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以来滹沱河流域上游水利设施与村际关系
2014-08-08张裕童
张裕童
(郑州大学 历史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清代以来滹沱河流域上游水利设施与村际关系
张裕童
(郑州大学 历史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清代到民国年间滹沱河上游各县的部分村落,为利用滹沱河及其支流水源,以村际合作为主要方式,共同投资、投工,开挖了部分渠道,为使灌溉过程中能够体现公平公正,他们相互协商,并依据实际情况制定了较为全面的用水规则。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人为等原因,不免发生诸多纠纷,甚至发生械斗,诉诸官方,严重影响了村落之间的关系和地方秩序。导致用水纷争不断之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究其根源,与水资源公共特性密不可分。
滹沱河流域; 水利设施; 村际关系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 特别是进入新世纪,学界对水利社会史的研究十分关注,主要对水利组织形式、分水规则与水利纠纷、水利习俗、水利社会史研究理论的探讨。山西大学作为其中一支重要的力量主要开展对山西水利社会史方面的研究,业已完成了多项有质量的成果。但是其调查将研究的重心放之于晋中南地区,对水资源较为匮乏的晋北地区则较少关注。现实生活中越是水资源缺少的地方对于水的相对需求越大、争水意识越强。滹沱河流域的上游位于山西省忻州境内, 多山地,属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年降水量400~700毫米,且集中于夏季,河流主要由降雨补给。水利设施兴修过程中同一渠道的村际之间必然要进行合作以共同灌溉,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冲突与纠纷。笔者通过对晋北滹沱河流域上游自清代以来水利设施修建、使用、维护的历史文献进行搜集、整理、查阅,就历史遗迹进行考察,藉以探讨清代至民国年间滹沱河流域上游水利设施的发展概况及其在兴建、使用、维护过程中呈现的村际关系。
一、清代至民国年间滹沱河流域上游渠道水利设施概况
滹沱河发源于繁峙县东孤山,西流出繁峙县北经代县、崞县至忻口东折入定襄东北由是抵五台而入河北。滹沱河及其支流是这一区域中水利灌溉事业的核心,事实上自清以降由于社会趋于稳定,流域内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同水利设施的发展相互推动,使得流域内的水利设施兴修数量十分可观,滹沱河上游的六个县域内水利设施数量上达到了一个较高的水平,见表1、表2。
表1 清代光绪年间滹沱河流域上游各县渠道表[1](P57)
续表1
表2 民国初年滹沱河上游各县渠道表[2]
对上述两个不同时期的资料整理,可以看出滹沱河流域在清到民国初年这一历史时期的渠道发展概况。作为滹沱河的发源地繁峙和定襄因地处上游水量较小、多山少地并未能充分利用滹沱河的水利资源;崞县、忻县以及定襄是利用渠道灌溉受益最大的三个县域,三县地处忻定盆地取水方便大受其利,表格中包含了忻县灌溉地亩数的统计,清代共计有543顷约合54 300亩,民国初年则有103 520亩,在数据上几近翻倍!由此可以看到自清以降滹沱河流域渠道水利设施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利用渠道灌溉最少者则是五台县,五台县因其地高水低且流速较快等不利因素,只有下五台东冶、槐荫一带灌溉农业较为发达。
二、水利设施兴修使用中的村际合作
