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王政所穷”:范氏义庄与宗法制帝国修复机制
2014-08-15朱林方
朱林方
一、宗法制帝国的修复机制
在古代中国,国家与国民之间存在着一个强大而稳固的中间层次,即宗法家族,这一传统由来已久。
周人在“嫡庶之制”的基础上建立起了“一大宗统率四小宗”的古宗法制,在“井田之制”的基础上厘分权力,封建子弟,“天子建国,诸侯称家”(《左传·桓公二年》),“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孟子·离娄上》),由是而建立起了结合宗法制与分封制的封建制度,此即宗法制帝国的初始形态。后周室衰微,分封制瓦解,秦王扫六合,建立起了真正意义上的帝国政制,然秦用商君之法,抑制宗族,宗法制渐趋衰弱。自东汉始,由魏而唐,兴起了聚族而居的门阀士族制。到了宋代,新型的平民化宗族诞生,宗法宗族制度开始复兴并日益普及,此后绳继近千年,与帝国相始终。
宗法血缘关系是把人组织起来的天然纽带,但同时也具有封闭性的特征,有着难以扩展的坚硬外壳,因此,以之为纽带而建立的组织的大小有着天然的界限。在外国历史中,宗法组织与国家组织一般而言是相对立的,而古代中国却是一个例外。
由于宗法一体化结构的同构效用,宗法家族制与帝国体制不但不矛盾,反而彼此互相结合起来。所谓一体化结构,“即把意识形态结构的组织能力和政治结构中的组织力量耦合起来,互相沟通,让意识形态为政治结构提供权威等组织要素,从而形成一种超级组织力量。”〔1〕一方面,通过儒家学说将宗法原则合理扩展为整个国家的组织原则。另一方面,通过儒家士大夫阶层的国家管理和宗族治理践行儒家的组织原则。这种政治权力与意识形态观念合一的一体化结构,就像强性黏合剂一样,使宗法组织与国家组织协调起来了。〔2〕于是,家成为国的基本单元,国则是家的扩大和延伸,家是小国,国是大家,宗族与帝国成为一对同构体。
由家国同构产生的必然结果就是,家是国的逻辑起点。有学者甚至认为,“构成中国封建社会最基层的生产生活单位的不是‘人’,而是‘家’。”〔3〕然而,在生产力低下的农业社会,状如散沙的小家庭仍然不足以自给其生活,他们经常性地需要将自己置身于一定的群体之中,而以血缘世系为基础的宗法家族组织自然而然成为担纲者。一定数量的小家庭按照宗法原则组成宗族,“宗族组织建祠修谱、联宗祭祖提供精神产品,以族法族规、宗族审判与宗族调解提供秩序产品,以族学、科举资助基金与族人文集、族人丛书来提供文化产品,以族田族产以及收入举办的种种福利来提供物质产品”。〔4〕当宗法家族拥有了这些完备的要件,就成为了一个能够培养出作为宗法制帝国秩序根本原理的忠孝仁义之德的载体,贯彻礼仪,实施教化,一而二,二而三,推之天下。因此,在逻辑上,宗族是生成帝国秩序的模范基础单位,每一个宗族都是一个秩序单位,这些建基于宗族实体上的秩序单位向外扩展,以“蜂窝状结构”相互结合,从而生成为一个有序的宗法制帝国。
家国同构的一体化机制具有强大的同构效应。帝国稳定时,他把国家组织原则灌输到宗族中,每一宗族能维持其单位内之秩序而对国家负责,整个国家的秩序自可维持。而帝国瓦解时,保存了国家组织结构信息的宗族,又成为新王朝重建的模板。〔5〕宗法家族与中华帝国相生相系,越千年而不堕,成为型塑中国传统社会超稳定结构的重要因素。
二、“宗法废,而天下为无本矣”
在宗法一体化的古代中国社会,宗族是生成帝国秩序的基本单位,国之本在家,欲治其国,先齐其家,因此,宗族关系的安定,是帝国秩序的根基。
