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化学教学中合作学习模式的运用与探究
2014-08-12牛振江
牛振江
摘 要: 随着人们对教学效率与学习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多种有效教学方式逐渐被应用于课堂教学中,其中就包括合作学习教学模式。本文对此展开讨论,分析合作学习教学模式在高中化学教学中的应用。
关键词: 高中化学教学 合作学习 教学方式
现代的教学课堂追求的是学生充分发挥自身主动性,营造主动学习的氛围,这个学习过程不仅是一个认识的过程,还包含了学生与学生、学生与教师间的交流与合作过程,合作教学模式可以实现这一目标。下面我对高中化学教学中合作学习教学方式的应用进行分析。
1.合作学习方式各阶段的实施分析
1.1引入问题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选择适当的时机引入相关问题,引发学生思考,激发学生的学习欲望。例如,根据所学知识将学生分为几个学习小组,为学生创设相的情境,利用情境模式激发学生的学习欲望,通过资料查找和实验研究等方式进行问题探讨和求解。
1.2合作交流
在实验之前,针对教师提出的问题,各小组之间可以进行必要的交流与讨论,对问题提出质疑,表达自己的观点,并在老师的指导下进行罗列,这样可以让教师第一时间了解学生对问题的想法,又能让学生与教师进行合作交流,针对问题的提出为接下来的实验做好准备。
1.3实践应用
教师根据所学知识设置一些能够展开实验的问题,或为学生开展一些化学研究活动,让学生通過化学实验锻炼亲自操作和独立思考的能力,随后将各自的结果在小组中进行探讨和汇总,再向全班学生做一份口头实验报告,消化并吸收实验中所得的知识。
2.合作学习在高中化学教学中的应用
2.1组建小组
教师可以根据座位、成绩等多种方式,以优带差的结合组建化学学习小组,力求每一个小组的组合素质相近,组内互补,分配好成员的角色,成绩较好的成员具有引导其他成员的学习责任。
2.2指导合作
教师在提出了问题以后必须进行相对应的有效指导,例如要营造良好的课堂讨论氛围,鼓励学生积极加入交流和分析的行列,表达自己的见解,帮助学生提高化学表达技巧,从而有效开展合作学习。
2.3实施策略
2.3.1合作目标明确
每次布置合作学习任务的时候,教师必须明确学习目标,例如,在学习维生素的相关知识时,教师必须强化关于维生素C的功能和性质的学习目标,围绕学习内容设计各种探究性实验,让小组成员在进行合作与交流以后形成统一的观点,再以小组发言的形式选择一位学生做类似于关于维生素C还原性探究结论的表述。
2.3.2创设问题情境
在合作学习中充分利用问题情境的设置有助于学生及时发现不懂的问题,并充分利用课堂实践与交流指导的条件对问题展开研究和讨论,从而进行解答。这样,除了可以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和学习兴趣以外,还能够锻炼学生思考问题的能力。比如,在学习原电池的知识中,教师可以为学生演示有关铜锌原电池的相关装置,让学生在教师的演示中发现铜金属片产生了很多气泡,教师再深入展开提问,进而让学生进一步探讨为何会产生气泡,实现化学教学的有效学习[1]。
2.3.3争取有效交流
在高中化学合作学习过程中,除了要精心选择和设计进行探讨的相关学习内容外,还要组织好小组成员进行讨论的过程,才能达到最佳学习效果。合作学习的设计主要包括两点,首先是对学习内容的选择,保证内容符合学生的学习理解能力和接受能力,才能引导全体学生加入讨论合作的行列。例如有些教师在设置原电池的相关内容时会提出关于电解质溶液出现了氧化还原反应的相关问题,让小组成员进行探讨,由于问题的设置超出了学习范围及学生的理解能力,导致很多学生被问题难住,无法进行深入讨论,达不到合作交流的效果。教师要为学生找准合作学习的正确时机,在学生处于最佳学习状态时对其进行有效教学。
2.3.4进行解答评价
在各小组进行了合作学习后得出的学习成果,教师需要及时对其进行评价,准确掌握学生对相关问题的学习进展情况,对结果正确的小组进行表扬,结果错误的要及时进行纠正。例如,学生在进行加碘盐课程的实验前,除了要及时掌握关于液体在正常流动及酸碱平衡的相关知识外,还要了解碘元素及食盐的溶液加入淀粉以后会有什么样的变化,从而证明食盐中的碘元素并不是通过I2的形式存在等,以上的知识在实验前进行讨论,如果学生的观点和实验的最终结果有出入,那么学生可以在进行实验后通过结果的对比及自身的思考及时纠正错误的观点,但是如果学生由于实验操作失误等原因得出了错误的实验结果,教师则必须及时对其进行纠正和解答[2]。
3.结语
多年的教学实验证明,合作学习的课堂教学方式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成为当前课堂上运用较多的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可以为学生营造一种友好和谐的教学氛围,使学生在良好的环境下通过自身参与和体验获得真知,从而达到有效学习的目的。
参考文献:
[1]陈迪.浅谈高中化学教学中合作学习教学方式的运用[J].教育时空,2013,11(03):46.
[2]杨爽.中学化学教学中合作学习教学模式初探[J].东北师范大学,2011,12(19):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