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侦查期间律师的权利保障
2014-08-07王峥征
作者简介:王峥征,江苏省东海县122民生热线110指挥中心,2012在职法律硕士。
摘要:在二零一二年三月十四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我国的民主与法制的进程中又获得巨大的进步。此次刑诉法的修改进一步提高了刑事辩护律师的地位,尤其是完善了侦查阶段辩护律师的权利,这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律师权利保障侦查期间侦查是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阶段,抓获犯罪嫌疑人、追诉、收集和固定证据、执行强制措施等等都需要在这一阶段完成。其中犯罪嫌疑人和侦查机关的平衡对抗是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的主要目的,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明确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的权利。修改之后的刑事诉讼法加大了侦查中律师的知情权,明确了在侦查的阶段律师可以不用受监听的会见权。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增加了侦查终结听取了律师的意见的相关条款等等。
一、刑事诉讼法中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权利修改的亮点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修改前辩护律师的权利仅限于向侦查机关了解罪名;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供咨询;逮捕后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控告。在新刑事诉讼法下,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权利明显增加,这表明,在侦查过程中,律师的身发生了变化,由“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转为“辩护人”,对于相关法律的修改在律师权利保障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和突破。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委托律师辩护的时间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如果是没有为他律师费用的在经济贫困或者是其他什么原因,可以告诉该嫌疑人可以向法律机构申请由由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援助律师为其辩护;
二是可以向侦查机关了解案情,便于提供更准确的法律服务方案;
三是除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组织犯罪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外,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谈话内容不受监听,会见过程不受监督,会见次数不受限制,会见无须经批准;
四是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就可以以律师名义申请取保候审。根据实践,刑拘至逮捕期间,申请取保候审成功率较高,而逮捕后申请,成功率则极低。律师不仅可以向侦查机关申请,还可以向批捕的检察院反映,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作用;
五是可以与在押犯罪嫌疑人通信,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六是提出辩护意见权。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辩护意见,这些意见,可以是管辖、非法取证等程序性的,也可以是无罪或罪轻等实体性的,甚至可以是提示和要求侦查机关调取某些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律师要求见面的,侦查人员必须当面听取意见,书面意见必须入卷;
七是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将案卷移送审查起诉时有义务告知辩护律师,律师有获悉权。因此,新刑诉法实施后,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量和作用都将大大加强。
二、刑事诉讼法中侦查期间辩护律师的权利
(一)辩护律师的知情權。知情权是一种宪法性的权利,是对于人们关注的重要权利之一。在刑事诉讼活动里面,这项权利是参与人员参加活动的最基本的基础和前提。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就做了明确规定“律师有权了解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后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在此基础上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在侦查过程中,辩护律师可以向公安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具体的罪名和与本案有关的案件情况,这为律师辩护打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二)辩护律师的会见权。会见权是指在调查过程中,该律师为了获得案件的实际情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的一项重要权利。在《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是有明确的规定,只有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有侦查机关的许可证。这表明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可以凭借“三证”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公安机关许可。但在侦查期间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后才可以会见。
(三)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以及代理申诉、控告权。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权利,发现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侵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时,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处理以及控告的权利。合法权益受侵行为包括采取强制措施期限已满,不释放犯罪嫌疑人、不解除。变更强制措施。按照规定是应该退还已经交纳的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对于和案件没有关系的财物已经采取了冻结、查封等措施的。应该是解除对财物的冻结、查封等。
(四)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辩护律师如果认为检察院、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是不正确的或者法定期限到时间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书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五)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辩护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六)辩护律师权利受侵时的申诉或者控告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7条的规定,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认为办理案件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阻止辩护律师使用诉讼权利的,辩护律师是有权利向同一级或者更高的人民检察院申述或者说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对辩护律师的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证,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纠正。
三、进一步保障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
(一)要保障律师权利完善相关法律
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在律师权利方面有了很大的修改,律师权利有了进一步的保障,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缺陷。在侦查阶段的律师的知情权上了进一步的发展,范围由“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扩展成为了“犯罪嫌疑人的罪名和有关案件的情况”辩护律师也会因为范围的扩大进一步的发挥自己的职能。然而,刑事诉讼相关法律没有将这类情况进行详细明确的界定和说明,这样就有可能因辩护一方和侦控一方所处的立场的不同引起一系列问题,引起双方都站在对自己一方有利的位置和角度去理解、解释和使用法律以造成双方在法律的应用上面产生一系列的矛盾和冲突。
(二)增强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时期的人身权利的基本保障
现在这个时代,辩护律师在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阶段时期的辩护面临着较大的人身风险。
刑事诉讼法对律师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以及律师帮助犯罪嫌疑隐匿、毁灭、伪造证据等行为的都作了规定,违反相关规定的,都会给予相应惩罚,这就给辩护律师带来威胁和隐患。为保障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同时应该有相应的规定来保障律师权利的行使和监督作用。确保律师在辩护期间的人身权利,对于律师职业地位的提高,以及强化辩护律师的作用,在法制建设的加快具有重大意义。
(三)增强建设网络信息化,律师权利保障措施创新
随着现代技术的不断进步,电子信息技术中开发案件网上告知系统已经投入使用,可以直接在网上查询到案件信息,为律师在了解案情的相关情况提供了非常大的便利,同时,律师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建议,这将在很大程度上节约了资源,也促进了律师权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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