但经历了五代的纷乱后,宗法早已废弛,伦常也遭毁弃,宋朝建国之后,儒家士大夫共同认识到了宗法面临的危机,一方面,世系断绝,世家不再;另一方面,世道浇漓,伦常废弛,骨肉干戈、父子相残之事层出不穷,族人之间昭穆不辨、彼此视为路人成了十分普遍的现象。
“宗法废,而天下为无本矣。”〔6〕宗族离散,世系断绝,纲常倾颓,宗法无以依凭,无以保持。而宗族衰落,也就意味着作为古代中国社会整合的基本单位遭到破坏,不复有整合之力,秩序扩展的基本载体瓦解,不复有秩序再生产的功用,宗法制帝国的根基面临着危险。
而唐宋之际之所以宗族衰落,除去战争等外部原因,主要由两个制度性因素所致:
第一,科举制下官僚身份的一次性。由唐入宋,门阀世家制度逐渐瓦解,即使原本是膏粱世胄之家,其子弟也无法再像前朝一样通过其家世的高低来获得相应级别的官位。而考试的公正性和机会的均等性则得到了相当程度的遵循,科举制成为选拔组成官僚集团的主导路径。在以科举为主导的选官制度下,官僚身份是属人的,是一次性的,无法通过世袭传给子孙。这就造成了一个结果,家系兴衰无常,科举及第升格为士大夫的人及其子孙在很短的时间内即告没落的现象极为常见。即便贵为宰相,也大多身后凄凉。如宰相吕端死后,其子贫匮,典当居第,以应婚嫁之费(《宋史·吕端传》)。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士大夫自己也尚且家系难保,也就没有余力去整合族人、睦族敬宗了。
第二,家产均分制导致的财富日益稀薄化。〔7〕宋继唐律,实行家产均分制而非长子继承制,家产将在兄弟间被平均分割,如果每一代都实行这样的家产分割,即使是一个富贵家庭,其财产也会日渐稀薄化。同时,不管祖上积累了多少财富,不论是否成为了士大夫,如果子孙没有经营好这份家业,同样会再度没落为庶民。而且,在一个小家庭里,出现科举及第的优秀人才的可能性并不是很高,也未必有保障子弟得到教育的必要的经济基础,因此,通过培养官僚而振兴家系的机会也非常微弱。由分家析产而导致的财富稀薄化是制约宗族发展延续的一个宿命。
总之,在科举官僚制度和家产均分原则的基础上,以同居共财的小家庭为单位很难实现官僚身份的类世袭化和家系的长期存续。于是,如何整合族人、延续世系、复兴宗法,成为宋初士大夫面临的共同难题。
三、范氏义庄与范仲淹的王道理想
庆历年间,范仲淹上奏朝廷,乞位于苏州吴县以西的天平山白云寺为祖先追福之地。〔8〕白云寺即行使范氏祖庙之功用。
皇祐元年 (1049),范仲淹以其官俸收入在吴、长州两县购得十余顷田地作为义田,“以岁给宗族,虽至贫者,不复有寒馁之忧”〔9〕。族田齐备。
皇祐二年,范仲淹定下有关义田收益支出的规矩,凡十三条,称义庄规矩。〔10〕
皇祐中,范仲淹过姑苏,与亲族会,稽族续谱,当时登记在册的族人数量为 90口。〔11〕族谱齐备。
范仲淹将苏州故居灵芝坊扩大重建,令族人聚居于此,作为义宅。〔12〕
范仲淹又于义宅内兴办私塾,教育族中子弟,是为义学。〔13〕
如此,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义庄便诞生了。
然而,时不同,礼亦不同。范氏没有忠实于周代的古宗法理念,也没有采用由魏而唐的门阀谱牒制,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创制了有别于古制的义庄制。
首先,宗族形成方式不同。清代士人王植在《大宗小宗考》中说:“宗族必有宗,而后有族”,而义庄则是“尊祖莫大于合族,合族莫先于立宗”。〔14〕亦即传统宗族组织是由族而宗而族的,而义庄则是由既有的聚族而居的家,立宗收族,进而再追溯到共同的族,以及始祖。
