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粮食安全的耕地可持续利用问题
2014-08-06于法稳于贤储
于法稳+于贤储
[摘要]粮食安全一直都是中央政府关注的重大问题,也是国内外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本文在分析中国耕地资源面临的形势基础上,探讨了耕地资源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实现耕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粮食安全;生态环境;耕地可持续利用
[中图分类号]F3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14)06-0051-04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人口增加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粮食消费需求将呈刚性增长,而耕地减少、水资源短缺、气候变化等生态因素对粮食生产的约束作用日益突出,保障粮食安全面临严峻挑战。国家的粮食安全不但要关注数量安全,更要关注质量安全。中国粮食安全不仅仅是本国的事情,也关系到国际粮食市场价格的波动,因此,中国的粮食安全引起了全球的广泛关注。
耕地作为粮食生产的最重要的生态因素之一,对保证粮食安全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学界普遍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城镇规模迅速扩大,伴随而来的是耕地资源的大幅度减少。耕地非农化现象的日趋加剧一方面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一方面又可能对粮食安全、社会安定、生态环境等产生一定的负面效应(曲福田等,2004;谈明洪等,2005)。为了保护有限的耕地资源,国家作出了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等一系列重大决策,并将其作为基本国策之一,实施了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然而,现行的耕地保护制度与政策却并未发挥其作用。研究表明,现阶段协调经济增长与耕地保护的公共政策调整方向是提高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程度、将土地利用的外部性内部化、进一步明晰产权、改革征地制度(曲福田等(2004)。要保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应重点保护基本农田,执行分级农田的保护及总体规划和分区控制使用的原则,加强土地管理、土地整理及土地复垦等工作,改善和提高耕地的质量及生态环境,从根本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确保国家的粮食安全(林培等,2001)。机制建设是耕地保护的治本之策。但目前有关耕地保护方面的研究集中在经济补偿模式与整体框架设计、经济补偿标准厘定、经济补偿资金管理与运作、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耕地保护关系、耕地保护多主体共同责任关系等方面。从实际运作来看,需要进一步研究耕地保护中的农户行为与意愿、中央政府激励机制设计等方面(李广东等,2011)。
当前,中国耕地保护政策中缺乏有效的经济补偿机制,急需建立耕地保护的经济补偿机制,形成完备的耕地保护激励约束机制,增强耕地保护的微观动力,以平衡各相关经济主体间的利益配置关系(姜广辉等,2009)。一般而言,耕地投入粮食生产的边际利润明显低于其他农地利用方式的利润,为了提高农户耕地保护与粮食生产动力,需要设置耕地保护经济补偿资金(陈秧分等,2010)。粮食主产区应作为主要的补偿对象,在耕地保护过程中应该打破传统农业自给自足的封闭循环,遵循耕地保护机会成本的区域差异和区域土地利用的比较优势,统筹区域土地利用,使耕地保护成为实现农业区域专门化的手段(吴泽斌等,2009)。从保护耕地补偿的标准来看,耕地保护机会成本损失应作为补偿的最低价值标准(雍新琴等,2012)。
从农民对待耕地保护的角度看,农户对耕地保护补偿标准的意愿相对较低,其中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户对补偿标准的要求要明显高于经济欠发达地区,而在影响农户耕地保护补偿意愿的诸因素中,地区差异、农户受教育水平及农户对征地的意愿发挥着比较显著的作用(陈志刚等,2009)。
基于粮食安全,本文重点分析我国耕地可持续利用的相关问题,并提出实现耕地可持续利用的政策性建议。
一、实现粮食安全所面临的耕地资源形势
(一)耕地资源形势分析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要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到2010年和2020年,全国耕地应分别保持在18.18亿亩和18.05亿亩。18亿亩耕地红线是中国粮食安全的警戒线,是铺设粮食安全之路的第一块基石,但我国耕地资源面临的形势仍然不容乐观。
1.耕地资源日趋减少的趋势不可逆转。2012年3月9日人民网报道,1998至2010年,全国耕地面积从19.45亿亩减少到18.26亿亩,勉强达到《纲要》提出的目标。《2013中国国土资源公报》中的数据表明,2012年,全国因建设占用、灾毁、生态退耕等原因减少耕地面积40.20万公顷,通过土地整治、农业结构调整等增加耕地面积32.18万公顷,年内净减少耕地面积8.02万公顷。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推进,耕地资源占用将呈现不可逆转的态势。
