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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久不变”宜缓行

2014-08-15贺雪峰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

决策 2014年9期
关键词:小农经营权农村土地

■贺雪峰(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

改“30年不变”为“长久不变”,无法为资本下乡整合农地提供任何有效帮助,对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不公平,不利于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保护耕者利益。

2003年前后,全国大多数地方采取了“完善二轮延包”的政策。这个“完善”,既不彻底否定二轮延包,也适应已经因为取消农业税而极大改变了的农村土地利益关系,做到了一定平衡。失去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期待在第二轮延包30年到期后,再来分享利益巨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之后10年,农村形势继续快速发生变化,最大变化是大量农村人口进城务工经商。农户对此的适应有二:一是农民家庭中年轻人进城务工经商,年老父母留村务农;二是部分中青年夫妇因为无法离开农村(子女太小或父母太老等),他们将进城务工经商农户承包的耕地流转形成适度规模经营,从而成为农村中的“中坚农民”,于是有了全国粮食“十连增”。

既然以上两个变化有效,那么接下来的农业政策就应是为农民自发形成的应对方法提供服务和扶持。糟糕的是,当前的农业政策似乎完全没有考虑到农村的两大重要应对,舆论环境也都是“谁来种田”,“谁来养活中国”的主流声音。为了培育所谓新型经营主体,当前农村的政策导向就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上大做文章,期望通过确权来推动农村土地流转,形成以资本下乡为主体的规模经营,并因此让中国农业走向与当前以小农经济为主的道路完全不同的新路。

为了更加有效地推动这个资本化农业的道路,有一种强烈的声音就是不仅要确权,而且所确具体地块上的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这样就彻底虚化了土地集体所有权,而将耕地权利私有化了。

这样的私有化主张,当然是期望借土地确权长久不变,而为资本下乡整合农村耕地形成规模农业与发展现代农业提供制度条件。这样的土地制度安排,加上国家政策的支持,足以让小农破产,因为小农不再有可以自发应对生产环节所必须的、超出了小农能力的社会化服务条件。

小农破产,是因为三农政策都以发展资本化的现代农业为中心,不再为小农提供进行农业生产的基本的制度、资源、服务条件。但资本化的现代农业要来整合细碎的土地产权,成本亦极高。

确权登记长久不变的农户对具体地块的承包经营权,其所有者是2 亿多农户,在农业收入有限的情况下,资本来整合细碎的且农户具有清晰权利的耕地时,成本基本上是无限的高。其结果是,资本无法有效整合农地,而小农经济又已破产,这个时期的中国农业就真的陷入险境。目前,中国农业正在一些莫明其妙政策下陷入险境。

既然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已经明确30年不变,且农民已经找到了通过“以代际分工为基础的半工半耕”及自发形成“中坚农民”来进行结构性应对的办法,国家政策就应当围绕这种应对来进行政策支持。这种政策支持中,最重要的是回应当前小农所急于解决的土地细碎分散难以耕作的困难。

因此,笔者呼吁将当前正作为农村中心工作开展的土地确权,转换为农村承包地的换地并块工作。因为30年不变,剩下承包经营期限还有10 多年,农民对现有承包关系的利益预期就不强烈,为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而进行的土地承包关系的调整,农民就容易接受。这样就可以让当前“30年不变”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农业生产力发展服务,为农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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