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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如何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地增值

2014-08-15汪恭礼

决策 2014年9期
关键词:同权失地经营性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迅猛发展,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呈上升趋势。在征地过程中产生的矛盾和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完善农村土地征收的前提,是使“失地”农民能够长期得到生活保障,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对大部分文化偏低、年龄偏大、缺乏技术的被征地群众来说,一次性领取有限的安置补助费用后,失地直接导致失业,生活就失去保障。

因此,要加强被征地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完善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体系,培养农民在其他劳动岗位的劳动技能。要支持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政府部门为经商办厂、个体经营的被征地农民,提供小额贷款、采取税收优惠等。在征地项目建设过程中,建立被征地农民优先录用机制,多渠道促进被征地农民非农就业。

2014年的中央1号文件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加快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产权流转和增值收益分配制度。

这就要加快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改革,实现城乡“同地同权、同地同价”。为此,应引导各地建立区域性的统一、规范、公平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市场,培育流转过程中的中介服务机构,明确集体和农户之间的关系,确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后的利益分配。

在实现市场化补偿的同时,要通过税收调节实现增值归公,在国家、地方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之间合理分配土地收益,消除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

此外,要坚持“两个严格”,即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缩小征地范围;严格征收程序,做到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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