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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单飞模式”的成因与意义

2014-08-02

山东体育科技 2014年3期
关键词:单飞竞技全球化

刘 磊

(东北农业大学体育部,黑龙江哈尔滨 150030)

随着李娜3次进入大满贯决赛、法网夺冠等运动佳绩的取得,全国上下掀起一股网球热,引发了人们对李娜“单飞模式”的热议与对“举国体制”的质疑。事实上,从我国竞技体育历史进程看,“单飞模式”并不是以李娜为代表的中国女子网球首创的。早在1982年的联合宝足球队远赴巴西会杯上,就曾出现过以“胡娜”为代表的个人“单飞事件”;1992年,健力圣保罗训练,创造了第一个以俱乐部为形式的“集体单飞”事件,这些都与“单飞模式”密切相关。可见,“单飞模式”的产生,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与相应时代使命。然而,不同的“单飞模式”有其各自形成的特定条件,它们与“举国体制”关系如何?意义何在?这些与竞技体育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的问题尚无法科学、准确地回答,系统梳理、准确回答上述问题,就是本研究的意义所在。

1 “单飞模式”的界定

2008年年底,国家网球管理中心与彭帅、晏紫、李娜、郑洁签订了“单飞协议”,即运动员可以享受自主训练、自主参赛、自主组建竞赛团队、自主制订参赛计划,同时自负盈亏,但需上缴8% ~12%的个人收入,单飞的球员必须无条件听从国家队的召唤,代表国家出战联合会杯、亚运会、奥运会等赛事。这一“单飞协议”签订标志着“单飞模式”得到国家的承认与保护,意味着运动员将享受更多比赛和奖金支配的自由,突出个体发展,完全适应“个体”发展现象;同时也意味着运动员要承受前所未有的压力,这种压力不仅是经济等方面的外界压力,更来自于他们能否适应从举国体制转变成单飞的职业化道路。

本研究从“单飞模式”的界定、形式、形成条件、与举国体制的关系等四个维度设计问卷,对体育教育专业的教师和学生进行调查。在北京师范大学、北京体育大学、重庆师范大学等5所高校共发放问卷528份,回收520份,有效问卷520份,回收率98.5%;其中,学历为硕士的教师8人,本科学生520人。

调查显示,认为“单飞模式”是“运动员在国家培养下,成长到较高水平后,享受自主训练、自主参赛、自主组建竞赛团队、自主制订参赛计划,同时自负盈亏,需向国家上缴部分个人收入。另外,单飞的运动员必须无条件听从国家队的召唤,代表国家出战联合会杯、亚运会、奥运会等重要赛事”的有336人,占65%,认为“单飞现象”是“运动员在国家培养下,成长到较高水平后,享受自主训练、自主参赛、自主组建竞赛团队、自主制订参赛计划,同时自负盈亏,需向国家上缴部分个人收入。但无须代表国家出战”有93人,占18%,认为“单飞现象”是“运动员为了更好的职业发展,脱离国家培养,完全自主训练、比赛,自负盈亏”的有91人,占17%。

而在调查对单飞代表人物的认知时,选择“李娜”的有227人,占43.6%,排在第一位;选择李娜、姚明、丁俊晖三人都符合的有135人,占25.9%,排在第二位;选择“姚明”的有110人,占21.1%,排在第三位;选择“丁俊晖”的有48 人,占9.2%。

通过以上调查分析,本研究对“单飞模式”理解为:在竞技体育系统内,为了更好地适应职业化道路,享受自主训练、自主参赛、自负盈亏,同时向国家上缴部分收入,协商代表国家出战各级赛事的一种运动员创新式的培养方式。

2 “单飞模式”的成因解析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成熟,必然与国际经济互动更加广泛。国际经济领域互动必然牵引竞技体育国际发展趋势加深,在这种趋势下“举国体制”的几乎完全的计划经济的管理现象与利益分配现象,已经越来越不合适宜,已到必须改变、修正与完善的境地。

