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免费医保不可行
2014-08-15文/徐玮
文/徐 玮
徐 玮杭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副局长
城乡居民参加医疗保险一律由政府给予全额补助,个人认为这种做法不妥。究其原因,不仅仅是因为钱的问题,而是涉及到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则问题。
一是违反了保险的基本原则。一般认为,保险(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保险的缴费责任(义务)和保险待遇(权利)是有对应关系的。如果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不分家庭和个人贫富,一律由政府全额补助,表面看起来缴费责任仍存在,只是把个人和家庭的缴费责任转移给了政府,但这种“普惠”制的做法,其实就是一种全面福利,既无法体现投保人本应具有的筹资责任,也不利于参保人员保险意识的建立,同时也很不公平。
二是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冲突。政府应该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丧失劳动能力、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给予补贴,这实质上是政府对这些特定的困难群体的救助(是基于对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考虑的“选择性福利”)。为此,《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指出,要建立国家、单位、家庭和个人责任明确、分担合理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实现社会互助共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也明确规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国务院在《“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中要求,到2015年,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60元以上,个人缴费水平相应提高,要积极探索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筹资机制。
三是这种做法不可持续。“全民免费参保”其实质与“全民免费医疗”相同。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我们必须立足于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实际。这几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药品、新材料、新技术的大量应用,以及人口老龄化的日趋严重,参保人员的医疗费增长幅度已远远超过了GDP的增幅,城乡居民医保费的筹资标准也在逐年提高,如果不分家庭和个人贫富,一律由政府全额资助城乡居民参保,长此以往,财政将难以为继,最终将饱尝类似“全民免费医疗”的福利苦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