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银行监管分析
2014-08-08李树森
李树森
摘要:影子银行是在商业银行理财、民间金融等非传统银行业务的快速扩张,以及资产证券化等金融衍生工具的不断创新的情况下应运而生,逐渐成为业界讨论的焦点之一,置于银行业改革与监管热点问题。由于影子银行定义模糊,易导致监管的缺失。加强对影子银行监管,尤为显得迫在眉睫,本文通过对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特点及运行机制的分析,提出监管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对策建议,进一步加强对影子银行监管的发展思路与对策。
关键词:影子银行;金融衍生工具;风险;监管模式
一、影子银行特点
(一)杠杆率高。商业银行为保证8%的资本充足率,使用的杠杠率一般不超过12.5。而对于影子银行,投资者为追逐高额利润,向传统商业银行的货币或资本市场借入资金,获得原始资本,再运用杠杆操作投资于证券或金融衍生产品,创造了较高的杠杆化产品。
(二)产品复杂性高。通过设计产品,使银行贷款证券化,再通过证券市场获得融资、实现融资扩张。在影子银行体系中,融资来源主要依靠金融市场的证券化产品,而不是传统体系中金融机构的融资来源主要依靠存款,信贷关系表面看起来与传统银行相似,但它没有传统银行的组织结构,只是行使传统银行的功能。
(三)不透明性。一方面,影子银行的产品设计不透明。影子银行由于产品设计的复杂性、金融工具的结构化使用,使得很多投资者对影子银行产品的构成和定价缺乏深入了解,对产品要素的作用和信息的真实性没有全面和实质性的把握。再加上影子银行产品发行者为追求高额利润,会采用更多的技术手段包装产品,增加产品的附加值,导致产品设计的不透明性更加明显。另一方面,影子银行信息披露不透明。影子银行交易大多是在场外交易市场与投资者进行一对一交易,主要是通过投资者独立的了解和判断来操作,且交易链条长,交易对象多样化,交易区域分散,信息披露的不透明性明显增加。
(四)批发业务模式。其投资和融资都是以批发方式进行的。投资是通过从不同渠道购买基础资产和商业票据等证券来实现的,融资则是在回购市场、拆借市场上对机构投资者集中批量举债完成。
(五)风险程度高和信用创造功能。影子银行虽然是银行的附属部分,但不属于银行资产负债表内项目,其资产和运作游离于资产负债表之外,突破了商业银行业务界限和经营范畴,改变了整个金融体系的业务模式,形成了规模庞大的影子银行体系。同时又使短期资金变成了长期资金,高流动性负债变成低流动性资产。在缺乏核心存款等稳定资金来源时,过度追逐高额利润,大量从事场外交易,再加上防火墙机制不完善,风险并未实质性剥离,受到冲击后会扩大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助长了危机的蔓延。
二、我国影子银行体系的运行机制及监管现状
(一)影子银行业务的金融活动
1.银信合作业务。信托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及部分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构成影子银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发行理财产品来募集资金对特定主体进行融资,或是传统商业银行将已贴现票据转让给相关信托机构,由其包装成票据理财产品发行,主要包括信托贷款理财业务、票据资产理财业务等。
2.民间借贷活动。通过民间借贷、民间集资和私人钱庄等金融服务获得资金,以解决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资金需求者贷款困难的问题。这是具有特色的影子银行业务。这类金融活动涉及的范围较广。
3.部分委托贷款业务。上市公司通过成立金融子公司,利用自身的商业银行贷款优势,再向其他主体提供借贷融资,以获得高额利润。其资金来源、运作方式等方面均不挤占企业的主营业务,但又能拓展其盈利业务和活动空间,为中小企业融资难提供一条解决途径,如果加以适当的引导和管理,能促进金融市场投融资多样化的价值。
4.新兴的网络借贷活动。这类影子银行活动包括部分支持预存款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和虚拟货币供应商,如阿里巴巴集团的支付宝,客户可将现金预存入支付宝账户,待有需要时再使用该账户进行支付,在预存现金的客户数量足够庞大以致阿里巴巴集团帐上始终持有大量现金时将这笔资金用于放贷,这也是一种典型的影子银行业务。在满足中小企业投资者理财需求,发展普惠金融具有一定意义,但由于在网络借贷市场准入、信息披露以及内部风险管控等方面缺乏明确的规范性文件,这部分影子银行业务仍存在潜在的风险。
(二)影子银行产品及金融衍生工具
1.私募资金。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少数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而形成的集合性投资理财产品,分为民间私募基金和阳光私募基金。其运作方式为股权投资,通过增资扩股或股份转让的方式,获得非上市公司股份,并通过股份增值转让获利,私募是受严格限制的,私募很容易成为“非法集资”,面向一般大众集资,资金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如果募集人数超过50人,并转移至个人账户,则定为非法集资,目前尚未完全纳入金融监管范围,缺乏有效和统一性的监管制度。
2.资产证券化和金融衍生品。资产证券化业务还在试行中,尚未放开广泛准入,且对资产证券化操作和杠杆率有严格规定。因此,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规模较小、产品结构单一,主要包括利率衍生品和外汇衍生品,风险相对低,且都处在起步发展阶段,在我国影子银行体系中占有的份额较小。