其次,所行宗法不同。范氏将古法“别子为祖”的原则加以变通,“以昆弟子侄之通宦籍者”,分立为房,共分为十六房。无论嫡庶,得官者便得立宗,十六房各统族众,无分亲疏,义学义租与嫡传无异。〔15〕而且《范氏家乘》规定:“自后主奉者,例由合族公举。自主奉外,余十六房之后俱列小宗。”〔16〕即主奉宗子通过公开推举产生,十六房都被看作是小宗,接受大宗——主奉的指挥。
再次,宗族构成不同。众所周知,族谱、族产、祠堂是宗族的所谓三位一体,而这种完善的宗族结构正是由范氏义庄所首创。与此前的宗族相比,范氏义庄的构成中最重要的是拥有了合族共有的族产和提供教育机会的义学。
范氏没有忠实于古宗法理念,而是在多个方面重塑了传统的宗法宗族模式,根据实际情况创制了行之有效的新型宗法。因此,范氏义庄的建立,不但意味着宗法家族制的复兴,而且意味着新型宗族的诞生。〔17〕
范仲淹创立义庄的最基本的动机是回馈宗族,恤其饥寒,使得族人“日有食,岁有衣,嫁娶殡葬皆有赡”。然而,作为“一代斯文之盟主”和儒家士大夫中的改革旗手,范仲淹创立义庄,目的绝不仅仅在于赡济宗族,而是“盖有深意存焉”〔18〕。
宋代理学家发明《礼记》中《大学》、 《中庸》的涵义,赋予“修身”、 “齐家”乃至“化乡”与“治国”同等的本体论意义。〔19〕他们倡导,普通士人在齐家化乡层面也能像在治国层面上一样实践天理〔20〕,正所谓“士有无位而可以化天下者,睦族是也”。〔21〕这样,在士大夫的观念中,超越了家范围的地域社会的治理,成为他们复兴三代之治的王道理想的一部分。
“王道”乃庆历以至熙丰年间的主题词,范仲淹作为“宋儒理学渊源之祖”〔22〕,自然不会置身其外。尹洙 (1001-1047)的《岳州学记》记载:
三代何从而治哉?其教人一于学而已……滕公凡为郡,必兴学、见诸生,以为为政先。庆历四年守巴陵……会京师倡学,诏诸郡置学官,广生员。公承诏忭曰:天子有意三代之治,守臣述上德,广风教,宜无大于此,庸敢不虔。于是大其制度以营之。〔23〕
此文撰于庆历六年, “复古劝学,兴学校”,所述事项是范仲淹主持的庆历变法的重要政策,这是范仲淹得明君而行王道的时期,尹洙的话不但说明他自己向往三代之治,而且更显示出当时的士大夫无论是在朝廷还是在州郡,都对范仲淹主持的试图回向三代王道的改革充满期待。
余英时说,仁宗庆历、皇祐时期 (1041-1053),“在范仲淹的精神号召之下,儒学开始进入行动取向的阶段。”〔24〕而所谓行动取向,即要求推行变法改革,以回向三代。但所谓回向三代,绝非简单复古,而是以三代之治为理想图景,要求重建王朝秩序,即以古典的名义,给现代授权,为未来立法。推行儒家士大夫们认为的王道才是他们的最终目的。
范仲淹推行王道的行动之一便是庆历年间主持的变法改革,但这一改革只推行了一年四个月便被扼杀。依照荀子所说的“儒者在本朝则美政,在下位则美俗”(《荀子·儒效》)的儒家传统,在得君行道失败之后,范仲淹不得不改变推行王道的方针政策,把目光从无法弘道的皇帝身上收回,转而投向作为秩序生产与扩展基本单元的宗法家族,力图在地域社会重建礼仪秩序,其核心举措便是创立新型宗族范氏义庄。因此,范氏义庄的创立并非只是范仲淹赡济宗族的慈善之举,也不仅仅是儒家士大夫化民成俗的良好愿望,更昭示了范仲淹复兴王道的治世理想,是其整体性政治筹划的一部分。
四、义庄:“补王政所穷”〔25〕
宋朝建国之后,儒家士大夫共同认识到了宗法一体化机制面临的危机,纷纷倡导宗法复兴之说,而最终成功克服这一危机并被后世立为宗族典范的,正是范仲淹创立的范氏义庄。
面对宗法制的危机,范氏义庄的对治之道有二:
其一,以共有族产整合族人,延续世系。整合族人不能只靠血缘关系,还需要一定的经济基础。范氏义庄的一大创造就是设置族田,族田属于共有地,它不得分割,不得典卖,更不是家产均分的对象。
