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转型升级行为主体效用差异分析*
2014-08-02易明翔
□ 易明翔
(湖南省桂阳县国家税务局,湖南 桂阳 424400)
一 引言
我国“十一五”期间产业转型升级、科技创新取得丰硕成果,淘汰炼铁产能1.2亿吨、水泥产能3.5亿吨、造纸产能1070万吨;2010年,我国高技术产品出口占全部商品出口比例为31.2%,比2005年提高了3.1个百分点;节能减排取得显著成效,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累计下降26%,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36.7%,工业化学需氧量及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下降17%和15%;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69%;2010年我国实现软件业务收入1.3万亿元、电子商务交易额4.5万亿元,分别是2005年的3.3倍和3倍[1]。但产业转型升级之路任重道远,《“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指出未来要“以重大技术突破和重大发展需求为基础,促进新兴科技与新兴产业深度融合”、“以掌握产业核心关键技术、加速产业规模化发展为目标,发挥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引领支撑作用,……支持商业模式创新和市场拓展,组织实施若干重大产业创新发展工程,培育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和示范基地。”、“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产业投资基金,扩大政府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规模,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功能,带动社会资金投向处于创业早中期阶段的创新型企业。综合运用风险补偿等财政优惠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完善鼓励创新、引导投资和消费的税收支持政策。加快建立有利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行业标准和重要产品技术标准体系”。[2]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各级行政机构权力逐步下放,地方政府在财权和事权上获得了实质性的授权,能够直接决定地方上的许多经济社会事务,从而逐渐形成了一种相对独立的行为主体。商业银行从原来监管货币政策的执行者逐步面向市场,在我国产业转型升级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行为主体承担着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随着市场化逐步深入及市场经济地位的确定,众多中小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其数量已经远远超过了国有企业。可见,目前我国国民经济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商业银行及企业等不同利益主体组成,利益主体有着不同的效用目标,在追逐自身利益最大效用的时候,往往会与其他行为主体产生矛盾和冲突:即导致在我国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中央政府、中央银行、地方政府、商业银行、龙头企业、中小企业等不同利益主体呈现出了不同行为模式,追逐不同效用目标。
二 文献综述
目前关于产业转型升级行为主体效用差异的文献资料缺乏,国外学者研究产业转型升级时无须象中国实况面对各行为主体复杂关系及效用差异,因此,国外研究成果几乎不涉及产业转型升级各行为主体差异性分析。国内关于产业转型升级行为主体效用差异的研究极为不透彻、不深入,没有从本质上揭示我国产业转型升级缓慢的机理。如王磊、汪波(2011)[3]研究中央政府如何引导地方政府努力发展循环经济,分析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如何订立优化合约,以及中央政府如何选择可行有效的监督力度。最终认为中央政府应该不断激励和监督地方政府及发展循环经济。张文龙、邓伟根(2011)[4]认为传统的经济发展模式中资源是单向流动、线性发展的,短期对进经济有促进作用发展,但长期来看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退化。只有通过产业生态化经济发展模式才是改变线性化经济发展模式的根本手段。