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不缴出让金 到手土地成泡影
2014-08-15薛海江
□薛海江
案 例
某县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于2007年3月19日公开出让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李某于当日填写了《竞买申请书》和报价单。公告期满后,李某以183600元的价格竞买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
2007年4月县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与李某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载明:李某在本成交确认书签订后与拍卖人即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李某自竞得之日起60日内应支付宗地全部出让价款,逾期不缴视为违约,出让人有权取消竞得人的竞得资格,并没收保证金,违约方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签订后,李某先缴了一部分出让价款。随后,并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补齐剩余土地出让金。2007年6月,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发出催款通知,限李某10日内缴清剩余土地出让金。李某收到催缴通知后,仍未履行义务。2012年9月,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作出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决定。
李某不服,起诉至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作出的所有决定。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了李某的诉求。
分 析
笔者认为,在这起行政诉讼案件中,县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作出撤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竞投得主应按拍卖文书规定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给付出让税额10%的定金,保证金可抵充定金。土地使用者在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逾期未全部支付出让金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定金不予返还,并可请求违约赔偿;出让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应双倍返还定金,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由此可见,李某与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后,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而本案中,李某没有履行义务,违约在先,在收到土地收购储备拍卖中心下发的催收通知后,仍未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笔者认为,法院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无可厚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