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信息化下反贪路径

2014-08-07王苗

2014年15期
关键词:反贪侦查人员证据

作者简介:王苗(1981.2-),男,汉族,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职务犯罪侦查。

摘要:信息化时代背景下反贪侦查不能忽视这种时代背景。反贪侦查信息化具有多种原因,首先这是反贪人员应对反侦查的需求,是反贪信息保护的需求,更是现代侦查理念践行的需求。因此必须在信息化下实现反贪。针对信息化背景下反贪工作的特点,应当培育信息线索规范化机制,反贪侦查阶段信息化,证据固化的信息化。只有积极主动的应用现代化信息手段才能够在反贪之路上走的更加顺畅。

关键词:信息化;反贪;证据;侦查信息化时代下每个人不免受制于信息,反贪路径也难以逃离这种影响。涉贪犯罪分子也自觉或不自觉的应用信息技术为犯罪服务。信息化社会下涉贪犯罪分子的犯罪呈现出高知识化、技术化、高负面影响力化等特点。涉贪人员可以通过技术手段简便的获得相关信息,通过阅读这类信息在极短的时间内提高自身反贪能力。同时随着涉贪人员的知识面的不断拓展,其专业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也为反贪侦查带来了极大的困难。自然在信息流转毫无障碍的信息时代下,涉贪人员往往能够激起极大民愤,相关人员也乐于提供相关涉贪人员贪污的信息。因此涉贪侦查之中检察机关必须正视这种信息背景,在理性考察基础之下设置符合信息化背景下的反贪路径。

一、反贪侦查信息化的原因

(一)反涉贪人员应对反侦查的需求

反贪侦查毫无疑问应当以证据为中心,从证据中來到证据中去。虽然我国反贪侦查已经有着巨大的进步,但传统反贪侦查之中通常以犯罪嫌疑人之供述为中心的思维依然在现代反贪之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信息化社会下,每个涉贪犯罪嫌疑份子可以通过多种手段如学术资料、新闻资料等等获得反贪干警侦查之特点,进而在本人涉及的案件之中运用反侦查心理来躲避侦查。这种背景下,反贪人员从案发之时往往就开始消灭或者隐蔽证据,从第一时间上开始设置各种侦查障碍。基于先前大范围的排除涉贪证据以及反侦查能力的培养,反贪人员在意志上越来越坚定,导致其供述更加具有欺骗性、虚假性等。因此“由供到证”之办案模式已经难以适合现代反贪需要。新刑事诉讼法以及两个证据规定的要求,检察机关的业务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之中必须从“被动说明证据合法”转向“主动证明证据合法”。新刑诉法第五十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也就是说我国从立法层面肯定了不得自证其罪的现代司法观念。司法史证明众多冤假错案多因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使用多种手段强迫犯罪嫌疑人自证其罪。通过在询问过程之中同步且全程录音录像技术,形成视听资料来证明侦查手段之合法性。这种方式不仅可以证明侦查办案人员办案过程之合法性同时也可避免当事人翻供,起到固化证词之作用。

