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服务型社会组织建设的对策建议
2014-08-15徐勇
徐 勇
服务型社会组织是指从事服务提供、利益代言、社会支持、资源募集等业务,具有非营利性特征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等。加强服务型社会组织建设,有利于充分发挥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行业自律、行业调解,活跃市场经济主体的作用,有利于加快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更好地满足社会公共服务需求,进一步推动社会建设和管理创新。在当前我国经济转型、社会转轨的新形势下,应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重要精神,采用全新的思路和举措为服务型社会组织建设注入活力,不断提升其发展质量和参与社会服务管理的能力,推动其成为我国社会建设和管理创新的重要力量。
一、近年来我国服务型社会组织发展现状
(一)社会组织发展的状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服务型社会组织建设取得较大成效。一方面,全国范围内社会组织数量不断增加、规模持续扩大。截止到2012年底,全国共登记各类社会组织49万个,包括社会团体26.7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22万个、基金会2963个。另外,在各级民政部门备案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4万多个,城市社区社会组织20多万个。广大服务型社会组织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在动员社会力量、筹集社会资本、提供社会服务,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参与公共管理、开展公益活动和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显示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另一方面,服务型社会组织建设制度环境逐渐完善。目前,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主体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初步形成并逐步完善。
(二)服务型社会组织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服务型社会组织得到较快发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从服务型社会组织自身看,数量规模水平仍不够高,尤其是政府和社会急需的行业协会类、城乡社区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和公益服务类组织总体数量仍然偏少,覆盖面还不全;社会团体的自我筹资能力普遍偏弱,民办非企业单位多数规模较小,大多数仍缺乏现代社会组织所必备的专业性、创新性和服务性,缺乏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优势,缺乏承接政府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足够能力。
从政府转移职能方面看,各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力度还不够大,普遍缺乏科学明细的转移职能目录、项目购买目录、项目成果评价与经费支付办法等操作细则;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力量较为薄弱,机构和人力、物力、财力配备状况尚未充分适应社会组织快速发展的客观趋势;社会组织监管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有待进一步强化,社会评价和监督机制有待健全;与社会组织发展目标相配套的资金、场地、人才、技术、项目等扶持政策尚不够完善,引导社会组织提升发展水平的政策鼓励措施还不够多等。
二、加强我国服务型社会组织建设的对策建议
坚持“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原则,为服务型社会组织创造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和日益充足的发展空间,构建服务型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政策体系,不断增强其专业性、创新性和服务性,帮助其更好地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加快成长为政府和市场之后的第三方力量,为我国社会建设和管理创新作出重要贡献。
(一)推进服务型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
一是加快推进登记管理体制改革。简化注册登记手续,扩大服务型社会组织直接登记范围,符合有关条件的经济服务类、城乡社区服务类、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可以不需要业务主管部门的同意,直接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推进先培育后登记的模式,对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方向,但资金、办公场地等达不到登记条件的服务型“草根”组织,可通过备案的方式得到承认,先对其进行培育,待条件成熟再进行登记。二是加强各级登记管理机构队伍建设。着力解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的人员、经费、执法等实际问题,加强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充实登记管理力量,建立统一协调、上下联动、运作灵敏的社会组织行政管理体系,保证登记管理执法力量与工作任务、社会组织数量相适应。三是健全社会组织监督管理机制。逐步完善各级社会组织监管网络,下大力气在加强党组织建设、健全登记评估体系、完善联合监管格局、实行分类监管机制、建立有序退出渠道等机制方面取得新的进展。由各级政府牵头,协调民政、人社、教育、工商、公安、消防、宣传等部门,建立部门联合共管和定期沟通机制,形成管理合力。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健全服务型社会组织的评比表彰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诚信制度和评估机制,建立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培育枢纽型社会组织,即某类社会组织的联合会等,发挥社会组织的行业管理和自律功能。
(二)完善服务型社会组织的配套扶持政策