“夫农田者国计民生之本也,而水利又农田之本也。”[3](P53)清代山西很少有中央政府组织兴建的大型水利工程,但地方及民间自行兴修的小型灌溉渠道为数甚多,形成了清代山西水利的一个突出特点[4]。滹沱河流域上游作为水资源较为匮乏的区域,水利设施的作用尤显突出,村际间对于水利设施兴修均报以极大热情。水利设施的兴修在大多数情况下并非一己或一村之力可以承担。清以降滹沱河流域上游六县的渠道中大部分都是由相关村庄合力兴修使用的。繁峙县主要灌溉的滹沱河渠溉县东西十一村田,各村并筑堰分水;代县峪口渠溉县南七村田,七村公开设渠头一人管理渠事,一切花费按亩公摊;崞县重修阳武南渠七村均按使水日期,分摊款项,以藏厥工费钱二百七十余;忻县义井镇暴雨翻河,合镇复议,爰工兴修,浚河槽,筑河岸,畚锸如云,众力毕殚,越二十余日而事竣;定襄县镇安寨南渠灌及四村,系由镇安寨、卫村、砂村、芳兰四村伙修;五台县小营河渠道,溉县南十一村田,兴修事宜各村按亩出丁。
水利设施的兴修需要各村的合作,其初衷都是希望通过对水利设施兴修的先期投入换来修成后灌溉的权益。渠道的使用过程中滹沱河流域上游村际之间有一套完整的制度。
(一)公选渠长进行管理
晋南,陕西关中地区渠长、水老等水利系统的基层管理者主要职能在于监督水口、水程以及上下用水区域是否符合渠规。滹沱河流域上游亦然,灌溉过程中渠长司之,以次轮输无得争越,渠长需在头一、二水口监督,同时渠长享受免工役的权利。到民国时期,为渠经理进行管理,各村按本村用水时日进行灌溉。
(二)明定水程按时分水
水程关系到每一个用水户的直接利益,碑刻资料中有关于水程的记录都极为详尽。繁峙县的峨峪河渠行于州县之间,渠道初春起至四月初一各明章程次序:其首州峨口、县佛光三日,其次州南留属、县沟子村分三日,又次州下社、县高陵分三日。并明确何时灌蔬菜之类,何时灌禾田;崞县阳武大官南河渠灌溉沿河二十一个村庄,每年从立夏起开始轮灌,以三十日半为一周各村自上而下轮流输灌。
(三)接锹使水,分工使水
水程明确各村依次浇灌,溉地的方法有接锹使水、分工使水。接锹使水就是前者浇完后,后者续浇;分工使水则是各地间依据地亩工数筑堰使水。
(四)明确惩罚措施,以保证制度实施
制度明确之后必须得遵守,但是总会有人为了一己之利而破坏传统水利制度,对于这样的事例,必须严加惩处才能起到震慑作用。代县峨口渠源出黑龙池流经代州四村、繁峙四村,因用水灌溉屡屡产生矛盾。道光二十六年的碑刻资料中就重立规矩并明确惩罚措施:如有恃强不遵或胡挟乱调、霸水混浇,阴行盗窃犯其所禁者。许邻畔应水社者报知渠长,渠长至庙鸣钟,会首乡约牌社人等至庙议罚;如有邻畔隐匿不报者,被渠长察出,以串通论。如渠长知情私放者,与犯规人一例同罚。
三、水利纠纷及其原因
水作为人们生活的必需品,历来被看做是公共物品。金代元好问曾说:“夫水在天地间为至平,且善利万物而不争,有余者损之,不足者补之。”[5](P572)但实际的渠道灌溉过程中这一理念很难施行,因灌溉产生的水案不可谓不多。明清以来山西地区因水利而导致的纠纷几乎遍布全省各地,境内主要河流如:汾河、潇河、文峪河、阳武河、桑干河、滹沱河等流域都发生了程度不同的各类水案[6]。仅笔者从有限的资料中即可看到明清以来滹沱河流域上游的水利纠纷计有九次。其中繁峙县1次、代县1次、崞县0次、忻县2次、定襄县2次,五台县3次。其中康熙四十六年定襄县的神山渠案、道光二十五年小营河渠案极具代表性。
(一)神山渠案
神山村神山渠起庄头村经北关至王进村、师家湾入神山村长二十余里。自滹沱河取水而师家湾、小王村俱藉以灌溉多年。每年春秋二季各村派公挑浚。因设渠长互相纠查以期一劳永逸,水利得均。康熙四十六年,梁元福、智耀等与侯秉中却因灌溉事宜互相争讼而至县府。
县主案当时便予以审结:“神山村地广人稠,雄视一方。借称渠长録士之名科派,村民所以有无工锹三十三张顶筭夫工五百六十一名,以致各村士民联名具控,废时失业。窥秉忠等之心实以渠长録士俱系伊村承认,弊习相沿,牢不可破耳其借端科敛,本应按究,姑念事起有因暂存宽典。以后谕令各村照地开挑公应渠长止许免本身工一名,此外再敢借称无工锹名色。嗣后各照旧例轮流使水。”[5](P685)
神山村在这一争讼中的借渠长録士之名强加科敛,县主案责备神山村的侯秉忠,渠长只许免本身工锹一名。可是判决在实际的运行作过程中并不顺利:“梁元福于侯秉忠村中用水之日,挑渠先行灌溉。秉忠以违例截霸情词控府。该县因侯秉忠抗不遵依,连人解府正在示审问侯,秉忠等遂以呑霸水利咽喉割断等词奔控宪辕也 ,智耀等亦以借渠剥膏欺官藐法等事列款讦诉。”[5](P689)