范氏义庄的族产主要是义田,此外还有祭田、义学田以及祠堂、义宅和义仓等。考其来源,范氏义庄的族产主要来自于族人捐置,义庄创立后,也常有族人通过捐出私产来扩大族产规模。〔26〕族产的发展还源于义庄经营过程中的增殖。〔27〕范氏义庄的族产在创立之后得到不断发展,据记载,到了清代,间接记载的族田达八千余亩,〔28〕解放前已达到两万余亩。〔29〕
在共有族产的基础之上,范氏义庄通过族田的租入来赡济宗族。所谓赡族,即义庄组织向族人发放衣食谷物等物质形式的福利。范氏义庄族田多以租佃方式出租,用义田“所得租米自远祖而下诸房宗族计其口数供给衣食及婚嫁丧葬之用”:
第一,居有屋。范氏故居自从范隋以来,就一直在苏州城内灵芝坊,范仲淹扩大其规模,令族人聚居于此,作为义宅。
第二,日有食,岁有衣。范仲淹手定的《文正公初定规矩》规定:
逐房计口给米,每口一升,并支白米。如支糙米,即临时加折。(支糙米每斗折白八升,逐月实支,每口白米三斗。)
男女五岁以上入数。
女使有儿女在家及十五年,年五十岁以上,听给米。
冬衣每口一匹,十岁以下、五岁以上各半匹。〔30〕
可见,范氏义庄赡济宗族的方式是计口授米,计口给衣。所有族人,年满五岁,即可领取,每人每天一升白米,每个月领取一次,每人每年一匹衣料,冬季领取。各房从义庄领取各房的米历子,各房下的族人从房长及其佐理处领取各家的米历子,在义仓领取义米。
第三,婚嫁资助。《文正公初定规矩》第八、九条规定如下:
嫁女支钱三十贯 (七十七陌,下并准此),再嫁二十贯。
娶妇支钱二十贯,再娶不支。〔31〕第四,丧葬资助。《文正公初定规矩》第十一条规定:
逐房丧葬:尊长有丧,先支一十贯,至葬事又支一十五贯。次长五贯,葬事支十贯。卑幼十九岁以下丧葬通支七贯,十五岁以下支三贯,十岁以下支二贯,七岁以下及婢仆皆不支。〔32〕
第五,救急济贫。《文正公初定规矩》第十二条规定:
乡旦 、外姻、亲戚,如贫窘中非次急难,或遇年饥不能度日,诸房同共相度诣实,即于义田米内量行济助。〔33〕
根据宋代的消费水平〔34〕,就维持温饱的水准来看,每日一升米大概可以糊口,每岁缣一匹足以裹身。可见,范氏义庄提供的赡济标准是最低限度的日常生活保障,使得族人居有屋,日有食,岁有衣,婚丧嫁娶皆有所赡,危难贫窘有所扶持。如史籍所记:“族之聚者九十口,岁入粳稻八百斛。以其所入给其所聚,霈然有馀而无穷。”〔35〕同时,族人自己的小家庭是不受义庄干预的独立的家计单位,他们可以拥有自己的土地或其他产业,通过生产经营所得收入也归他们自己支配。因此,范氏义庄族人在义庄的基本生活水平的赡济与自己家庭内部生产经营收入的双重保障下,足以过上较为优渥的生活。
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物质生活的保障为以义庄为载体的仪礼实践奠定了基础。范氏义庄将收益分配给宗族成员,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将族人聚集起来,同时,利用族产收入修建宗祠家庙,通过宗族祭祀,将全体族众紧紧地团结起来,从而达到“收族”之目的,进而贯彻家礼,重振纲常。
其二,兴办义学,实现官僚士大夫的累世再生产。科举制本身是反对官僚身份世袭化的,而宗法世系的延续却严重依赖于儒家士大夫。在科举官僚制下,官僚身份支配着一个人的社会地位,有身份的士绅既可以将官府的权力加以中和或无害化,又可以利用自己的官僚身份为宗族谋利益,因此,对于士大夫来说,为了延续与壮大其家系,最有效也是最可取的方法,就是在每一世代的子孙中培养出尽可能多的科举及第的人才,源源不断地为帝国输送官僚,为宗族持续生产“保护型经纪”。