2.耕地质量总体不高,劣质耕地比例将进一步增加。《中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结果显示:全国耕地质量平均等别为9.8等,其中,低于平均质量等别的10-15等地占57%以上,而高于平均质量等别的1-9等地仅占43%,特别是生产能力大于15000公斤/公顷的耕地仅占6.09%。将全国耕地划分为优等地、高等地、中等地和低等地,其所占比例分别为2.67%、29.98%、50.64%、16.71%,即优等地和高等地合计不足全国耕地总面积的1/3,而中等地和低等地合计占到耕地总面积的2/3以上。
正如上面所述,耕地占用的同时,通过土地整治可以增加部分耕地面积,但从质量上来说,所占用的耕地都是土地生产率很高,而增加的耕地却是土地生产率很低,甚至在短期内没有产出的低等土地,只能算理论上的耕地,因此,劣质耕地在耕地中的比例将会进一步增加。
3.耕地资源污染日益严重,从局部向区域蔓延。我国重金属污染正由大气、水体向土壤污染转移,土壤重金属污染已进入一个“集中多发期”。由于污水灌溉、大气沉降物、施肥等原因,工业城市和冶炼企业周边,通过大气干湿沉降和灌溉水因素带入土壤中重金属量可以达到施肥带入量的几十至几百倍。此外,畜禽饲养饲料中添加的铜、锌、砷等元素绝大部分随废弃物进入周边水体和农田中,成为土壤中铜、锌、砷污染重要来源之一。
环境保护部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指出,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工矿业、农业等人为活动以及土壤环境背景值高是造成土壤污染或超标的主要原因。具体数据来看,全国土壤总的超标率为16.1%,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11.2%、2.3%、1.5%和1.1%。污染类型以无机型为主,有机型次之,复合型污染比重较小,无机污染物超标点位数占全部超标点位的82.8%。从污染分布情况看,南方土壤污染重于北方;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东北老工业基地等部分区域土壤污染问题较为突出,西南、中南地区土壤重金属超标范围较大;镉、汞、砷、铅4种无机污染物含量分布呈现从西北到东南、从东北到西南方向逐渐升高的态势。对耕地而言,土壤点位超标率为19.4%,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13.7%、2.8%、1.8%和1.1%,主要污染物为镉、镍、铜、砷、汞、铅、滴滴涕和多环芳烃。
根据国土资源部公布的数据,全国每年因被重金属污染的粮食高达1200万吨,近30%的蔬菜和水果重金属含量超过农产品质量限值。
(二)实现粮食安全中存在的两对矛盾
2013年,全国粮食总产量达到60194万吨,比上年增加1236万吨,增长2.1%。其中,夏粮产量13189万吨,增长1.5%;早稻产量3407万吨,增长2.4%;秋粮产量43597万吨,增长2.3%。实现了粮食生产的“十一连增”。这种“十一连增”仅仅关注了粮食数量,而没有关注粮食质量,从生产角度来看,这是一种不完全的粮食安全概念。尽管如此,必须清楚地认识到未来粮食安全所面临的“两大”矛盾。
1.粮食数量安全要求与优质耕地资源日益减少之间的矛盾。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日益加快,耕地占用是呈现不可扭转的趋势。2011年国土资源部下达全国城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只有600万亩,而各地上报国务院的计划高达1500万亩,来自地方的用地冲动非常强劲,未来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为粮食数量安全提供生态资源基础困难重重。
同时,我国耕地生产率普遍偏低。《中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结果显示:优等和高等地合计不足全国耕地总面积的1/3,而中等和低等地合计占到耕地总面积的2/3以上。
2.粮食质量安全要求与耕地资源污染日益严重之间的矛盾。前面已经提到,全国每年因被重金属污染的粮食高达1200万吨。同时,由于污水灌溉、大气沉降物和施肥等原因,以及畜禽饲料中添加的铜、锌、砷等元素绝大部分随废弃物进入周边水体和农田中,成为土壤中铜、锌、砷污染重要来源之一,我国土壤重金属污染已进入一个“集中多发期”。由此可见,要实现粮食质量安全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二、实现耕地资源安全存在的问题及矛盾
《2012中国国土资源公报》中的数据表明,2012年,全国共验收土地整治项目2.05万个,总规模达250.41万公顷,新增农用地54.45万公顷,新增耕地46.56万公顷。全年批准建设用地61.52万公顷,其中转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42.91万公顷,耕地25.94万公顷,同比分别增长0.6%、4.5%、2.5%。表面上来看,通过土地整理项目补充的耕地面积高于建设占用的耕地面积。但是,补充耕地的质量远远低于转用耕地的质量。从土地生产率来讲,可能十倍、二十倍,甚至更多的补充耕地面积都难以弥补所占用的耕地面积的产出,因此,不能简单地将18亿亩耕地红线作为一个静态的数据来看,必须从土地生产率的视角重新审视。
(一)占补平衡制度难以取得预期效果
耕地占补平衡作为耕地保护的一项基本制度,明确规定建设占用多少耕地,各地人民政府就应补充划入多少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这项制度对耕地保护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可是实施过程中,只能从数量上对耕地进行补充,而要同时保证补充耕地的质量则只能是美好的愿望。2014年国土资源部提出要进一步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和保护补偿机制,以提高耕地生产能力为目标,把提升耕地质量放在首位,坚持统筹规划、先建备补、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这些措施对保护耕地无疑具有重要的作用,但这仅仅是理论上可行、现实不可能实现的措施。
(二)土地整理复垦工程只重视结果不重视实效