秦兆伟、付万杰、乔朋华(2012)[5]通过选择两种博弈模型,对地方政府间的博弈行为分析发现,这两种模型达到纳什均衡时并不是社会总收益的最大化。同时,战略性新兴产业成长和发展有其自身特有的规律,其发展需要有内外适合的环境,不可能通过低水平的盲目的规模扩张来实现,而应在政府宏观产业战略布局、前瞻性规划指导下科学推进新兴产业发展。梁其翔、邝国良(2012)[6]认为:市场机制对产业转移起到基础性的调节作用。政府作为市场的补充参与到产业转移中,同时影响了企业决策。引入交易成本对企业支付的影响,提出一个不完善市场机制下政府与企业的博弈模型,从博弈的角度看产业转移中企业与政府的行为决策。张国民、陈进(2011)[7]运用博弈论的方法,构建一个产业政策选择的有限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并利用该模型在地方保护主义的产业扶持和提供外部经济环境的引资偏好的政策选择之间求取精炼纳什均衡解。邓伟、魏宏亮(2009)[8]认为在中国经济的转型时期,地方政府是同时代表中央和地方利益的共同代理人,并着重从激励的角度讨论了中央是否应该限制地方利益集团对地方政府的影响。其提出当中央与地方的利益互补时,地方政府与地方之间的交易能减少中央对地方政府的激励成本,因而中央应该选择容忍。李军杰,钟君(2004)[9]把目前中国地方政府的公共选择过程分为初级政治市场、政策供给市场和政策执行市场三个部分,并且论述了中国地方公共选择过程中现实存在的“铁三角”关系,以及在片面政绩评价标准的激励下地方政府本身固有的有限理性和追求垄断租金最大化的冲动。王玲玲(2003)[10]认为目前我国产业结构不合理的表现主要有“同构化”和“低度化”,对三方面(经济相对欠发达地区;产业退出;产业结构调整中的资金运用)的政府间博弈进行介绍。白孝忠(2004)[11]认为产业结构的调整过程,实际上也是各种经济主体利益的再分配过程。并且通过对西方不同国家产业协调模式的比较分析,提出了我国产业协调的基本模式,在分析传统体制下地区利益矛盾协调手段失效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央政府应在地区之间建立两种新型的机制,即“利益分享机制”及“利益补偿机制”。黄友和(2000)[12]运用博弈论分析我国产业结构趋同,得出产业结构趋同是地方保护主义产物的结论。梁益琳、张玉明(2012)[13]认为研发创业期企业所受融资约束最高,并且仅当创新成功率高于最小下限时,商业银行才考虑与企业发生信贷关系。政府信用担保等外部力量与内生要素的相互制衡对实现银企信贷稳定状态具有重要作用。从以上综述中可以看到,目前产业转型升级行为主体效用差异方面的研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行为主体辨识不全。一般仅仅集中在政府与政府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极少论述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政府与企业之间、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的行为差异分析,更没有系统、全面的将现阶段产业转型升级中各个不同行为主体的差异性综合地表达出来,并加以归纳分析,得出其本质上的差异原因。第二,我国真正对于产业转型升级方面的研究并不多。即使有,也是集中在以产业经济学、博弈论的角度去分析“怎么做”,没有真正搞清楚在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行为主体的差异“有哪些”,“根源在哪里”,“如何化解”。因此,在这种纯理论化的指导下想要真正分析出实际的问题,往往就造成了千篇一律,没有实践性和可操作性。
本文首先全面分析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不同的行为主体效用差异的现象,对其进行机理分析;然后找到他们的共同特点;进而从本质上和理论上证明这些差异特点存在的必然性;最后根据这些差异特点,有针对性地提出政策建议,以期从根本上推动我国产业转型升级的进一步发展。
三 机理分析
在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不同的行为主体之间存在着不同的效用差异。主要包括有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效用差异;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之间的效用差异;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效用差异;龙头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的效用差异;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效用差异。同时,不同时期行为主体的博弈模式也不尽相同。