2.1 竞技体育全球化、职业化趋势的引领是“单飞模式”形成的外部条件

在《韦氏字典》中,“全球化”被定义为一个在全球空间与实践领域中促进各种活动、孕育各种动机的演绎过程,即国家之间在经济、政治、文化、体育等领域相互交流、沟通,通过找寻各国间差异之所在,求同存异,以便更好地加强国际交往与合作,互利互惠,实现国际间一体化、统一化。因而出现了“政治全球化”、“经济全球化”、“文化全球化”、“体育全球化”等词汇。世界各领域“全球化”发展趋势已经形成,职业体育发展必将受这种趋势引领。例如,国际奥委会一直全力推进“奥林匹克”全球化,最终使其成为人类社会共同参与的一项伟大事业。竞技体育的全球化,即奥林匹克运动是体育全球化的产物,又是推动体育进一步全球化的动力;这种全球化趋势说明,体育运动已影响到社会生活各层次的方方面面。鉴于此,体育的全球化趋势已成必然;中国竞技体育只有融入体育全球化,借鉴国外竞技体育成功现象——“单飞模式”,改革与完善运动员培养体制,才能实现自身的全球化。由此可见,体育全球化、职业化的引领,是“举国体制”下出现“单飞模式”的外部条件。

2.2 “举国体制”自身完善的需要是“单飞模式”形成的内部条件内部条件

“举国体制”的自身完善是指实施了与时俱进的理念与改革开放的措施,拓展培养运动员的途径,“单飞模式”是其自我修正、自我完善、自我拓展的需要。

2.2.1 “举国体制”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经验

一般来讲,在国际上培养职业选手有四种模式:第一种是家庭模式,即从小到大,从投入到产出都是家庭行为,由于国家政体的不同,这种模式在国外选手身上最为普遍,是国际上大多数职业选手的成功模式。这种模式在职业化体制下,选手基本代表个体出现,而这个个体成功的唯一途径就是尽量多的取得比赛的胜利,争取到一个好的名次以实现盈利,像大家熟悉的威廉姆斯姐妹就是其中的代表之一;第二种现象是经纪人模式,即某经纪人或公司,在其经营的过程中看好某运动员的潜质,在其成功之前签下合约,所有的费用由经纪人或经纪公司负担,成功之后双方按合约规定共享奖金和广告收入等;第三种为企业或俱乐部投资模式,回报条件仅局限于广告效益和扩大企业影响;第四种为国际组织推广和发展战略投资模式,属短期义务的投资。

2.2.2 “举国体制”借鉴了其他行业改革措施与经验

“举国体制”借鉴了其他行业改革措施与经验,实施主渠道与辅渠道互补的多渠道的运动员培养模式。

一般来讲,在国内培养职业选手有三种模式:主渠道是“举国体制”模式,即运动员的输送、培养单位大都是省市级体工队,完全区别于国际模式,通称为“体制内”,像李婷、孙甜甜等。体制外的辅助模式之一是完全由私人单位培养运动员并使其进入国家网球队,从而实现自己的价值,如“彭帅培养模式”;体制外的辅助现象之二是采用完全由家庭培养的现象,如“丁俊晖模式”。

2.3 高水平运动员追求利益最大化诉求是“单飞模式”形成的直接动力

2.3.1 国外运动员利益分配

在收益分配上欧美国家一般都是按照契约分配或者运动员自行处理的方式来进行利益分配,除了正常纳税外,国家或主管部门一般都不参与竞技运动员利益的分配。

2.3.2 国内运动员利益分配

我国竞技体育运动员的收益主要包括工资(年薪)、各类比赛和活动的奖金、商业广告代言费、社会捐赠等。

2.3.2.1 收益分配制度的相关规定

1996年国家体委颁布的《国内外有奖比赛奖金、奖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运动员在有奖比赛中获得的奖金和收入(如出场费),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配:运动员、教练员及其他有功人员50% ,项目协会奖励基金或发展基金30% ,运动员、教练员所在省(区、市)10% ,10%上缴体委。同年国家体委在《关于加强在役运动员从事广告等经营活动的通知》中规定:1)在役运动员的无形资产属国家所有,在役运动员必须经组织批准,方可进行广告等经营活动;2)在任何情况下,在役运动员都不得自行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上述各类活动。

