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制度反腐体系中的网络反腐平台建设
2014-08-15李浩汪雷
李浩 汪雷
新时代背景下,商业活动和政府工作中腐败行为的多发性使得反腐越来越成为民众关注的热点,在最新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就已经回应了这一热点,《决定》提出,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并坚持让人民监督权力,更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是对制度反腐的高效认同和推进,而在高度信息化的网络社会,如何顺应新的时势,将更偏向于民众主动行使权利来推动反腐工作的网络反腐合理科学地融入制度反腐体系之中,不仅仅在实质上对应了《决定》中对于“加强反腐败体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健全舆论监督机制,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这一要求,更是解决当前严峻反腐问题的一大利器。
一、网络反腐释义
网络反腐,简而言之就是运用网络技术,并借助其引发的社会舆论效应来实现对行政官员或政府工作的监督,实现对公共权力的行使的约束,并通过搭载网络的方法最终实现对腐败行为的预防和惩治,更多意义上被认为是一种全新的政治参与行为和反腐模式。在其归属上,更多体现出两种趋向,一者为民间反腐网络,整体发展却体现出“一日新,三日难”的尴尬局面,另一即为官方反腐网络,更多体现出的是政府权力于网络范围内的使用,并没有实现专业化的发展,至于如何将两者进行融合实现全面化发展,反腐平台的建构不失为一种有效模式。在网络反腐的实现形式上,更多由论坛留言,电子邮件,资料公示,QQ等组成。
“网络反腐”一词于2009年被正式收录于《中央党建辞典》之中,这不仅仅是其被官方认可的重要标志,还是其被赋予独立内涵和拥有自身概念的开端,对其概念的扩散把握即为民意、网络、执政能力三者应时性的整合,网络吸纳民意加以整合,对执政行为进行全方位的约束和监督;民意源于执政行为,发散于网络,并最终通过网络施加于执政能力的督促提高之上;而对于执政权力的实施者来说,网络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对话模式和更加透明的平台来沟通并把握民意,有的放矢地展开政府工作,在提高自身执政能力之余,更加有效地预防并消除腐败行为,进一步满足民意。
二、网络反腐现状与问题分析
(一)当前网络反腐现状
“网络反腐”作为官方“工具”最早出现于2003年,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的网络举报平台作为标志,与此同时,民间的反腐网站如“中国舆论监督网”、“中国民生申诉网”等也被应时创立。中纪委监察部在2005年的12月28日对外首次对监察部举报中心和中纪委信访室进行了网址公示,并以此为基本模式,在中央与地方进行广泛试水。在此基础上构建的各部门(如中纪委监察部、最高法院与检察院、中央组织部等)举报网站在2009年首次进行了旨在资源整合的共享尝试,这是对制度化反腐体系进行有力补充的初次尝试,而在2013年4月19日的零时,12家大型门户网站首页上“网络举报监督专区”的设立[1],标志着民间的网络反腐正式寻求平台运作化,而在上述基础上,能够合理实现官方和民间反腐力量融合的整合型网络反腐平台的建立,也就成为了顺应形势的最终需求。
截止2013年6月底,我国的网民数量增至5.9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了44.1%,其中手机网民的数量为4.64亿,这就要求在全新的时代背景下,反腐工作也需要搭载全新的技术平台,充分利用更为广大的民意资源,更为便捷的技术工具和更为自由的反腐信息。近年来,从“天价烟局长”周久耕案件到广西省来宾市“局长日记”事件,从浙江温州和江西新余的“政府官员出国考察”事件到徐州董锋的“一夫二妻”案例,从“表哥”杨达才案例到雷政富不雅视频案件等等这一系列最初发起于网络,并借助网络舆论引入法律制裁,达到反腐效果的案例在一定程度上触发了公众反腐的积极性,有效促进了制度化反腐体系的构建,但是在此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和弊端也需要纳入到我们进一步的思考之中。