第一,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效用差异。对于产业转型升级,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其作用主要体现在财政政策上。中央政府的效用目标是国民经济的长期可持续发展;地方政府的效用目标是地区经济短期、快速发展。具体来说,中央政府为了实现四大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经济增长、物价稳定、充分就业、收入分配公平,实施鼓励、激励产业转型升级的宏观政策。同时,中央政府不仅需要考虑简单的经济发展目标,还要根据国家、社会形势,考虑环境因素、可持续发展因素、社会安定和谐等等非生产性因素。然而,地方政府为了保增长、创政绩,利用地方融资平台扩张信贷规模,并将信贷资金通过政府投资、建设平台投向“铁、工、基”等快速拉动GDP的行业中。另一方面,各个地方政府还通过各种途径争夺国家财政预算资源,并且将这部分资金也直接或间接投入那些GDP短期产出多、见效快的产业。它们从主观上不重视产业转型升级,只顾争夺可以短期内促进本地经济增长的产业及增加地方财政收入的企业,不惜在某种程度上与中央政府进行博弈。在产业转型升级的财政政策体现方面,地方政府往往不会主动引进和扶植一些见效慢、风险高,但持续性强、环境友好的新型高科技产业,反而默许一些“高污染、高耗能”的夕阳产业的发展,这些产业成熟度高,对经济增长具有立竿见影的作用。但是,从长期来看,由于地方政府从属于中央政府,对于中央政府的各种条令、行政指令,不敢公然违抗,因此会在某种程度上“服从”。但是,这种“服从”从本质上来说和自身追求的效用目标是冲突的,因此会出现在“服从”的程度上有所降低的现象。总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无论从长期还是短期来看,在财政政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都存在着种种不同的利益冲突,有着不同的目标和效用函数,在行为上自然存在着差异。
第二,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之间的效用差异。对于产业转型升级,银行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信贷政策上。中央银行的效用目标是以自身的信贷政策为手段,协调促进中央产业政策的实施和引入市场机制引导所扶持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商业银行的效用目标是提高自身利润、降低自身风险。具体来看,中央银行不仅需要考虑银行业整体的盈利和风险水平,更需要根据国家的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制定一系列的信贷政策去扶植新兴产业,因此更多的是考虑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然而,各商业银行在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对于中小企业和风险高、收益慢的新兴产业支持力度小,而对大型企业和成熟的夕阳产业,则支持力度较大。长期来看,由于中央银行控制着利率、贷款总量等关键因素,商业银行也存在不得不“跟随”中央银行的现象,但在程度上会降低与自身效用目标相冲突的信贷政策的执行力度。总之,在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之间,由于一个追求社会效应最大化,一个追求经济效应最大化,也产生不同的效用差异。
第三,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效用差异。政府的目标是社会的效用最大化;而企业的目标是自身企业的效用最大化。短期来看,政府侧重考虑如何确保经济稳定持续增长,倾向于实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宏观经济政策;企业则更多的关注于如何保持企业的低成本、高收益。因此,对企业来说,他们宁可沿用、引进“污染高、能耗高、排放高”但成熟且费用较低的旧技术、旧生产线,也不愿意花费大量资金自主研发或引进先进的工艺和生产线。长期来看,受到中国特殊国情的影响,政府对企业的发展方向是有重大影响的。具体体现在在政府可以通过强制性的行政命令、间接性的税收、审批手段对企业进行干涉。因此,长期内,政府可以看做“领导者”和“先行者”,而企业则是“追随者”。在“先行者”与“追随者”之间同样存在执行力度的差别问题。