土地整理复垦工程是落实占补平衡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存在着严重的“重开发、轻整理和复垦”、“重数量、轻质量和生态”、“占多补少、占优补劣”、“重农用地,轻建设用地”问题;有些忽视了土地整理中的生态建设,部分项目盲目的高标准、高投入,不重视规划中对景观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尽管在数量上得到有效补充,但整理出的土地生产率较低,要培肥地力,提高土地生产率需要一定的时间。在调研过程中发现,一些地方存在如下现象:复垦整理出的耕地所在地点比较偏远,无人进行耕作,没有形成丝毫的土地生产能力,只是名义上的耕地。
(三)耕地补充的潜力越来越小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耕地面积会持续减少的趋势是难以遏制的。落实占补平衡制度,补充耕地的压力将会进一步加大。易开发整理的土地后备资源逐步减少,补充耕地的成本提高,难度逐步加大。即使通过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耕地,但耕地质量构成中,土地生产率低下的耕地面积所占比例将会进一步增加,其对国家粮食安全的影响将会逐渐显现。
(四)土壤污染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土壤污染异常严重,呈现日益加重的趋势,这是不争的事实,但国家有关部门迟迟不公开土壤污染信息。这里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土壤污染状况超乎人们的想象,不敢公开;二是对土壤污染治理没有给予足够重视,不愿公开。值得庆幸的是,广东省相关部门将已调查清楚的珠三角土壤污染结果并如实公布,结果表明,珠三角28%土壤被重金属污染。这些信息公开之后,可以促使政府将土壤污染治理问题列入议事日程,通过相应的技术措施进行土壤的修复,以改善土壤的质量。
此外,尽管我国曾在1995年颁布过《土壤质量环境标准》,但该标准过分强调统一,并不能满足我国土壤多样化特点,该标准也未对污染等级划分提出量化指标。同时,对土壤质量状况的监测也不到位,一旦出现严重的污染事件时才会引起重视。
三、实现耕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政策建议
要切实保护耕地,实现国家粮食安全,必须要处理好上述“两大”矛盾,为此,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以土地生产率为准则,确保18亿亩耕地红线
“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严格保护耕地,加快农村土地整理复垦”。通过土地整理复垦补充的耕地面积,不能简单地以数量来衡量,需要根据土地生产率为准则进行衡量。具体来说,所占据的耕地中大部分是基本农田,其土地生产率较高,那么就以区域土地生产率的平均水平作为标准,对补充的耕地进行折算;其后随着对地力的培育,逐渐进行折算。这样才能确保我国的粮食安全。
(二)以提高土地生产率为目标,改善耕地质量
粮食安全的保障,切实可行而且有效的途径是依靠单位面积产量的提高。为此,需要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改善耕地质量,提高土地生产率。根据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加快编制和实施土地整治规划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精神,对不同区域耕地逐步实施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程,同时,采取测土配方施肥,提高耕地质量。特别是应注重我国粮食主产省、重点县的基本农田建设,为确保我国粮食安全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建议尽快从国家层面,把有关涉农资金整合起来,以便提供农田建设的标准。
(三)以提高粮食质量安全为目标,加强土壤污染的生态修复
土壤污染治理是未来耕地质量安全的重要领域。其主要技术措施包括:通过创新水质监测技术,减少污水灌溉造成的土壤污染;通过创新测土配方技术,提高化肥使用率,减少化肥施用对土壤造成的污染;通过创新土壤污染治理技术,包括作物的替代技术,对于小规模的污染农田,可以采用换土办法,把城镇化过程、道路建设以及其他占用的基本农田的表层土,转移到污染农田,以提高土地的生产能力。
(四)集成土地整理技术,缩短培育地力的周期
对整理区水土重构、生态防护、景观改造、高效施工和生物-理化联合改良等技术的集成,革新土地整理高效施工工艺,改造整理区生物-理化联合改良技术,实现整理区水土系统的有效调控,缩短土地地力培育的周期,迅速提高土地生产率,为项目施工提供技术指导,为项目设计、工程招标和工程监理提供技术依据,为行业管理部门对项目质量监督检查提供标准规范,从而为土地整理提高土地质量、改善生态环境提供技术支撑。
(五)建立耕地保护的经济补偿机制
为了更好地保护耕地资源,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应尽早建立耕地保护的经济补偿机制,制定耕地保护经济补偿的标准、具体的实施办法,以合理协调不同耕地保护主体间的收益关系,改变耕地利用与保护中成本收益承担主体的不一致现象,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有利于耕地的高效利用和保护。具体包括基于耕地利用多功能外溢效应补贴的农户补偿机制、基于发展机会成本补偿的耕地保护区域平衡机制。这样才能有效调动农户、区域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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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宫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