(二)网络反腐所处困境
社会公众对政府行为和公共权力的监督被应用于网络平台之上,势必获得了更加自由、更加宽松的发挥空间,但与此同时,网络本身就如一把双刃剑,有其负面效应及局限性,在构建科学反腐平台的过程中运用需要慎重考虑。
1.网络反腐主体的参差性
网络反腐的一大利好就是其广泛的群众主体,不分民族、不分地区来自各行各业的网友通过网络平台成为网络反腐的主体,实现分散原子的“聚变”反应。但是在普遍的情况下,网民受教育的程度不同,对于事件的来龙去脉,对于针对事件自身的分析与判断,甚至对于事件真实性的认知都参差不齐,这往往会导致网络曝光现象鱼龙混杂,并在引发民众对反腐热情的过度消费之余,诱发网络反腐实际工作的混乱局面。
2.网络反腐信息的失真性
在互联网急速发展的当代,网络信息量相当巨大,由于网站过滤虚假信息的技术并不完善,很多已经公示的信息并没经过实际的考察,其真实性往往受到广泛的质疑。并且有部分网民利用网络检举的匿名性,故意歪曲或夸大事实,甚至肆意造谣相关事实,对他人进行恶意的人身诋毁和言语诽谤,在恶意干扰被检举人正常生活,损害当事人个人名誉的同时,也造成国家相关部门的人力与物力资源的大幅浪费。此外,有些网民无底线地滥用“人肉搜索”,打着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旗帜肆意地侵犯他人隐私权,部分网民甚至不负责任地发表言论,公布他人信息,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直接“暴力”攻击他人,导致“网络暴力”现象层出不穷,由此带来反腐之外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3.网络反腐行为的随机性
网络反腐行为往往存在很强的随机性,这主要取决于网络爆料的非理性和反腐事件的突发性。部分网络爆料往往在基于事实之外,掺杂个人表达不满的因素,往往这种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的报复行为最终通过“有心人”的推动最终造成众口铄金的实际破坏力。而导致网络反腐行为的突发性往往是基于事件的“扩大化”,换而言之,从网络举报信息的发布,到网民的围观,最终引入有关部门的调查,不是一种程序化的办案模式,更不是一种制度下固定反腐模式的运用,更多的是体现了一种反腐工作人员或是有关官员的“选择理性”,普通民众口中“撞上枪口”就是对这一种突然性进行另类诠释的最佳表达。
4.网络反腐信息的泄密性
由于网络反腐行为往往存在“网络曝光——民众围观——部门介入——审察处理”的工作路径[2],这就导致了往往只有在相关网络舆论极度高涨的前提下,反腐部门才会介入相关事件,这就让反腐工作失去了先机。并且,被举报人预知相关举报信息之后,往往会选择转移财产、销毁证据、构建应对调查的攻守同盟等等,这会给反腐工作者带来被检举人很多违法行为无法查证,甚至被检举人“反咬一口”的工作困境。除此之外,很多网民在政务公开与党政机密之间平衡线的把握并没有合法合理的理解,给国家信息安全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三、网络反腐平台的价值性探究
将网络反腐视为制度反腐的“天然盟友”已经被视为学术界的共识[3],然而如何对网络反腐进行重新定位,将其合理融入制度反腐的体系之内,这是一个值得研究者们反复深思的现实问题。通过借助网络反腐的力量来最终完成制度反腐体系的完善尚且存在诸多阻力因素,而网络反腐平台的构建就是对这些阻力因素的有力回击。
(一)网络反腐平台的特性
网络反腐平台是实现权力反腐和权利反腐融合的最佳模式,因此在其构建和运行上势必会体现出两者的相关特性,换言之就是强权性与参与性的结合,让网络反腐平台具有一定的公众权力效用,与此同时公民的参与性也能被充分调动,即在公民充分运用自身权利进行反腐监督的过程中实现权力反腐的实际效用,其具体特性如下:
1.包容性