以项目资助为主,制定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资助和激励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推动各级财政通过社会建设专项资金拨款,加大购买社会组织公共服务项目力度,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给予每个项目数额不等的资金支持。设立各级社会组织发展专项基金,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给予相关扶持。推动金融机构在加强风险控制的前提下为符合条件的服务型社会组织提供信贷支持。引导社会组织拓宽筹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投向社会组织。服务型社会组织用水、用电、用燃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收费,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社会组织的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定期培训制度,稳步提高其薪酬和福利水平,积极落实其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政策,鼓励社会组织人才申报高层次专业人才评定。结合服务型社会组织的特点和需求,依据相关建设标准,加大对其硬件设施方面的扶持力度,鼓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优先优惠向服务型社会组织提供闲置的房屋、场地、设施等存量资源,充分保障其发展空间。
(三)明确服务型社会组织的培育重点
结合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重点培育经济服务类、城乡社区服务类、中介服务类、公益服务类等四大类服务型社会组织,推动其健康有序发展。一是以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加强行业规范和促进行业自律为宗旨,在维护市场秩序、提升产业整体水平等方面有积极作用的经济服务类社会组织,如行业协会(商会)、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等。二是以社区为平台、民生服务为重点,完善社区组织体系和运作模式,大力培育自治型、参与型、协调型和服务型等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广泛开展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和居民生活服务等行业服务,满足社会多样化需求。三是加快培育中介服务类社会组织,包括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房地产评估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骨干科技中介机构,以及招投标、监理等代理机构等。四是充分利用社会捐赠的公益资金,积极培育救灾救济、扶贫济困、兴教助学、便民利民等多层次、多样化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如志愿者协会等。
(四)探索服务型社会组织孵化培育模式
加快构建“政府支持、民间运转、专业团队管理、政府和公众监督、社会组织受益”的社会组织孵化模式,面向社会组织提供活动场所、能力建设和信息服务,让服务型社会组织像企业一样孵化壮大。一方面,要大力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孵化器。利用福彩公益金等开展社区公益创投活动,加大社会组织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采取公建民营、筑巢引凤等方式建立一批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对进入孵化基地的社会组织提供场地、资金、评估、咨询等全方位服务,努力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理念、详细规划、主营业务、骨干团队的社会组织,具备提供公共服务的资质和能力,最终成为政府购买的对象。另一方面,要积极创新社会组织孵化培育的体制机制。推动各地区成立社会组织促进会,科学引导有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促进社会组织之间的沟通联络。成立各级社会组织发展基金会,多方筹措发展基金,帮助扶持服务型社会组织发展。加快构建各级社会组织服务平台体系,为服务型社会组织提供资金、场地、项目和技术支持。加快公益创投机构建设,投入公益资金将中标者的好点子、好创意变成可实施的公益项目。
(五)加强基层服务型社会组织建设
数目众多的社区操作型、实务型等基层服务类社会组织,是社会组织发展的根基。要大力推进以“社区”为核心的基层社会组织综合改革,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培育基层社会组织,以社会力量促进基层社会组织发展,以基层社会组织成长助推社会管理创新。在广大社区与社会组织之间搭建“社区公共服务驿站”等平台,推动教育、健康、家政、养老、公益互助等基层社会组织入驻,将服务类社会组织与社区生活紧密结合起来,形成社会、社区、社团、社工“四社联动”的综合效应,以专业的服务质量、创新的服务方式,切实服务于广大群众生活需求,积极呼应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进一步推动基层社会服务管理创新。设立基层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引导各类基层社区社会组织有序参与公益服务和社会管理。
(六)推动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
加大各级政府部门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力度,向社会组织开放更多公共资源和发展空间,逐步将能够由社会组织承担的有关行业管理职能、服务职能以及社会管理中的技术性、事务性、辅助性职能等,通过授权、委托及其他方式依法转移给有相应资质的服务型社会组织承担。如在经济管理方面,加快编制向商会、行业协会等经济服务类社会组织转移经济管理职能的目录,包括行业行规的制订、行业评比、岗位证书培训、招投标、课题专项调研等,并明确每项职能的转移时间、承接资质、履职规范、考核办法。可以先试点、后推开,有计划、有步骤地扩大社会组织参与经济管理的范围。
(七)积极推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加快制定并出台各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目录,进一步明确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的资质和条件,明确委托部门、申报资格、项目要求、成果评审和购买经费支付办法,将一批涉及基本公共服务、社会事务服务、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技术服务事项、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和技术性服务等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服务范围。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可在以下领域优先开展试点工作,如公共卫生服务、公共就业、城市公交、法律服务、公共教育、公共文化体育、社区公益服务等。细化各级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实施措施,将社会组织可以办、能办好的公益性、服务性事项,通过规范的项目发布、申报、评审程序,有偿委托给社会组织完成。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可由委托部门负责指导、培训、监督,帮助承接项目的社会组织提高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