关于此次互讼,县衙经过调查认为:“神山村渠起庄头村经北关王进村、师家湾入神山,即通利渠之故源。是王进村、师家湾皆居渠傍,在神山村之上流也,二村既在渠傍断未有不藉渠水浇地之理;王进村渠从县北抵师家湾,晋府屯地多赖焉。王进村渠所浇者止系屯地而无民地在内。侯秉忠等藉王进村另有渠路之说,遂谓神山村渠与师家湾、王进村无涉。智耀等将王进村渠内之屯地,朦胧欲在神山村渠内浇灌,均有不合,本应究拟。念系合村公事,姑从宽免。”[5](P692)并且作出了如下判决:“各村共地六十二顷六十亩有余,除去智耀等屯地七十四亩应在王进村渠浇灌,不得于神山渠浇灌外。以每四十亩地使水一时,四顷八十亩使水一日一夜,永为定例;间有隔村买卖地亩,地主更易者,即随地亩多寡,派锹兴工,按时分水勿许搀越紊乱致滋讼端。”[5](P693)这一纠纷中不仅涉及到师家湾、王进村与神山村关于工锹的争执,还涉及到晋府屯地与民地之间的区别。
在此次纠纷中还有其他原因:“师家湾小王村止有渠长一名,而神山村原立渠长一名。却添立渠长十六名霸水贻害。神山村十六家侯德茂等都是渠长。侯秉忠欲鼓众除锹,设长邀利。巧揘民屯二字以为逞刁健讼之张本,师家湾等村共立渠长一名,神山一村独立渠长一名。神山村侯德茂等一十六家俨然自认渠长不讳,侯秉忠恃监护身欺凌隔村之智耀等,即同村共渠之侯德茂等亦系听其指挥受其约束,则是秉忠之雄踞一方,妨农病邻所当急为究者拟者也。”[5](P697)
侯秉忠的这一行为县衙经调查后也了判决:“批侯秉忠恃监违断私立渠长甚属不法本应提究,姑念时值农忙暂从宽免仰即饬令遵照前断按时分水,将私立一十六家渠长概行革除。取侯秉忠遵依报查如敢再抗不遵立即解府亲讯。”[5](698)
(二)小营河渠案
小营河发源五台县西南四十五里泉岩村西,数百泉眼出崖根山麓汇而成河。南行经泉岩村、郭家寨、南北大溪村、东冶镇、槐荫村、南入滹沱河。引渠灌田约千百余年,为五台水利灌溉贡献最大的一条河流。五台县关于这一河流的争讼尤其多,五台县五次水利争讼的碑刻资料都是关于这一河道的,其中三次记载较为详细,两次仅粗略提及。
明万历年间,小营河渠道为上游豪右所占,凿沙滩为水田,数日频灌。而膺朝廷重税者,坐视干燥。
时任五台县令李承祖亲自进行实地勘测,依据土地的多寡确定分水之日期:“郭家寨地三顷,水一日;大溪村地八顷,水二日半;槐阴村地十七顷、水三日半;东冶以东各村地三十二顷,水六日;计地六十顷,十三日而一周。”[7](P928)如此争端才告平息。
清代乾嘉之时各村经常因分水时日互争上控,嘉庆二十年太原守断结:“令南大溪与小营屯仍照旧章使水一昼夜,南大溪午正自上游接水浇灌、至次日黎明,小营屯接水浇灌至午正退归槐阴村接灌二日半合之共三日半,至今遵行各村轮灌仍十三日而一周。”[7](P932)
上述两则案例均记录于石碑。水利碑石是一种预防性的制度安排,它通过向人们陈述过去的纠纷及其处理结果,提醒人们维持业已存在的水权秩序,以免产生新的纠纷,并因此陷入无休止的争斗。但现实的发展似乎总不能按照立碑者的意愿发展[8]。
光绪二十五年仍是这条渠道,争端又起:“近年,东冶、五级两村,与十五村于接水退水之地,私行紊乱旧章。而愚民惟利是趋,不顾大害。遂于正水之外,更兴小水、尾水之说,竞相争夺缠讼。经六年之久,控县控州。踏勘讯断,故逞刁健,抗延不结。”[7](P946)光绪年间出现了小水、尾水之说。官府只得先调查清楚什么是小水、尾水。官府依据道光年间私立白村寺碑中“分水之首日,堰下漏水,归下五村使用”为依据,方知小水、尾水为堰下漏水。
县府经过审理后作出了极为详尽的判决:“爰为明定章程,限其接水退水之地,均其小水、尾水之分。郭家寨起堰后,堰下漏水归北大溪村使用。第二日寅时,北大溪村于郭家寨堰下接水。……第五日寅时前,仍在北大溪村堰下退水。小营屯于是日寅时,在南大溪村堰下接水,……午时前止,堰下漏水,归下五村使用。仍在槐荫村堰下退水。下五村于是日寅时在槐荫村堰下退水。按照分定日期,时刻不差,接水退水,均撒草节为记。下五村退水以后,草节既过之时渠内所留余水,在某村界内即归某村使用,以羡补不足,别村不得混争。”经过如此一番审理,总算将此案了结。
梳理整个小营河渠道水案。共计六次之多,分别是万历年间、乾隆年间、嘉庆年间、同治年间各一次、光绪年间两次。反映了民间在使用水利设施灌溉过程中冲突的持久性与难以根治。并且在这一系列的案件中可以发现,随着时代的发展,关于水利设施的争执愈加繁杂,官府的审判也是愈加详尽。光绪年间已详细至每日用水的具体时刻、使用村庄、堰下漏水。
之所以说这两个水案具有代表性,是因为其所反映的正是自清以降滹沱河流域上游水利设施使用中出现纠纷解决纠纷的全过程。可以窥视到当时水利设施与村际关系之间的联系。
依据水案资料可以发现一些水利纠纷的共通之处。
