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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吉尼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研究

2014-08-06

重庆高教研究 2014年3期
关键词:弗吉尼亚章程委员会

刘 婧

(沈阳师范大学 教育经济与管理研究所, 辽宁 沈阳 110034)

教育部2011年发布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办法》,其中重点就提到“开展基层学术组织形式及其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健全学术委员会制度”。纵观五十多年的发展历程,我国大学学术委员会已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是学术委员会的职能发挥还未真正实现,其运行不断受到行政权力的干涉和干预,目前尚未在法律条文中对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作出明确的规定,其作用形同虚设。因此,需要一个制度来保障大学学术委员会的健康、正常运行。

美国作为目前世界上高等教育发达的国家之一,之所以在国际竞争中后来居上,那是因为其在学术管理方面已具备了一套完备的制度体系。其中,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管理的组织部门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产生和发展与大学教师保护学术自由、争取学术权力、参与院校管理密不可分。因其学校类型和学生规模与我国大多数大学有相似之处,本研究选取有“杰斐逊大学”之称的弗吉尼亚大学的学术委员会(有学者也将其称为“学术评议会”)章程进行研究。

一、弗吉尼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基本内容

弗吉尼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英文表述为“Constitution & By-Laws of the university of Virginia of Faculty senate”。弗吉尼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由九部分组成,合2 200个单词(英文),其具体的文本结构详见表1。

表1 弗吉尼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文本结构

注:数据经统计计算所得http:// www. Virginia. edu/ faculty senate/ c_ blaws. html[1]。

由表1可知,有关“大学学术委员会组织”的条款在其章程文本中占据着最大比例,约50%。由于篇章限制,本研究只对组织的职责、成员的产生、成员的职责以及章程修订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阐述。在章程的“目的”中,“学术委员会代表大学所有教师履行诸如学位课程的开设与终止、对现有学位要求的重要修订以及影响到大学中的所有教师或者几个教师的行为等的所有学术职能”;章程的“成员职责”规定“学术委员会是一个审议(deliberative)机构,该机构的运行是依靠集体经验和每个成员智慧行使。每个成员都有责任代表同事的利益和关切事项,参与学术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的工作并定期向其所在选区的成员对学术委员会相关事项进行报告”;章程的“修订”指出:“章程的修订须在定期会议上由学术委员会任何成员提出,须至少在下次会议前的两周将提议告知所有大学的学术委员会成员,经其批准。学术委员会成员有权代表该选区选民的意愿。提议被采纳须经过学术委员会2/3成员的投票同意。”[2]

二、弗吉尼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主要特点

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是组织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组织运行的保障。通过对弗吉尼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研究发现,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成员来源的代表性,程序的科学性

首先,在成员的类别上,弗吉尼亚大学学术委员会成员分为当然成员和当选成员:当然成员即具有行政权力的人员;而当选成员就是除了当然成员以外的所有全职教师。其中,当然成员具有发言权但是没有投票权,只在票数相等的情况下,校长才可投下具有决定性的一票;当选成员既有发言权又有投票权。其次,不论何种级别的教师——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都有权参与选举,都有成为学术委员会成员的机会。因此,可以说按照这种分类方法不仅实现了参与成员的广泛代表性(既包含各级别的教师,也包含了具有行政职务的人员),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行政部门给予处理学术事务的权力”所带来的相关干涉问题。最后,在其成员选举的程序方面,最后决策是由具有选举权的各学院做出,需要经过学术委员会的批准,并由办公室存档。这在一定程度上进一步保证了学术委员会成员选举的公平性和民主性。

(二)权责规定明晰

弗吉尼亚大学学术委员会之所以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其“权责明晰”的特点起到了重要作用。第一,相当广泛的管理范围。弗吉尼亚大学学术委员会代表其学校所有教师行使诸如学生事务、教师事务、教学事务、科研事务以及与学术相关的其他事务的所有职能。第二,自主权力大。弗吉尼亚大学学术委员会的权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立法权、决策权、监督权、咨询建议权。其中,立法权指立法主体依法行使的制定、认可、解释、补充、修改或废止法律的权力,在本研究中指学术委员会有权制定、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的权力。决策权表现为学术委员会有对学术事务进行投票的权利。监督权表现为“学术委员会是一个审议(deliberative)机构”。一方面,审议一般理解为对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进行阅读、讨论、研究和审查后给予肯定、否定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权利,审议是表决的前提,不经过审议的表决是无效的;另一方面,审议也是一种重要的监督形式,可以对有关学术事务或相关政策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咨询建议权表现为“学术委员会发挥着对校长、教务长以及董事会(the Rector and Board of Visitors)就有关影响到学校福祉的教育政策及相关事项的咨询建议权”。