(二)反贪侦查理念的要求

反贪侦查是为实现正义的一种重要途径,但作为侦查的一种手段,其自身受制于特定程序,践行程序法之要求,换言之反贪过程也必须实现正义。程序法价值并不依赖于实体法,其自身的价值在某种程度上看比实体法之价值更加重要。诉讼程序之设定除去作为实现实体法之手段外,自身正义是否能够实现也事关重大。因此在反贪过程之中落实后程序法之价值必须提上侦查层面。早起反贪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在确定侦查对象之后,特别是对涉贪人员进行人身限制之后,其对涉贪犯罪分子往往使用各种心理攻势迫使其交代贪污事实并要求提供证据。涉贪案件从案发到侦查终结可能所涉及的时间是极其之长,作为侦查人员,从办案数量还是在办案主体上处于强势地位,而涉贪人员处于被动地位。现代司法理念要求保护人权,每个人包括犯罪分子天然的享有与生俱来的人权。目前,不仅国际上强调人权,我们国家不仅从宪法上肯定了人权并且在程序法之中确定了程序保证人权的价值与方法。信息化时代下,人权保护必须依靠信息手段来。信息化条件下涉贪人员人权的保护更加公开化、透明化,其所展示的现代司法理念需要信息技术手段的固化。作为被侦查人员,其权利的保护并不能停留在口号上。总所周知,部分犯罪分子在庭审阶段号称被刑讯逼供或者变相刑讯逼供,虽然侦查人员出具证明证实其并未违法程序之规定,但这种往往给旁听群众一种误导即认为我们国家依然是抛弃犯罪嫌疑人权利的非法治国家。因此正义需要定在,这种定在呼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在信息技术下,确保正义成为可以看得见的正义。在对犯罪分子进行讯问或者应用其他侦查手段之时,若条件允许应当积极用视听资料的形式固化侦查过程,在这个过程之中体现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三)反贪信息的保护的需求

传统反贪案件的来源途径通常有两种,一种是由举报人举报,一种为主动侦查。在信息化没有普及之前,当事人举报通常由信件举报、当面举报等,其中以匿名信举报为主。但由于害怕被举报人打击报复,当事人往往极度谨慎。信息化背景下,网络极其发达,在发达的信息社会下,举报人员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向检察机关举报涉贪人员信息。如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短信、互联网留言等,拓展了举报方式。“在案件线索上没有实现统一规范的管理,特别是网络化管理和分类、筛选、整理、加工等工作尚未落实,导致许多仍有侦查价值的线索流失。”①虽然我们国家现代反贪已经开展一段时间的信息化管理,但管理依然不管规范。由于举报人员众多,其中有的是具有真实性的举报、有的是报复性具有、有的是虚假举报等。这要求信息管理人员在甄别这些信息的时候必须具备强大的辨别力。但依据我国公务员招考制度所考录的公务员一般具有专业上的设置要求,如要求法学专业、计算机专业、侦查专业等等。在司法实践之中管理信息举报的人员一般为法学专业出生的学生或者计算机相关专业的学生。但毫无疑问他们的知识具有专业性但缺乏综合性。在辨别此类信息之时,法学、侦查专业的学生缺乏信息分类管理能力,计算机专业的学生缺乏法学侦查知识等。正是这种缺乏鉴别技术导致了反贪信息的流失。

二、反贪信息化的路径

(一)培育信息线索规范化机制

首先信息线索规范化必须依靠特殊人才的培训。在反贪信息线索甄别机制上对于这类人才的要求必须同时具有侦查学、法学、计算机相关专业的人才。因此在招考岗位上专业化要求之时可以设置具备双学位的学生,也可以在对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化训练,如法学类、侦查学类干警学习信息管理知识,计算机类干警学习法学、侦查学类知识。由于信息鉴别需要经验的积累,对于该类职务要避免频繁交流。信息线索规范化机制要求信息分类明确。对于收集而来的信息,应当进行初步分类,这些分类可以根据举报的信息的证据证明力度进行归类,如可以设置多级度可能性案件。②对于纳入这些不同级度的信息进行二次赛选,将这些信息与已经掌握的进行信息比对,分类进行储存,最大限度的利用信息举报得来的信息,对于那些有价值的信息进行进一步侦查,联系举报人,深挖相关实施,在为反贪工作打好第一步工作。检测机关要与相关部门共享职务犯罪信息,特别与纪检监察机关、金融部门、税务机关、工商部门等建立特定的信息共享机制,以确保监察机关能够在执法执纪中第一时间获得线索。③在“信息引导侦查”的基础下建立一个包含众多共享信息平台、信息储量极大的数据库,确保信息的正确性、来源的合法性等。

