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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合同义务与合同义务的界分标准

2014-08-07闫瑾

2014年15期
关键词:债权债务抵销权利义务

作者简介:闫瑾,国人民公安大学,在职法硕。

摘要:合同过程可分为协商订立阶段、履行阶段以及合同履行完毕阶段。将合同法律关系向履行后阶段扩张,旨在维护履行利益完整性,更好地保护交易安全。合同履行完毕后当事人负有的义务为后合同义务。本文通过对后合同义务发生时间的研究,明确其与各合同义务在产生时间上的界分。

关键词:后合同义务;合同义务;诚实信用合同的过程具体可以分为合同订立阶段、履行阶段及合同履行完毕阶段。将合同法律关系向履行完毕阶段扩张,旨在维护履行利益完整性,更好地保护交易的安全。合同履行完毕后阶段,当事人所负有的义务为后合同义务。

我国《合同法》总则第92条规定:“在双方取消合同之后,权利义务要终止,在终止之后,当事人不能随便泄露合同之中的内容,要基于诚实有信用的基础之上,必须要按照交易的习惯来实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上述的法律条款是我国法律对于后合同义务规定的详细表述,指明后合同义务产生时间界限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以通知、协助、保密义务等为表现形态。由此,后合同义务可以这样定义:在合同权利义务的关系终止之后,当事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的原则以及日常的交易习惯,应该履行以维护给付效果及协助相对人处理善后事务为目的的通知、协助义务以及竞业禁止义务、保密义务等某些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对于后合同义务中所产生的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附随义务及违约责任在时间界分方面存在差异: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订立阶段;附随义务主要发生在合同履行阶段,在合同生效后至履行结束前发生,附随义务对于主给付义务有依赖性;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履行阶段;而后合同责任发生在主给付义务得到履行后,具有独立性。

对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界定直接影响着后合同义务的界定。我国《合同法》第91条规定了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七种情形,分别进行分析。

1、合同因履行而终止。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自合同给付义务履行完毕之日起终止,交易过程产生的义务与其诚信原则定义为后合同义务。

2、合同因解除而终止。合同解除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合同的解除是指的合同在依法成立后,在还没有履行或已经履行之前,因为当事之人一方或双方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狭

义的合同解除不包括所谓的协议解除,表现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签订合同的双方人员达成意见一致时,签订合同的双方人员就可解除合同了。在签订合同的双方人员约定解除合同的一些条件。在签订合同双方约定条件成立的时候,这时解除权人就可以按照双方的意见来解除合同。”在《合同法》第94条中这样规定到:“在发生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约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了:(1)在出现一些不能控制的和不能改变的情况下导致合同上面的内容不能实现的时候;(2)在双方在合同里面约定的时间满了之后,有一方表示不能不履行合同上面的主要义务时;(3)在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有一方拖延履行合同上的主要内容时,另一方当事人多次催告后在适当的期限之内还是没有履行;(4)在约定合同双方的一方拖延或有违反合同内容導致不能实现双方约定的内容;(5)在法律规定限度之内有其他方面的情形。”

我国的《合同法》中在第97条中有明确的规定:“在双方约定解除合约之后,没有履行的,就要停止履行;在之前已经遵照合同执行的,需要按照执行的情况以及合同的一些性质,约定双方的其中一方可以要求恢复合同、采取应有的补救的措施,而且有权利要求另一方赔偿。”不论合同解除是否对之前发生效力,合同解除必然向将来发生效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但“恢复原状”就是合同解除之前,即溯及力效力的直接体现,是各方当事人基于合同发生的债务全部免除必然的结果。

非继续性合同解除原则上有溯及力;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以行为为标的的合同如劳务合同、委托合同等;涉及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的解除不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在继续性合同解除没有溯及力的情况下,即解除生效前存在有效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96条规定的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情形下,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要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另外,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即在办理完毕相应的批准、登记等手续时合同解除,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此处的通知义务,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义务是行使解除权的形式表现,此处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没有终止,因此不是后合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后依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所产生的义务才可为后合同义务,在因违约解除合同的情况下,由合同原给付义务转化而来的第二性给付义务或者称继续性给付义务,如赔偿损失的义务在本质上仍属合同给付义务,在其履行完毕后仍存在的义务方为后合同义务。

3、合同因抵销而终止。当事人双方相欠债务时,以相互抵债作为债务的清偿,在等金额内相互消灭。抵销分为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法定抵销指按照法律规定,在二人互负同种类债务,且债务均已界清偿期时,依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抵消。《合同法》第99条第2款:在双方其中一方要抵销合同内容时,必须要及时通知另一方。通知生效时间是到达对方时,在抵销时不能另加条件和规定期限。条款意即抵消须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即发生抵销的效力。

合意抵销,指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消灭相互所负债务的法律行为。《合同法》第100条规定:“约定双方都欠对方债务时,上面显示的种类和品质不相同的,只要经过约定双方意见达成一致时,这样也可以抵销。”对于合意抵销的发生条件及效力,可由当事人双方自由商定,当事人可以以协议排除法定抵销要件、效力以及其他限制条件的适用。

4、合同因提存而终止。这是指债务人因为债权人的关系不能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可以将该物上交给提存机关进行保管,这样就可以清除债务的制度。《合同法》第101条规定了提存的要件及可为提存的情形,在第102条中规定了提存之后的通知义务,标的物提存后,除了债权人不知去向外,作为债务人应该在适当的时间内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以及监护人。提存具有法律效力是在提存人将标的物提存之日起,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即行终止,提存人提存后的及时通知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以维护给付效果为目的的后合同义务。

5、合同因混同而终止。指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使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终止的状态。混同是债权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的事实,属法律事件,所以混同的成立仅以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事实为要件,不须任何人的意思表示,所以混同的事实成就之时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6、合同因免除而终止。指债权人抛弃债权并发生债务消灭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免除可通过交付免除证书,返还债权证书等方式作出,也可以合同形式完成。自债权人将免除证书交付给债务人,将免除的意思表示通知债务人,或者将债权证书返还债务人,以及约定免除合同成立生效时都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7、合同因法律条款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相互约定等其他情形终止。其中,其他情形主要指的是带有人身性质的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因当事人的死亡而终止,因为人身关系是不可转让或者继承的,例如我国的《合同法》中在第411条中有规定,如果委托的人或受托的人出现死亡,失去了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了,委托合同终止。双方债权债务关系自相应法律事实发生时即告终止。

本文对合同权利义务在不同原因情形下的终止作了具体分析,目的为准确划定后合同义务的起始点、界分标准。在确定后合同义务时要依据具体合同终止原因明确权利义务终止点,分清义务属性,以求通过有效法律救济途径使合同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更好地保护交易安全。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合同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王利明、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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