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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与风险防范

2014-08-12范忆斌

中国经贸 2014年7期
关键词:防范国际贸易风险

范忆斌

【摘 要】国际贸易涉及面太广,关系错综复杂,再加上交易双方在不同的国家、地区,使得国际贸易结算的困难进一步增加。国内外目前常见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主要有信用证、托收和汇付,而使用最广泛的方式还是信用证。本文首先阐述了国际贸易的主要结算方式,其次,就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运用与风险的防范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风险;防范

一、前言

国际结算起源于国际贸易,但又不局限于国际贸易,国与国之间进行的国际通讯、经费划拨、赠与援助、资金借贷、投资信托等行为都会涉及到国际结算。随着我国国际贸易的规模和数量日益扩大, 国际贸易结算风险问题也已经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有效的国际贸易结算风险对于保护出口企业的利益尤为重要,本文就国际贸易结算方法与风险进行探讨。

二、国际贸易的主要结算方式

国内外目前常见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主要有信用证、托收和汇付,而使用最广泛的方式还是信用证。

1.汇款(Remittance)

汇款又被称为汇付,是以银行为中间人,进口商(付款人)先将款项主动交给银行,然后再让银行将款项交付给出口商(收款人),汇款方式既适用于非贸易结算,又适用于贸易结算,在现在国际结算应用较为广泛的。

2.托收 (Collection)

托收方式是债权人或者出口商通过出具汇票的方式来委托银行向债务人或者进口商收取货款,而不是债务人或者进口商主动付款。

3.信用证 (Letter of Credit,L/C)

是银行应开证申请人 (进口商)的要求,向第三者(受益人,出口商)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 信用证是银行(开证行)作出的付款承诺,该承诺被接受后,作出承诺的银行即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三、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运用与风险的防范

1.汇付的运用及风险防范

无论是预付货款的买方,还是先出后结的卖方,汇付方式是否能够进行,完全取决于对方的信用程度。 与此同时,进口商亏本、在进口后商品价格剧降、企业破产、经营不善等因素都会造成出现商业信用风险。

(1)汇付风险表现形式

①预付货款: 進口商(付款人)在收到货物之前先以预付定金的方式付给出口商(收款人)一部分货款,出口商(收款人)在收到货款后,再将货物出口发往进口商。

②货到付款:出口商(收款人)先出运货物,等进口商(付款人)收到货物,验证无误的情况下载将货款汇付给出口商(收款人)。货到付款又可以分为售定和寄售两种方式,其差别就在于付款时间点上,但相差较为细微,这种方式的最大特点就是出口商(收款人)出于弱势地位,还要承担着担进口商拒付的风险。货到付款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基本上都是采用售定方式,也就是进口商(付款人)在受到货物之后,在第一时间内以电汇的形式将全部货款付给出口商(收款人)。

③赊销:赊销是指出口商(收款人)在没有得到付款时间承诺或付款的情况下先出运货物,然后让进口商(付款人)拿着货物运输单据去提取货物的结算方式。赊销的最大特点是能否付款完全取决于进口商(付款人)的信誉,且结算时间较长,一旦进口商(付款人)违约跑路,那么出口商(收款人)就往往会出现钱货两空的情况。

(2)汇付风险的防范

①在采用汇付结算方式之前,务必通过详细的调查,重点是要将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弄清,只和经营作风正派、资信可靠的贸易商采用汇付结算方式。

②汇付结算方式若采用预付货款,为了增强预付保险系数,减少预付风险,进口商(付款人)可以在银行采取凭单付汇的方法,银行只有在收到进口商(付款人)提供的装运单据或者其他指定单据后,才会将预付款付给出口商(收款人),对于出口商(收款人)和进口商(付款人)都是有利的,出口商(收款人)按时交货交单就可取得货款,进口商(付款人)则不用担心出现钱货两空的情况。另外,笔者认为预付定金的金额可以控制在运费的两倍左右,或者合同总值的25-30%左右,这样一来,一方面,进口商预付了货款,就基本不会出现不提货、不履约的问题,即便进口商到时不提货,出口商也可以用进口商的预付金来补偿其损失;而另一方面,预付金并不算多,对于进口商而言,不会造成资金的压力。

③近年来,美国经济发展逐步呈现出衰退的趋势,为了缓解美国国内的经济危机,在美国政府的主要操纵下,美元不断贬值,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持续下跌,从2013年初的6.57,持续走低,目前已经跌到了6.0785的历史低值,可以预见,美元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仍将持续走低,人民币将会被迫不断升值,很多国际贸易结算都是以美元为结算单位,这必然也就会造成汇率风险。由于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持续下跌,使得出口性企业出口产品的价格竞争力逐渐降低, 竞争力的降低也会减少出口性企业的营业现金流入及销售收入,进一步恶化出口性企业的财务状况。同时,美元下跌也就意味着以外币计价的出口性企业出现大幅度的资产缩水贬值,增加财务风险。从目前来看,我国出口性企业还面临着诸如融资成本较高、法制法规不完善、金融体系不完善之类的制度高成本环境,会直接对与国际金融市场的融合程度受到直接影响,使得出口性企业的经营成本上升。笔者认为应该积极挖掘国外新市场,减弱对于美元依赖。我国出口性企业所出口的商品主要集中在日本、欧盟美国等国,其中美国所占比例最大,这样就使得我国出口性企业对于美元汇率波动极为敏感。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东欧国家、拉美国家、非洲国家、中亚国家的购买力和需求量都在大幅度增加,因此,对于这些新兴国家市场进行开发,不仅能够大幅度增加我国出口性企业的贸易订单量,还能够有效避免美元汇率下降对于出口性企业的影响。