(二)反贪侦查阶段信息化

反贪侦查需要引用众多手段,但借助现代化信息手段侦查是时代的潮流也是应对侦查环境复杂化的要求。信息线索规范化机制建立以后,侦查中心可以适度提前,在反贪侦查技术方面一方面在分类信息等级基础下迅速锁定侦查范围,对这些线索不断进行评估分析,逐一排除,将剩下的具有高度侦查价值的信息纳为重点侦查信息。由于技术侦查手段可能与公民的自由权、隐私权等相冲突,而现代法治社会又极度强调自由的权利与隐私权的保护因此在应用信息侦查手段之时应当把握好反贪人员信息侦查的启动机制。只有对于那些具有较为详实的证据或者具有高度理由可以确认具有贪污事实的行为的人员才能够直接启动信息侦查手段,对于其他人员进行侦查的时候应当报审核通过后才能应用信息侦查手段审查个人私人信息。由于侦查阶段可能对犯罪嫌疑分子的个人权利进行侵害,因此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对反贪侦查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监督,这种监督主要从两个层面进行,一种是从实体法层面,即反贪信息化侦查的对象是否确实可能触犯贪污罪的相关条文,另一种是从程序法的层面进行监督,即看反贪信息化侦查过程中是否有违背程序正义的行为。一旦发生相关事项,检察人员应当立即矫正,返回正常的侦查生态。

(三)证据固化的信息化

法律事实的构建以证据为基础,任何案件都必须依靠证据还原的事实来定罪量刑。我国新刑诉法规定了电子证据4的证据效力,可以预料电子证据将在侦查涉贪案件中起着重要作用。在信息化社会下,电子证据必将或者已经成为新的“证据之王”④因此在涉贪案件之中侦查人员如何医用侦查技术手段获取电子证据,如何应用电子证据还原案件事实成为了考验侦查人员能力的关键。虽然电子證据自身的特点如极易复制、极易修改、极易删除丢失等特性决定了电子证据保存与甄别的困难,但我们应当看到仙子证据具有容易保存、客观直接、形式多样等特点。首先加强手机信息在反贪之中的地位。⑥通过与电信移动联通等单位实行联动机制,调取相应的信息,寻求涉案人员相关的联系人员的信息,进而进行侦查。其次加强对聊天软件的调查与何时。聊天软件诸如QQ、微信等现阶段已经逐渐代替传统短信的地位,因此在收集手机信息之外必须强调对这些信息的收集。其次在讯问涉贪人员过程之中加强信息技术的应用。在获取相关信息之后,侦查人员可以就先前通过信息侦查手段知晓的信息进行分析归纳,设置相应的问题讯问涉贪人员。在讯问过程之中全程录音录像,保持录像的连贯性,避免出现在录像过程之中出现人为的非连贯性。

三、结语

信息化时代下反贪侦查的特性决定了侦查人员不能忽略这种时代背景。只有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积极主动的利用这种信息化所带来的便利来应对信息化所带来的挑战才能够取得反贪的胜利。反贪信息化不仅仅要求投入相应的资金在购买相应的仪器,更为重要的是要树立信息反贪理念,在反贪之中践行现代司法理念。(作者单位: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注解:

①顾明:《信息化反贪侦查模式的构建》,载《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9月第3期,第46页。

②一级表示肯能性最高即那些证据证实充分的。二级表示可能性高,有证据,但未达到充分的。三级表示有可能性,有部分证据。四级表示可能性极低,证据缺乏可信度。五级表示可能性暂时缺失,即无提供证据又无合理说明。

③郝宏奎:《中国社会转型侦查工作的演进轨迹》,载郝宏奎主编:《侦查论坛》(第四卷),中国人民公安出版社2005年版,第4页。

④电子证据可分为电子通信证据、计算机证据、网络证据与其他电子证据。

⑤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84页。

⑥潘军:《手机讯息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运用》,载《反贪工作指导》2012年第3期,中国检察出版社。

猜你喜欢

反贪侦查人员证据
“反贪”系列电影最终章 《反贪风暴5》岁末上映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研究
我国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构建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困境及完善策略
对于家庭暴力应当如何搜集证据
手上的证据
“大禹治水”有了新证据
手上的证据
反贪尖兵彭志军
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