第四,龙头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的效用差异。企业,是以追逐利润为最终目的。但是,在中国特殊的社会体制下,各行业的龙头企业往往是国有企业或有国有背景的企业,他们不单单承载着获取利润的目的,还肩负社会责任和响应政府号召的责任,承担着转型升级的行业示范角色,通过行业的带动效用,响应中央产业政策,完成自身行业的升级改造。因此,他们比一般的中小企业,需要考虑更多的的行业效用因素。长期来看,龙头企业的引领、示范效应也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该行业的其他中小企业,使其他企业产生“跟随”龙头企业的行为,不可否认,这种“跟随”依然存在相当的弱化问题。总之,龙头企业的目标是行业的整体效用最大化;而中小企业的目标是自身企业的效用最大化。由于各自目标的不同,主体之间也必然会存在行为冲突和差异。
第五,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效用差异。这种效用差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在产业转型升级中的竞争性差异。即对于一些发展前景比较好的产业,都希望能够吸引到自己的地区中,从而地方政府之间存在着竞争。竞争的结果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共同发展,即对于某一些需要较大规模、不同地区合作生产的行业,当合作的利润大于竞争性非合作的成本时,地方政府之间表现为合作共赢的关系。比如说“粤港澳经济圈”、“珠三角经济共同体”、“长三角经济区”等等;另一种是“相互恶斗”,即当某些行业,合作的利润小于竞争性对抗获得的效用时,则表现为竞争性对抗关系。比如说当一产业的利润增长有限时,某地方政府宁可不发展或者放弃该产业的发展,也不愿意给相邻或者其他地方政府“搭顺风车”获得部分利益,因为当其他地方政府获利时,无形中自己的相对优势就下降,而且,地方政府在政绩排名时,就会有相应落差反应。第二方面体现在产业转型升级中的梯度、目标效用差异。中国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呈现出“东高西低”的态势,即东部地区经济发展较为迅速,产业结构相对高端,而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落后,产业结构相对低端。因此,中西部地区在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除了开拓自身的优势产业外,还肩负起承接东部发达地区的产业转移。在此过程中,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体现的是“领导者”的角色,具有先发优势,其行为目标体现于如何尽快发展、转变成更高端的产业结构,避免出现“高端引不进,低端守不住”的空心化情形。而相对落后的地方政府的行为目标则主要是如何做好配套措施,更好、更快的完成产业转移。因此,地方政府在这两方面因素的主导下,也会出现不同的效用差异。
总的来说,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的行为主体的效用差异包括两大方面:即不同层级之间的效用差异和同级之间的效用差异。而这两方面的效用差异又表现在短期和长期内的不同表现形式。即两个方面,两种表现。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政府与企业之间、龙头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的效用差异属于不同层级之间的行为差异,而地方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属于同级之间的行为差异。为了更好地说明这些行为主体的效用差异,下文的分析中将这些现实的行为主体的差异性进一步抽象概括为“先行者”与“追随者”的效用差异。其中,中央政府、中央银行、龙头企业以及同级政府在产业转型升级中率先采取措施的一方都属于“先行者”的范畴,它们考虑的因素更多,时间跨度更长;而与之对应的地方政府、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以及同级政府中后行的一方都属于“追随者”的范畴。这一简化过程会失去一部分的信息,但是可以更加突出地反映不同行为主体的效用差异,便于更加直观、准确地分析问题。
四 理论分析
笔者首先先从效用理论的角度证明长期可持续发展较短期粗放式发展有更高的总效用函数,然后在进一步从博弈论的角度将总效用拆分成“先行者”的效用与“追随者”的效用两个部分,进一步分析这两种不同行为主体在短期与长期内效用的差异与博弈均衡。
(一)效用理论
在效用理论中,本文假设各行为主体效用之和——社会总效用(产出)以字母Y表示。虽然不同行为主体之间追求的效用目标不相同,但是此处将其看做无量纲可度量的量,因此Y为各效用标量之和。其中,Y1、Y2分别表示长期的社会总效用和短期的社会总效用。变量生产因素X1(包括投资、消费等);短期内非生产性因素X2(环境、社会福利等)。A、B分别为X1、X2的非负弹性。即:
Y1代表的是主体一,即长期内各行为主体的效用标量之和,考虑的是长期的产出(利益)最大化。此时,对长期产出的贡献中,不仅仅包括生产性因素X1,还包括环境、社会福利等非生产因素X2造成的非直接产出贡献。因此,无论是X1还是X2,前面的系数都为正。主体二代表的是Y2,即短期内各行为主体的效用标量之和,主要考虑的是短期产出(利益)最大化,只关注与短期产出有关的生产性因素X1,此时的非生产性因素X2不仅不会促进产出,反而会削弱产出的增加。假设当总的社会禀赋一定的时候,即X1+X2=1,且X1、X2为非负数。短期内,当给予一定的禀赋给非生产性因素X2,相对应的X1的禀赋就少了,对应Y2的式子中,由于赋予了X2一个非负的数,使得X1减小,进而导致Y2减少。根据规划求解原理易得欲使得Y2最大,必将所有的禀赋赋予X1。而对于Y1来说,由于A、B前面的系数是表示非负弹性值,且X1、X2的系数为正,易得其最优解点(禀赋分配最优点)是在其预算线与等效用曲线的相切点,并且不是位于X1为0或X2为0的极端位置。所以,对于产业转型升级来说,在短期模型Y2中,最大的产出(利益)分配方式是将总禀赋全部赋予短期生产性因素X1;长期模型Y1中,最大的产出分配方式是将总禀赋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到生产性因素X1和非生产性因素X2中。易得,对比Y1、Y2的效用量可知,Y1>Y2。换而言之,对于社会中的效用产出来说,考虑短期非生产性因素,诸如环境、社会福利、可持续发展等在内,长期来看会有更大的总效用,这些短期的非生产因素能够在长期内产生正的效用贡献值。用简单的效用函数图来表示两者的比较和关系有:长期和短期的效用函数图如下:
上图中,横轴为X1,纵轴为X2,分别代表生产性因素和非生产性因素所占禀赋的量。此处,根据假设有X1+X2=1,且X1、X2为非负数,可得其约束线为一条向右下方倾斜的直线,与X1、X2相交。对于长期模型,其最优效用点是约束线与等效用曲线相切的P点,此处代表长期最大效用产出点对应的最有禀赋配置(X1,X2)。按照上文分析可得其相切点并不是位于X1轴或者X2轴上。相对应的短期模型,其最优效用点是约束线与X1轴的交点Q,因为此时最大效用产出的禀赋全部分配给了X1。由于P和Q都位于约束线上,可以对其效用大小进行比较。用两条不相交的等效用曲线,一条相切与P,另一条相交与Q,可以明显看出,P的效用量大于Q的效用量。短期内,由于最优产出是将所有的禀赋赋予X1,故为预算线与X1轴的交点,也是其与无差异曲线的交点Q。长期来看,由于A、B都为正,在预算线上存在着与无差异曲线的最优相切点P。从图中可以看出,P点效用优于Q点,即长期的效用行为优于短期的效用行为。
(二)博弈理论
然而,从效用理论的角度来分析,存在模糊和辨识不清等问题。它只能说明,长期和短期总体的对比,而不能清楚的说明,不同行为主体在短期和长期内各自存在的效用差异,以及单一个行为主体短期和长期内效用的变化。同时,该模型的模糊性体现在不能准确得出不同行为主体的博弈均衡点。为此,本文引入博弈论的有关思想,对其进行博弈分析。由于短期内,无论是行为主体中的“先行者”还是“追随者”,都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可以看做独立、平等的博弈主体,因此将短期的分析简化为静态古诺博弈分析模型;而长期来看,“先行者”凭借自身的权威和号召力,对低层级的行为主体施加影响,比如说,“先行者”中的中央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向地方政府下达命令,地方政府虽然可以以种种方式降低执行力度,但是不可能公然违抗,在一定程度上会遵守和服从中央政府的权威,故地方政府会受到中央政府行为的影响。中央银行是管理型银行,对商业银行有指导作用,商业银行也必然受到中央银行的影响和制约,对于“先行者”概念中同层级的行为主体,主要分析的是一方具有“先天优势”,另一方处于“跟随者”地位的情况。跟随的一方会受到先行一方的影响,进而改变自己的行为策略。因此,可以用动态博弈理论中的斯坦克伯格模型进行分析。
静态分析(古诺模型)
短期内,假设所有层级之间的行为主体是地位平等的,即“先行者”与“追随者”地位平等。由于在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先行者”的行为主体需要考虑更多的非生产因素,故单位成本C1高于“追随者”的单位成本C2。对于两个行为主体,整个市场的价格反需求函数写成P(Q)=a—bQ。令Q为社会总的产出量,Q1为“先行者”的产出量,Q2为“追随者”的产出量。π为利润。故:
对(1)式,由于目标函数是求π1的最大值,有:
MAXπ1(Q1、Q2)=MAX{[a—b(Q1+Q2)]*Q1—C1Q1},因为该式是针对Q1的函数,故单独对Q1求一阶偏导,同时令它为0,得:
同理,对于Q2,求一阶偏导后有:
从该模型可以看出,短期来看,由于“先行者”需要考虑更多的非生产性因素,间接造成单位生产成本较高,使得其产出量低于只关心生产性因素的“追随者”的行为主体。
