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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舞蹈传承人——群体意识与个体风格的交叉点

2014-08-12吴丹

艺海 2014年7期
关键词:流派

吴丹

[摘 要]本文通过浅谈传承人共性结构中那时那地的集体记忆,以及传承人作为自己,与他人相比较的民间舞蹈个性差异,从这两方面体现传承人作为群体意识与个体风格的交叉点,且传承人风格流派在共时状态下之所以存在的多元民间形态。

[关键词民间舞蹈传承人 群体意识 个体风格 流派

社会结构是一个网络系统,个体之间的互动构成网络系统的运行,“民间舞蹈传承人”则为其中一类个体身份,是共性结构与个性差异共存互动者,他们作为个体,存在于社会结构之中。在中国民族民间舞蹈范畴中,民间舞蹈传承人的功能在于传承当地民间舞蹈。

一、共性结构:民间舞蹈传承人的群体意识

中国民族民间舞主要依靠当地的民间舞蹈传承人直接进行传承,在他们身上承载着本民族民间舞蹈艺术的传统精华。笔者认为,既然作为民间舞蹈传承人,首先,他们是生活在“那时那地”的,对本民族舞蹈文化、肢体语言有着直接的记忆保存。他们是相对于我们而言的“原”状态,我们是“现”状态;(这个“现”指的是我们存在于远离民间土地的多元立体的市场经济下的城市化状态。)“原”状态是本民族民间舞蹈千百年来群体意识的积累和演变,对于生长在“那时那地”的族人们自然是从骨子里就流淌着族群的血液,表达着族群的生活,舞蹈的身体承载着族群的“集体记忆”。民间舞蹈传承人则更加负有表现和传承本民族生命状态的使命感。我们看到在他们身上保存的是最精华和具代表性的传统民族民间舞蹈文化,因此对于民间舞蹈文化动态保护的切入点之一,就对准了民间舞蹈传承人。他们是群体意识的表现,这里所谓的群体意识即传统的某种内在延续性,族群舞蹈文化无时无刻不体现于肢体表达,这就是他们身上最本质的“传统”;他们就像民间舞蹈的领军人一般,肩负着本族舞蹈的传承与发展;诚然,这也是他们生长的民间群体赋予他们的责任。

二、个性差异:民间舞蹈传承人的能动性

从社会学的基本原理看,“一个社会集体是由一群个人组成的,而某集体的个人行为与不参与这个集体的个人行为不一样”,[1]群体意识的形成是包括集体成员在协调和合作过程中发展的全部因素,且不同因素的相互适应有着自己的“逻辑”。也就是说结构制约影响着个人的主观能动性,民间舞蹈传承人个人风格的形成是在群体意识文化的框架中形成的。然而离开了具体的个人,社会结构就失去了反映群体意识的基础。既然是作为一个人,民间舞蹈传承人必然具备自我个体的人的特征。苏格拉底把人定义为:人是一个对理性问题能给予理性回答的存在物。人的知识和道德都包含在这种循环的问答活动中。正是依靠这种对自己和他人的回答能力,使人成为一个有责任的道德主体。[2]民间舞蹈传承人就是这样一个责任与道德的存在物,但他们往往又不会仅呈现于统一的、一成不变的传统套路本身,因为传承人就生活在不断变化的环境中,他们必须保持新鲜感和好奇心去探索以融入周围的世界,这本身就决定了他们各自内在生活模式也会去不断地调整,传承人身上的传统即是流动的传统。在湘西苗族女子花鼓舞传承人石顺明身上我们看到流动的传统。她承载着上辈人的“传统”[3],花鼓舞打法以及经由她自身审美认知改编和创编的花鼓舞动态形象。因此石顺明在当地花鼓舞的传承中处于重要的衔接位置。首先,改编与创编是在族群区域文化审美认同的基础之上发挥其个人创造力进行的;其次,改变与创编的出现并获得认同,证明民间舞蹈传承的历时流动性,而传承人及其能动性恰恰在其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共性与个性的交叉点

民间舞蹈传承人是共性群体意识与个性自我风格的交叉点。他们有一个共同的文化,且在这种大文化属性下,融合传承人自身审美标准的差异而形成各具特色的风格流派。

人的本性就是有多种审美标准,并在人们心里会存在不同的“内在尺度”,同时将其“运用到对象上去”。[4]同一场景下,传承人的表达各有所长,原因就在于他们各自生活经历与认识存在差异。若不然,不会出现共时状态下各民族民间舞不同的传承人风格流派。例如安徽特有的地理环境与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花鼓灯,兼容南、北文化之优长,具有吴哥楚舞的风韵。在长期的艺术实践中,便形成了民间不同地区的风格和不同传承人流派。有凤派(凤台县)的代表田振启、怀派(怀远县)的代表冯国佩等,他们身上既体现了地域风格,又有个人自己的特点和风韵,从一般表演风格来看,凤派姿态优美,节奏鲜明,舞起来纤巧伶俐、俊俏敏捷;怀派则舞蹈性强,感性细腻,动作柔中有刚、风流洒脱。[5]

人的理性是认识过程的体现,或许感性在某种程度上则是认识的再现和表现方式。每个人都不断的在自己活动中协调他与自我之间的关系,这是个人秩序;同时,个人秩序的和睦正是个人跟宇宙间和睦相处的前提和基础。于是“人,由于确信在这种宇宙和个人的相互关系中起主导作用的是自我而不是宇宙,从而证明了他内在固有的批判力、判断力和辨别力。一旦自我获得了他的内在形式,这种形式就是不可改变和不能扰乱的。”[6]不同流派的民间舞蹈传承人身上的精神;他们对本民族民间舞蹈精髓的把握方式;支撑他们创新的内在动力等都是传承人作为个体的人在民族民间舞蹈的传承中所体现的特征,也是我们将他们作为民间文化保护对象时需要研究和把握的真正内涵。就传承人流派的各自风格内髓的研究而言,可以通过对不同的流派,或者不同的传承人,研究总结他们各自身上的共性与个性的差异以及差异产生的本身。在获得一定成果的基础上,综合各研究进行比较提炼,或许能找到一个共同的、对民间舞继承与发展具有方法论指导意义的方法。

结论

传承人流派产生且共时状态下存在和发展,如若发掘,实属幸事。研究传承人流派不但要把握民间舞蹈本源以及呈现方式在他们身上的共同体现,同样重要的是研究他们各自风格的独特存在,即传承人诠释本民族民间舞蹈的自我方式,这些独特的方式就是民族民间舞在某时间发展变化的起点。诚然,研究过程要讲究方法,就此研究最本质的应当是学会寻找人的行为动机。人作为个体是独立存在的;然而他是生活在群体中的一员,他的行为动机绝非因某个人思维产生,而是与各种冲突着的精神力量之间的撞击出现、定位、延续、发展……尤其是承载着族群生命使命感的民间舞蹈传承人,更加坦诚地站在他们的交叉点上,完成民族的使命与生活的责任,还有生命的乐趣!

(责任编辑:刘小红)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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