(三)修订及时,程序民主

章程是随着社会环境和内部因素的变化而不断更新的,但是其更新并不是随性的,而是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修订程序进行的。弗吉尼亚大学学术委员会在其章程文本的最后部分明确列出了修订的具体时间和修订机构。首先,在章程的修订时间方面,章程最早在1971年11月2日进行过修订,截止到目前为止一共修订过10次,其中修订时间间隔最短的为1年(1993年5月10日—1994年2月15日—1995年9月27日),修订时间间隔最长达16年左右(1971年11月2日—1987年4月23日),其它时间间隔分别为2年、3年、5年、8年不等。这种比较频繁地对章程的修订,有利于使章程与变化的情况相吻合,有利于章程的贯彻与执行。其次,在章程的修订程序方面,遵循公正的、民主的程序是章程修订的重要法则。弗吉尼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修订就是以此为依据来进行的:首先,其章程修订的提议必须由学术委员会中的成员在定期会议中提出;其次,对于提议的具体内容还必须在下次会议召开的至少两周前告知所有的学术委员会成员;再次,对于提议能否被采纳,则须根据学术委员会成员投票结果来决定(赞同票数超过2/3才可被采纳)。

三、我国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建设的问题及启示

阿什比(Eric Ashby)曾说过,大学的兴旺取决于其内部是由谁来控制的[3]。通过对弗吉尼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有关成员、职责以及修订等相关条款的分析,不难发现,弗吉尼亚大学的学术精神就是其大学学术委员会行使职能的核心精神。虽然在政治、经济背景上存在迥异,但是大学的本质均在于学术,故在某种程度上,弗吉尼亚大学学术委员会的章程对我国学术委员会章程建设具有一定的启发与借鉴意义。

(一)成员范围应具有代表性,任职程序应科学化

一般来说,我国的大学学术委员会成员的组成代表性不强,任职程序欠科学。下面以辽宁省三类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人员资格及任用为例进行分析。

表2 辽宁省三类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的人员资格及任用情况

资料来源:摘自笔者曾在《提升学术权力与完善学术委员会制度——基于辽宁省三类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文本的探析》[4]中所做的研究。其中的L代表大连理工大学,G代表辽宁工程学院,S代表沈阳师范大学。

通过对辽宁省三类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人员资格以及人员任用情况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学术委员会人员资格大部分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任命的程序大多是在学校党政领导提名的前提下,经学术委员会大会投票选举,最后经过院长办公室或者党委常委会等审核批准通过。我国大学学术委员会的任职资格,就决定了其组成人员的非代表性,从而导致了学术权力的行政化色彩。虽然其学术委员会人员的产生也经过了“选举”,但是此种“选举”已经名不副实。而美国弗吉尼亚大学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来自全体教师,包括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以及其他具有选举权的成员。在选举的程序上,由各学院决定,经过学术委员会批准,在办公室存档即可。这在一定意义上保证了弗吉尼亚大学学术委员会的公平性和代表性。

(二)学术权责应体现得更明确

权责的明晰避免了互相推诿和“真空”现象的出现。弗吉尼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中,组织机构的相关内容占据整个文本近50%,它明确规定了各组织的权责。而我国的大学学术委员会虽为学术组织,但在管理和决策上更像是科层组织。如果大学学术委员会不能作为独立的权益主体对管理者及其他方面形成制衡,那么在此种状况下,学术委员会就不可避免地会异化成大学中又一个行政组织或准行政组织,既而变得形同虚设。

(三)章程修订过程应当更加民主、公平

章程是组织运作的依据,是组织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需要随着学校内外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发生改变的。但其改变并非随意而为,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履行一定的程序,这有利于维护章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我国大学的学术委员会章程文本中有关章程修订条款未单独列出,一般出现在附则中,其内容也比较简单,往往须由校长批准或党委讨论通过才能发布施行。下面以辽宁省三类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条款为例进行简要说明。

表3 辽宁省三类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中章程修订的情况

注:资料来源于《提升学术权力与完善学术委员会制度——基于辽宁省三类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文本的探析》以及三所院校各自的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文本(L、G、S含义同上表)。

通过表3可以看出,这三类大学中,特色类大学中根本就没有对有关学术委员会章程的修订作出规定,另两类大学的章程文本中即使作出了规定,但对章程修订的时间与机构并未加以说明。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章程修订程序对我国学术委员会章程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 Constitution & By-Laws [EB/OL]. (2011-04-01)[2013-08-25]. http:// www. Virginia. edu/ facultysenate/ cblaws. Html .

[2] 欧阳光华. 董事、校长与教授:美国大学治理结构研究[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1:162-184.

[3] 伯顿·R·克拉克.高等教育系统——学术组织的跨国研究[M].王承绪, 译. 杭州:杭州大学出版社, 1994:121.

[4] 刘婧. 提升学术权力与完善大学学术委员会制度——基于辽宁省三类高校学术委员会制度的章程文本探析[J]. 重庆高教研究,2013(2):6-10.

[5] 杨克瑞,等. 大学管理不宜学术与行政二分[J]. 重庆高教研究, 2013(1):28-31.

[6] 约翰·范德格拉夫.学术权力——七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比较[M]. 王承绪,等, 译. 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 2001:162-185.

[7] 陈立鹏,等. 美国大学章程特点分析[J]. 中国高等教育, 2009(9):59-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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