长期来看,由于地方政府、商业银行从属于中央政府、中央银行,对于以行政命令的形式下发执行的政策,不敢公然违抗,故即使在某种意义上不能完全按照自己行为利益最大化的方式去操作,也依然要遵守上级的政策。在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的“追随者”,其行为受到“先行者”的影响。而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龙头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虽然并不存在从属关系,原则上并没有刚性条件对彼此实施影响,但是,在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发达地区的地方政府以及龙头企业,处于“先行者”的地位,会对落后地区的地方政府、中小企业在该转移产业上产生影响。总的来说,他们之间效用差异的博弈分析,可以用动态博弈论中的斯坦克伯格模型来分析。
依然假设对于“先行者”和“追随者”两个行为主体,整个市场的价格反需求函数写成P(Q)=a—bQ。令Q为社会总的产出量,Q3为“先行者”的效用产出量,Q4为“追随者”的效用产出量。为利润。由于追随者可以借鉴先行者的技术、经验等,所以,依然存在单位成本C3>C4故:
通过递推归纳法求解,从第二阶段,即π4开始。有:
对其求一阶Q4的偏导,令为0,得:
对于领导者的行为主体,在知道追随者的选择后,会有:
对上式求Q3的一阶偏导,令其为0得:
将Q3代入(7)式,得:
由于C3>C4,有
即对于“先行者”来说,斯坦克伯格均衡时,自身的产量和利润比古诺均衡时的产量和利润都要大,“先发优势”在长期内得到了很好的回报。进一步来看,π1+π2<π3+π4,即只考虑短期的社会总效用量小于长期的社会总效用量。与上文中用效用函数分析得出的结果一致。通过效用分析和博弈分析可知,一方面,“先行者”之所以要更多地考虑非生产性因素的原因在于其自身的效用目标有更多的社会属性,而长期的社会总效用大于短期社会总效用,使得他们为了符合自身的效用目标,采取了与“追随者”不同的行为方式。具体来说,对于中央政府,由于它本质上的效用目标就是为了追求整体社会的利益最大化,因此中央政府会选择社会整体效用最大的一种策略,按照以上分析,将长期非生产性因素考虑的“先行者”角色是它会主动选择的。同理,无论是中央银行还是龙头企业,它们成为“先行者”,并且把环保、科技、能源等等因素考虑进来的原因都是由其效用目标决定的,都是追求长期、整体的效用最大化。另一方面,由于π4<π2,即对于“追随者”而言,长期的自身效用是小于短期的自身效用值的,“追随者”的效用目标是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因此,在长期自身效用小于短期自身效用的情况下,他们便没有增加非生产性因素的主观动力,不愿意积极实施产业转型升级,而更愿意在短期内只考虑生产性因素。所以,现实生活中才会出现地方政府、商业银行、中小企业等行为主体在产业转型升级中的“不积极”,“不作为”等现象。上述两方面从理论上论证了为什么“先行者”要积极实施产业转型升级,而“追随者”并不愿意考虑产业的转型升级。
(三)静态与动态对比
进一步细化分析,对比静态模型可以发现,短期内,各种不同的行为主体是相对静态和独立的,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最大效用函数,确定自己的行为。短期有π1<π2,即由于成本增加,考虑了非生产因素的“先行者”效用小于不考虑非生产因素的“追随者”效用。那么,此处笔者总结了短期内行为主体效用差异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对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短期效用差异博弈根源在于目前官员任免体制和评价体系等制度因素造成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利益、成本长短期不匹配。地方政府官员的长期监督、约束成本远远小于其短期监督、约束成本,而官员的短期潜在利益远远大于长期潜在利益,具体体现在,只要在自己任期内经济效益高,风险低就是政绩,而不用考虑长期内的影响,比如长期内政府负债高企、地方环境恶劣、大量“三高”企业、地区难以可持续发展、竞争力衰退等等的负面后果对于现任政府官员不会有任何不利影响。长短期利益、成本不一致,使得这些行为主体只关心短期的经济利益而忽略长期潜在利益。这从博弈论角度,理论上解释了为什么大量的地方政府资金通过财政、信贷手段流向了“短、平、快”的成熟产业、夕阳产业,而对于国家希望重点推进、重点发展的高科技绿色型产业、企业的支持较少,采取“漠视”和“阳奉阴违”的态度,造成中央的政策往往“雷声大、雨点小”,难以真正贯彻和落实。究其原因,还是在短期内,这些绿色科技产业不能产生较成熟产业更高的经济效益,从而提高他们的效用——政绩回报。