2001年国家体育总局在《关于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工作规范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再次明确指出,国家队运动员参加大奖赛以及各种商业性比赛的奖金、收入,应当本着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原则,根据《国内外有奖比赛奖金奖品管理暂行办法》的原则进行分配(见表1)。

表1 运动员在两种体制内权益表

2.3.2.2 收益分配矛盾的表现与形成的根源

收益分配矛盾的表现:由于经济制度和培养体制的不同,我国竞技运动员的收益除去工资外都要和相关的管理部门进行再分配,并且“切割蛋糕”的主动权掌握在相关主管部门手中。这种收益分配是“契约”关系,存在霸王合同的成份,忽视了运动员自身健康、时间、机会成本等的投入,缺乏民主性。在我国运动员的收益分配是由体育主管部门掌控的,他们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以至于出现田亮、彭帅等与国家体育管理中心的矛盾,影响到竞技体育健康和谐地发展。

收益分配矛盾的根源:“举国体制”主张为国争光、牺牲小我成就大我是长久以来中国竞技体育的核心目标;而职业体育主张个人利益最大化,其最终的目标是在职业赛事中获得更多的奖金、更高的排名,以实现自我价值最大化为目标。两者在价值取向上的截然不同必然导致矛盾的产生,集中表现在利益分配方面,即以运动员的视角看,希望自己单飞、拥有更多的自主权、享受更多收益;以国家的视角看,国家培养了运动员,就应该对其收入有支配权力,可以在其收益中分得更多的份额。可见,从客观角度分析,无论是国家还是个人,在利益分配上往往都会过高估计自己的贡献,过低估计他人的贡献。利益双方都有此种想法,所以在争取自己的利益时,就会产生冲突。

协作特征是本文实验的主要特色,下面对方案的得分、被引用次数、链长等要素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进行统计分析。

总之,为了更好地发展职业化道路,运动员要投入更多的成本,这就使他们在利益分配上有了更多的诉求,也就直接推动了“单飞模式”的发展。

2.4 经纪职业的助推是“单飞模式”形成的间接动力

经纪职业的本质是一种商业经纪行为,是以收取佣金为目的并在体育领域中从事居间、行纪或代理业务的人或组织。随着体育产业化进程地加深,职业竞技体育的单飞现象发展、成熟有了更适应的“土壤”,如在体育产业化进程的加深过程中形成与完善起来的经纪职业即体育经纪职业,即中介公司与体育经纪人,在单飞现象形成过程中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从职业发展角度看,中介公司与体育经纪人的活动可以促进单飞现象转向市场化、社会化的进程,可以通过他们的运作,把社会上的资金筹集起来举办各类比赛等,为运动员提供更多的获取奖金的机会;从运动员形象角度看,通过经纪人的策划、包装,再利用媒体宣传,运动员就可以充分发挥潜力,为自己创造更高的财富;从商业运作角度看,通过经纪人的运作,可以制造很多商机、热点,吸引普通民众的参与,为项目储备与提供继续发展的人脉资源。

总之,体育经纪人是体育市场的“润滑剂”,是体育赛事的“导火索”,是体育明星的“贤内助”。体育经纪人在体育产业商业化运作中扮演着“桥梁”和“纽带”的角色。可见,体育市场的需要催生了体育经纪人,体育经纪人又成为体育市场的催化剂;经纪职业桥梁的连接与助推是“单飞现象”运行的保障。

在对单飞模式形成条件的重要性排序进行调查时,选择“职业发展”有226人,占44%;选择“利益分配”有135人,占26%;选择“市场经济”有62人,占12%;选择“国家政策”有37人,占7%;选择“国际竞技”有38人,占7%;选择“职业经纪”有22人,占4%;可见,单飞现象形成条件的重要性依次排序为职业发展、利益分配、市场经济、国家政策、国际竞技和职业经纪。

3 “单飞模式”与“举国体制”的关系梳理

对于“单飞模式”与“举国体制”二者的关系,调查得出的结论如下:

