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多留心才能少麻烦
2014-08-13王宇萌
王宇萌
在近些年持续火爆的房地产市场上,二手房往往因价格相对低廉而受到广大消费者的青睐。然而,随着成交量的上升,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买卖双方不仅常常蒙受经济上的损失,在心理上也备受煎熬。
那么,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买卖双方又该如何避免经济损失?对此,记者进行了多方采访。
2014年3月15日,记者以购房者的身份来到哈尔滨市南岗区某房屋中介公司。在聊到二手房买卖过程中比较常见的纠纷时,经纪人邹女士提到这样一件事:
2013年8月,一位姓刘的先生通过该中介公司介绍,看中了南岗区人和街某小区一套60多平方米的房子。因为房主说着急用钱,这套房子的价格就比周边的房价便宜很多。刘先生一心动,便与中介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并交了30万元首付款。虽然中介公司和刘先生都小心翼翼,但还是出了岔头儿——房产证上写着房主王某和王某父亲的名字,而王某的父亲已于一年前去世。
王某告诉中介公司,他是独生子,父亲去世前就把这套房子留给了他。在中介公司和刘先生的要求下,王某出示了父亲的遗嘱和警方开具的死亡证明。然而,正当他们以为只差办理过户手续的时候,新的麻烦又来了——签订合同一个月后,王某的弟弟突然找到刘先生和中介公司,说他父亲去世时根本没有写遗嘱将房子全部留给他的哥哥,这房子是他们兄弟的共有财产。他向刘先生提出,要么在原价的基础上加钱,要么解除与中介公司的合同。随后,刘先生和中介公司找到相关机构,经鉴定,王某提供的那份遗嘱是伪造的。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李蕊彤律师。李律师告诉记者,在二手房买卖纠纷中,有的出卖人会恶意使用“共有权纠纷策略”,将房屋拖入诉讼并不能及时过户,从而逼迫买受人不得不接受涨价要求。
记者和邹女士谈到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她谈到这样一件事:2012年上半年,一位姓张的先生通过该公司购买了赵先生的一套房子。当事三方签订了一份房屋购买合同,合同约定:赵家以53万元的价格出售房屋给张先生,支付方式为“签字过户房款一次性付清”。中介公司方面认为,这个约定的意思表达得很清楚,就是先付款再办理过户手续,当时买卖双方也表示同意。但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买家张先生拒不付清尾款,却要求卖家赵先生将房子过户给他。双方争执不下,张先生一纸诉状把赵家告上法庭。
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李蕊彤律师表示,在起草合同时,很多人容易犯同一种错误:自以为写在合同上的是大白话,明白无误,可一旦到了实际操作时却有可能出问题。以这件事为例,“签字过户房款一次性付清”,表面上看双方需同时履行义务,但实际上并没有约定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这才给其中一方以可乘之机。
记者在搜集资料时发现这样一个案例:家住宾县的孙女士为了帮助儿子带孩子,2011年来到哈尔滨居住。2013年,一家人想改善一下居住条件,于是,孙女士四处看房,最终通过一家中介公司选中了一套位于香坊区要价49万元的房子。看房时,房主秦先生对孙女士说,这套房子在中国工商银行有30多万元的抵押贷款,必须先将贷款还上才能从银行提出抵押的房产证。孙女士没有犹豫,决定帮房东付清贷款并补足剩余的房款。
随后,孙女士和秦先生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帮秦先生还清贷款并付清剩余房款,缴纳了房产税、契税等各项费用。秦先生也如约交了房。然而,就在双方前去办理过户手续时,却被房地产交易中心告知:中国建设银行于当天上午向法院申请查封了该套房屋。
原来,秦先生为了获取贷款投资股市,曾将房子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由于炒股失败,贷款无法还清,房子被建设银行查封。
合同签了,房款交了,房主也交房了,可房子却因房主欠款被银行查封。这让已经付清购房款的孙女士非常生气,通过律师向法院递交申请书,要求解除查封。
李蕊彤律师在分析这一案例时指出,孙女士已经向房东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了该房屋,且对未能办成转让过户手续无过错,人民法院应该解除查封。尽管孙女士占理,但这些节外生枝的问题还是给她造成了不小的麻烦。所以,购买抵押房时一定要弄清楚该房产共有几处抵押。