作为一种旨在促进权力反腐和权利反腐双向融合的平台,其在最初设立之初不应该进行狭隘的归属定位。就当前现存的反腐网站而言,更多的存在官方与非官方的区分,而正是这一区分,导致了正如在前文中所揭示的后果,那就是民间反腐网站生存困难,而官方反腐网站更多类似于政府某一特设部门。这种现状往往会带来反腐力量的官方化,依然不能摆脱传统反腐模式中权力反腐“一家独大”的困境。而反腐平台可将官方网站,商业网站,公益网站等不同属性的网站都纳入到反腐平台的建构中来,保证公示和举报通道的通畅。
2.专业性
这种专业性更多地被体现于反腐平台功能区的划分。当前的网络反腐举报往往呈现出一种很强的针对性,往往将某一官员或某几个官员视为反腐的举报对象,忽略了这些人于某一具体事务中的失职或牟取私利的行为,而上述片面化的针对性极易导致针对他人的诽谤或是直接的言语攻击,造成“网络暴力”,不利于反腐工作的实际推进。我们在反腐平台进行功能区的划分,如工程项目类举报平台,专项资金举报平台,行政行为举报平台,市场监控举报平台和公务员个人作风举报平台等,这样将反腐工作纳入到一种“对事不对人”的工作理念中来,来避免工作进程中出现的利益集团斗争,个人泄私愤等一系列不利于反腐工作进程的行为。
3.审慎性
网络反腐平台的审慎性可以有效针对当前网络反腐所面对的困境(如网络反腐信息的失真性和泄密性)推演出有效的解决办法。在反腐平台实现实名注册,但在举报方式上可以选择实名举报,亦可以选择匿名举报,最为关键的一点,那就是后台数据置于权力部门的政府网络服务器之上(更倾向于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这样既可以有效避免虚假信息的捏造和“网络暴力”现象的发生,也可以避免部分掌握实权的被检举人对检举者施行报复性的攻击手段。除此之外,在网络反腐平台的后台运行之中,设定访问数量升级系统,针对某一事件的访问量达到一定数目,该举报资料自动被升级为后台文件(不再公示),并被自动递交于平台管理员邮箱,并进入到审查程序,这样可以有效避免现实举报中经常出现的泄密性问题。
4.独立性
正如网络反腐本身具有的特性一样,在其基础上建立的反腐平台也具备网络反腐的自身特性,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其平台的独立性。腐败案件总是层出不穷,且办理极为棘手,主要根源于腐败主体的权力掌控,而与此同时公众对于执政事件的知情权也往往受到蒙蔽,这就使得腐败案件难以审理。而网络反腐平台作为一种独立媒体而存在,可以有效地规避官员个人权力干预的弊端,遏制权钱交易的遮掩。
(二)网络反腐平台的价值探究
在网络反腐平台的特性解读中,我们可以推究出其平台的实际价值。作为传统反腐手段的最佳补充,借助权力反腐的力量,促进权利反腐的进程,让民众真正成为反腐的主体,这就是网络反腐平台的最大优势。
从平台构建的实际价值来看,其可以有效规避现实网络反腐中出现的信息失真或泄密的风险,除此之外,程序化平台的确立亦可以避免传统的网络反腐难以解决的随机性问题。网络反腐平台自身具备的独立性和包容性,可以将权力反腐的力量对于平台的影响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并将权利反腐充分调动起来,其平台自身的审慎特性可理性地促进公民主动反腐的热情,让反腐的实际工作都既高效又稳定地进行。
而从网络反腐平台构建的理论价值来看,这是一种突破性的尝试。党的根基就是群众就是毋容置疑的,而如何加强群众与党员之间的沟通联系,这是我们党一直慎重关注的问题,而反腐平台的构建就是充分调动民众参与(监督)政治事务的热情,可以有效地促进党的廉政建设。此外,在制度化反腐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实现权利反腐与时俱进,更多的将尝试就投入到反腐平台的建构中来,换言之,网络反腐平台的构建无疑就是对制度化反腐体系的一大补充,更是保障反腐民意整合的有效途径。
四、网络反腐平台的实际构建
网络反腐平台的构建在实际意义上并没有完成,当前更多展现于公众面前的是一些尝试,譬如在2013年4月19日我国十二家大型门户网站(包括政府网站和商业网站)设立的举报中心平台就是一种反腐平台的小规模尝试,文章将据此对整体意义的网络反腐平台进行进一步的推究,详细如下:
(一)平台形式功能化