3.银行理财产品。目前根据银监会规定,单纯以信贷资产为基础资产的理财产品已被纳入表内核算,而以信贷资产、票据资产、国债、金融债、央企企业债等混合资产组成的资产池为基础资产的理财产品仍在表外核算,通过组合管理,银行理财部门再将贷款、债券、等打包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投资者,其实质是以受让信托受益权之名以行贷款之实,满足表外融资需求。这部分产品由于属于银行的表外资产,受到的监管要比传统存贷款业务松散。
(三)影子银行体系监管面临风险现状
1.监管套利的风险,由于影子银行可以被利用成为逃避金融监管的工具。与传统商业银行处于不同的监管框架之下,大多还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存在很多避税和套利的空间与死角。
2.系统性风险。影子银行的系统性风险是其潜在危害最大的风险。在资本市场占主导的影子银行体系中,大多数金融产品是基于不确定的可能性之上,过多地脱离基础资产,错误的短期流动性依赖、期限错配、以及高杠杆操作,经营风险被无限扩大。再加上影子银行与传统商业银行越来越紧密的联系,和其在信用中介链条中不可剥离的重要作用,以上风险非常容易随业务链条和关联关系转移蔓延至整个金融市场主体,牵一发而动全身,演化为整个金融体系的金融危机。
3.流动性风险。从短期资本市场获得融资,投资于长期资产,存在期限错配痼疾,会导致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机构出现了类似于商业银行的挤兑,造成金融市场的动荡。此外,影子银行为金融市场提供了传统银行之外的货币流动性,无法被央行所准确统计,政府部门的货币政策无法有效调控影子银行产生的信用和流动性,进而控制货币供给总量,货币财政政策效用被削弱,可能对国家区域经济平稳产生不良影响。
我国目前对影子银行监管仍存在诸多难点:一是影子银行涉及主体较多,针对影子银行的宏观监管体系还未建立,对其进行全面的监管存在难度。二是由于影子银行是金融创新的产物,具有前瞻性的特点,具体的监管法规出台存在一定后滞,做到有法可依的难度较大。三是各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协调性不强。因为影子银行可能只是某一类型金融机构内的一项业务,而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监管主体可能不同,导致监管易脱节、多头监管、分散监管、真空监管等问题。
(四)监管原则
1.重点关注原则。影子银行体系是个规模庞大的系统,除了狭义上的与传统商业银行贷款证券化相关的信用活动,还包括传统商业银行体系之外的信用中介机构进行的各类投融资活动。监管措施应以控制影子银行产生的外部效应和系统性风险为主要关注目标,以便能够及时有效地控制可能带来严重影响的重大风险点。
2.一致性原则。我国影子银行应加强与其他发达国家的监管合作与监管沟通,尽可能保持与国际社会立法的相符,尤其是在监管标准、约束指标、信息监控等方面,以有效识别影子银行普遍性风险并且避免产生跨国监管套利的可能性。
3.适度监管原则。影子银行体系在促进我国金融业务多元化,金融市场繁荣与迎合市场需求方面都产生了积极价值,特别是在向实体经济提供资金方面发挥着补充传统银行体系的重要作用。对于那些风险适当且能为金融市场带来益处的影子银行活动应更多的给予帮助和引导。
4.动态监管原则。影子银行是金融创新的产物,虽然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框架可以在制定时保证一定的前瞻导向和合理性,但在未来仍不可避免存在监管立法的过时与僵化。应定期收集监管制度运行情况的回馈信息,不断跟进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立法改革进程,结合我国情况持续完善,保持监管框架体制与时俱进。
(五)监管对策及建议
1.适度放开民间资本的准入,让民间资本由“地下变地上”,让原处于地下的影子银行系统按照正规的方式运营,发展多层次的金融体系,进一步推进“两率”的市场化改革,平衡经济运行中的风险与收益。
2.加强沟通协调,加强政府职能部门监管、银行、协作配合,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建议逐步将影子银行纳入到宏观审慎金融监管体系中,探索新型影子银行监管模式,实现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的转变。
3.完善和健全影子银行监管法规。将影子银行的运作和管理纳入法律管辖的范围。如出台资产证券化的规范运作和管理的相关法律文件;进一步明确民间金融的监管主体,细化对私募基金等规章制度;尽快完善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管理办法,将我国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纳入规范化管理范围等。同时,为适应市场变化,已建立的金融法规也要定期审视,不断完善。
4.加强信息披露,设立责权明确的监管主体,负责监督影子银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同时,还应发挥信用评级机构在信息披露中的作用,全面客观地对评级对象做出判断。
5.树立功能性监管理念,建议在统一的影子银行宏观监管体系的前提下,考虑从金融体系基本功能设计出细分的针对具体金融活动的监管措施,以此达到跨机构、适时动态的监测影子银行潜在风险。
6.减少监管套利。尤其是对于离岸影子银行业务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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