第一,水权享用主体不明而至纠纷。水利设施的兴建乃是为了养育一方水土。但水程之分例有定,而河道之迁徙无常。水利设施的使用过程中村际间灌溉采用了多种合作的方式,但总有各种各样的水案发生,开渠构讼之案无岁或无。许多水案都发生于水利设施兴修后因受利主体不明,群起而争导致争讼。
第二,豪强控制致使水利不均。明清以来地方绅士在基层社会起着非常大的作用,如果这些人品德优良、行事公正,尽心尽力维护社会秩序,倡导出资修桥铺路,即可促进一方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但是当这些人的品行不佳横行乡里之时,便成为一方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明万历年间五台小营河渠案、清康熙年间的神山渠案都是这样的典型案例。同时神山渠中侯秉忠对官方的判决屡次不遵,整个案件的处理中其似乎也并未受到惩罚。这在一定程度也助长了此类人的气焰。
第三,上下游之争尤多。一条渠道流经数个村庄,必然会有上下游之分。多数水利纠纷都是由于上游侵夺而致下游无水可灌,万历三十年小营河渠案,乃是由于槐荫东冶等村乃据上流数日频灌下游坐视干燥而起。河拱渠案也是上游借机侵夺改道所致。最后官府本着“水泽天地自然之利,可公而不可私者也”[7]的原则进行妥善解决。
第四,官方介入解决纠纷。清代虽然会有非官方的力量出面解决水利纠纷,小营河渠案的记载中有“下五村白村寺碑亦道光年间乡人私立,未禀明立案”,但仍旧有许多水案需要官方介入,神山渠案中的县主案、忻县逯庄渠的刘老大人、河拱渠案中的山西高等审判厅,官方在这些案件起到了最终仲裁的作用。
四、结论
关于滹沱河上游流域水利设施与村际关系的探讨,学界关注较少,因而借鉴学界对山陕、河套地区的研究方法对滹沱河流域进行考察。因水利设施而产生合作,是水资源的稀缺性与必要性所决定的。滹沱河流域上游,山高水急不易取灌,能够用渠道水利设施进行灌溉的村庄自认为是受了上天的恩赐,于是便有居于水旁不可无水灌溉的说法。要利用水资源进行灌溉就必须对原有的自然河道进行改造疏浚,事实上几乎所有的水利设施都会流经多个村庄,某条河流只灌一村的个例是少之又少的。相对于国家大型的水利灌溉设施,村际间的水利设施兴修一则因其花费巨大需要诸村合力兴修,二则诸村庄作为水利设施兴修完成后的受益主体有义务在前期进行一定的投入,以便渠成后享用灌溉之利。水利设施的使用过程之中因为水的流动性,必然带来对渠道的破坏,及时的维护修理是持续使用水利、维持生计的必要做法。各村也需要按亩或按工时予以合作。
有关水利设施兴建使用过程中纠纷产生的原因。行龙认为水资源的相对匮乏是水利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为了争取到更多的水权,村庄与村庄、河与河等不同利益集合之间的关系变得日益紧张起来,矛盾冲突愈来愈多,水案也开始频繁出现[6]。赵世瑜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水资源的公共物品特性以及由之而来的产权界定困难。赵世瑜的这样一番论述实际上把水利纠纷的关键原因归结为水权问题[9]。王培华认为水利纷争的产生有其自然与社会原因如干旱的气候,也有河源与河流分数不同行政区域导致的争水矛盾[10]。峨口河渠中繁峙人认为源出于繁峙,繁峙县必须要从中获取渠利。清代以来忻县土地灌溉亩数的成倍增长,水资源却具有相对的恒定性。自清以降渠道灌溉的压力增加就必然导致争水诉讼的增多。水资源产权的界定有一定困难,但在滹沱河流域上游的人们普遍认为水是公共资源,在可能的范围之内所有人都有权利使用。笔者考察的碑刻资料中几乎都强调水利的均等性。无论是按亩还是按工锹使水,其目的都是为了使水利设施尽最大可能公平,以避免使用者以不公为理由干涉渠道正常使用。事实上绝对的均等是不可能做到的,如定襄官庄渠小霍村有地十一顷八十八亩,官庄村有地十顷二十五亩五分。规定官庄村用水五分半,小霍村用水四分半,看上去似乎公平但是源在小霍,而官庄则距源七里,五分不及小霍三分,平分水利的难度可想而知!
水利纷争的解决方式也是学界探讨的热点,无论什么原因引起的水案,用水主体的目的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扩大自己的利益。水利纠纷的解决是层级式的,渠长、乡约、会首在流域内可以作为解决纠纷的一支力量,当这一传统力量没有起到相应作用时,便需要官方借助政权的力量来处理纠纷。纠纷的处理过程中,碑刻、县志资料是重要的依据,并且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照旧有规定予以审结。