网络反腐平台毫无疑问是一种新生事物,其构建无疑需要不断的实践和演进。正如上文所述,当前官方试行的举报中心平台就是一种很好的借鉴。但是在平台的设置上过于简单,在文章的推演中,可以将“对事不对人”的准则进一步强化,在平台上首先建立功能分区,如工程项目类举报平台,专项资金举报平台,行政行为举报平台,市场监控举报平台和公务员个人作风举报平台等,在借助这些平台跳转之后,再链接进入相关具体的网站(兼有官方和民间的网站),在实际选择上,检举人可以选择权威性较强的官方网站,亦可以选择自由度较强的民间网站,但是最终达到关注指标的数据都会自动升级至后台文件。这样即可以保证平台的延续性(官方与民间网站在平台上的共存,可以有效提升民间网站的生存能力),也可以使反腐工作更加具有针对性,更具便捷性。
(二)平台流程程序化
反腐平台建设固然重要,但对于平台正常运转来说,平台流程的程序化建设同样十分重要。正如林喆所认为的那样,当前导致官方网络举报处理缓慢的原因更多是现阶段的纪检部门人力不足[4]。这就使得网络反腐在一定层面上具有很到的随机性,而这里平台工作流程的程序化,就是规避这一特性的解决尝试。首先是上文介绍的自动化升级程序,以一定有效访问量数据为界点(以IP地址为界定有效访问量的依据,防止恶意灌水现象),纳入升级系统。其次是资源的整合使用,将众多网站链接到同一界面上来,但又不干扰各网站的正常运行,最终经过升级程序上传的数据亦能够得到重视或处理,这样可以有效地整合人力和财力资源,避免资源浪费。最后,网络反腐平台的后台管理成员(可从官方与商业的联合委托模式,官方管控民间运营的官方主控型模式,民间运行即官方作为数据共享方的民间运营型模式中选择)注重对数据的时刻把握,避免丧失反复调查的先机。
(三)平台反馈公开化
当前的反腐工作无一例外都体现出无实时公布、只出结果的固定模式。而网络反腐平台最为受人期许的就是其独特的公正性与公示效果,所以在针对不同案件的选择上,我们需要妥善合理地运用公示效用。譬如说,已经明确立案并进入审察步骤的案件,不妨在平台上跟踪公示调查结果,让民众进行监督之余,广泛的群众力量亦可以提供支持,比如针对某些结果(如官员的房产、车辆等),民众更具观察力。而针对某些涉密案件或是不适合提前公示的案件,平台的反馈亦应及时,比如在最终审察结果宣布之时,同时公示案件调查的每日工作笔记,提升民众对反腐调查结果的认同之余,亦提升政府和官员的公信力,进一步鼓动民众反腐的热情,进入权利反腐的最佳模式(即民众反腐理性地充分调动)。
诚然,文章在反腐平台的构建上更多的是在进行推演,并没有给出一个具体的实用模型,因为如何合理运用权利反腐并将其置于制度反腐的体系之中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所以文章在这里更多尝试的是,理论的探讨。
当前,网络举报的成功案例并不多,据人民网统计的相关数据显示,2009年全年,引发全国性关注的网络反腐事件最终被查实的,只有9件。同样的,这一数字在2010与2011年都没有出现双位数的突破。纪检部门在2012年全年共处理总数达数十万的违法乱纪行为,其中通过网络引发并查处的依然寥寥无几,只是在2013年,借助网络举报中心和互联网反腐的重新重视,网络反腐案件处理似乎到达了一定的发展高峰期[5]。但是,正如在政府行政较为廉明的发达国家网络反腐并不受重视一样,完善的权力监督机制才是他们最为科学也是最为可靠的反腐工具,仅仅依靠网络反腐是不能根治腐败的,而在很大意义上网络反腐更多扮演的是反腐奇兵的角色。因此,我们在制度反腐体系下来构建网络反腐平台,旨在将权利反腐与权力反腐进行结合,以推进制度化反腐体系更加完善。而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理性认识到,即便当前反腐形势极为严峻,这制度反腐体系的构建依然是系统而长远的过程,不可因小失大,操之过急,造成更大损失。
[1]姜璐璐.反腐新平台,直通中纪委[EB/OL].人民网,2013-05-06.
[2]黄建明,刘宇赤.科学引导网络反腐纳入制度反腐体系正轨[J].今日中国论坛,2013,(15).
[3]孔繁玲.互联网背景下影响制度反腐体系形成的要因分析[J].学习与探索,2012,(12).
[4]林喆.腐败与反腐败的较量[J].党政干部参考,2010,(2).
[5]刘啸,王琳.我国“网络反腐”的现状及对策思考[J].党政干部论坛,20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