记者暗访时注意到,很多二手房交易都是通过房地产中介公司来进行的。房地产中介信息资源相对丰富,还可以替客户办理过户、“网签”,因此成为很多购房人的首选。不过,如果遇到不靠谱的中介公司,劳心费神不说,还容易损失钱财。
以“网签”为例。“网签”是指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后,到房地产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公布在网上,以防止“一房多卖”。由于“网签”的规则是同一套房只要有一家中介“网签”,其他中介公司就不能介入交易,因此很多买房人、卖房人不知道在“网签”之前,中介可以单方面在自己的操作系统内给买卖双方进行“草签”。“草签”与正式“网签”的区别在于,被“草签”的房子处于待审核阶段,只有中介在自己的操作系统内点击“网签确认键”后,该信息才能正式提交到房产过户主管部门的网站系统内,完成“网签”的全部操作。
对于“草签”的副作用,记者在向经纪人邹女士了解时,她并不回避:“这么说吧,要是交易房屋被‘草签,如果我们拒绝解除,无论买家还是卖家,都很难单独通过主管部门自行解除。”
房屋中介公司为了提高成交量,通常会给买卖双方分别施加压力。在记者暗访过程中,恰巧一名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带着实地看房的顾客回来,催促顾客道:“我建议你尽快交钱,要不房子该被别人买走了……”这名顾客频频点头,表示回去和家人商量尽快交钱。此时,邹女士的表情显得有些不自然。
一次,记者在同学聚会时聊起了购买二手房的话题。一位外号“外星人”的同学不禁抱怨起在购买二手房时遇到的闹心事。2012年,“外星人”购买了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双方合同原本约定过户后七日内办理物业交割手续,但“外星人”将房款全部支付给卖方并完成过户后才发现,对方还有2324元的物业费未缴纳。“外星人”在与卖方电话沟通此事时,卖方竟以和物业公司存在纠纷为由,拒不补缴物业费。
让“外星人”更生气的是,过几天再联系卖方时,对方手机已经无法拨通。而物业公司则以“外星人”所购房屋尚有拖欠物业费为由,不予配合办理装修许可证。无奈,“外星人”只好替原来的房主补缴了2324元物业费。
李律师告诉记者,业主拖欠物业费的纠纷时有发生,如果前期没有做到妥善预防,一旦发生纠纷,买主将十分被动。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如何防范交易风险?
对此,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主任鞠宏毅律师提醒房屋买卖双方,在买卖二手房时要注意以下五个问题:
一、在购买二手房之前,购房者一定要查清房屋是否存在共有权人。如果存在共有权人,应让其签署同意出售房屋的证明以作为购房合同的附件;出卖人最好保证房屋不存在继承、离婚、合伙等与共有权有关的纠纷。如因共有权纠纷使房屋被异议登记、冻结过户、查封等导致无法过户,出卖人需承担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
二、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双方需仔细阅读合同,发现含糊不清的词语及时指出,以免造成歧义留下争议。此外,尽可能在合同中约定详细内容,以免责任无法划清;如果在买卖双方过户期限约定届满时,买方未按照约定付清房款却催促卖方过户的,卖方可以根据合同,行使合同解除权,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三、在购买房屋前,购房者一定要查看房屋产权证上是否有房产部门的抵押登记专用章,并尽量去房管局查清房屋抵押登记情况,充分掌握相关信息后再决定是否购买。
四、选择资质和信誉良好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尽量不选择中介公司代收房款。如果约定中介公司代收房款,要同时明确约定中介公司将购房款交付卖房人的时间。此外,提高自己的辨别能力,不要因中介的“忽悠”而冲动买卖房屋。
五、针对卖方欠缴费的情况,购房者应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买房者留一部分尾款(一般是1.5万~2万元),待完成水、电、煤气、物业等费用交割手续后再支付给出卖人;在买房者支付尾款前,买卖双方先到物业公司以及相关部门查验、更名,确定在无欠费纠纷的情况下再支付尾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