第二,对于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之间的短期效用差异博弈根源在于,中央银行更看重“前景”,商业银行更看重“风险”。对于新兴、高科技的绿色产业,具有高风险、高前景的特征。中央银行从宏观和整个国民经济的角度来考虑,因此更多的看重长期内的“高前景”,愿意忍受在一定程度上的风险;而商业银行则是从自身短期效益、短期风险出发更多的考虑的则是“高风险”的问题。目前而言,我国的大型商业银行都已经上市,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需要定期披露年报。而在年报中,资金具体有多少流向高新绿色产业不为人所知,也不为人重视。相反投资者和股民只是看重,借贷多少、利润多少、风险多高。新兴企业风险高,一旦倒闭,通过信贷渠道出去的钱就是坏账,成为银行不良资产。即使成功,也仅仅是和其他任何一笔贷款一样,收取固定的年贷款利率,不会有更多的风险溢价。因此,在这种收益、风险不匹配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从本身利益出发,不愿意冒长期风险,而更愿意贷给行业稳定、风险小的成熟产业,这一行为不利于产业的转型升级。由于考虑的约束条件不同,产生的效用函数自然也不相同。短期的风险、回报是对于商业银行来说的“生产性因素”,但对于这些绿色科技产业,短期的回报与风险不配比,不能为银行产生更多的短期利润,反而提高了他们的风险。故商业银行从本质上不愿意支持,与中央银行政策产生冲突。
第三,龙头企业和中小型企业之间的短期效用差异主要原因在于主观和客观条件不同。根据静态博弈理论,其效用差异体现在:主观上,中小企业单纯以“逐利”为目的,客观上他们没有在该行业领先的技术、设备以及充足的资金支持,因此无论从主观意识上还是客观条件上,他们都不会考虑提高技术或升级产业等这类短期内投入大、收效少,不产生利益的“非生产因素”。相反,大型龙头企业则不同,他们在客观上有足够的资金、技术去进行科研创新活动;在主观上,中国的各行业龙头企业,一般都是国有大型企业,具有肩负社会持续发展的责任,更重要的是他们也希望能够尽快开拓一个新的产业领域,以“先行者”的姿态进一步拓展自己的利润点,从原来产业的“红海竞争模式”(大量竞争者争夺有限的市场)进入到“蓝海竞争模式”(只有一家几家企业争夺该领域所有市场)。故短期内,由于中小企业往往有更低的单位生产成本和单纯追求更高的利润,使得他们与龙头企业的行为产生博弈。
结合斯坦克伯格动态的博弈分析可以发现,虽然在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短期内虽然考虑许多非生产因素,提高了生产成本,使得产量、利润较低。但是长期来看,根据福利经济学和可持续发展理论,非生产性因素为生产性因素创造了稳定的社会条件、良好的竞争机制、健康的生态环境以及可持续的发展模式。产业的转型升级能够给经济发展注入更大的活力和更长久的增长。在这些条件共同作用下,使生产性因素具有高效性、循环性、可持续性,能够产生更大的效益和利润,更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斯坦克伯格均衡下,“追随者”在知道“先行者”的信息条件下,会在“跟随”先行者的基础上,决定自己的行为。现实生活中,行政命令、龙头企业模范、信贷政策、财政政策等先行作用会使得“追随者”在一定程度上模仿其行为,具有“领导”的示范效用。因此,博弈的长期最终结果是在社会总利润增加的基础上,有π3>π4,即考虑更多短期非生产因素的“先行者”在长期内会具有比“追随者”具有更多的利润,其主要原因在于主体1的“先行优势”。因此,在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对于长期内的任何行为主体的效用差异,其根源都在于“先”与“后”,“多”与“少”的差异与博弈。但是,从“追随者”角度来说,他们更多的是关心本身的效用,目标是自身效用最大化,并不太关注社会总体的效用。因此,从自身角度考虑,由于π4<π2,使得他们并不会积极主动的去考虑更多的非生产性因素,进行产业转型升级。具体来说,“先行者”在产业转移升级过程中走的早,更好的完成转型升级过程,能够得到更大的效应回报;同时,“跟随者”由于是被动、不情愿的,与自身效用最大化相冲突的,故跟随行为并不是理性的完全跟随,在跟随的程度上可能大打折扣。换而言之,在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存在积极与消极的行为主体,对产业转型升级的热衷度有“多”和“少”的问题。
以博弈论为基础,以产业转型升级为核心,在长期动态模型中,“追随”的行为不仅仅体现在行政命令、示范带动效应上,更多的体现在以财政政策和信贷政策这两大产业转型升级的基本点上。在博弈过程中,“追随”在财政政策方面主要体现为对“先行者”导向和激励行为的反馈。而在信贷政策方面主要体现为对“先行者”资本引导、信用催化、信息解释的反馈。这种反馈,受到“追随者”行为主体自我意愿与客观条件的约束,其乘数效应和反馈程度不尽相同,也很难用一个统一、准确的公式去甄别其大小。
总体来说,在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由于各自行为主体追求的目标函数不相同,出现了“中央政府着急,地方政府消极,商业银行回避,中小企业旁观”的现象。要打破这种被动局面,需要根据上文分析、总结的各种博弈矛盾根源进行治理,不能单纯从表象找对策,要从根源寻方法。
四 政策建议