2.托收的运用及风险防范

(1)托收风险的表现形式

①财务风险。进口商若不提货、不履约,出口商即使掌握住了货物的管理权,但是也不得不独自面对目的港的保险费、提取费和仓储费,货物转售的价格损失、往返的运费等财务损失,而货物存储时间如果过长,超过了其保质期,那么有可能会出现变质腐败的情况。

②进口国的政治风险。出口商(收款人)在国际贸易时必须要充分考虑进口商(付款人)所在国家可能出现的政治风险。例如进口国的外汇管理、进口商(付款人)未能取得出口许可证、罢工、战争骚乱等因素导致进口商(付款人)不能按时付款。

③代收行银行风险和进口商的信用风险。进口商(付款人)在市场行情不好的情况下,有可能会伪造代收行骗取提货单据,或者与代收行串通,或者以各种理由拒付货款、拒收货物。

(2)托收风险的防范

①为转嫁出口收汇风险,出口商(收款人)可投保出口信用险。出口信用保险往往是由国家出面组织专门保险机构来为出口商(收款人)提供的一种保证其收汇安全的保险业务,它能够保障境外商业政治风险或信用风险,这是一般商业保险公司所不能承保或不愿承保的业务,属于典型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它以国家财政资金做后盾,主要目的在于鼓励和扩大出口。

②加强对代收行银行和进口商的信用审查。出口商(收款人)应该对代收行银行的可靠程度和进口商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详细调查。

③多种结算方式结合。为了降低收汇风险,可以预收进口商(付款人)部分货款。基于委托代理理论来看,为了能够充分刺激、激励代理人去自愿做出有利于委托人的行动,那么就必须要让代理人承担一部分不确定的风险,这必须在委托合同中写明白。笔者认为,可以预收进口商(付款人)部分货款,预付金比例和汇付一样, 可以控制在运费的两倍左右,或者合同总值的25-30%左右。

3.信用证的运用及风险防范

国际结算诈骗中较隐蔽和最主要的类型就是跟单信用证诈骗,通常有伪造保兑信用证、涂改信用证、伪造或假冒印鉴(签字)、假客检证书、盗用或借用他行密押、伪造信用证修改书、“陷阱条款”/“软条款”七种诈骗的方式。

(1)信用证风险的表现形式

①信用证硬条款风险。信用证通常会有大量的硬性条款,如议付行、交单期、受益人、装运期、有效期等,任何一个条款出现变化,都会给出口商(收款人)带来较大的麻烦。

②信用证软条款风险。开证行或者进口商有可能会在信用证业务中利用只关注单据的特点来设置一系列的“陷阱条款”,这里的“陷阱条款”也就是陷阱条款信用证软条款风险。

③开证行信用风险。信用证虽然是以银行的声誉和实力作为担保,但是也并不是完全安全。这是由于绝大多数国外银行的所有权都不是国有的,而是私有性质的,注册要求也不高。进口商很有可能会利用根本不存在的银行,或者一些小银行来合作诈骗。

④单据风险。信用证的主要原则是凭单付款,属于一种典型的单据买卖。银行审单时是不会看貨物是否符合进口方的要求,而只会在“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情况下就会把货款付给出口方。即便单证完全一致,但也有可能会出现单据不符的情况。UCP500对单据不符的情况也有相应的规定,第一种是名符其实的不符,第二种是无关紧要的不符。名符其实的不符包括单据之间相互矛盾、单据不符合UCP500规定、单据不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这三者情况,其最大特点就是能够给进口商提供了拒付的理由;无关紧要的不符是指虽然信用证与单据表面不符,但仍然可以被银行所接受。

(2)信用证风险的防范

①出口企业应该对国际贸易伙伴予以慎重选择。 出口企业尽量应该通过实地考察、广交会、世界博览贸易展会等正式途径来寻找贸易机会和贸易伙伴,不要和资信不好或者资信不明的客户进行经贸往来。出口企业在签订正式的贸易合同前,为了能够做出正确的选择,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来调查进口商的资信。

②出口企业在于国外进口商签订合同时,应该以国家和企业的经济利益为重,应该本着“谨慎、合理、平等”的原则来确立合同条款。彻底杜绝一切有损国家和企业利益的不合理、不平等条款,如“预付中介费、拥金、质保金、履约金的条款”等。

③出口企业和银行都应该认真审核信用证。值得注意的是,银行审证还应该侧重于对来证的风险性和有效性进行考察,一旦发生有“陷阱条款”/“软条款”之类的不利条款,应该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或者即使予以修改。

④出口方银行要对开证行的资信情况进行详细掌握,同时要对信用证的真实性进行负责、认真地审核。对于电开信用证及其修改书,为了避免出现伪造和假冒,应该对密押相符与否进行及时查核;对于信开信用证,则应该对印鉴是否相符进行仔细核对。与此同时,还应该将银行年鉴与开证行的资信情况、地址、名称进行比较分析,一旦发现疑点,那么就应该第一时间向代理行或开证行进行查询,以确保开证行的可靠性,以及来证的合法性、真实性。

四、结语

总之,国际贸易涉及面太广,关系错综复杂,再加上交易双方在不同的国家、地区,使得国际贸易结算的困难进一步增加。无论是采用信用证、托收和汇付这三者结算方式的哪一种,其基础都是要了解清楚贸易方的资信状况。只有贸易双方的信誉度都保持良好,才能够顺利完成国际贸易事务。另外,应该尽量选择风险小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采用多重结算方式或者出口信用险来抵消风险,以此来保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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