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法》修订的溢出效应
2014-08-15■杨敏
■杨 敏
10年修法,经历两届人大,四易其稿。8月31日,《预算法》修订案才姗姗来迟。
《预算法》的修订,通过落实控权机制,有助于优化中国的权力系谱,为财税体制改革乃至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一种切口很小,并容易取得最大公约数的解题思路。
此番修法,蹉跎多年、一朝提速。源于上下两方面均已形成了倒逼合力,一方面,原《预算法》中关于地方债、转移支付等方面的规定,已对财税体制改革构成障碍;另一方面,十八届三中全会也明确了“公开透明预算制度”、“全口径预算”等预算改革方向。
十年间,无论是修法主导权之争还是国库管理权之争,众声喧哗的背后,既有权力博弈和利益角逐,也有沉甸甸的民意关切。从“经济宪法”、“国家账本”,到政府“钱袋子”,公众对《预算法》修正案的理解与观察,或事关宏旨,或如话家常。
修正案中最引人关注的莫过于立法宗旨的变化。“新法”明确了制定预算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加强对预算管理和监督”,学界将此解读为立法宗旨从此前的“管理
法”,转向“控权法”;公众的通俗理解则是,预算法从一部“帮助政府管钱袋子”的法律,变为一部“规范政府钱袋子”的法律,政府从管理主体,变为被监督的对象。
对《预算法》修订的观察,无论视角是宏大的还是微观的,只需跳出修法本身来看,都不会小觑其溢出效应。
这种溢出效应,首先体现在新《预算法》对于下一步财税体制改革的呼应与推动上。
对于现代财税体制来说,理解了预算所扮演的角色,就能体悟到《预算法》对于财税体制改革的引领性作用。业界的普遍共识是,财税就是政府的收支,收入是第一个基本要素,而支出是第二个基本要素,收入与支出要纳入一个制度体系加以管理,预算就是第三个要素。
即将开启大幕的财税改革有三方面重点任务:预算制度改革、税制改革、中央地方关系改革。三方面的改革有着内在的逻辑关系,预算改革是要解决财政收支的合理、合法问题,在这个基础上进行税制改革,就能顺理成章解决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责任了。因此,整个财税改革中,预算改革将发挥基础性作用。
从这个视角来看,就不难理解《预算法》是财税领域的“龙头法”,修改《预算法》是整个财税体制改革的第一个突破口。
溢出效应,还体现在新《预算法》对整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动作用上。
财政是政治、经济改革的一个交叉点,预算法制化的启动,本身就是对固化的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可谓关系万千重。那么,此番对《预算法》的修订规范,是如何配置政府与人大、政府与社会的利益关系的?
《预算法》修订的一大要点就是调节人大与政府间的权力配置,表现为人大预算监督职能的强化以及对政府预算行为的有效约束。
此言不虚。十年修法走走停停,在诸多肯綮之处的角力纠缠,屡屡体现在对修法主导权的争夺上。参与过相关修法座谈会的专家如此形容这种博弈,人大想给财政部戴“紧箍咒”,财政部却要为自己量“宽松衣”。
控权之难,同样体现在对国库管理权的争执上。财政部认为“央行经理制”应改为“代理制”,否则有职能重叠、越位现象;央行则强调,央行经理国库才能体现出职责分离和权力制衡。
凡此种种,待到尘埃落定之后,就不难看出《预算法》的修订,通过落实控权机制,有助于优化中国的权力系谱,为财税体制改革乃至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一种切口很小,并容易取得最大公约数的解题思路。
如果说,人大与政府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是一种内在权力结构的配置,现代预算制度还在推动公众参与、民意表达上有着现成的机制性安排。
预算过程中的民主,一是公开,二是参与,三是监督,这些都是现代预算制度的必然产物,同时也能将社会民主过程内化为预算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