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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应收账款保理业务

2014-08-08何丽媛

金融经济 2014年4期
关键词:追索权信用风险债权

何丽媛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商业信用的普遍推广和运用,作为一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于一体的新兴综合性金融服务,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融资成本低,不需缴存保证金,授信额度可以循环使用,是中小企业解决短期流动资金瓶颈的有效手段。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信用机制不健全等相关配套政策和制度不完善,我国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发展仍停留在初级阶段。

一、基本情况

(一)业务办理相对简便、快捷,能较好地适应企业流动资金需求短、频、快的特点。企业向银行申请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并取得银行授信后,在核定额度范围内,只需提供交易真实性审核材料,企业可以循环使用授信额度,随用随办,一般1-3个工作日内可以完成业务操作流程的办理。而且业务融资成本相对较低,主要有两大块:一是保理服务费(手续费),一般按应收账款金额的0.1%收取;二是融资利息费用,根据企业资信等级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按一定比率上浮收取,上浮比例一般在20%以内。

(二)业务范围控制较为严格,以风险易控的国内有追索权的贸易类保理业务为主。调查显示,由于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一种无需抵押担保的信用融资方式,为严格控制业务风险,各家商业银行对该业务的办理范围有较为严格的限制。一般只针对银行核心企业的上下游企业,业务类型集中为有追索权的国内保理业务。目前,由于业务控制较为严格,应收账款保理业务逾期情况较少。

(三)业务对象较为集中,主要服务于区域内的重点行业企业。各家商业银行都把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定位为基于区域内核心企业的供应链融资,这导致银行在客户选择上存在较大局限性,业务对象主要集中在各自的传统优势产业。由于核心企业具有极强的话语权,一般不愿为小微企业签署应收账款确认函、应收账款转让协议等银行必备资料,导致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企业受众面较为狭窄,多是中型企业,而小微企业比较少。

二、存在问题

(一)法律法规不完善,应收账款债权追索面临障碍。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的,债权转让仅在债权人和债权受让人间生效,而对债务人不生效。因此,在拓展无追索权保理、买断式保理、暗保理等业务时,银行尽管实际上已获得应收账款债权,但在应收账款债权的外观上,卖方仍是买方的债权人,保理商难以向买方直接主张债权。在开展无追索权等保理业务过程中,银行为规避信用风险、欺诈风险、法律风险,往往要求应收账款转让方签订回购协议等附加协议或条款。这种方式虽暂时规避了风险,减少了麻烦,但实际上已放弃了对债权的最终追索,一旦企业拒绝回购超期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融资就变相沦为对卖方企业的信用贷款。

(二)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企业资信评估难度较大。目前,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到的公共信息,难以有效评估企业的资信状况和审查企业交易的真实性。据调查了解,银行对企业进资信调查和贸易真实性审核时,经常用到的企业征信系统、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增值税发票查询系统等,均存在查询功能过于简单的问题。如征信系统企业信用信息更新不及时,不能及时反映企业信用状况,导致申请企业需额外提供买卖双方连续两年的经营记录、买方履约付款纪录等众多信誉证明材料。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查询无明细,无法核对增值税发票产生的应收账款是否重复登记,经办行在办理登记前需花费大量时间查询他行的登记信息。国税部门增值税发票信息查询要在出票三个月以后才可以,无法保证银行贸易真实性审核的时效性,并且从公开信息网上银行仅仅能查询到税票的发票号码是否真实,无法查询开票金额、开票日期、开票对象等要素,一些企业使用变造的发票进行融资,银行难以识别。

(三)再保险机制不健全,保理业务发展后劲不足。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虽然市场前景广阔,但面临的信用风险也十分突出,特别是小微企业由于财务制度不健全、经营状况不稳定等原因,容易产生应收账款无法按时收回的信用风险。再加上,我国失信惩戒机制建设滞后,企业违约成本过低,难以对虚假交易、恶意拖欠等失信行为构成有效制约,导致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对交易双方的信用等级要求较高,不利于保理业务的全面拓展。如对于信用风险较大的无追索权保理业务,要求双方企业银行评级均在2A级以上,优质小企业只有与对方大型企业配套,才能符合保理标准。从国外保理业务实践来看,为降低自身风险,保理商一般会对一定比例的保理额向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进行再担保,以降低和分散风险。目前,除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政策性出口担保外,我国还没有其他商业性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愿意对无追索权保理进行再担保。

三、相关建议

(一)建立健全保理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建议尽快制定、修订或完善包括金融法规、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和担保法、会计法规在内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债权转让、保理商及其与第三者的权利冲突,债务人抗辩与反索、清盘与破产等事项的具体解决办法。制定有关财务制度,规范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账户管理,明确应收账款资产认定计量标准、应收账款分类分级规范、账款信用额度的比率计量规则,为降低保理业务企业准入门槛提供法律支撑。

(二)建立健全保理业务信用风险分摊机制。由于尚无商业性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承担保理的再保险业务,导致过大的信用风险阻碍了保理业务发展。建议制定再保险分摊和保险权益转让制度,合理释放保险机构的风险集中度。地方政府对保险保理融资出现的保险公司经营损失给予一定补偿,激励保险公司参加保理融资业务的积极性。

(三)建立健全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议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加大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违约失信行为的信息征集力度,进一步开发完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细化查询内容,为保理业务发展提供必要的信息技术支持。建议国税部门提高增值税发票信息真伪查询的透明度,使银行可以及时查询到增值税发票的开票金额、日期、对象等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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