笔者认为,要想从根源上解决当前不同行为主体在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产生的行为差异,关键在于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解决不同行为主体所追求的效用目标不一致的问题。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将官员长期评价约束机制纳入当前考核体系。中央政府可以考虑运用新的、长期的经济增长率、行业经济总量、碳排放量等统计指标作为考核地方政府政绩的新标准,以便使地方政府的效用目标从短期变为长期,形成于中央政府一致的效用目标。比如说,在现行的考核体制下,增加对于基础建设、政府债务等的长期连带责任制。这种责任制规定,官员必须为其在任期间的政府基建、借债付长期的责任。即使官员卸任后,这种连带责任依然存在,如果基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者借款在后续几年无法偿还,那么,即使官员卸任或其他人事变动,依然要追究原责任人的责任。这种追索期可以视具体情况而定,刚开始时可以是离任后5年内的连带责任(一届),进而10年(两届),最后可以在某些国计民生的重大领域采取终身责任制。这样,逐步使得地方官员在行使地方政府职能的时候,逐步将追求的目标从单一的自身短期效用最大化,变到追求长期效用最大化。而前文已经证明,当追求长期效用最大的时候,最好的模式是成为“先行者”,这样,地方政府就有足够的动力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争相做“先行者”了。
第二,对于我国商业银行,需要央行和银监会等监管机构增加另一套内部评价标准。我国的商业银行,其实在很大程度上并不同于国外的商业银行,我国商业银行的行政色彩、政府职能较国外商业银行更加强。虽然现在我国主要商业银行已经上市,遵循市场化的“游戏规则”,有各种国际银行准则和上市公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等,但是,商业银行在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的信贷政策作用依然是不容忽视的,在我国特殊国情下,还不能一味按照西方的评价体系来判定。因此,需要银监会等监督机构增加一些新的规定,目的在于使得商业银行的效用目标从单一考虑“风险”转变成综合考虑“发展”。比如说,现在的体制下,商业银行对风险较高的新型绿色产业扶持的积极性不强,动力不高,风险与收益不成正比。新规定中可以增加诸如:1,对新型绿色产业的信贷占总贷款的比例不能低于一个具体的数;2,对于新型绿色产业的不良贷款允许差额对待,较其他一般贷款给予一定的“风险容忍”。3,对于新型绿色行业的贷款利率可以在某基准利率的基础上有一定的上浮空间。这样,使得商业银行既有外在行政约束力,又有内在动力去积极贯彻执行在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的信贷政策,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加大对中小企业转型升级的扶持力度。中小企业从数量上来说在我国占据国民经济的绝大多数,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和组成部分。对于中小企业在效用目标差异上的应对,应该紧紧抓住其本质特点——“趋利”和“避害”。一方面,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对于企业的环保标准、能耗要求严格监督和执法,对于没有达到环保排放标准的或者超出能耗限制的,要予以从重处罚甚至取缔企业的经营资格,这样,提高了中小企业回避技术、产业转型升级的成本;另一方面,对于愿意转型升级的中小企业,给予在技术、资金、税收、审批等方面的优惠,帮助中小企业寻找以技术和产业创新为手段的新的利润突破点,这样,降低了中小企业主动转型升级的成本。通过这两方面的措施,一个提升“不转型升级”的成本,一个是降低“转型升级”的成本,一升一降之间,把中小企业效用差异的根本问题解决了。
第四,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应该建立以中央财政政策为指引、各地方政府合作为平台、区域竞争为手段的全方位、立体式的结构。具体来说,中央政府根据各个地区不同的情况和任务,因地制宜地对各个地区的产业转型升级提出指导性战略措施。同时,主要以各个地方政府之间相互协调诸如土地、资金、技术、扶持措施等一系列的具体措施,建立地区产业转型升级合作基金,促进地方政府间产业转型升级合作的必然性与偶然性有机统一。而且,不同地区产业转型升级的进度与执行情况应该受到监督和评比,使各个地区之间既有合作,又有竞争,在合作中“共赢”,在竞争中发展。
最后,由于笔者时间和水平有限,产业转型升级行为主体的差异性分析尚不能穷尽与精深,还需日后进一步研究和拓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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