通过社会舆论的引导,树立健康消费的理念,通过产品信息的揭示,提高食品市场信息透明度;通过政策的倾斜,为主动自治者提供更优良的生存环境。但要注意的是,人性中有利己利他的两面不是并列的,“毫无疑问,每个人生来首先和主要关系自己”,[4](P101)利己是人性的主要方面,利他是人性的次要方面。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在利益的诱惑下,也许这本来次要的方面也会消失殆尽。所以,完全依赖企业的自我治理保证食品安全也是不现实的,此时,通过政府干预,强迫企业履行最基本的社会责任与法律义务,可能更为有效。
[1]杜传忠. 政府规制俘获理论的最新发展[J]. 经济学动态,2005,(11):74-78.
[2]Crespi J M,S Marette.How Should Food Safety Certification Be Financed?[J].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2001,83(4):852-61.
[3]本书编写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M]. 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2009.
[4]亚当·斯密. 道德情操论[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5]赵一强,张云. 企业自愿承担环境责任的动机之谜[J].改革与战略,2013,(2):54-58.
[6]陈创生,张增船. 斯密问题与企业社会责任构建[J].黑龙江社会科学,2012,(2):51-54.
[7]邵兴东. 社会责任形成竞争优势的机理研究[J]. 湖北社会科学,2009,(12):88-91.
[8] Nelson P.Information and Consumer Behavior[J].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1970,(78):311-329.
[9] Darby M,Karni E.Free Competition and the Optimal Amount of Fraud[J].Journal of Low and Economics,1973,(16):67-88.
[10]王秀清,孙云峰. 我国食品市场上的信号问题[J]. 改革与战略,2002,(5):27-32.
[11]亚当·斯密. 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 上海:三联书店,1997.
[12]龚强,张一林,余建宇. 激励、信息与食品安全规制[J].经济研究,2013,(3):135-147.
[13]廖卫东,熊咪. 食品公共安全信息障碍与化解路径[J].江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81-85.
[14]谭珊颖. 企业食品安全自我规制机制探讨[J]. 学术论坛,2007,(7):9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