认为“单飞模式”是与“举国体制”不同的运动员培养现象,是对“举国体制”完善的有264人,占50.7%;认为“单飞现象”是“举国体制”的运作模式,是“举国体制”的延伸的有201人,占38.6%;认为两者无关55人,占10.5%。可见,认为“单飞模式”是“举国体制”完善或延伸的人数近90%,占绝大多数。

依据不同的“单飞模式”与“举国体制”之间的不同关系可以得出:“单飞模式”严格意义上区分只有两种,一是举国体制内的孕育、形成,是对举国体制的完善与补充,是举国体制在新时代背景下按竞技体育职业发展规律办事的合理选择与布局,如“李娜式单飞”;一种是体制外的孕育、形成,是完全不同于举国体制的一种新的类似于国外运动员成长现象与培养体制,如“丁俊晖式单飞”。

4 “单飞模式”的项目分类研究

将不同“单飞模式”的基本条件加以归类、总结,分析得出:在竞技体育中,有些项目比较适合走“单飞”的道路,有些则适合走传统的国家培养的道路。

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中的两个条件:个人可以完成比赛,职业化程度高,有巨大商业价值与利益,如网球、高尔夫、台球、拳击、散打、自由搏击等项目。然而,即便对于网球来说,“李娜式单飞”也并非百试百灵。孙晋芳表示,中国网球取得突破并不能够仅仅归功于“单飞”。她强调:“她们都是在举国体制下培养出来的运动员。”而网球中心副主任高沈阳在十一运会后曾表示,“单飞”现象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仍需多方共同探索解决”。谈及未来改革,孙晋芳透露给队员的空间会更大。“任何时候,只要你愿意飞,都可以飞。”但她表示,并非每个人都喜欢单飞。“去年张帅就可以单飞,但她更愿意留在体制内。我们鼓励大家单飞,但不管怎么飞,生存是第一条件。生存不下来,她们需要留在体制内,更好地提高实力。”回过头来看,2009年初中国女网4朵金花开始单飞,李娜、彭帅、郑洁在单打和双打方面都有着不错的成绩,而晏紫成绩却大幅下降,与单飞效果相违背。

4.2 不宜发展“单飞模式”的项目

应至少满足以下3个条件中的一个条件:不能个人完成比赛,职业化程度不高,没有较大的商业价值与利益,如手球、体操、举重等项目。如果让体操、举重队员们都自掏腰包,自找赞助商,绝大多数的运动员都会在走投无路后选择放弃,导致中国的这些优势项目一一瓦解。因此,推行“单飞”需要看准项目,诸如网球、篮球、高尔夫球等有广泛国际影响力的项目可以推广,体操、跳水等国际影响力不足,职业化市场尚未形成的项目短期内还应该依靠国家的投入与支持。等到这些项目也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商业市场和价值之后,“李娜式单飞”就可以安全地推广了。

5 结论与建议

5.1 结论

5.1.1 单飞现象的形成,是我国经济不断发展、政策不断开放的结果。

5.1.2 形成我国竞技体育“单飞模式”基本条件

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实力的不断提高是“单飞”形成的经济基础;体育全球化、职业化趋势的引领是“单飞”形成的外部条件;“举国体制”自身完善的需要是“单飞”形成的内部条件;运动员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单飞”形成的直接动力;经纪职业的助推是“单飞”形成的直接动力。

5.1.3 适宜发展“单飞”的项目

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中的两个条件:个人可以完成比赛,职业化程度高,有巨大商业价值与利益,如网球、高尔夫、台球、拳击、散打、自由搏击等项目。

5.1.4 不宜发展“单飞”的项目

应至少满足以下3个条件中的一个条件:不能个人完成比赛,职业化程度不高,没有较大的商业价值与利益,如手球、体操、举重等项目。

5.2 建议

5.2.1 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职业体育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的新形势下,“举国体制”应该不断接纳新的内容与不同的形式,以丰富职业运动员的培养模式,拓展运动员的成才路径。

5.2.2 正确对待“举国体制”和“单飞模式”的关系,“单飞模式”是“举国”的延伸或完善。

5.2.3 无论是“丁俊晖式单飞”还是“李娜式单飞”都有其特殊性,其成才模式都不可盲目模仿,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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