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松自律 毁于贪念——李某受贿案剖析
2014-08-15《国土资源系统警示教育案例》
资源导刊 2014年5期
李某,男,1964年12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河北省卢龙县人,1986年8月参加工作,1990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先后在卢龙县农业局、刘田庄镇工作,2002年4月任卢龙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2005年9月任卢龙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某在任卢龙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总计人民币26.1万元。
在上述受贿款中,有7.7万元是李某在《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求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发布后30日内主动交代的。
李某的财产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其财产中有53.4万元本人不能说明来源。
2007年11月25日,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
2008年1月14日,中共秦皇岛市纪委决定,给予李某开除党籍处分。2008年1月17日,秦皇岛市国土资源局党委决定,给予李某行政开除处分。
【警示与鉴戒】
剖析李某犯罪根源,主要有以下几点:
1.放松政治理论学习
自李某上任局长以来,重业务,轻学习,放松政治理论学习,放松了思想改造,导致宗旨观念、法律观念淡薄,拜金主义思想严重,在金钱诱惑面前丧失党性原则,一步一步跌入腐败的泥坑。
2.丧失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李某权力思想逐渐膨胀,把个人权力凌驾于组织之上,在重大问题上,没有做到集体研究决策,听不进不同意见,搞个人独断专行。如应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却私自决定低价协议出让,为自己牟取私利搞权力寻租。
3.监督缺位
单位内部虽然设有纪检监察机构,但是作为单位的一把手,无人真正敢于对其实施监督,监督机构形同虚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