范氏义庄为族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得族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从生产劳动的束缚中解脱出来,这种基本保障措施是宗族实现官僚身份类世袭化的前提条件。一方面,当日常生活得到最低限度的保障之后,宗族成员就可以在设立于义庄内的义学中,专心学习应付科举考试所需要的儒学知识。另一方面,义庄将族人集结起来,在众多族人中产生出仕者的几率就增大了很多。此外,义庄还兴办庄校,为族人提供学习经费,资助参加科举考试的子弟以应考费用,并对考取功名的子弟进行奖励。
首先,兴办义学。皇祐年间,范仲淹捐置义田千亩,之后又修复修建了义宅,在义宅之内兴办作为宗族教育机构的义学,置办设施,延揽师资,供族中子弟学习应对科考的儒学知识。
其次,提供学习考试经费及奖励。如范纯仁《续订义庄规矩》就有如下规定:
诸位子弟得贡赴大比试者,每人支钱一十贯文(七十七陌,下皆准此)。再贡者减半。并须实赴大比试乃给。即已给而无故不试者,追纳。〔36〕
后来物价高升,通货膨胀,南宋范之柔《清宪公续定规矩》对给予科举应试者的金额作了修改:
旧规,诸房子弟得贡大比者,义庄支裹足钱十千。今物价翔贵,难拘此数。如有子弟得解赴省,义庄支官会一百千,其钱于诸房月米内依时值均克。其免举人及补入太学者,支官会五十千,庶使诸房子弟知读书之美,有以激劝。〔37〕
在义庄的资助下,族中有更多的子弟有条件进入学堂学习,更多的子弟有机会参加科考,从而使得本宗族有可能生产出更多的官僚士大夫。据统计,范氏宗族在宋朝共生产出进士二十二人,明朝共生产出进士三十人,宋明两代做官的有一百八十四人。而清朝仅顺治年间,进士就有十二人,做官的就有三十七人。〔38〕即使未出仕,也成为基层社会的精英人物。正是通过这种文化资本的积累而再生产出社会层级的功能,范氏义庄克服了科举官僚制下身份的一次性,实现了官僚世家的理想。
五、结 语
范氏义庄克服了科举官僚制下身份的一次性和家产均分原则下财富日益稀薄化的难题,成功实现了官僚士大夫的累世再生产和宗法家族的长存不堕,成为古代中国宗族的模范样板。以范氏义庄为代表的新型宗族不但复兴了宗法家族制,挽救了宗法一体化机制,而且极大地强化了家国同构效用。范氏义庄创立之后,族谱、祠堂、族产三要素齐备的宗族成为标准形式,以至于宗法家族在结构形态上也和国家组织一样由三个类似的子系统构成,宗族有族产、祠堂与族谱,帝国有相应的地主经济、中央集权官僚制和儒家学说,经济结构、政治结构与意识形态结构,在家与国中一一对应,三个系统互相影响、调节和适应,使得宗族与帝国成为一对具有同变函数曲线的同构体,宗族与国家之间的同构效用空前强大。因此,如果说宗法同构体是宗法制的中华帝国修复机制的模板,那么,范氏义庄就是修复这一修复机制的模板。
范氏义庄创立的族谱、祠堂、共有族产三要素齐备的新型宗族形态,重新激活了宗法宗族制,修复并强化了作为中华帝国根基的宗法一体化机制,“补王政所穷”,使得宗族稳固地成为帝国秩序生产的载体和社会整合的基本单元,对于形塑中华帝国的国家结构与社会形态发挥了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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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