[1] (清)曾国荃,等.山西通志[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2] 山西六政考核处.山西省各县渠道表[Z].石印本,1919.
[3] (清)吴重光纂修.直隶代州志[M].乾隆五十年刻印本.
[4] 李辅斌.清代山西水利事业论述[J].西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1995(6).
[5] (清)王会龙.定襄县志[M].台北:成文出版社,1976.
[6] 行龙.明清以来山西水资源匮乏及水案初步研究[J].科学技术与辩证法,2000(6).
[7] 忻州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忻州文史·古碑文录(第十五辑)[Z].忻州:忻州市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2009.
[8] 田东奎.水利碑刻与中国近代水权纠纷解决[J].宝鸡文理学院学报,2006(6).
[9] 赵世瑜.分水之争:乡土社会的权力、象征与公共资源——以明清山西汾水流域的若干案例为中心[J].中国社会科学,2005(2).
[10]王培华.清代河西走廊的水资源分配制度——黑河、石羊河流域水利制度的个案考察[J].清史研究,2004(5).
(责任编辑:刘明)
OnWaterConservancyFacilitiesandVillageRelationofHutuoRiverUpstreamSinceQingDynasty
ZHANG Yu-tong
(CollegeofHistory,ZhengzhouUniversity,Zhengzhou450001,China)
Some villages which were located in the upper reaches of Hutuo River from the Qing dynasty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vested, labored and excavated some channels to use of the Hutuo river and its tributaries water sources in a main way of cooperation. In order to make irrigation to be fair and just in the process, they mutually agreed and made a comprehensive water rules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However, in the actual implementation process, due to the problem of human and other reasons, many disputes inevitably occurred, even fought and resorted to the official, making a serious impact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village and the local order.
Hutuo river basin ;water conservancy facilities;village relations
2014-06-23
张裕童(1991—),男,山西临汾人,郑州大学历史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环境史与科技史。
K928.4
: A
: 1008—4444(2014)06—00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